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修改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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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和实质意 义上的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1)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专指破产法典。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破产法
张雪娥 天津科技大学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
1.什么是破产?
经济学上的破产Biblioteka Baidu指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发生严
重亏损,财务上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已经到了事业 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
法律上的破产,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
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② 破产法的间接调整作用: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 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它可以进 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生劣汰的竞争机制,利 用破产的压力,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 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 品结构。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特殊程序说。也称特殊事件说。主张 破产程序所涉及的事项与民诉程序和非诉事 件均有不同,其性质应是一种特殊程序,即 在法院主持下,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特别清 算与执行程序。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二)破产法
1.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
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 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 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 破产的法律特征
(1)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看,破产属于概 括的或一般的执行程序。破产则是为全体债 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 行程序。破产执行属于司法程序,必须在法 院的管辖、审理下进行。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2)破产具有对其他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 优先适用效力,以保证能够实现立法之为全 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目的。
第一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又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 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 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破产原因”与“导致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不 同。破产原因是基于债务人“破产”的客观经济 状态而由破产法或其他特别法律规定的启动破产 程序的具体法定要件。
民事执行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和债权人主动 行使权力,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禁止破产程序中个 别债权人单独执行或违背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原则而对个别债权人自动履行。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2)民事执行是为保护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目的只为实现债的个别清偿;破产清算是为 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强调清偿在多数债 权人间的公平,实现的是共同执行优先的原 则。
民事执行仅就债务人与执行标的相关的 财产进行,且执行范围以申请执行者的债权 范围为限;破产程序则是债务人既存的全部 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彻底的清算和执行。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4)破产案件中无原告、被告之说,债权人、 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的股东 也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4. 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 (1)诉讼事件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 (2)非诉讼事件说。主张破产是在法院的 主持、监督下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共同进 行的财产特别清算程序,其性质为非诉事件。
①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 常运转的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最终有序、 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破产法是要做到的是,对全体债权人公 平有序地清偿。为债权人提供了免受多重诉 累、一体解决债务清偿纠纷的机会,并给予 那些诚信而不幸经营失败的债务人在符合法 定条件下,豁免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能偿 还的债务的途径。也为那些事业尚有挽救希 望的债务人提供了通过强制性和解或重整程 序避免破产、再振事业的机会。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
和解与重整制度的法律。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2.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调整作用 (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3)破产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多数债权 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权而发生的冲突。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 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的区别
(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 但拒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破产程序中的债 务人无清偿能力,不可能对所有债权人履行全部义 务,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在外国,“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 “bankurup”,意思是“砸破了的工作台”。
狭义的破产法律制度: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法律制度:将清算以外的各 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 解制度也视为其组成部分。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民事执行只有到期债权人取得生效司法 裁判或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后才可提起,破 产程序中,未到期和未取得生效裁判的债权 人同样可以公平受偿。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民事执行涉及的标的既包括对财产的执 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破产程序的 执行对象仅限于财产,只能够表现为或折算 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如何确定债务人是否丧失清偿能力,达 到破产界限,在各国破产立法上,主要有两 种具体规定方式: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
列举主义:在法律中列举规定若干种表 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影响债务人清偿 能力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行为。凡实施 行为之一者便认定发生了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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