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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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海塘规划)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计划)按照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区(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利局备案。

专用岸段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县)水利局备案。

滩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篇)

滩涂施工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滩涂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滩涂施工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滩涂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滩涂施工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滩涂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滩涂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滩涂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滩涂施工安全工作负责,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项目安全员负责具体实施滩涂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施工单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有拒绝权。

第十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滩涂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按照工程特点,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栏、安全网、警示灯等。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严禁乱堆乱放,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强化滩涂资源管理——解读《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强化滩涂资源管理——解读《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L 6年< 9 9 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了本市圈围滩
资谁受益”的原则, 投资主体不受限制, 各种市场 可以 通过 申 请,取得许可证后对滩涂资源进行开 干 形成土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 从最初几年的实施
滩涂促淤、 圈围造地主体的分散化, 已不利于保障城市规划的有
舟 国内外投资者多元投资的滩涂开发利用机制,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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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监 督 I I JA D F IN U LA
政管理体 制.05年 4 ,市委、 20 市 政 府审议并批准 了市水务局以加快 政 府取能转 变为核 心. 致企舟开 、 敌事l 开 、 铮 曾办分开 “ 三分开”为重 点的水 务管理 体制深 化改革 方案 按 照决 策 、 行 、 执 监督相协调 . 审批 与执行 、 管理 与办理 两分离”的原 丑和 要求,市承务局对 下属 事业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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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体制作为致革的先行因素, 承载著效盐的鳟化功 能。 为进 一步构建行 为规范 、 转协调 、 运 ,这 是镟 好 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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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海市滩 但随着近年来本市的滩涂开发利用机制、 水务行 及上位法对有关水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在探索和 新和突破, 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正。 月 2 6 1日, 市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 进行 了 》 初步审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沪府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2004]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各为50%;(二)储备第(一)项以外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所占比例为30%,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为70%。

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专门机构可以在相关批准文件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单独实施土地储备,或者联合市土地储备中心、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建议,并报送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2020修订草案)》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御风暴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及与海塘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和保滩工程。

第三条(管理和保护范围)有随塘河的海塘管理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海塘管理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保滩工程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海塘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一致。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海塘专项规划)海塘专项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和维护计划)按照建设、维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维护的年度计划,由区水务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务局批准。

专用岸段海塘建设、维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水务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和维护责任)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公用岸段海塘的维护,由市水务局委托相关区水务局组织实施。

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和维护,由专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经费保障)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专用单位承担。

第十条(技术标准和规范)海塘建设和维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农业管理【批准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86.06.20【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1986.07.29【实施日期】1986.07.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上海市滩涂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86年7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滩涂,加强滩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东海和杭州湾沿岸(包括岛屿)属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堤防至航道规划线之间的滩涂。

现有港区、航道、锚地以及经国家或本市确定的新港区备用地除外。

航道规划线未确定前,由市水利局会同港务、航道、规划、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协商确定临时控制线。

第三条滩涂的开发利用,应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本市滨江沿海的滩涂属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在确保堤防安全、航道畅通和不影响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乡村集体或个人合理开发利用滩涂。

第五条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滩涂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滨江沿海各县水利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滩涂的开发利用第六条滩涂的开发利用,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总体规划,市、县水利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乡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已规划促淤或圈围的滩涂,须经市或县水利部门批准。

凡利用滩涂进行经济、文化、国防等重要工程建设,以及新辟港区、管线等水上水下设施,须征得市水利部门同意,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围垦滩涂工程竣工后获得的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初审)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审批(初审)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初审)代码: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一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第十二条: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征询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市滩涂管理处初审的项目,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还应当征求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确认其滩涂使用权;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三项: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水务局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在杭州湾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初审)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初审)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初审)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审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初审)代码:5308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补证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一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说明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等。

第十二条: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征询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市滩涂管理处初审的项目,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还应当征求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批准开发利用滩涂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确认其滩涂使用权;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使用方式及其开发利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开发利用滩涂后,需要转让滩涂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第三项:圈围滩涂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经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滩涂使用费。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2012]44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水务局办理申请手续,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并缴纳滩涂使用费;在杭州湾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免缴滩涂使用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海塘规划)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计划)按照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区(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利局备案。

专用岸段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县)水利局备案。

第七条(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由区(县)水利局组织实施。

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由专用单位承担。

建设海塘,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区(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的落实,并进行业务指导。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滩涂地形测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滩涂地形测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滩涂地形测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沪水务[2013]17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滩涂地形测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13〕17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滩涂地形测量工作的管理,保护滩涂地形资料的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滩涂地形测量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3年3月15日上海市滩涂地形测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上海市滩涂地形测量是滩涂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为海塘防汛防台、海塘工程建设、滩涂资源开发利用和长江口综合整治等相关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为了加强滩涂地形测量工作的管理,保护滩涂地形资料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量范围)滩涂地形测量面积每年约6000平方公里,测量范围涵盖了上海市长江口、杭州湾区域内吴淞高程在“-6”米线以上的滩涂和水域,其中测图比例尺为1:10000的测量面积为3600平方公里,测图比例尺为1:25000的测量面积为2400平方公里。

