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休谟的正义理论看正义的多重特征

从休谟的正义理论看正义的多重特征
从休谟的正义理论看正义的多重特征

2007年3月

第34卷 第2期

求是学刊

SEEKING TRUTH

Mar.,2007

Vol.34 No.2

从休谟的正义理论看正义的多重特征

杨伟清

(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4)

摘 要:正义问题是人类永恒的问题之一,文章从休谟的正义理论出发,考察了亚里士多德和密尔以及罗尔斯的相关论述,刻画出正义所具有的多重特征 交互性、涵摄性、功利等级上的高阶性以及动机上的低阶性,并最终分析了这些特征之间的内在关联。

关键词:自然之德;人为之德;交互性;涵摄性

作者简介:杨伟清(1978-),男,河南新乡人,清华大学哲学系博士生,从事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7)02-0045-06 收稿日期:2006-10-23

一 休谟对正义的论述主要是在人性论!第三卷论道德!中。在他改写自论道德!的道德原则研究!中也有论述,不

过在内容上并无多大变化。此外,休谟在其一系列的道德政治论文集!中也有涉及。因此,我们将主要以人性论!中的相关论述为主,辅之以其他两处的论述。

论道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德与恶总论#,第二部分为?论正义与非义#,第三部分为?论其他的德与恶#。在后两部分,休谟分别论述了人为之德与自然之德的发生学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关联。而正义是人为德行里面的一个主导性的德行,事实上也是休谟着力论述的对象。这样,休谟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将?人为的#这一特征赋予正义这一德行而将其与其他?自然性的#德行区分开来。在区分的过程中,正义德行获得了其自身的独特的规定性。

在自然之德下,休谟包含了柔顺、慈善、博爱、仁厚、温和、公道、伟大的心情甚至自然才能;在人为之德下,休谟主要论述了正义、许诺、忠顺、贞德与淑德。必须指出,休谟虽然认识到这两种德行之间的区别,但对它们的区分是小心翼翼的,因为对自然的含义的不同理解会使两种德行之间的区分的意义发生重大的变化。他首先区分了自然的三种不同含义。首先,如果自然是与宗教上的神迹(miracle)相对而言的话,那么人为的德行如正义也将变为自然的德行。因为在休谟的理论框架中,神迹是反自然的,是最大的不自然。

这样,与神迹相区别之物都将分有自然的称号。其次,若自然是与稀少和不常见(unusual)相对而言的话,则正义这一人为的德行也将变为自然的了。因为正义既然对人类的生存和幸福如此不可或缺,以至与人类不可分离,则它就不是罕见的。只有在自然与人为的相对立的这第三种意义上,人为德行与自然德行的区分才是有意义的。那么,在第三种意义上,?人为#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什么呢?与它相区别的自然的含义又是什么呢?为了阐明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主要是正义)的区别,我们准备引入五个方面的考察。

1.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第一个区别在于前者是人们自然拥有并且会自然赞同的心灵倾向和品质,而人为之德则并非如此。休谟确立了对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一条基本原理:人性中如果没有独立于道德感的某种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则任何行为都不能是善良的或在道德上是善的[1](P529)。休谟认为,行为的功与过必须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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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动机来判定,行为只是动机的外在标志。但这动机不能是对行为的德的尊重,因为行为之德首先来自善良的动机,只有在这一动机使行为成为善良的之后,我们才能对这一行为表示尊重。休谟要求我们区分行为的两种动机:一种是天然的善良的情感,另一种是道德感,即对行为的义务的尊重,也就是为义务而义务的动机,并认为前一种动机应先于后一种动机。

休谟认为,在自然之德中,如在父母对孩子的爱怜中,是一些自然而然的动机促使他们去爱自己的孩子,对他们进行关护。他们自然地就拥有这些动机,这些动机完全区别于他们对孩子所尽的义务。而正是这些自然的动机使得父母的行为是可称赞的,而一个整天为义务而义务地关怀自己孩子的父母则是不值得称赞的。此外,我们还自然而然地具有慈善的德行,采取仁爱行为的动机。自然之德的另一方面是这些德行一旦被展示出来以后,就立即博得了人们的赞赏。

与自然之德相反,人为之德,比如正义则不具有这样的特征。我们为什么要尊重他人的财产呢?我们为什么要归还所借的别人的钱呢?这样一些问题对于在文明的状态下,对于被教化和训练过的人来说,当然是不成问题的。但对于未开化的、较野蛮的人来说则是完全不可理解的。他们并无尊重正义法则的自然动机。在休谟看来,这个动机不可能是自爱,因为自爱常常使我们做出违反正义法则的事情来;它也不可能是公共的慈善(public benevolence),因为公共的慈善这一动机太遥远了,难以影响一般的人们。而且,如果每一个人都具有如此崇高的动机,则正义法则将成为无用之物了;它也不可能是私人的慈善(private benevolence),因为这一动机也不足以使我们做出严格的正义行为,反倒经常由于非常的情况使得我们偏离正义的轨道。休谟认为,正义法则总是作为普遍的规范而出现的,如果我们遵循我们的自然动机而行动的话,我们便总会在特殊的观点下观察事情,对各种具体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对待,但正义的法则要求我们在抽象的、一般的观点下考察问题,做出比较稳定的判断。因而,我们并无遵循正义法则的天然动机,这一动机必然来自他处。

2.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促进人类福利的方式是不同的。自然之德如仁慈与人为之德如正义都是有助于人类的福利的,但人为之德是以一种间接而迂回的方式服务于公众利益,并且是有条件的;自然之德则以一种直接的方式服务于公众利益,是无条件的。自然之德如人道和仁爱发挥作用是通过一种直接的趋向和本能,这种本能和趋向主要着眼于打动情感的简单对象。例如,当我不顾一切地去减轻孩子的痛苦时,是自然的同情在促使着我,而结果则使孩子立即得到了利益。当我拯救苦难的人们时,自然的仁慈就是我的动机,我有多大能力,我就在那能力的范围内促进了我的同胞的幸福,而且,由其所产生的结果就自在地是完满的。我之所以这样做,无需理会任何制度和体系,亦不需理会他人的协力、模仿和榜样所产生的后果[2](附录三,P155)。

