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

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
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

呼伦贝尔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

题目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

专业法学

姓名赵保学号 2009141207

指导教师包来福

2 年月日

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必要性

学生赵保

指导教师包来福

摘要:近年来,随着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环境侵权事件的大量发生,在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显得尤为的紧迫,然而,我国的环境立法的存在很大的缺陷,不能彻底的解决问题。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经验,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现有立法缺陷和环境司法经验欠缺等问题出发,指出唯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才能避免环境执法机关不受监督,独断执法的局面,以此督促环境执法机关提高环境行政效率,实现环保法制目的。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制度借鉴

一、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欠缺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行政机关侵害环境的行为而规定相

应的司法救济制度。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于公众保护环境公共权益的行为予以保障。

首先,我国《宪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宪法》只是对环境保护做了宏观的立法规定,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却没有明确的表示。

其次,《环境保护法》中没有赋予公民、法人因行政机关侵害环境公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权利。《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本条文并未明确公民针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拥有诉权,从而公民即使想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也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再次,《行政诉讼法》只承认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才具有原告资格。在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非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一般公民,因环境公益受损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时,法院往往以无厉害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无权利即无救济”,司法救济程序的缺失,使得环境公益在受到行政侵害时,却不能发动司法权来纠正行政权的不当行使,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环境保护法》的修订2006年就开始酝酿,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司法学界专家吕忠梅再次呼吁,希望能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6月16日)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决定》深刻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指出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项决定为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契机,但也仅仅是留于指导的地位,没有具体的政策法规出台。

(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经验欠缺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欠缺

2004年内蒙古阿拉善地区板滩井,绿洲现代化农业开发公司与阿拉善右旗政府签订开发合同,在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盲目引种导致140公顷土地撂荒沙化,而板井滩沙化正是北京风沙主要根源之一。当地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不顾长远的利益,为了政绩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其应当是这起生态破坏事件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侵害环境公益,当地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却对此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建议,而我国对于环境执法机关的失职行为却没有适格的原告可以提起诉讼。最高院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解释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虽然将《行政诉讼法》中的原告资格范围进行了扩展,但是该范围却不足以解决上诉提到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理解为切身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直接的厉害关系,由此提起的诉讼依旧是私益诉讼。而在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时,我国法律却没有赋予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加以防范和制止。造成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最大障碍。

2.环境公诉被排斥于现有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之外

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须区分诉讼行为是以公益为目的还是以私益为目的,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区分这两者的关键所在,只有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才符合该制度的要求。①

受案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是否能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以列举的方式提出,在第十一条的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表明我国在受案范围的规定上给以后的立法留有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国家环境标准的前提下,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各地的地方标准,而当地企业依据该标准进行环境排放行为,也有可能影响到部分居民的权益,严重的甚至造成整个地区的环境破坏。如果当地居民要提起环境诉讼,被告应为何人?是依法排放的企业,还是制定环境规章

的政府?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像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附带审查,但这种附带审查却不足以解决被告缺失的问题,而居民的权益也没有了合理的救济手段。

3.环境公益诉权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约束

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平衡协调好诉权滥用与保障的问题至为重要。一个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往往会涉及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放开诉讼权利,允许任何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必然导致权利的滥用,在相互竞争的企业中显得尤为突出。例如,甲、乙企业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甲企业得到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许可,处于竞争中的有利地位,乙企业则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阻止甲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权就沦为企业的竞争手段,丧失了保护环境公益的立法目的。所以在实践中,必须有对应有效的制度杜绝这种情形的出现。

4.环境公诉的昂贵成本让当事人望而却步

对于诉讼权利的保障,核心在于诉讼费用的分担。为了避免当事人因为昂贵的诉讼成本放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所以必须建立诉讼费用分担机制。2008年1月18日,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牵头组织发起、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的“2008法律援助绿色行动”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同时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援助专项基金”。②该基金可以作为今后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专向基金,以解决在诉讼中的环境污染鉴定和举证等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从而降低当事人弃诉和原告败诉的风险,提高当事人参诉应诉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二、美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及对我国借鉴的必要性

(一)美国

世界各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美国的最为发达。美国的《清洁空气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的规定提起诉讼。③这就是美国著名的公民诉讼条款。它不需要原告证明与所告之事有任何法律上的厉害关系,个人、社会组织、企业和政府都可以依据该法提起公益诉讼。《清洁水法》规定,联邦环保局和各州对实施该法负主要责任,但环保局必须吸收公众参与任何禁止排污的法律的完善和执行工作;还规定,允许公民或各州对任何被指控违反《水法》的人提起诉讼。这源于环境的公众性赋予任何公民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④但是美国后来的立法活动对原告的资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其中将“公民”限定为“其利益受到影响或者潜在受到严重影响的可能性者”这就要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受到实际损害。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就是该法修改之后的典型案例,最终美国的最高法院确立了环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取得的条件。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对于环保局长的行为可以进行复审,可