第三条(测量任务)滩涂地形测量主要内容是对海塘工程保护范围、潮间带地形和水下地形进行测量,以获取该地区的地物、地貌等基础资料。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滩涂地形测量的主管部门。

局滩涂海塘处负责编制滩涂地形测量年度计划,制定滩涂地形测量技术规定,指导监督滩涂地形测量工作实施,负责滩涂地形测量成果验收和管理,负责编制滩涂资源报告。

市水文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滩涂地形测量工作,负责滩涂地形资料整编,配合编制滩涂资源报告,负责滩涂地形资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计划编制)滩涂地形测量年度计划根据滩涂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按照相关测量收费标准进行编制。

第六条(任务下达)按照市财政局年度计划的批复,测量任务委托具有滩涂地形测量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签订合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下达。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滩涂,应当缴纳滩涂使用费。滩涂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滩涂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其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者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七条 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 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利局审批。
市水利局应当自收到市滩涂管理处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市水利局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征询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市滩涂管理处初审的项目,市水利局在作出审批决定之前,还应当征求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滩涂地的法律规定(3篇)

滩涂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滩涂地是指潮间带潮上带,指海面上升潮时被淹没,退潮时露出水面的地带。

滩涂地在我国沿海地区分布广泛,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

然而,滩涂地的开发利用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对滩涂地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滩涂地的开发利用提供法律依据。

二、滩涂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1. 滩涂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据此,滩涂地属于国家所有。

2. 滩涂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所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出租、抵押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单位和个人使用。

”据此,滩涂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出租、抵押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三、滩涂地的开发利用1. 滩涂地的开发利用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符合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要求。

”据此,滩涂地的开发利用应编制相应的规划。

2. 滩涂地的开发利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开发利用土地,应当依法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

土地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权人等事项。

”据此,滩涂地的开发利用需依法申请土地使用许可证。

3. 滩涂地的开发利用方式(1)滩涂地出让:指国家将滩涂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和个人,由其依法开发利用。

(2)滩涂地出租:指国家将滩涂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和个人,由其依法开发利用。

(3)滩涂地抵押:指单位和个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滩涂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

(4)滩涂地划拨:指国家将滩涂地使用权划拨给单位和个人,由其依法开发利用。

四、滩涂地的环境保护与修复1. 滩涂地的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

滩涂所有权

滩涂所有权

1、滩涂所有权滩涂是一种特殊的地貌形态,其在地理形态上主要指低潮线和高潮线之间的潮间带以及向海和岸两侧自然延伸部分,在法律上,滩涂主要指潮间带,但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被界定为滩涂的范围会广于潮间带,这样,在实务中就存在着滩涂属于土地还是海域的争议。

这一争议首先决定着是否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滩涂上设定土地权利,其次,如果滩涂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客体,其与海域、土地界限的划分决定着滩涂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的边界。

在传统的民法上,滩涂属于海域而非土地,而我国的情形却不同,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由于对滩涂的利用已十分普遍,滩涂已成为可以进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把滩涂作为土地的形态加以规定,这样就确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对滩涂的所有权,我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因此,滩涂的所有权主体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对于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上述《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许多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制定了本地区的滩涂管理使用法律规范,如《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等。

2、滩涂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滩涂的使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围填滩涂形成土地;其二,利用围圈滩涂水面进行养殖。

(1)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通过围圈滩涂形成土地,滩涂的开发利用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同其他土地是一样的。

我国尚无滩涂开发利用的基本法律,但一些沿海省份对此做了具体的规定。

如上海市的《滩涂管理条例》规定了滩涂开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程序。

①申请:开发利用滩涂的项目在八十公顷以下(含八十公顷)的,向滩涂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滩涂在八十公顷以上的,向市滩涂管理处提出申请。

充分利用滩涂资源合理规划上海陆域(岛屿)风电场

充分利用滩涂资源合理规划上海陆域(岛屿)风电场

充分利用滩涂资源合理规划上海陆域(岛屿)风电场徐俊【摘要】上海沿海地区的风资源丰富,陆域(岛屿)风电有很好发展前景.但是上海的风力发电发展面临着土地资源紧张、并网难度大等制约.通过对上海沿海滩涂开发周期和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行寿命的分析,提出了一个长期发展和短期发展相结合的规划方案,充分利用沿海滩涂开发初期的有利条件建设风力发电,可以化解用地的矛盾.风电采用独立运行模式可以避免上网难的问题,并且减少风电场建设的成本,提高风电机组的风电效率.上海的罗泾港区、宝钢钢铁基地、外高桥港区、临港重装备产业基地、星火工业区、金山石化基地、上海化学工业区等企业地处江海岸线,鼓励这些企业因地制宜利用当地的风力资源建设非并网的独立式风电,是上海发展风力发电的一条有效途径,政府应当鼓励.【期刊名称】《电力与能源》【年(卷),期】2012(033)002【总页数】4页(P112-115)【关键词】陆域(岛屿)风电场;滩涂;循环开发;分布式;非并网风电【作者】徐俊【作者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20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K89上海地处风资源丰富的长三角沿海地区,充分利用好优良的风能资源禀赋,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力度,是上海实现低碳发展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促进上海风电产业进步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极好机遇。

