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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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前准备工作
企业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两个方面,即心理准备和实务准备。
一、心理准备
企业要想上市,控股股东和管理决策层首先得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心理准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必须有上市的志向、决心和信心
企业的决策层,特别是控股股东,在企业各方面发展良好,业绩稳定增长,行业健康发展等条件下,应建立上市的决心和信心。
管理决策层坚定的上市决心和足够的上市信心,是企业上市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第二,要有战略眼光
决策层对本企业成长与发展的长远目标有一个清晰的轮廓,认真分析本企业现有各方面的条件,权衡利弊,合理规划,选择企业成长的最佳时机,结合本公司特点选择最合适的资本市场,以最经济、最有效的形式到公开的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壮大企业的实力。
第三,要有风险承受能力
企业上市有一个审批过程,不是每一个企业都能够顺利通过审批而如期上市,因此,企业还必须有上市不成功的心理准备,对于上市准备过程以及上市申报阶段花费的成本费用要有一定的承受能力。
(注:境外上市是注册制而非审批制;如果得法可做到时间、成本、风险三可控)
第四,要有企业上市的基本知识
企业的大股东及主要高管人员,要通过参加有关上市基本知识的培训,根据我国A股资本市场相应板块对企业上市各方面的条件要求,对照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并以发展的眼光进行分析,判断本企业通过努力是否能够达到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时,要将上市给本企业带来的利益和成功上市需要花费的上市成本进行对比权衡,判断是否值得上市,从而决定是否上市。
一旦通过认真研判后做出上市决定,管理层就要义无反顾的积极创造上市条件,做好各个方面的上市条件准备,为成功上市奋力拼搏。
二、实务准备
上市前的实务准备是企业上市成功与否的关键,实务准备包括企业的组织准备、业绩准备、财务会计准备、制度建设等几方面。
(一)组织准备
上市工作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周期长,一般需要2-3年的长期工作,必须调配专门的人才,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
一般应成立上市委员会(或上市领导小组)及上市工作小组。
上市委员会一般3-7人组成,应该包括股东代表、主要董事会成员、主要高管成员,也可以聘请上市顾问加入上市委员会。
上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整个上市进程中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指挥上市工作小组实施上市工作计划,圆满完成上市工作。
在上市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机构即上市工作小组,上市工作小组一般由总经办、人事行政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选派3-5人组成,上市工作小组在上市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上市的各项具体工作,主要包括配合上市顾问、券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系列详尽资料,完成各机构安排的各项工作。
另外,董事会秘书的选择对企业整个上市过程也非常重要。
这个角色是企业上市的先行官,是上市计划的具体执行者。
在企业上市前,董事会秘书在上市运作的整个过程中都应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标准来要求自己,接受董事会秘书的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规政策,理清思路,找准方向,审时度势,为企业拟订上市规划并报企业决策层审议通过后操作实施,同时配合中介机构进场协同作战,确保上市计划的有效实施。
如果企业一时没有合适的董事会秘书人选,也可以由财务总监兼任。
企业也可聘请一家专门负责策划企业上市的顾问公司或一全职的专业人士来负责上市的统筹工作。
(二)业绩准备
企业业绩的好坏是决定其能否成功上市的关键,良好的经营业绩是企业成功上市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成功上市后决定其股价的主要因素。
因此,企业要想上市,必须在业绩方面有一个精细的筹划。
首先,拟上市企业必须做到主业突出,只有主业突出的企业才有希望获准上市。
因此,企业应该对其近期的经营结构及其业绩进行分析,如果发现企业近期是多角经营,而且不同性质的业务经营规模差异不大,就必须在上市顾问的指导之下调整经营围,选择好主业并强化其经营,剥离或弱化非主业,保留1-2个主营业务。
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规模是决定企业上市的一个主要指标,企业应根据所经营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合理规划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规模应保持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一般应根据企业所经营的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进行规划,最好能够做到每年增长30%以上。
再次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能力直接影响上市后股票的股价,因此盈利能力是企业上市的关键指标。
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主要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又主要表现在企业所经营产品的毛利率,一般来讲,上市企业的毛利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毛利率。
同时,企业的毛利率在一定时期要相对平稳,没有异常波动。
同时,企业每年剔除非经常损益后的税后净利也要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一般来讲,上市前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在30%以上。
(三)财务会计准备
企业要成功上市,首先必须保证企业申报期的财务报表顺利通过有上市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涉税事项的处理是否规,是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重要的条件。
1、账务规,一般而言,我国民营企业在上市前都存在财务不规的现象。
有的企业财务设两套账,一套税务帐,一套部管理账。
税务账只是应付税务报税和税务检查需要而设,大都没有反应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而部管理帐虽然记录和反映了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其记录的原则和方法往往与会计准则要求不相一致。
因此,企业一旦决定上市,就必须请专业的会计师对其会计账务进行清理和规,使其符合上市要求,以便顺利通过有上市业务职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审计。
2、税务规,与财务规相似,企业上市前必须对本企业近几年的所有涉税事项进行清理,确认是否存在偷漏税或其他违法税法的行为。
这项工作也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师协助完成。
(四)制度建设准备
企业要成功上市,必须在各方面规运作,要做到规运作,首先必须建立健全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的管理制度体系。