以由任何厉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说明美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可以环保局长为被告。⑤这主要针对负有环境监管义务的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提出的,并且这种不作为应该是行政机关的非裁量行为,否则会引起司法干涉行政裁量的嫌疑。另外,美国公民也可以对行政机关未做到环境保护义务而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美国在律师诉讼费上设立的制度也颇为创新。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社会公益,胜诉后的受益方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甚至整个社会,但是诉讼仍然需要花费成本。所以美国国会授权法院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判败诉一方向胜诉一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诉讼费。在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上,美国确立“60天通知规则”即原告在起诉的6天前,应将书面起诉意愿告知行政机关,以便行政机关对于错误的行为进行改正,如果行政机关改正错误的行为,那么诉讼便被禁止。因此可以看出,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较为完善的,尽管其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但今天仍然在不断的发展之中。

(二)日本

日本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在世界上属于先进的司法救济制度,起主要体现在有关“民众诉讼”、“住民诉讼”以及“机关诉讼”的《地方自治法》、《行政诉讼法》和《法院法》中。

1.《地方自治法》。日本《地方自治法》第242条规定,在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等进行了违法或不当的公款支出以及在财产的管理处分时,住民在经过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检察请求后提起的诉讼。这个制度就是“住民诉讼”。⑥

2.《行政诉讼法》。日本《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民众诉讼”,即对于国家和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的资格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的一种。此外该法中还规定,市民对于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非法或者不当处分公共财产时,可以要求地方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计,对于审计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审计委员会。但是在日本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方能提起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属于客观之诉。可以看出,日本的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例外情形。

3.《法院法》。日本的司法审查范围和我国相比,日本不仅审查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法规定,除宪法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切法律上的争诉由法院管辖。

尽管世界各国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差异很大,但是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是世界环境法发展的大势所趋,我们应该意识到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救济制度中没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那么该国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有缺陷的,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没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民众的环境公共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我们保护环境的宣言也将显的那么苍白无力。

(三)我国借鉴美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国内外经验表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相对成熟的制度,对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分析美日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实践成果,我们不难发现两国在鼓励民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有必要引入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有司法状况构建中国的环境行政公

益诉讼制度。

首先,从原告资格和起诉条件分析,放宽原告资格和起诉条件是各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普遍做法。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大障碍。美日两国的原告一般为普通民众和社会团体以及特殊的行政组织。我国可以以此为根据,赋予各地区具有影响力的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民间团体原告资格针对其所在的地区环境问题提起诉讼,同时也发动民众对该地区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⑦扩大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对于破环环境的行政行为给与检察建议,有效的发挥其检察监督的作用。

其次,从受案范围来看,美日两国的在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各国对此的规定也很慎重。我国在立法上对此必须做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地方法院迫于地方行政机关的压力对于行政诉讼案件采取消极的态度予以应对。

再次,在减少司法成本方面,可以借鉴美日的经验,将行政诉讼法中的复议前置程序运用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来。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给与其自查自纠的机会,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可以减少司法成本,从而使得行政机关和受害方实现双赢的结果,也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若没有复议前置的程序,极易使行政机关为了自身形象怠于应诉和阻挠法院的司法行为。

最后,从费用承担上考虑,合理的诉讼费用对诉讼制度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为防止原告由于诉讼费用的原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美日两国对于诉讼费用建立特别的机制。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建立环境诉讼公益基金,败诉方在其承担的赔偿费用中一部分注入专项基金以供下次诉讼使用,同时原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对于由检察院提起的诉讼可依法免除费用。

三、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需要广泛公众参与

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激发公民自我保护的意识,体现环境民主,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行动中来,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

