试谈促销的最新会计与税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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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当今大多数商品出现“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企业为了增加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销售活动中,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促销方式。针对各种不同的促销方式,如何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以控制涉税风险,是每个企业都应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对如何协调各种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买方多购货物,对购货数量超过限定数额所给予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方式通常用百分数表示。商业折扣可直接从货物金额上扣除,以扣除折扣后的净额作为实际售价,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1:某洗衣机厂A型洗衣机不含税单价为700元/台,生产成本为600元/台,若一次性购买30台以上,可享受8%的商业折扣。某百货公司一次性购买A型洗衣机50台,货款已付,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洗衣机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7674
贷:产品销售收入32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74
借:产品销售成本30000
贷:产成品30000
在税收法规方面,主要的规定有: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来说,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但是随着企业促销方式的发展变化,在基本的商业折扣形式之外,又衍生出多种其他形式,如返利、买物赠物、优惠积分卡、折扣券(代金券),有奖销售等。这些促销形式虽然从外表看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其伴随着销售行为而产生,并且与销售行为不可分割,因此,从本质上看仍属于商业折扣,通过预先筹划,是可以按商业折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的。
[例]某大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80元(含税价),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策划部策划出了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1: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10元现金;
方案2:购物满100元,赠送10元的商品(成本8元,含税价)
(一)返利
1)直接返还现金
方案1: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10元。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于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顾客得到的10元属于税后净收益,个人所得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的商场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为消费者代扣个人所得税。
(1)应纳增值税税额=100/(1+17%)×17%—80/(1+17%)×17%=2.91(元)(2)个人所得税=10/(1-20%)×20%=2.5(元)
(3)企业利润总额=(100-80)/(1+17%)-10-2.5=4.59(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80)/(1+17%)×25%=4.27(元)
税后利润=4.59-4.27=0.32(元)
会计处理如下(为了方便处理,假设买了100元的时候就进行会计处理,全为现销):借:主营业务成本68.38
借:库存现金(100-10)90
销售费用1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1.17)85.47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68.38
贷:库存商68.38
借:所得税费用 4.27
销售费用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27
———应交个人所得税 2.5
2)冲抵后期货款
例2:某企业销售政策规定经销商年度完成任务量120万元可享受返利2%,返利冲抵后期货款。2006年A经销商度每月购货10万元,应享受返利2.4万元。则这2.4万元在07年开给A企业的销售发票中作为折扣处理。
采用这种方法会产生两个缺陷,需要特别注意:
(1)由于后期销售额不确定,若后期销售额小于前期,可能造成折扣太大、销售净额偏低。
(2)如果与经销商中止业务,剩余返利的处理面临难题。此时企业支付的返利,因无法做到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也就无法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减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而收到返利的经销商,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要按税法中关于平销返利的规定计算冲减进项税额
(二)买物赠物
税收法规中的赠送,强调的是无偿性,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促销政策中的搭赠与税收法规中的赠送本质区别在于:买物赠物是有偿的,而赠送是无偿的。
根据以上分析,买物赠物可采取两种途径,一是将赠品记入成本,一是将赠品在发票中体现,同时以赠品价格做为商业折扣。
方案2:购物满100元,赠送10元商品(成本8元,含税价)根据税法规定,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应纳增值税额=[100/(1+17%)×17%-80/(1+17%)×17%] +[10/(1+17%)×17%-8/(1+17%)×17%=2.91+0.29=3.2(元)
(2)个人所得税=10/(1-20%)×20%=2.5(元)
(3)企业利润总额=100/(1+17%)-80/(1+17%)-8/(1+17%)-10/(1+17%)×17%-2.5=6.3(元)应纳税所得额=100/(1+17%)-80/(1+17%)=17.09(元)
税后净利润=6.3-4.27=2.0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68.38
贷:库存商品 68.38
赠送商品时:
借:销售费用 8.28
贷:库存商品 6.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4.27
销售费用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27
———应交个人所得税 2.5
1、将赠品记入成本
这种会计核算适用于同种产品搭赠、主产品与赠品可以组成成套产品的情况。
例3:某商场对标价3元(不含税)/盒的纯牛奶,开展“买三送一”促销活动,即四盒一捆,售价9元。对该商品(四盒一捆)单独分配商品条码,录入价格为9元,销售时作为一个整体过销售系统POS机,增值税基是9元,不影响增值税和其它各税种的应纳税额。会计核算中,可以将四盒一捆单独作为一个品种核算收入、成本。
例4:某手机商店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购入电池100块,每块采购成本20元,抵扣进项税额3.4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