人为之德如正义则与此相反。就一个单独的正义行为而言,如果就其本身来考虑,则经常会违反公益。休谟举了这样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法官把穷人的财富判给富人;把勤劳者的劳动交给浪荡子;把伤人害己的手段交于恶人的手中[1](P622)。但是整个的人为制度体系尤其是正义法则对于人类的生存和繁荣则是必须的。正义法则可用来维持一个稳定而和平的秩序,从而在整体上十分有利于人类,但正义规则的实行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人所不欲的结果,它们不能防止某些特定的苦难的发生。只要正义的整个计划的严格施行所产生的善总体上大于恶,也就足够了。此外,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另一分别在于,人为之德并不能单独地、自足地发生,它们的实现要参照其他人的行为方式,需要他人的协力与合作,而且他人的榜样会严重地影响我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因而,人为之德的执行是有条件的。我们可以将其特征表述为:当且仅当他人也如此行为时,我才有足够的动机做出同样的行为。休谟以仁爱和正义的比较形象地说明了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这一方面的区别。他认为:?人类的幸福和繁荣起源于仁爱这一社会性的德行及其分支,就好比城垣筑成于众人之手,一砖一石的垒砌使它不断增高,增加的高度与各位工匠的关怀和勤奋成正比。人类的幸福建立于正义这一社会性的德行及其分支,就好比拱顶的建造,各个单个的石头会自行掉落到地面,整体的结构唯有通过各个部分的相互援助才能支撑起来。#[2](附录三,P156-157)休谟在这里的论述实际上为我们揭示出了正义这一人为德行的独特特征,也即正义的制度性品格,或者说是正义的规范性(原则性)存在方式。区别于自然的德行,在休谟看来,正义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心理倾向和内在的品格而出现的,即便在发生学的意义上说,正义的内在品格性存在也不先于其外在的规范性存在。正义作为普遍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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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原则具有首要的重要性。与正义的制度性存在方式相关联的是正义制度的实施所揭示出来的正义的交互性特征。如休谟所说,正义作为一般的制度需要他人的合作和协力,而这种配合又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在其他人都以同样的方式行动时,我才会加入到他们的行列中来。因此,正义具有鲜明的交互性特征。

3.人为之德尤其是正义与自然之德相比具有很强的理智品格。因为在休谟看来,正义的主要目标在于规定财产权,规定我们在涉及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它是以规则的面貌出现的,而正义的规则过于繁多,不可能通过自然的途径发生。相反,我们对子女的眷恋,对处于悲惨处境的人的同情则是像饥渴、怨恨、对生命的热爱一样,是自然为了有用的目的而在人类的胸怀中植入的一种简单而原始的本能[2](P52)。它们是我们天然拥有的,不需理智和反省的参与。相反,我们具有正义的法则,我们按照正义的法则行事则不可能来自一种原始的本能。我们难以想象,这样一种简单的本能能使我们发现像规定财产权的那些非常精微、琐屑的法则。因而正义法则必定是需要论证和反思来辨明的,需要人的筹划和意向的参与,因而是自然与判断和知性相结合的产物。

此外,自然之德一经发挥作用,便立即博得旁观者的称赞,不需任何中间的反省;而在涉及正义的许多案例中,如在关于财产权利的纠纷中,争论双方所主张的权利起初都是可疑的,我们必须诉诸一种精微的理性和判断力才能剖析清楚案情,从而给予相应的称赞或责备的感情。

4.休谟提出的论证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差异的另一种说明是出于程度上的考虑。他认为,自然之德都不知不觉地互相涉入,以不可觉察的程度相互接近,以致于很难分辨什么时候一种德行终止,另一种德行开始。如我们可以说某人非常慷慨,也可以说他不太慷慨,在慷慨与不慷慨之间有多重程度上的差别。而且,慷慨这一德行如果过火,还会转向其反面 放荡和败家。而正义这一德行则不允许有程度上的区分。你或者尊重由正义法则规定的他人的财产或者不尊重,或者偷窃别人的财富或者没有偷窃,在这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程度上的区别。休谟基于程度上的考虑对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的区分是有缺陷的。休谟只考虑了正义的一种形态 矫正的正义?,而没有考虑正义的另一种形态 分配的正义。我们易于明白,法官在宣判案件时,要么判你是违法的,要么判你是无罪的,也即你或者是正义的,或者是非正义的,这两者判然两分,不容混淆。但某一社会机构在执行分配正义时,如分配一定数量的利益时,则不能仅仅着眼于你个人的情况,而是要衡量其他人的状况,根据某一特定的衡量标准,程度不同地分配物品。也就是说,矫正的正义是一种非比较的正义,而分配的正义则是一种比较的正义,它始终需要衡量不同个体的状况从而作出抉择。这样,程度上的考虑便不可避免。

我们还可以提出另外的反思来考察上述休谟关于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区分。这一反思是关于我们赞成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方式的。休谟在追问我们为什么会赞成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时,发现了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四个趋向:它们或者对拥有它们的人有用,或者对他人和整个社会有用,或者令他人愉快,或者令自己愉快[1](P633)。人们是通过对各种德行的趋向的同情才称赞它们的。也就是说,同情是人性中的一个强有力的原则,它是我们对所有德行的道德感的来源。但我们发现,同情这一原则在发挥作用时却是有程度上的区别的。我们很容易同情和我们接近的人、相识的人,而不容易同情那些遥远的人、陌生的人,但我们对所有这些人的敬重却并不发生变化。为了解释这一现象,休谟引入了?明智的旁观者#的理论。他认为,当我们站在?明智的旁观者#的角度时,我们就会在一种一般的、稳固的观点下看问题,而不管我们现在的位置如何。这样,当我们看到历史上著名的美德行为的例子时,丝毫不因为同情的微弱而影响我们的道德感,影响我们对它们的敬重。从这样一种观点出发,休谟实际上持这样一种观点:我们对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称赞都要受到?明智的旁观者#的调节,它们都不是立即发生的,而是经过理智和反省的帮助的。那么,休谟关于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第一种与第三种区别的某些论述便要受到挑战了。

5.休谟对正义的人为特性的论述通过其对正义的环境以及对正义原则的发生学机制的描述而更为清晰地展示了出来。所谓正义的环境指的是正义德行和正义原则得以萌生的背景性条件。缺乏这些条件,或这些条件之一发生重大的变化,则正义或者成为无用的摆设,或者根本不会被人想起。正义得以衍生的背景性条件可以分为两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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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提到的矫正的正义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使用的。其具体含义可参见The Nico mache an Ethics o f Aristotle, trans.,Ari stotle,D.J.Chase,Beijing: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 ng House,1999,pp.108-111.