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实践行动证明保护环境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⑧因此,环境民主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世界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公民的参政意识和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意识越来越强。人们清楚的认识到,在公民权利和国家关系上,公民权利是源,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赋予,所以国家权力是为公民服务的。在我国长期以来依靠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单轨运行机制严重的忽视了社会其他力量,加之没有别的权力体系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运行中日益暴露除了诸多的问题。一个法治社会里,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件,任何一个有责任的公民都有义务通过司法救济程序使问题得以解决。法律不仅仅支持“各扫门前雪”,还应支持“清扫他人瓦上霜”。实际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就是这种义举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二)规范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从内蒙古阿拉善板滩井的案例可以看出,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能弥补行政机关保护环境不利的缺点,也能遏制行政机关做出破坏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促进行政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我国现在各级政府设有环保局对环境予以管理和保护,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环保局对于环境的管理难以做到面面俱到,难免有遗漏之处。环保局的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执法处于力不从心的地位。各级政法在谋求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经济的发展的行政行为。而环保局处于政府的管理之下,又难以对政府的错误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影响了环境执法的有效展开,有法不依,变相执法甚至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保护网等现象屡见不鲜,最终损害环境公众利益。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的僵硬性和滞后性,也形成环境执法的盲区,使违法者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必须借助司法力量和社会公众力量来弥补和制衡国家力量。但受困于立法的短缺和行政效率要求全社会公众参与实为不可能,所以建立合理有效的参与机制对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保障民主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因为没有直接的受害人而使环境公益处于无法律保护的状态。因此,社会公众以“团体诉讼”⑨的方式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来打破政府对环境的行政垄断管理,可以最大化的实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实现民众环境权利的必然要求

“法律并不创设利益”,法律主要赋予利益主体一定的权利来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如今,环境公共利益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迫切要求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以环境权利来对环境实行保护,建立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在立法和程序上完善对环境公益的保护。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

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是每一个人实现其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种基础权利,还是一种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权利,具有浓重的社会性。

我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然而在现实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公民的环境权利时常会遭到行政权的不法侵害,并在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下缺乏有效的救济程序,为纠正这种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必须在法律上有所突破确立相应的制度,赋予公民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四)有效的防止环境民事侵权行为

从根本上防止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诉讼制度类型和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与诉讼主体原告的认定密切相关,这种诉讼方式在行政诉讼领域和民事诉讼领域都可以使用。在我看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公益诉讼方面发挥的作用要远远大于民事公益诉讼。在很多情况下,环境行政侵权的结果就是导致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威廉·韦德在他的《行政法》一书中写到,公共当局有许多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与其说是影响特定个人的,不如说是影响一般公众的。如果公共当局适当的批准计划,或给下流电影发放许可证展览,那他就对公益做错了事,而没有对任何个人做错事。如果没有人有过问这件事的资格,它就可以无视法律而逍遥法外。⑩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损害公共利益表面上是播放下流电影的单位和个人,实质上是公共当局发放电影播放许可证审查不严格。因此,真正侵犯公众利益的是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恪尽职守严格审查就不会有损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发生。环境侵权亦是此种情况,个人和企业对环境造成损害,大都因为行政机关审查不严或者监督不利,任何环境民事侵权追究其发生的根本原因都和环境行政侵权脱不了关系。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说,一方面,由于自身的客观条件所限,物力人力的缺乏导致监管不到位,许多企业并未按照政策要求排污,但行政机关却不能有效的制止。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玩忽职守对于那些排污未达到标准却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应对这些机关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最后,各级政府为谋求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往往各地的纳税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排污不合格,但鉴于是本地区利税大户,政府便坐视不管任由其危害环境。而法律对此又没有相关的立法予以制止,最终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间接导致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只有创设环境立法,赋予民众监督政府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民事侵权行为的产生,从而保护公共利益。

(五)弥补现行法律救济途径的缺陷

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弥补我国现行司法救济制度的不足,减少公益案件的审查盲区。从现实情况来看,北京的阴霾天气,北方大面积的沙尘天气,显示出我国的环境在不断的恶化。但是,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环境恶化的同时却没有相应及时的政策出台,使我国的法律在保护环境方面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刻不容缓,每年大量的环境破坏案例频发,环境公共利益遭到极大的破坏,已经成为民众和当地政府难以调和的矛盾。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是具体行政管理行为的相对人。但是在环境公益损害案件中,受到侵害的往往是公众主体,很难确定具体的行政相对人,确定不了具体的人就不能确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侵害公众利益的案件只能向行政机关进行控告和检举,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公共利益将投诉无门。11如此以来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将没有法律予以制裁,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违背。由于当事人无法获得原告资格,公益诉讼便也无从谈起。所以,只有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在的混乱局面。

(六)顺应环境保护全球化的趋势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各国的国内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之间的协调性日益加强,国内环境法大量吸收国际环境法的经验出现了国内环境法国际化的现象,而国际环境条约也吸收各国国内环境法而进行调整,出现国际环境条约国内化的趋势。各国之间的环境法彼此相互交流和合作趋势加强而出现了相互协调的现象。12由此可以看出,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也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关乎整个人类的长远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成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为有明显的公益性和共同性被纳入到WTO的环境保护规则及环境保护相关的投资、贸易与知识产权规则之中,13因此,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在制度设计上必须与国际接轨。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颇为严重,我们不能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我们要积极参加国际环境合作和履行国际环保义务。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参加了40多个与环境有关的国际条约,而我国的许多地方法规也有与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相关内容。显然,我国的环境保护不能与国际社会脱轨,对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影响地域的广泛性,我国必须顺应国际环境保护的潮流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此寻求解决环境问题的最佳良方。