上海的风电场可分为陆域(岛屿)风电场和海上风电场,至2010年底上海市陆域(岛屿)风电场装机规模已超过200MW,海上风电也达到100MW,全市风电发展呈现陆域和海上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

根据目前的情况,海上风电虽然效率更高,而且不占土地,很有发展潜力,但是海上风电设备的制造要求高、施工难度大、投资大,大规模推广还有困难。

陆域(岛屿)风电场主要建设在大陆滨江沿海的岸线和滩涂,以及岛屿的岸线和滩涂,与海上风电相比在建设成本和技术比较成熟,因此也更适合近期的发展需要。

当然,上海要发展陆域(岛屿)风电场也在存在一些特殊的困难,特别是上海市城市化程度高、土地资源紧张,陆域(岛屿)风电场布局与城市规划的矛盾时有发生。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三章绿色发展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08•【字号】沪府办〔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24〕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19〕1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8日上海市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功能,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一)严格新增围填海审批。

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和本市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而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外,本市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市海洋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对项目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确需围填海的,由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审核。

(责任单位:市海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二)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围填海。

充分利用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等技术手段,强化围填海监视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新增违法违规围填海。

对未经批准的新增围填海,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海域原状,依法从重处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实施情况。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滩涂资源长效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滩涂资源长效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滩涂资源长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沪水务〔2023〕177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滩涂资源长效管理的通知沪水务〔2023〕177号金山区水务局、奉贤区水务局、浦东新区水务局、宝山区水务局、崇明区水务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落实《2022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中提到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奚家港河道滩涂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做好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滩涂海塘巡查监管长效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滩涂资源,提升海塘标准化管理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滩涂资源保护力度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认真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管理方法和监管模式,加强滩涂资源保护和治理工作,营造绿色生态的滩涂环境,维护长江河口滩涂生态健康。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滩涂巡查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在日常巡查工作基础上,采用无人机监测信息化手段,定期开展专项滩涂监督检查,加强对涉滩活动监管力度,每个季度上报检查情况。

要建立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对于新发现的违规使用滩涂问题要严格执法,从重处罚和清理整治,确保滩涂资源管理依法合规。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整治,强化净滩清滩清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杭州湾沿岸聚集垃圾清理整治的工作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海塘管理范围内垃圾漂浮物常态化清理整治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完善海塘保洁长效工作机制。

在强化定期清理的基础上,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之前,对部分重点区域开展净滩专项行动,特别是台风、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垃圾漂浮物应及时清理,营造干净整洁、绿色生态海塘环境。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4〕55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规划资源处,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7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本市乡村振兴,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上海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开展宜农未利用地开垦、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实施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第三条(市级部门职责)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和概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整理中心)依职能具体承担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评估,也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沪府办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农委《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的意见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我国依法确立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的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要求,以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本市30万亩最低保有水产养殖面积,维护和保障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目标到2011年底,各区县及光明食品集团等市属企业要较为全面地完成本市农业布局规划内水产养殖水面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工作,发证登记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细化农业布局规划1.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市农业布局规划中规划的水产养殖场用地,进一步明确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

重点要明确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允许采用的养殖方式、开发规模等。

细化后的规划以及动态调整,要与本市农业布局规划相衔接,并统一纳入本市农业布局规划系统。

要搞好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和航运、港口、旅游等规划的衔接,既注意保护水产养殖业发展空间,又妥善处理水产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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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10.31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滩涂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滩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的滩涂。

现有港区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规划港区除外。

本条例所称开发利用滩涂,是指滩涂的促淤、圈围、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滩涂。

第四条开发利用滩涂应当根据本市城乡建设需要,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利用滩涂,谁投资谁受益。

本市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滩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和滨江沿海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滩涂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上海市滩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滩涂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

滨江沿海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滩涂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利局的领导。

本市城市规划、房屋土地、港务、航道、海监、海洋、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农业、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滩涂规划应当与航道、港口、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海洋开发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滩涂的圈围规划线不得超过驳岸规划线。

第八条促淤工程应当根据本市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结合长江口、杭州湾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方式,筹集开发利用滩涂资金。

开发利用滩涂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土地垦复基金;
(二)滩涂使用费;
(三)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拨款;
(四)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

前款资金应当用于开发利用滩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滩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开发利用滩涂总体规划;
(二)滩势稳定或者滩涂处淤涨状态;
(三)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水产资源、航道、河势、防汛工程设施等无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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