面:一个是主观方面的条件;一个是客观方面的条件。休谟将正义的环境概括为主观方面的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客观方面的自然为满足人的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更准确地说,正义的环境是一种极端之间的中间状态。为了更好地说明正义的环境以及正义的本性,休谟设想了一些虚幻的状态,这些状态不同于正义得以萌生的背景性条件。如人类外在的条件极端丰富或人类的心灵扩展到友谊和慷慨的高峰等,在这种情况下,正义这一警戒性(cautious)和防备性(jealous)的德行便决不会被想起。

在正义的主客背景条件中,人性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外界物品的匮乏和占有的不稳定是混乱的一个主要根源。因此,必须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缔结协议使外物的占有得到稳定,使每个人得以安享他的财物。这种协议的过程是建立在全体成员对利益的共同感觉基础上的。这种感觉是人人在自己内心感觉到,在自己同胞身上觉察到的,并相互表达出来,为双方所了解,从而产生了一种适当的决定与决心,这一决定与决心和利益的共同感觉诱导人们以某些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由此产生了休谟的三条正义原则:稳定财物占有的原则、依据同意进行财产转移的原则以及履行许诺的原则。

正义的人为特性在于它是在某些独特的条件下由人的自然本能和人的知性与判断相结合的产物,单独的天赋本能与自然品格并不能带来正义德行与正义原则的衍生,反倒经常与正义的规定相违背。

从休谟对正义的背景性条件的描述以及我们上面所论述的正义的交互性特征,我们可以推导出正义的另一特征 低阶性。这一规定是从区分道德行为的动机作出的。如果我们把道德行为的动机分为自私、明智的利己主义以及天然的仁慈和同情的话,那么正义行为的动机就是处于仁慈和同情的动机之下的,因为对自我利益的考量总会在正义行为的动机中占据一席之地。然而,从正义与功利的关系入手,我们又会得到正义的另一截然不同的特征 高阶性。在休谟看来,正义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维系一个稳定与和平的社会秩序,从而使人们能够保护自身的安全,能够安享自己所拥有的一切。而缺乏这样一个基础的话,整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不安的状态,从而给人们的利益带来致命的打击。因此,就功利后果来考虑,正义处于一个较高的功利等级上。

以上五个方面的考察是休谟对正义的人为特性的基本刻画。我们可以看出,休谟主要是通过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比较来达到他的目的的。虽然休谟的某些论述受到了挑战,但他的论述的大体内容仍旧是准确的,他对正义与其他德行之间的差异的论述依然很精辟。即便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不再用人为性这一特性规定正义德行,而改用社会性这一特征规定正义德行,并把正义这一社会性的德行与其他私人性的德行区分开来,他也没有放弃正义与其他社会性德行如仁慈的区别。他始终清晰地意识到正义在德行家族中的独特地位与本性。通过休谟对正义的人为特性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休谟为我们揭示出来的一组非常重要的正义的根本性特征:正义的交互性,正义的规范性存在方式,正义的警戒性和防备性,也即正义动机的低阶性以及正义在功利等级上的高阶性。

休谟坚持正义作为一种人为德行的做法与近代英国的其他思想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洛克和其他思想家都认为存在着一个可以由理性发现的关于财产权的自然法则,因而以财产为对象的正义原则并不是人为的,而是一个自明的原则;克拉克认为,诚信比不诚信很明显更合适;沃拉斯顿认为侵害财产权就意味着否认事情本身;哈奇森认为,正义规则可以很容易地由普遍的仁慈观念所包含[3](P82)。而休谟则敏锐地发现正义不可能由上述的途径得到解释,从而使他在正义问题的思考上取得了进展。

休谟对正义的本质特征的论述为我

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由此出发,

我们通过结合其他思想家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和密尔以及罗尔斯对正义的相关论述,希望能够对正义的根本特性给出一个更为完整的描述和精确的刻画。

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五卷中集中论述了正义问题。我们在这里无法对其整个正义理论给出完整的论述,而只限于阐述其中的某些部分。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德行中最卓越的德行,是德行之首,比星辰更让人崇敬。正义是一切德行的总汇。它是完全的德行,因为具有正义德行的人不仅能对自身运用德行,还能对邻人运用德行[4](P103)。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论断来自于他所提出的正义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正义的就是守法的、平等的,而不正义的就是违法的、不平等的。因而,法律就构成了正义的边界。而法律不仅命令我们作出勇敢的行为,还要求我们作出节制的行为,温和的行为等等。因而,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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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的律令内实际上包容了其他德行要求的行为。由于守法的就是正义的,因此在正义德行要求的行为中就蕴含了其他德行所规定的行为。从而,这时正义不再是德行的一部分,而是等同于德行整体,而不正义也不再是恶行的一部分,而等同于整个的恶行。

我们可以把正义的这一特征称为正义的涵摄性。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涵摄性的论述更多的是在共时性的意义上来说的。而且,我们也可以对其论述提出一种质疑。当原先由其他德行所要求的行为转变为正义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时,我们是否还能以原初的德行来命名这种行为?这样一种考虑是基于法律领域和道德领域的区分的基础上的。如果正义被限制在法律的领域中,那么正义对理想意义上的道德领域的涵摄力有多大呢?因此,在这里我们提出发生学意义上的涵摄性来弥补亚里士多德的共时性涵摄性的缺陷。所谓发生学意义上的涵摄性指的是正义德行的衍生力与助产力。我们发现,在一个缺乏基本正义规范的社会和群体中,其他的德行如同情和仁慈的德行也受到了很大的摧残和压抑,发挥不出它们的内在效力。相反,在一个存在基本正义规范调节的良序社会中,其他的德行却能得到极大的发展和施行。因此,正义具有一种发动和强化其他德行的力量。我们也称之为正义的涵摄性,但却是一种在时间历程中的涵摄性,是指向未来的涵摄性。

密尔在功利主义!这本经典的文本的最后一章中探讨了正义与功利的关系问题,试图将正义纳入到功利主义的思想框架中去。密尔在描述了正义的几种常识性含义之后,对正义这一语词进行了辞源学的分析,并揭示出正义与法律和法律的原始形态 权威习俗的紧密关联。他指出,法律的观念与指令在正义的观念中起着支配性的作用。在利用惩罚和义务的概念将道德的领域与方便和权益(expediency)的领域区分开来之后,密尔借用了完全约束力的义务(duty of perfect obliga tion)和非完全约束力的义务(duty of imperfect obli gation)这对术语将正义与其他德行区分开来。在密尔看来,正义的规范和要求是具有完全约束力的义务,它总是相对于某个他者的特定的权利,正是特定的个体的权利引发了这个义务。而非完全约束力的义务行为虽然也是义务行为,但实施这一义务的时机却是由我们选择的,这一义务没有规定的时间的限制,也不指向某一特定的对象[5](P74-75)。也就是说,正义的规范和要求具有很强的强制性。一旦正义的要求和义务确定下来,它就会迫使个体必须去完成,而很少给个体的任意选择与主体意志留下余地。而像善意和仁慈等不完全的义务则并不具有这样的强制力,它们的施行带有很强的主体选择和意志的色彩。更进一步说,正义的规范和要求是一种底线的规范和要求,所以具有强制性的特征,而像仁慈和慷慨等德行所带来的要求则是更高的要求,因而无法以必然性来规定它们。正义的底线特征也可以从正义规范与法律的密切关联中显示出来。我们只要考虑一下法律作为实然意义上的规范与应然意义上的道德的区别就足够了。