结语

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还只是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它还是一种陌生的行政诉讼制度。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该制度极其理论在行政法学界也没有引起相应的足够重视和研究,也间接表明我国在保

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意识上还有待加强。因此,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当前的环境下具有紧迫的必要性,而且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总之,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也是环境保护的需要。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的调动公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也是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需要。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的工具,法律的平衡与否决定着各方利益的平衡与否。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不能仅仅考虑国家一方的利益,也不能仅仅照顾某些个体的利益。法律应当树立社会公众利益的观念,法律的公平价值能否实现,不仅要看个人的利益能否可以得到保障,还应该看社会公众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个体价值的实现不是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而现代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追求的目标是能否实现与维护公众的利益。从这个角度出发,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实现该目标的最佳选择。

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依赖与行政法学理论的完善,也依靠于国家的法治环境,包括行政机关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程度和自身利益的让步,还包括行政机关对于司法监督机关的信任程度。“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道路漫长而曲折,需要一代一代人为之努力奋斗,相信将来法制建设中会有其光辉灿烂的身影。

参考文献

①蒋飞:《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拓展》,法治与经济,2013年01期。

②梁捷:《2008法律援助绿色行动》,光明日报,2008年1月18日。

③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1日。

④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1日。

⑤夏云娇:《西方两大法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比较与借鉴》,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⑥章志远:《行政公益诉讼热的冷思考》,法学评论,2007年03期。

⑦别涛:《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中国环境报,2012年10月12日。

⑧肖艳芳:《浅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论》,时代经贸,2008年第8期。

⑨夏云娇:《西方两大法系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比较与借鉴》,湖北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⑩威廉·韦德(英):《行政法》,译者:徐炳/等主编:江平,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1月1日版。

11竺笑:《中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及案例分析》,环境经济,2011年12月第96期。

12蔡守秋:《当代环境法的全球化和趋同化》,世界环境,2012年第3期。13唐明皓:《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A Study of the Necessit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Student Zhao Bao

