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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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发布日期:2011-09-15来源:
(一)扩大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各种税、费);
4.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
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5.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9.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
料;
10.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登记申请,应提交采矿权价款
评估报告、采矿权价款确认书等有关资料;
11.采矿权价款处置方面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分期缴纳的承诺书);
12.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
书;
1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5.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还应提交储量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
16.申请海域采砂的,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二)缩小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
5.放弃矿区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储量情况;
6.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7.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
(三)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和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审查意见;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准意见;
6.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意见。
(四)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和企业性质的,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如不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同时申请,变更申请人应为受让人,应提交: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采矿权转让批准通知;
4.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处置文件,包括分期缴纳的应提交
受让人缴款承诺书(原件)。
(六)以上项目材料齐全后,审批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的,说明理由并在二个工日内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