在密尔看来,正义完全可以通过功利原则来得到解释,功利主义并非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与我们的正义信念相冲突的。但正义原则和规范又与其他道德原则和规范有区别,密尔认为,正义是某些种类的道德规则的名称,这些规则构成为整个道德的主要部分,甚至是最为神圣和最具约束力的部分。这些规则密切关乎着人类的福祉,因而相对于其他道德规则而言就更具约束力。也就是说,就功利等级来说,与正义相关联的道德规则处于较高的社会功利等级上,对人类社会具有更大的利害关系[5](P88-89,95)。

罗尔斯的伟大著作正义论!是对正义问题进行规范性和实质性研究的典范。但其著作同样也论述了正义所独具的结构性特征。在罗尔斯看来,社会是一个互利合作的冒险事业,进入社会中的人们既存在利益的一致,又存在利益的冲突。利益的一致性使人们趋向于共同参与社会合作,而利益的冲突又威胁着社会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利益的冲突源自于人们对社会合作产生的收益的要求,而这就要求出现某些正义原则和规范来调节人们互竞的要求,来确定合理的利益和负担分配,并因此而维系和促进稳定、正义的社会合作,维系公民之间的友谊关系[6](P4-6)。因而,就正义的作用来看,特定的正义原则和规范具有很大的功利效果。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鲜明特征体现在他对正义的主题之规定。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可以用来指涉许多不同的事情,像法律、制度和社会体系,特定的行为,特定的个体,以及个体的态度和品格等。但罗尔斯认为,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的基本结构指的是?社会的主要政治和社会制度相互融贯从而构成一个社会合作系统的方式,以及它们分配基本的权利和责任的方式,以及它们调节从长久的社会合作而来的利益分配的方式#[7](P10)。罗尔斯认为,政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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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法律认可的财产形式,经济的结构以及某种形式的家庭都属于社会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说,社会的基本结构指的是社会的主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构成,以及它们运作的具体方式。为何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构成为正义的首要主题呢?这主要是与社会基本结构的特殊作用相关。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制度形式深深地影响着社会成员,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成员的未来期许和当前所为,它们以不同的方式限制着其成员的志向和抱负。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一种社会和经济体制不仅满足着当前存在的欲望和偏好,而且能引发未来可能存在的欲望和偏好。而个体的才能和能力也不是给定的自然禀赋,而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达到成熟的境地,并且在发展的多种可能性中,其实现的具体样态也离不开社会制度的诸多影响。罗尔斯认为,在公民的生活期望方面的不平等受到三种偶然因素的重大影响,首先是出生的社会阶级或阶层,其次是其自然禀赋以及用来运用和发展天赋的机会,最后是伴随其生命始终的运气性成分。因此,社会的基本结构如何调节这些不平等、如何规范它们的运作方式就会对人们的生活期望、对人们的自由平等地位产生极大的影响[7](P55-57)[8](P269-271)。这也就使得罗尔斯认定社会的基本结构应当成为正义的首要主题。

就罗尔斯的论述来看,正义所具有的重大作用指向的是正义原则和规范的功利效果,而正义的首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它指向的是正义的制度性存在方式的优先性。

从休谟对正义的人为特征的论述起始,再结合亚里士多德和密尔以及罗尔斯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将我们所得到的正义的本质性特征概括如下:正义的交互性、正义的规范性和制度性存在方式、正义动机的低阶性、正义功利等级上的高阶性、正义的涵摄性以及正义的底线性。其中,正义动机上的低阶性和正义的底线性都关涉于正义的交互性,都可以部分地从交互性特征中引申出来。交互性特征说明的是正义德行和正义原则的践履和施行的根本条件;正义的规范性和制度性存在方式说的是正义原则和规范以及正义的制度对内在品格和心理品性的优先性;正义功利等级上的高阶性指向的是对正义后果的效用主义的考虑;正义的涵摄性指的是作为德行之一的正义却具有一种包容其他德行的独特倾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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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小娟付洪泉] On the Multifold Features of Justice from Hume%s Theory of Justice

YANG Wei-qing

(Philosophy Department,Qinghua 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

Abstract:The problem of justice is one of the eternal problems of human beings.Starting from Hume%s theory of justice,and examining the related thoughts of Aristotle and Mill and Ra wls,this text characterizes the multifold fea tures of justice reciprocity,inclusiveness,the higher rank in the scale of utility and the lo wer rank of the moral motivation,and finally analyzes the internal relations of these features.

Key words:natural virtues;artificial virtues;reciprocity;inclusiv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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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性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 ——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 罗尔斯有一句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纠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如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理念层面)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入理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要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其次,(决策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时,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第三,(操作层面)要高度关注民生,要把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和解决低收入阶层的困难和问题,对困难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四,(制度层面)要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长效机制,有关促进公平正义的改革措施必须整体推进,相互配套,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与社会等多种手段,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篇二: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着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着作。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就是我读完《正义论》后的最深的感受! 罗尔斯的正义论提出的人们会选择的对制度的设计的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公平原则优于差别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有关公民政治权利部分,一是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部分。

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三种全球正义观:地方正义观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评 正义的理念一直只局限于民族-国家的框架之内。罗尔斯所讨论的分配正义原则假定了一个共同政治体。在现实生活中享受某国的福利特遇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国籍。沃尔泽的多元正义理论把正义概念置于地方的背景之下,把地方性合法化了。正义只在某一个政治或文化共同体内有效.;超出这一界限,;正义理论就问题百出,;毫无用处。哈贝马斯把正义概念超越出地方背景。正义可超出某一个政治共同体,具有全球意义。 正义理论可以用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吗?可否说在国际政治上也有正义?现实主义者的回答是,权力关系支配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国际事务上无道德可言。相对主义的社群主义者认为,正义只是存在于各种社群内部,国际正义最多只是一种互相不干预的原则。全球主义者则认为,在世界政府中国际正义是可以实现的,并拒绝承认国家是法律的源泉和不能化约的主体.2 尽管对其本质有争议,国际正义之意识正在出现和加强。国际正义的理念来自于A、全球的沟通,大大减少了以前的空间距离; B、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C、;核武器威胁着世界及其居民; D、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不足以处理全球性的事务。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全球的自由主义者赞同Thomas;Pogge;所说的全球

性的制度方案。3;Ken;Booth;提出了全球道德科学,21;世纪的全球伦理。正如他所说的,"假如这个世界能为大多数人民提供合理的生活,那么,我们就需要一种新的理性、新的公理、新的机构和新的政治形式,在伦理道德上有更高的期望"。4;Alexander;Shtromas;也认为新的国际正义原则之引入尤其可为真正的世界和平提供基石,而世界和平能够也应该随着前苏联和共产主义国家的解体而达成。5 全球正义理论要民主制度能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建立一个全球民主体系来体现并贯彻全球正义原则。人权正义原则要求建立和加强国际人权法庭,以保障人权原则能在世界的每个角落贯彻,以打击那些违反人权原则的国家及其行为。全球民主体系将鼓励第三世界的国家和人民在国际事物中扮演更重大的角色。 全球正义要求强国不能将经济或军事力量转向文化和政治方面。必须对大国在全球政治中的角色有所限制。军事大国不能将其观点强加到全球政治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不能将其愿意强加到穷国头上。发展中的国家和穷国在全球政治中应该有更多的声音和影响。由超级大国对全球政治的支配是不公正的。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是不公正的,因为那只是基于军事和政治权力基础之上的权利。