Teachers Bao Lai Fu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appearance of the environment tort cases, it is necessary and urgent for us to set up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 However, our environment laws have a lot of shortages, so that it can not solve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order to build our own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we must study the foreign advanced laws and systems. This thesis firstly talks about the present problems of law drawbacks and the lacking of judicial experiences, then points out that only setting up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can prevent the law executors from acting arbitrarily. In this way, the environmental executors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it will finally be good fo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Keyword: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Necessity Reference system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一)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一)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对谁有资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对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依据及意义作了分析,阐述了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若干构想。 论文关键词:公益诉讼;特征;意义;构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各种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民事争议、民事侵权日渐增多。由于种种原因。现实生活中一些合法权益或者受不到法律保护或是法律保护不力,致使国家和公众利益遭到重大损失。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和垄断案件等。对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极大关注,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同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现有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同。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对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主持社会正义。所谓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的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利益,其中经济利益的内容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社会公共利益,应解释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环境、秩序、目标和道德准则及良好的风俗习惯。第二,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自身权利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的组织和个人。也就是说。只要有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除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公益诉讼具有国家干预的成分,根据私权神圣的传统理念。国家和个人均不得介入他人私权领域,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始终存在。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同生同长,基于个性的张扬不能否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绝对的自由必然造成权利的滥用。维护公序良俗是私权得以自治的前提,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提起诉讼。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以公权介入私权。无疑具有国家干预的色彩。同时由于公益诉讼的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其诉讼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如撤诉权等。这些无疑都具有国家干预的存在。 二、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及其意义 1.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立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我国目前尚处于转型时期,一些体制上的因素使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受损,有些官员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进行权力寻租或怠于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管理乃至故意侵吞国有资产。有的公司只顾自身效益而置环境污染不顾,有的经营者恶意垄断市场,侵害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一个法治社会,有损害必有救济。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利益损害及时提供法律救济。正是国家司法制度设立的天然本能。但对于上述案件,在当事人不愿起诉,其他人又不能起诉的情况下,根据现行诉讼制度,只能导致诉讼主体的缺位。建立公益诉讼,正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2.公益诉讼制度是宪法关于民主、监督原则在诉讼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为人们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权利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同时赋予检察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6-0091-07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张明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等社会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关键词]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2-08-26 [作者简介]张明华(1979-),男,江苏盐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商法。 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私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涉及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私益纠纷,公民可以通过法院以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因对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予承认,对于遭受损害或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法院大门对公民个人是紧闭着的。事实证明,当人类进入到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行政万能论”下的单纯依靠国家这一单个主体已远远不能适应维护各种社会公益,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利益秩序的需要,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越来越被认为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 因此,对“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公益;公民———司法手段———私人利益”这一旧有权力架构的突破,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论是私益纠纷还是社会公益的损害,司法大门都要为公民个人永远地敞开着,这已成为现实的需要。而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适应这一突破性要求而产生的一项理想的制度设计,并为国外立法与实践所检验与认同,本文所要关注和研究的是这一制度在环境法领域的实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与实践有所启示。 一、何谓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Environ 2 2002年11月5日第17卷第6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 N ov.5,2002V ol.17N o.6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目录 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 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 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 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 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 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 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 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 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 参考文献 (5)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即便细化的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但这也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基础给出的基本规定,是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1公益诉讼旳历史沿革 公益诉讼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与之相对应的便是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在那时是指任何公民均有权对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它的产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市民都可提起,这甚至是当时市民参与行政管理的一种途径。在当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比较宽泛,与现代意义有所区别。而公益诉讼真正受到关注是从20世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开始,人们生活习惯和观念变化以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社会利益关系发生显著的变化,原来的一些传统民事行为不再单纯的影响当事人自己,而且还影响到了其他人的利益,乃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此类案件具有传统诉讼方式难以解决的新因素[1]。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或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除了国家机关外还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提起的诉讼。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随着工业时代到来及全球贸易的发展,虽然带来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带来了巨大的副作用,即生态环境遭受的破坏越来越严重,雾霾笼罩、水污染问题、全球变暖等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公益诉讼的范围也“与时俱进”地扩大到环境污染上来,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民事公益、刑事公益、和行政公益。其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污染[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美国。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对于任何人都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规定开始,[3]环境公益诉讼在多个国家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且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这给我国在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损害或有可能损害环境公益时,特定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停止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行为或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制度[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在环境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 [1]中顾法律网.【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基本涵义 [EB/OL].https://www.360docs.net/doc/903598156.html,/xzss/bjtt/201105/1184588.shtml. [2]詹建红.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研究演进[J].河北法学,2006,(8):2-3. [3]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刍议[J].法学论坛.2002,(6):1-2. [4]邹玉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J].福建法学,2013(4):2-3.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法学专业学生周颖昕 指导教师杨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行政公益诉讼受到司法实务和理论研讨越来越多的重视,而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逐渐成为其中的热点之一。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和研究意义入手,考察国外两大不同法系中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接着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现状,提出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 Research on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ou Yingxin Tutor Yang Qin Abstract:With the gradual deepening of the economic structure reform of our country and constant quickening of legal system process,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becomes the hot spot which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ory are discussed gradually. The main body of the thesis starts with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and inspects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in American, United Kingdom, France, and Japan in the two foreign law systems. Then analysis the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propose the standard of establishing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It is necessary to initiate administrative public prosecution by the procuratorate. Key Word: Administrative lawsuit of public interest;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Procuratorate;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以及公众生活需求的日益广泛,我国政府的公共职能不断加强,行政权力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迅速扩张。行政在环境保护、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示能力的测试。请考生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 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满分100分。 3.答题前,请考生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用2B 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黑。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 1.一场始料不及的百年大旱,暴露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当前,水污染事件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保护水资源,关乎民生,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中国某些城市也有过成功的案例,然而始终没有“确立”过。 记者了解到,当前法院受理的水资源民事案件大多属于个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而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这反映中国亟待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面临程序瓶颈。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而许多水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经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 “虽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两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程序法律依据不足。”刘贵祥认为。 同时,污染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举证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水污染经常面临技术性问题,如污染源的属性、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致病机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可恢复性等,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予以确定,而且因水的流动性强,当事人如果不及时申请鉴定、保全证据,事后往往难以举证。 2.往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都要准备好几份提案,可是“两