如果没有一套规化的制度体系,企业运作无所依据,在企业建立起完善的规管理制度体系并贯彻实施后,必然会带来良好的规运作。
所以,为了企业的稳步发展,建立起一套完整、规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相当重要的。
就一般企业而言,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组织体系、行政管理体系、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体系、市场营销管理体系、下属机构管理体系等。
1.组织系统(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行政部门负责)
一般包括公司介绍、公司文化、公司大事记、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架构、公司各部门职责等;
2.行政系统
一般包括办公室管理制度、出差管理制度、会议管理制度、文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
3.人力资源系统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容较为复杂,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力资源制度基础文件(人力资源方面不便列为制度的文件可统一到此下管理),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图、各部门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级别层次表(含薪金等级表)、职位说明书、公司章程等;
(2)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3)招聘管理制度;
(4)晋升及调任制度;
(5)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培训的资料可单独整理,并不断扩充)(重点:部与外部培训师的选拔、培训、考核、评定);
(6)薪资管理制度;
(7)员工福利制度(社保、住房公积金、午餐、住宿、生日、节日、探病等等);
(8)股权激励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9)奖惩制度;
(10)合理化建议制度;
(11)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4.财务管理系统
主要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报销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档案制度、审计工作制度等
5.物料采购及仓储系统
包括仓储管理制度(含货物进出程序,手续,流程图)、盘点制度、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6.各下属机构管理体系(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各地办事处等):
(1)适合与上市主体公司用同一制度的,统一发放;
(2)和上市主体公司制度差别不太大的,在主体公司制度基础上适当修改;
(3)和上市主体公司业务差别较大部分,由各下属主体自行编制,报主体公司备案。
7.新产品/技术研发制度,包括新产品研发制度、新产品试制制度、新产品鉴定要求、产品开发周期管理、新产品成果评审与报批、新产品移交投产管理等
8.市场营销管理制度,包括市场营销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与任务、市场营销计划、市场调查及预测、市场营销策略、市场营销渠道的选择、订单及客户管理、营销人员管理及营销业绩考核与奖惩、
9.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部控制基本要求、货币资金部控制、采购与付款部控制、存货部控制、对外投资部控制、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部控制、销售。
企业上市前资本运作目的很简单,一是通过重组并购方式扩大企业规模,获得行业竞争优势,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二是通过对已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方式间接上市,当对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一定的控制地位时,便举牌收购,成为正式上市公司控制人。
一般的资本运作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就是兼并和收购是意思,一般是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一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并购重组的目的是搞活企业、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重要途径,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多采用现金收购或股权收购等支付方式进行操作。
常见并购重组的方式有:
1.完全接纳并购重组。
即把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整体吸收,完全接纳后再进行资产剥离,盘活存量资产,清算不良资产,通过系列重组工作后实现扭亏为盈。
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具有相近产业关系的竞争对手,还可能是产品上下游生产链关系的企业。
由于并购双方兼容性强、互补性好,并购后既扩大了生产规模,人、财、物都不浪费,同时减少了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成本,还可能不用支付太多并购资金,甚至是零现款支出收购。
如果这种并购双方为国企,还可能得到政府在银行贷款及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1995年8月28日,全国最大的化纤生产企业仪征化纤以担保债务方式与市政府正式签约,以为亏损的化纤10.81亿元人民币债务提供担保的形式,获得了后者的全部产权,并3年付清9 400万元土地使用费。
并购后,仪征化纤少了一个竞争对手,扩大了整体规模,实现了双方优势互补。
2.剥离不良资产,授让全部优质资产,原企业注销。
并购方只接纳了被并企业的资产、技术及部分人员,被并企业用出让金安抚余下人员(卖断工龄)、处置企业残值后自谋出路。
这种方式必须是并购方具有一定现金支付实力,而且不需要承担被并购方债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实施。
龙滨酒厂连年亏损,1995年资产总额为1.4亿元,三九集团在征得市政府同意后,出资买断了该酒厂的全部产权,而新建一个类似的酒厂,至少需要2亿元以上的投资和3年左右的时间。
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方的股权,投资方成为被投资方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与风险。
常见股权投资方式如下:
1.流通股转让
公众流通股转让模式又称为公开市场并购,即并购方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1993年9月发生在证券交易所的“宝延风波”,拉开了我国通过股票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序幕。
自此以后,有万科在沪市控股申华、无极在沪市收购飞跃音响、君安证券6次举牌控股申华等案例发生。
虽然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并购都是采取流通股转让方式进行的,但在中国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可操作性却并不强,先行条件对该种方式的主要制约因素有: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不可流通的国家股、有限度流通的法人股占总股本比重约70%,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占的比例过小,这样使得能够通过公众流通股转让达到控股目的的目标企业很少。