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正义论读后感大全(8篇) 【篇一:正义论读后感】 在写读书笔记之前,我想谈谈读了这本书几节之后给我的感受。拜读罗尔斯的《正义论》,个人认为理论性太强,又太深奥,大多没有读懂,只是了解了许多新的概念,虽然有的是过去知道的词语,但罗尔斯都有赋予了它们新的内涵,诸如,正义,正义观,公平的原始状态,契约论等等,很简略地将书翻了一下,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了哲学,经济学,伦理学,法学等多门学科。初次接触这本书的第一章的前几节,虽然就像之前说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兴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读,也希望自己在读书的过程中获取丰富的知识,懂得很多道理。 罗尔斯在开篇论述正义的作用时就直接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美德有两个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义,并且二者是不可调和、决不妥协的。其中,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的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下面,我想就公平正义原则的原始状态和证明进行简要分析。 罗尔斯说过: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的思想显然可以扩大应用于选择一种或多或少完整的伦理体系,就是说,扩大应用于一种把不但对正义而且对所有美德也同样适用的原则包括进去的体系。也就是说,正义即公平观以及它所体现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类观点所涉及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会提出类似的结论,这些结论可能更加吸引和新颖。然而要像罗尔斯一样,要证明这些具有相当普遍性的道德常识,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说服力,却是异常艰难的。因此,我们只是在意罗尔斯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知道罗尔斯是如何证明的,即这些结论是怎样得出的。只有这样做,我觉得我们才能够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思想;亦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错误与批评,因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论证体系是非常严密的,逻辑性非常强。 首先必须对原初状态要有正确的刻画。原初状态相当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它在历史上并不真实存在,它只是在思维中的一种状态,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结论却对现实有巨大的作用和参考价值,我想这就是罗尔斯要提出原初状态的重要原因。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原初状态的: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当然,原初状态必须具有一定的背景环境,而且也会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们排除受到偏见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状态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使达到的每一个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也就是试图通过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质上的正义。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应他们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罗尔斯假定各方都在无知之幕之中。无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无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体力、智力等方面的运气;甚至不知道他们的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特殊的心理倾向,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正在经受环境的制约,他们也具有选择正义原则所必须的一般知识。

案例分析01378

第5章案例如此激励 1.根据马斯洛的理论,住房、评职称、提高工资和入党对于黄工来说分别属于什么需要? 按需要层次论,人的行为动力来源取决于主导需求层次,需求层次丛底到高的顺序为: 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友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黄大佑的需求住房和提高工资为低级需求,即生理和安全的需求,评职称属于归属与尊重需要,入党属于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2.根据公平理论,黄工的工资和仓管员的不相上下,是否合理? 亚当斯公平理论认为:一个人对其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是只看绝对值,而是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看相对值。即每个人都把个人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同他人的比率作比较,如比率相等,则认为公平合理而感到满意,从而心情舒畅努力工作;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不合理而影响工作情绪。这种比较过程还包括同本人的历史的贡献报酬比率作比较。人的工作动机,不仅受其所得报酬绝对值的影响,而且受到相对报酬多少的影响。黄大佑觉得自已获得的报酬与自己对工作的投入的比值小于他人,而黄工的工资和仓管员的不相上下,黄工的贡献大,付出要比仓库管理人员大得多,致使黄工产生不公平感。因此根据公平理论,,应该是不合理的。 3.根据期望理论和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黄厂长的激励措施是否恰当?

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当人们有需要,又有达到这个需要的可能,其积极性才高。激励水平取决于期望值和效价的乘积。也就是说如果个人主观认为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就会有信心,就能够激发很强的工作力量:如果他认为取得绩效后能够获得合理的奖励,而且希望所获得的奖励能满足自己某方面的需要,就能够产生积极的工作热情。黄厂长没有满足黄工程师提高工资、提职称、和住房等方面的期望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当低一级的需要满足后,就会产生高一级的需要,只有当前面的需要充分满足后,后面的需要才显示出其激励作用。对黄大佑来说,当前最迫切的需要是低级需要,满足生理和安全需要,即居住、待遇条件的改善,然后才是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而厂长到目前还仅仅是精神激励。 (4)根据有关激励理论分析,为什么黄厂长最终没有留住黄工?(3)根据公平理论分析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人的工作动机,不仅受其所得报酬绝对值的影响,而且受到相对报酬多少的影响。黄大佑觉得自已获得的报酬与自己对工作的投入的比值小于他人,所以对黄厂长的激励措施感到不公平,但又不好开口,只好离职获得心理上的平衡。所以黄厂长没有留住黄工; 根据激励—保健因素理论来分析,当保健因素没有得到满足,就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如工资、居住条件等,而对人起激励作用的是激励因素,如晋升等。因为保健因素是非由不可的,否则职工会产生严重的不满,这样因

正义论读后感6篇

正义论读后感6篇 在读完这本我自以为很难读懂的书后,才发现并不是我想像的那么的难懂,相反,我读懂了一些东西,一些我觉得很有用的东西—— 在《正义论》的阅读中,我感触很深,想明白什么是正义,就要明白为什么需要正义。罗尔斯借鉴了启蒙者卢梭的“确信每个人都就应是自由而平等的,他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制度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的制度才是公正的、有生命力”的思维方式,提出了“正义的理想国”,读后感《读后感》。罗尔斯提出,正义的定义首先需要三个前提,其实这也和卢梭定义社会契约的前提有点类似,那就是 《正义论》读后感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他的学说,对西方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引发了西方学界对“公共理性”与社会行为、个人权利与社会共同体要求、个人价值与社会正义、社会多元与社会统一、自由与平等、民主与秩序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广泛讨论,从而构成了当今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大繁荣局面,以致人们将《正义论》的出版视为

“罗尔斯时代”或“罗尔斯轴心时代”开始的标志。 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本溯源,能够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它的滥觞。但它有别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同样是讲正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认为正义体现为国家和谐的秩序。而罗尔斯强调的是人的自由平等,认为人的自由是正义的核心。柏拉图从他的理念论出发,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就应是不同潜力的人得到最恰当的安排,使所有的需要都得到满足,从而使社会成为协调一致的那种国家。社会上不同潜力的人各司其职,不相僭越,国家就到达了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思想与其说是古代正义思想在长期社会发展中的演变,勿宁说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更为恰当。 尔斯的正义论,继承了启蒙时期自由主义这一传统。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修正和发展了启蒙主思想家的正义思想。这主要表此刻:罗尔斯从人都处在“无知的面纱”中的“原初状态”出发,推出正义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其他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使得人们有理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罗尔斯的第一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