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XX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理应发挥其化解、预防环境纠纷的作用。但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诉讼主体不明确、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等问题的影响,使其作用并未能够得到应有的发挥。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发挥公诉权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实行特殊的诉讼时效机制等方法,让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的到真正的运用。 [关键词] 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完善 一、前言 近日,新京报的一则关于湖南桃源县晟通科技集团污染事件报道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持续关注。报道中显示晟通集团常德产业园,自2003年4月首条生产线投产,一直采用所谓“边建设、边生产、边治污”的方针,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难以挽回的创伤,一些在此世代生息的农民背井离乡,成为环境移民。此种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当今中国大地可以说已是屡见不鲜了,其久禁不止的原因也是多多,在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因素,又有相关企业的利益考量,更有环境诉讼维权的困难。因此本文将着重论述在环境保护中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分析环境公益诉讼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寻找解决途径。 二、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它是相对于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具体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

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任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有关组织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具有诉讼资格广泛性、诉讼提起预防性、裁判效力扩张性等特征。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原告诉讼资格规定。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即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以及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等因素的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往往那以确定。因此,针对这种情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有关机关和组织”对环境破坏行为人提起诉讼,而且是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对原告资格的确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关键点。2.起诉条件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规定也是公益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提起的条件应是被诉行为不符合实体法之规定。3.诉讼时效的设定。诉讼时效是诉讼法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要件,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必然不例外的要包括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基于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这一特殊性,不宜直接适用传统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4.管辖法院的设定。由于环境类案件本身专业性极强,如果将这样的环境案件分散到各个法院就很难做到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执法尺度上的统一,从而会有损司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所以通过对涉及环境类案件的集中管辖,对于统一执法力度来讲具有很极强的实践意义。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恩内容还包括举证责任配置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等。 三、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危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不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而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生活环境构成严重威胁,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生现象,环境问题需要国家统筹谋划,积极应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实体法上,我国已经具备了由宪法、单行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及其他部门法组成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依然不健全,无法在发生环境纠纷时进行有效的解决。而在程序法上,有关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有规定,但有关原告资格、诉讼时效等重要问题并未明确。除此之外,许多法律规定虽有助于环境保护,惩治破坏环境的行为,但其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方面则过于笼统和概括,缺乏实际操作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诉讼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环境保护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损害的立案标准,现阶段,环境纠纷的立案标准只能适用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这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是不利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项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如何界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损害”二字的含义,这对原告资格的认定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改善环境,还须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 文:尹超 2013年1月,北京罕见的只收获了5个好天气,PM2.5浓度多次爆表,每一位市民均感受到了环境污染对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重大影响。全国120个重点监测的环境城市中,北京环境指数数度名列倒数十位之列,一批新词也应运而生,“十面霾伏”、“北京咳”、“沙逼北京”等词语生动描述出重污染天气中生存的困境。环境污染治理进行多年,北京也通过政策性“关停并转”等多种方式,处理了多家污染排放单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全国的大环境面前,北京所做的努力依然无法改善整体环境污染给这个城市带来的影响。 在实体污染治理无法起到更大功效时,我们不得不考虑通过制度设计的方式来进一步的完善治理模式——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 1、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传统诉讼中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或单位,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 2、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不是因为自己的切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而是因为环境受到损害或有遭受损害的威胁时,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在本文中,我们从原告的选择、诉讼中可能存在的困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三个层面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遇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1、关于原告的选择,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一些非政府环境保

浅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目录 中文摘要及关键字 (1) 英文摘要及关键字 (1)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3)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3)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3) 二、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 (4) 三、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5) (一)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6) (二)应对国际竞争,加强我国环境安全的需要 (6) 三、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6) (一)我国已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理念 (6) (二)应对国际竞争,加强我国环境安全的需要 (7) (二)环保团体的建立及民众环境意识的提高 (8) 四、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构想 (8) (一)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 (8) (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 (8) (三)费用承担方式的适当改进 (9) (四)激约机制 (9) (五)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 (10) (六)诉讼时效 (10) 五、结语 (11)

浅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想 【摘要】环境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也是环境保护法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唯有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也同时可以推动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然而,遗憾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立法中几乎是一片盲区,法律对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首先简单阐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接着论述了西方国家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然后分析了建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可行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设想,这几点设想主要是从起诉资格的适当放宽、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费用承担方式的适当改进、激约机制、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的前置审查程序、诉讼时效这几个方面分别进行了简单地论述,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关键词】环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想