(2)现行法规对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有严格的规定。
突出的一条是,收购中,机构持股5%以上需在3个工作日之做出公告举牌以及以后每增减2%也需做出公告。
这样,每一次公告必然会造成股价的飞扬,使得二级市场收购成本很高,完成收购的时间也较长。
如此高的操作成本,抑制了此种并购的运用。
(3)我国股市规模过小,而股市外围又有庞大的资金堆积,使得股价过高。
对收购方而言,肯定要付出较大的成本才能收购成功,往往得不偿失。
2.非流通股转让
股权协议转让指并购公司根据股权协议转让价格受让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产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并购行为。
股权转让的对象一般指国家股和法人股。
股权转让既可以是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向上市公司转让股权。
这种模式由于其对象是界定明确、转让方便的股权,无论是从可行性、易操作性和经济性而言,公有股股权协议转让模式均具有显著的优越性。
1997年发生在深、沪证券市场上的协议转让公有股买壳上市事件就有25起,如中鼎创业收购、海通证券收购贵华旅业、飞龙收购联益等。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恒通并购棱光。
1994年4月28日,恒通集团股份斥资5 160万元,以每股4.3元的价格收购了建材集团持有的棱光股份1 200万国家股,占总股本的33.5%,成为棱光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收购价格仅相当于二级市场价格的1/3,同时法律上也不需要多次公告。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担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在我国,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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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业绩
这是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
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这是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
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这是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
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这是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业绩赔偿公式
这是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这是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这是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这是在某PE、VC投资领域的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
“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
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
”
这是此外,该律师还告诉记者,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很有争议。
“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
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
这是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
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上市时间
这是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能否上市。
盈信瑞峰合伙人峰认为“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
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峰这样告诉理财周报记者。
这是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
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
这是方源资本合伙人辰宁认为“上市时间”的约定不能算是对赌,对赌只要指的是估值。
但这种约定与业绩承诺一样,最常出现在投资协议中。
非财务业绩
这是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
这是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
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关联交易
这是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这是上述A公司的对赌协议中就有此条,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这是不过,华南某PE机构人士表示,“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
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
债权和债务
这是该条款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
这是启明创投的投资经理毛圣博表示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
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这是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竞业限制
这是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这是毛圣博告诉记者,“竞业限制”是100%要签订的条款。
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毛圣博还提醒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股权转让限制
这是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
“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
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大家一起卖。
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但创始人有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就是不想卖,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条款是领售权,会约定大部分股东如果同意卖是可以卖的。
”毛圣博这样解释道。
这是但这里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
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这是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反稀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