功利与习俗_契约论的挑战_大卫_休谟政治哲学析论

功利与习俗:契约论的挑战 )))大卫#休谟政治哲学析论 林奇富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大卫#休谟是继洛克后英国影响较大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继承了洛克认识论上的经验主义路向,但在政治哲学领域,并没有沿着洛克的方向往前走,而是对包括洛克在内的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理论传统及其信奉者提出了质疑。他一反理性法则规范政治现象的传统立场,主张立足于情感、利益需要和经验习俗来解释社会政治生活,这对后来英国的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休谟政治哲学的出现,形成了对社会契约理论传统的全面挑战,预示着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衰落。 关键词:大卫#休谟;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D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681(2005)03-0014-04 作者简介:林奇富(1975-),男,广东韶关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讲师、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的政治哲学是奠定在他对人性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在他看来,/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牢固的基础0[1](p8)。政治学是/研究结合在社会里并且互相依存的人类0[1](p7),是一门尤其与人性有着密切关系的学科。因此,如果我们对人性的研究取得成功后,我们在其他各方面就有希望轻而易举地取得胜利。通过对人性的研究,休谟为近代政治哲学中开辟出新的视野,他一举摧毁了启蒙时期的契约理论的理性传统,让/启蒙运动的武器转而对准了自己0,并用/合理的分析击败了理性的要求0[2](p1001)。他摒弃以理性法则规范政治现象的传统立场,主张立足于人们利益需要和社会传统习俗来解释政治生活,这对后继的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休谟政治哲学的出现,形成了对启蒙时期传统契约理论的全面挑战,预示着古典自然法学说的衰落。 一、以情感挑战理性 休谟政治哲学首先是在方法论上开始了对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和自然法学说的挑战。近代以来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传统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理性的动物,合理的行为或者是明智的行为应该是使我情绪和情感服从于理性的行为。因此,只有当人用理性支配自己的生活和思想的情况下,他才完全实现了他的真正本性,或充分表现了他的本质。在人还没有达到这个理想的情况下,他还不是特点分明的人,而只是作为生物界的一部分而存在。人类由群体组成社会,是理性所致;人类选择达致契约进而服从主权者的意志,亦是理性所致。一个有道德的人应该是根据知识和持之有据的信念来指导自己行为的人,也就是一个理性人。笛卡尔曾明确地表示,/除非运用我们的理智,我们不能作任何判断,因为没有任何理由设想我们能判断我们一点也不理解的事情;但是,如果我们要同意我们以某种方式察觉的事情,意志是绝对必要的。0[3](p17) 在这里,理性被置于人类行为的最高位置,并被视为启蒙时期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石,成为人们评判事物和实践行为的标准。实际上,这种理论的精髓是要在人类社会政治活动中推开上帝,确立人的主体独立性,反对君权神授。而它所推演的一切人类政治义务的根源都是以单子式/理性人0假定为前提的,它假定每一个组成社会的成员个体都是具有理性能力的个体,正是借助理性的指导,人类才有可能走出动物界生存的/丛林法则0,社会才得以可能,文明和进步才得以可能。一言以蔽之,就是要用理性主义代替神秘主义和愚民政策。他们深信,人们诉诸其独特的理性能力是可以过上优良生活的。因为,所谓优良的生活,就是理性的生活,就是符合自然法则的生活。自然法是人类最高的理性命令,是绝对真理,是人类/理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收稿日期:2005-2-17

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罗尔斯于1971 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 “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 ] (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 “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 “所有的社会价值( 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 ] (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1 ] (P302)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1 ] (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平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其次,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是,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那么,不正义就仅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都得益的不平等了。罗尔斯并未对允许哪一种不平等的存在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要求这种不平等能改善每一个人的状况,也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第一个原则仅仅要求那些确定自由的规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要求这些规范承认与所有人所拥有最广泛的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确定自由的权利和减少人们自由的惟一理由,只能是由制度所规定的平等权利会互相妨碍自由的主张应首先被满足,而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所允许的不平等中获利,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入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功利主义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而不关心如何在个人之间对之进行分配。这实质上是允许用一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部正义论。柏拉图认为国家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望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谐状态。可以说柏拉图的正义理论的本质就是一种和谐。柏拉图正义理论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一、柏拉图正义理论提出的背景分析柏拉图提出的正义观是“理想国”中的核心部分,他所提出的理想的社会模式是与希腊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柏拉图的个人经历密不可分的。1、时代背景。柏拉图生于雅典城邦的衰落时期,公元前431年爆发的古希腊奴隶制强国的争霸战争。由以斯巴达为首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对抗以雅典为首的海上同盟,战争持续了20余年,最终雅典于公元前404年战败求和。此次战争使希腊经济和社会生活遭受到了严重的创伤,奴隶制城邦走向衰落。同时,希腊城邦的政治制度有着广泛的差异,从君主制、僭主政治、寡头政治到民主制,这样就导致了许多地方一般都是通过战争从一种制度到另一种制度。而这是与民主派的垮台和寡头政治党内的斯巴达分子的统治伴随而行的,也就是此消彼长的。 2、现实需要。在柏拉图所处的那个时代, 雅典的思想领域到处都充斥着正义、勇敢、节制、友谊、慎思等观念。但这些观念仅仅是局限在少数奴隶主贵族思想的讨论范围内,并没有深入到普通的民众中,而在当时由于奴隶制度在一定程度内有所发展,城邦中的人们表现出了强烈的利己主义和名利情节,在这一现实情景下仅仅去讨论心灵的浅层或者表面上的东西是不够的,需要挖掘更深层的东西,就要讨论个人灵魂的和谐和个人与社会或者国家之间的关系,柏拉图是出于现实需要而提出的。也就说他的正义理论是现实呼唤出来的。1 3 、柏拉图个人的意愿。柏拉图本人把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雅典的失败归因于雅典的民主政体。同时由于柏拉图出身奴隶主贵族的家庭,他的思想感情明显是倾向于维护奴隶制社会。民主制复辟后处死苏格拉底,是他对现存的一切政体完全失望,决心通过哲学改变统治者,以此改造国家。2在苏格拉底死后,柏拉图在哲学领域找到自己位置,深感哲学走进政治与走进国家的重要性,为此,大力宣传哲学家统治国家的思想,也就是他的著名哲学王的理论,并且试图把他的理论注入到理想国之中。尤其是在他的正义理论中表现相当明显。 三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内容通过与班勒马霍斯,克法罗斯,色拉叙马赫斯,格拉孔等人的导论,柏拉图通过苏格拉底之口对正义下了定义。那么究竟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呢?柏拉图提出了两种正义的观点,一是城邦的正义,二是个人的正义 1、城邦的正义。 就一个城邦而言,每个人都有粮食、住房和衣服,这就需要有农夫、瓦匠和纺织工人,以及鞋匠或照料身体需要的人。接下来,是让一个人从事四项事业合适,还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一项事业合适?答案是一个人专门从事业更有效,因为人与人不同,因其性格不同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比如说,一个农夫为四个人准备粮食与其他人分享,一个瓦匠建造四所房屋供所有人居住。 城邦的人们需要足够大的耕地和牧场,势必会从邻邦那里抢夺。这就是战争的起源,有战争就需要有军队,就需要国家的护卫者。护国者是统治者的一部分,统治者应该是年纪大一点的人,是人群中最好的人,是最善于护卫国家的人,是真正关心国家利益的人。最符合这些条件的就是他所谓的“哲学王”。这里,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等级制理论。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公民被分为三个等级:监护者、辅助者、农工商人,他认为:“这三个等级都是按血统传下来的,其种族等级的本性是不变的。他用神话来规定了这个等级的森严的界限和天生的本性,说什么监护者和武士是神用金、银做成的,第三等级是神用铜、铁做成的。3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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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罗尔斯txt 罗尔斯正义论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罗尔斯正义论‖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360docs.net/doc/903529633.html,的支持! 社会公平与教育公平的理想_____-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教育公平观 正义的乌托邦______罗尔斯《正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探讨―法律被严格服从‖―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理论,建构正义的乌托邦。 一,罗尔斯的生平 约翰?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February 21, 1921 – November 24, 2002) 1 1,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John Rawls was born in Baltimore, Maryland. 1939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 一度想成为一名圣公会牧师。 Upon graduation in 1939, Rawls attended Princeton University, and was elected to the The Ivy Club. During his last two years at Princeton he ―became deeply concerned with theology and its doctrines‖. 1943年,大学毕业,进入美国军队,曾在南太平洋参加二战。 1946年退役,回到普林斯顿攻读道德哲学的博士学位。In