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严峻。虽然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是,在“经济优先”思想的指引下,政府行为往往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益的情况,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却没有适当的救济机制,从而公众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逐渐重视起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在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及必要性: 对于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目前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因不服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定义遵循了传统行政诉讼理论,将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分别界定为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从而严格界定了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这种定义未考虑到环境侵害的特殊性,无法为环境侵害的受害方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也有人以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与环境有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及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较之前定义,其更具科学性。但其认为只有环境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他们方能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该观点过于强调环境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而忽略了其在排除环境侵害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个人趋向于认为:所谓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可能或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活动。 环境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在独立的司法审判的意义上并不完全取决于环境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需要,而植根于民主法治和行政法治的发展之所需。在环境行政争议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行政机关,无论在客观力量上,还是在法律权限上,都可由行政机关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与环境行政诉讼相比较,这种环境争议方式无疑更有效率,能使争议得到较快的处理,减少争议解决的成本,且行政机关是环境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其最能预见到环境行政行为将产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使环境行政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现实中,许多的环境行政争议都是由行政机关解决的。故从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效率角度而言,环境行政诉讼并非是不 1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法学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研究成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也逐渐强大。但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人类忽略了自然环境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发展违背了自然界的自然规律,背离了和谐社会的宗旨。这导致新型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他侵犯的不仅是个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赋予我们在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等自然环境的同时,保护环境的权利。依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公民既有保护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再如: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都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依据。 目前,国内探讨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文献相当多,这些文献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资格,诉讼范围以及设立独立的部门法等方面。 如张明华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一文中指出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合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将原告资格放宽、举证责任倒置、诉讼费用分担。 别涛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建议》一文中首先引用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来引起对尝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他在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制度化。 冯敬尧在《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析》一文中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整个诉讼过程包括多方面的问题,有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的界定,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和扩展等等。他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着眼点在于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以及增进环境公益行为的生成和鼓励,而非环境损害的事后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又称“现代型诉讼,在美国称为公共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根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诉。非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代表国家、社会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还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或确认和恢复权,对侵害者惩罚,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侵权诉讼,它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公众利益,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又不能对这些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这就使得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制度研究入手,分别对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赔偿方式等加以分析,旨在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责任保险 【正文】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基本上是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制裁。而传统的行政制裁又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和处罚的软弱性,而使得其惩罚效果不尽人意。因此,突破传统的诉讼法体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能为维护环境公益提供强有力的程序保障。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时期,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是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命名的一种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是公益诉讼所包含的众多方面诉讼中的一种,它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时,法律允许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它是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是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环境公益的侵害不是仅限于某一种类型,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都可能发生,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 (一)环境公益诉 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具有相应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称谓,但本质上均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之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二)环境公诉 环境公诉,指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原告身份,通过公诉的形式,以制止和制裁环境公益的侵害行为为目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公权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诉,其实包括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诉和环境行政公诉三种形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与建议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与建议 一、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践困境 诉前程序经过了两年的发展后取得了丰厚的硕果,但有学者在阅读司法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中,认为诉前程序制度目前的发展还有进步和完善空间,在环境领域的应用上,可以进行法律文件的细化和司法实践中的调整。有学者将从三个方面,结合事实案件进行阐述。 (一)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履职判断标准失衡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履职期满的审查中主要以两种方法进行判断:一是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和选择了正确的履职方向来判断的行为标准。二是以行政机关在履职行为后是否制止了环境公益受到损害和解决环境问题来判断的结果标准。但由于行政机关的履职过程中存在复杂的情形:第三人不遵守行为造成的破坏、环境自身特性问题等情形,不能以行为结果作为判断的偏向标准。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检察机关以结果标准作为最终审查导向,在行政机关合理履行职权并穷尽行政措施之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如兴仁县环保局诉XX融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兴仁下山镇远程煤矿一案。兴仁县环保局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后,对该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积极的行政管理:对违法单位依法处以行政处罚,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煤矿工作环境管理。环保局的行为在行为标准上,已经尽到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并得到了公益诉讼人以及法院的认可。但贞丰县检察机关基于煤矿作业造成的土壤、大气、水污染的损害依旧存在为由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这一起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决定起诉行为

已向结果标准倾斜而忽视了行为标准。在《试点方案》中的“在提起检察意见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单位不应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指示没有得到应有的适用,也没有实现诉前程序的法律目的和立法意图。 (二)诉前程序中回复期限设定僵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前程序的回复期限调整以前,行政机关的回复期限(也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期限)为30日。这一制度设定和当前行政机关的履职客观规律存在明显不协调。 因此在前述文件中做出调整:将这一回复期限修改至30日,并且在出现国家集体利益损害扩大化的特殊情形15日内做出回复。虽然经过调整后履职期限的设定更加的合理了,但是仍旧存在僵硬死板的设置特性,对于特殊的行政履职情况难以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履职受自然环境的客观性所影响。对于一些特定的环境情况,自然限制,行政机关的履职整治效果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实现。对于行政机关整治需要根据环境特性进行时间上的阶段性治理的情况,整治效果的实现也不能一蹴而就。如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集安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案中,检察机关在秋季对被告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恢复因开采被毁坏的林地。林业局进行行政整治后因季节原因无法在林地直接补种,选择在当地林业工作站先补种,被检察机关认为行政履职质量不达标而被提起诉讼。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自然因素会对诉前期限内行政履职产生影响。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附件3 广东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电子模版 一、毕业论文各组成部分及装订顺序 1.外封面(包括封面、封底,用A3规格米黄色皮纹纸打印) 2.内封面 3.毕业论文诚信声明 4.中文摘要 5.目录 6.正文 7.参考文献 8、表1: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申请表 9、表2: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0、表3: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记录表 11、表4: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初评表 12、表5: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记录和成绩评定表 二、总体格式要求 1.纸张大小及版心:统一用A4纸(210mm×297mm)打印,边距设为: 上2.54cm,下2.54cm,左2.5cm,右2.2cm,装订线0.5cm,装订线位置:左,页脚1.5cm,页眉1cm。行距为固定值20磅。 2.注意文中代表变量的英文字母必须用斜体,其他用正体。微分号d、 圆周率∏、自然底数e、矩阵转置均为正体。 3.文章中的英文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4.毕业论文电子版为一个Word文档。 三、论文模版(见下页)

摘要 在2017年6月底,我国检察机关负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即将收官,该工作取得有效成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思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问题是原告资格的确定,本文将对三个主体的原告资格在优势、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对比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相关机制提出几点具体改善对策。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试点方案

目录 摘要 (Ⅰ) 目录 (Ⅱ) 前言 (1) 一、案例引入 (1)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 (2) 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几种模式的理论比较 (3)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3) 1. 原告资格理论基础 (3) 2. 原告资格优势 (4) 3. 将原告资格限制为检察机关的局限性 (4) 4. 推行试点的法定意义 (5) (二)关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 (6) (三)关于公民的原告资格 (7) 四、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相关机制的完善 (8) (一)公民参与的辅助机制 (8) (二)社会组织的鼓励机制 (9) (三)诉讼中原告的竞合机制 (9) 五、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2012年第8期山东社会科学No.8总第20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204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张锋陈晓阳 (山东大学医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是对自然权利的关注与认同。作为自然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应对环境侵害和环境纠纷案件中表现出强大生命力及独 特优势。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自然权利;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8-0085-05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面对新型的环境纠纷,传统的诉讼权能理论无论从法律标准抑或程序设计上,都显得苍白无力。在环境问题已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形势下,积极突破传统诉权理论,建立新型的环境保护诉讼机制,特别是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了。 (一)传统诉讼权能理论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传统的诉讼权能理论起源于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形成的裁判观念以及德国法中的规定,即“维护私人权利的纠纷解决机能和标准确立机能”①以及“某人能够站在法院当中进行诉讼的资格”。这种解决私人利益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延伸就体现在其解决纠纷的主要功能和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上。一方面,其遵循“法律权利标准”,规定只有自身权益受到现实损害或威胁的主体才有资格提起诉讼,即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着纠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其遵循“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只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这种限制不仅大陆法系存在,英美法系也存在。按照这种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因而是实体权利在程序法上的延伸,只有基于实体法上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事实,才能有效行使诉权。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形成了诉权与实体权利的一一对应的关系。②公众只能基于实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提起诉讼,在实体权利没有受到现实损害的情况下不具有诉的资格。但在面对新型的环境纠纷时,传统的诉权理论和程序设计就表现出其僵化和保守的弊端。换句话说,在环境保护日益紧迫的今天,对传统的诉权理论进行反思,建立一种新型的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理论和程序机制,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因为若按照传统的诉权理论,很多当事人的诉权将可能被排除在外,其中就包括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受损而起诉的权利。为了适应新型的诉讼与纷争,必须重新审视传统诉权理论,提高诉讼解决纠纷和保护权益的能力,重新衡量和考虑诉之利益,根据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扩大和充实诉之利益的保护范围,使诉权逐步发展成为基于诉讼程序法而产生的独立权利,从而摆脱传统诉权理论将诉权与实体权利机械挂钩的束缚,只要相关主体能够证明某种利益与自己有关,就享有起诉的权能。这种利益不仅仅局限于私人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当然也包括环境利益。这一转变将使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与动力,为 收稿日期:2012-06-25 作者简介:张锋,山东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东师范大学教授。陈晓阳,山东大学医学院人文医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本文是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的环境政策与法律创新研究”(编号:ZR2011GM015)、山东省社科联科研课题“山东省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1-zz-JJ-06)的部分成果。 ①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二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②王树义主编:《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三辑),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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