罗尔斯正义论伦理思想综述

罗尔斯对于正义理论的研究是为了批判传统的功利主义,他进一步概括传统社会契约论,提供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以作为可行的选择对象替代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这种系统解释的结果,就是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一、规范伦理学的定性研究 在《正义论》出版之前西方曾有过“规范性的道德哲学是否还有意义”的疑问和讨论,而罗尔斯的《正义论》重开西方规范伦理学探究新风。因此,中外学者大都将《正义论》中的伦理思想归类或定性为规范伦理学。在中国,万俊人、白羽、周旺生、吴冠军等许多学者皆如此认为。在万俊人看来,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核心和最终目的是两个正义原则,只不过罗尔斯的伦理规范主要是对社会的规范,而非对个人的规范,所以罗尔斯的伦理学仍然属于规范伦理学范畴。白羽等学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 我认为《正义论》中的伦理思想更确切地应该定位于应用伦理学范围。首先,《正义论》出版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处于一个危机四伏的年代: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等,当时的贫困现象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问题。其中,越南战争和黑人抗暴斗争对于罗尔斯思考和解决正义问题影响尤大。他认为严重的财富分配不均和金钱转化为政治影响是美国卷入这场不义之战的原因。在这种现实的背景下,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和代际正义等问题,恰似以一种伦理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其次,罗尔斯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社会”来表示他要构建的以自由为基础的实质平等的社会,在他看来,这种社会是一种“政治正义的社会”,它要贯彻的是“政治的正义观念”。他所讲的是一种政治哲学,而政治哲学作为关注政治问题的伦理学,我们可以称其为政治伦理学,就其属于“政治伦理学”而言,它又应该属于“应用伦理学”范围。最后,在当今时代,社会不公平的问题日益凸显,或说大家对社会公平的更加重视,《正义论》对于我们深化对社会正义问题的认识,解决政治、经济活动过程中遇到的公平、正义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最重要的道德原则:社会正义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第一章指出,正义即公平,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公平、公正、公道在伦理学上属于同一个概念,公正被伦理学称为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 吉林大学哲学系教授姚大志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体系有三个道德向度:两个正义原则、原初状态及自律互惠性,其中两个正义原则就是基本道德原则。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万俊人在《政治自由主义》的读解及有关的论文中,都将两个正义原则—— —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作为罗尔斯的两个基本道德原则。 伦理学界认为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是“平等”,这一平等包括两个方面: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比例平等指,多贡献者多权利,但获利较多者必须给较少者以补偿权利,因为获利多者比获利少者较多地利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这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谈到的正义的两个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与人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权体系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它们:(1)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2)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第一个原则即对享有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的说明,第二个原则是对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的说明。可以说,他的“正义论”做到了自由(第一原则和自由优先原则)、平等(政治权利的平等和机会的平等)和博爱(照顾最少收益者的差别原则)的统一。 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大部分学者对这两个正义原则持肯定态度,并认为它对解决社会存在的公平问题具有借鉴意义。但也存在一部分反对者。 西方马克思主义认为罗尔斯没有看到分配对生产的依赖关系;罗尔斯犯了自由主义者的一个通病,即认可公民政治权利的优先性,而没 有充分意识到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而产生的使平等权利的施行在效果上将趋于更大的不平等的问题。 在国内,北京大学哲学系王海明教授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有两点遗憾:首先,罗尔斯背离两个原则历来被名为“平等原则”的传统,而称其为“正义原则”,虽然这两个原则是正义的,但不能引起正义就称之为正义原则,因为正义是这两个原则所体现的共性,而我们对任何原则命名只能依据其特性而不能依据其共性;其次,罗尔斯对这两个原则的表述是不确切的,第二个原则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便是“比例平等”,罗尔斯将其表述为“差别、不平等”是一大退步,不确切还表现在他没有真正说清楚平等分配与不平等分配究竟是什么,失之过窄之处:在第一个原则中谈到仅仅自由应该平等分配,这过于狭窄,而应该是人的所有基本权利都应平等分配,第二个原则中的差别原则指限于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其他的非基本权利都应该不等分配,这又失之过窄;失之过宽之处:对第二原则,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经济权利都应该不平等分配。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的价值体系,它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的统治服务的,他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无法实现的。更有人直接指出,罗尔斯没有触及生产资料私有制问题,只是对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进行一些修补,这无异于舍本逐末。 照罗尔斯的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显示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他认为,正义理论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则面对现实,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他考虑的主要是理想部分,因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 《正义论》产生在美国一个动荡不安的时代,尽管罗尔斯对于正义论的思考早之前就有,但从他自小生活的环境,必然时时刻刻受到这种资本主义的价值观的影响,可以说罗尔斯的正义论也是一个面向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美国社会的方案,必然脱离不了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但不能因此将其视为他的弱点。在美国固有的社会形态下,罗尔斯就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必然是要解决这些问题,使得社会更好地发展,人们更好地生活。对于解决社会问题,罗尔斯重视的或许只是社会变革,而不是社会革命。 从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罗尔斯所谈到的社会正义并没有涉及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这个本质问题上,这样就使得他的正义理论成为一种“乌托邦”,而更难以在社会中真正实现。但这种“乌托邦”不是幻想的,而体现的是一种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虽然还存在不足,但它对于我们深化对社会正义问题的认识、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有很多借鉴意义。 三、《正义论》与和谐社会主义 《正义论》研究了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也讨论了关系到每个人利益的个人正义,罗尔斯在两个正义原则中体现的制度优先于个人原则,正义原则优先于功利原则对我们解决社会主义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如城乡差别、贫富悬殊较大、社会福利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消极因素等,提供了新思路。当今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现在的12.66:1,这值得我们去思考,在经济有了一定发展水平的条件下,制定政策时更多的应该考虑正义原则,正义原则要优先于功利原则。我们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并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由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重点反对平均主义,强调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倡效率优先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在我国如火如荼地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胡锦涛总书记曾经讲过: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 罗尔斯正义论伦理思想综述 东北财经大学杨洁 [摘要]《正义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一部扛鼎之作,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 作”。在这里我们综述一下中外学者对《正义论》中伦理思想的探讨,对我们更好地了解罗尔斯的《正义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正义论伦理定性道德和谐社会 (下转第536页) 535 ——

罗尔斯 正义论读书笔记(各方总结+自己见解)超全)

《正义论》读书笔记 一、背景介绍 作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正义论》一书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二、主要内容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 罗尔斯的逻辑线索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

正义论(大问题)复习资料

一 A B C D E AB:幻觉或幻想BC:信念CD:知识DE:理性知识 柏拉图关于两个世界的划分: 一个是我们混迹于其中的这个日常的物质世界;另一个是纯粹的“理式”世界,他是永恒的、非物质的,比这个世界更为真实。前一个世界是由物质的东西组成的,他们会变化、灭亡或消失,柏拉图称之为生成的世界。它并不是不真实的,而是要比另一个世界,一个真正实在的世界更少真实,柏拉图把这后一个世界称为存在的世界。 柏拉图是如何论述正义的: 首先是什么是灵魂的正义或个人的正义:柏拉图将灵魂分为“理性、激情、欲望”,他说一个人的灵魂要处于正义的状态,那么就意味着他的灵魂达到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称为自制,即理性能约束激情和欲望。激情是你对名声、荣耀的追求,欲望即你对吃喝等一种生物性的满足。柏拉图说对这些的追求会使人陷入狂妄之中。因此,需要理性对他们加以约束。当理性使你的灵魂平复时,一个人的正义就实现了。与之类似的是一个城邦(国家)为一个大写的人。因此,柏拉图将城邦划分为三个等级:“哲学家、护卫者、工匠”。城邦正义如个人正义一样,一个城邦要达到那种状态,需由处于最高层的哲学家通过措施来约束管理工匠和护卫者,使三个阶层各尽其职,从而达到和谐的城邦。 柏拉图措施:废除私产、控制教育、哲人王。 哲人王: 1.哲学家得以洞察正义与美,从而按照最好的范型来塑造现实。.哲学家或知识能力本身赋予了哲学家以哲学的生活方式。通过确立善好从而超越了政治生活。 二 霍布斯在《利维坦》里阐述:认为政府应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非某种神圣的权威。自然状态:没有权威的状态。 霍布斯对于人性的看法:1.每个人的身体心理敏捷程度都差不多。2.资源的稀缺与我们的需求之性质存在矛盾。3.每个人的心理构造都是以自我为中心。4.自我保存是每个人最强烈的一种欲望。 两条公理:1.自然欲望:人总是渴望夺取占用他人皆有共同兴趣之物。2.自然理性:人总是逃避死亡,保存生命或自我保存是首要的善。 因此,仅凭人性的自然权利,平等的人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

从休谟的正义理论看正义的多重特征

2007年3月 第34卷 第2期 求是学刊 SEEKING TRUTH Mar.,2007 Vol.34 No.2 从休谟的正义理论看正义的多重特征 杨伟清 (清华大学哲学系,北京100084) 摘 要:正义问题是人类永恒的问题之一,文章从休谟的正义理论出发,考察了亚里士多德和密尔以及罗尔斯的相关论述,刻画出正义所具有的多重特征 交互性、涵摄性、功利等级上的高阶性以及动机上的低阶性,并最终分析了这些特征之间的内在关联。 关键词:自然之德;人为之德;交互性;涵摄性 作者简介:杨伟清(1978-),男,河南新乡人,清华大学哲学系博士生,从事西方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07)02-0045-06 收稿日期:2006-10-23 一 休谟对正义的论述主要是在人性论!第三卷论道德!中。在他改写自论道德!的道德原则研究!中也有论述,不 过在内容上并无多大变化。此外,休谟在其一系列的道德政治论文集!中也有涉及。因此,我们将主要以人性论!中的相关论述为主,辅之以其他两处的论述。 论道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德与恶总论#,第二部分为?论正义与非义#,第三部分为?论其他的德与恶#。在后两部分,休谟分别论述了人为之德与自然之德的发生学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关联。而正义是人为德行里面的一个主导性的德行,事实上也是休谟着力论述的对象。这样,休谟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将?人为的#这一特征赋予正义这一德行而将其与其他?自然性的#德行区分开来。在区分的过程中,正义德行获得了其自身的独特的规定性。 在自然之德下,休谟包含了柔顺、慈善、博爱、仁厚、温和、公道、伟大的心情甚至自然才能;在人为之德下,休谟主要论述了正义、许诺、忠顺、贞德与淑德。必须指出,休谟虽然认识到这两种德行之间的区别,但对它们的区分是小心翼翼的,因为对自然的含义的不同理解会使两种德行之间的区分的意义发生重大的变化。他首先区分了自然的三种不同含义。首先,如果自然是与宗教上的神迹(miracle)相对而言的话,那么人为的德行如正义也将变为自然的德行。因为在休谟的理论框架中,神迹是反自然的,是最大的不自然。 这样,与神迹相区别之物都将分有自然的称号。其次,若自然是与稀少和不常见(unusual)相对而言的话,则正义这一人为的德行也将变为自然的了。因为正义既然对人类的生存和幸福如此不可或缺,以至与人类不可分离,则它就不是罕见的。只有在自然与人为的相对立的这第三种意义上,人为德行与自然德行的区分才是有意义的。那么,在第三种意义上,?人为#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什么呢?与它相区别的自然的含义又是什么呢?为了阐明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主要是正义)的区别,我们准备引入五个方面的考察。 1.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的第一个区别在于前者是人们自然拥有并且会自然赞同的心灵倾向和品质,而人为之德则并非如此。休谟确立了对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一条基本原理:人性中如果没有独立于道德感的某种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则任何行为都不能是善良的或在道德上是善的[1](P529)。休谟认为,行为的功与过必须由行为 45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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