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修改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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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法条整理

破产法-法条整理

破产法第一章基本情况一、基础触发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目的:清理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进行重整。

重整方式: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二、申请1、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申请破产,提交破产申请书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事实和理由及其他。

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受理后,债务人还应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会计报告、职工安臵预案、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情况。

三、破产申请受理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

2、裁定受理,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

3、通知和公告内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③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④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⑦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4、债务人义务期限: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送达日—破产程序终结日内容: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其他:A 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B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资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资产;C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

最新 破产法

最新 破产法
重整程序 和解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程序
破 产 申 请 破 产 申 请 的 受 理 债 权 申 报 债 权 人 会 议
破 产 重 整 破 产 和 解
破 产 终 结 破 产 财 产 的 分 配
破 产 宣 告
清 算 组 组 成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申请 债务人
受理 和解 申债
破产程序总论
破产程序分论
案例一

某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因 为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 申请破产。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 6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 120万元。 3.租借甲的设备,计价 18万元。

4.厂房估价 100万元,已抵押给债权人乙,乙的债权 为 80万元。
5.一张被拒绝承兑的 10万元的汇票。

参考答案:

1.该公司可申请破产,因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须经 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租借的设备,基于取回权由出借人甲取回。


3.已经抵押的厂房,基于别除权由抵押权人乙优先受 偿。
4.破产财产包括:流动资金 60万元;自有设备折价 120万元;抵押权人乙优先受偿后,剩余的 20万元; 票据追索权 10万元及利息。
3.乙工商银行有抵押的债权和无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 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用抵押财产优先清偿,剩余700万 元列入破产债权。 4.建设银行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其500万元债 权可列入破产债权,其在分配后仍未受偿的债权,还可向 被保证人丙公司求偿。 5.丁公司欠该企业的30万元运费可以抵销,抵销后剩余的 120万元,应列入破产债权。
第五节我国现行破产法的一般原则

破产法修改中若干制度的安排

破产法修改中若干制度的安排

义, 即在 法律 中列举 若 干 表 明 债 务 人 丧失 清偿 能力
的具 体 破 产 行 为 , 存 在 这 些 行 为 者 , 认 定 具 备 破 凡 便 产原 因 。另一 种 是 概 括 主义 , 对 破产 原 因作 抽 象 即 的概 括 规 定 , 着 眼 于破 产 发 生 的 一 种 原 因 , 不 是 它 而 具 体 行 为 。现 大 多 数 国 家 采 用 概 括 主 义 , 国 破 产 我
然人 破产 等 问题未 被纳 入 。这类 企业 既 然是 市 场经 济 主体 , 与经 济 活动 , 需 要 破 产 法 的涵 盖 , 应 参 就 也
有权 利享 有平 等 的 国民待遇 。
2 重 新 界 定 破 产 原 因 综 合 标 准
高 经 济 效 益 , 化 社 会 资 源 的 配 置 和 使 用 等 起 到 了 优
融机构 。这意 味 着 破产 不 再 是 国有 企 业 的 “ 利 ” 专 ,
所有 法人 企 业 将 平 等 地 受 到 同一 “ 汰 ” 则 的约 劣 法
了《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行 ) ( 下 简 称 中 试 》以 《 产 法 》 , 用 于 全 民所 有 制 企 业 。19 破 )适 9 1年 通 过 《 民事 诉 讼 法 》 其 第 1 , 9章 规 定 其 他 企 业 法 人 的破 产
口贾丽娟 , 沈晓倩
(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 学院, 山西 太原 00 2 ) 3 04
【 要】 06 摘 20 年8月2 通过的新的《 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志性的

部法律பைடு நூலகம், 既立足 中国国情 , 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 国际惯例 , 对破 产 实体 问题 以及破 产程序

破产法(新)

破产法(新)
二、新中国的破产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 50年代初期,最高人 民法院和司法部曾经对私营企业的破产问题 颁布过一些规范性文件,但后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破产立法进入了 停滞时期。
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企业法 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破产立法工作才进 入了实质性阶段,并于1984年12月正式成 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的破产,仍然没有 规定。
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规则
一、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一般规定
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 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 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 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 是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 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 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 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 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 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 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2)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
同学们好!
春 天 的 问 侯
真 心 祝 福 您
:
福 气 多 多
好 运 连 连
生 活 甜 甜 万 事 圆 圆
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法总论
学习目标
本章内容理论性较强,主 要是为学生学好后面的章节 作铺垫。掌握破产法首先应 研习破产的概念与破产法的 性质和作用,了解我国破产 法的立法状况和一般规则。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破产的 概念、破产法的性质以及我 国破产法的一般立法规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6.11.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说明──1986年11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开会,研究了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稿)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我国缺乏实行破产制度的实践经验,破产法应先试行,并与工业企业法同步或者稍后实施。

因此,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法(试行)》。

并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这样,本法通过后即可扩大试点,工业企业法颁布实施三个月后试行,待试行一个时期之后,根据实践经验再修订施行。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三、有些委员提出,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的整顿,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权监督。

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企业整顿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以上意见,请审议。

4.第四编 破产法1

4.第四编  破产法1

1、不能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 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持续地无法全部进行清偿 的一种客观经济状态。 认定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的要件: 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债务人须是对债权的一般性和持续性的不能清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种客观状态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 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 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 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则实行按债权分类 分组表决的办法,企业破产法对此另作了专 门规定。
7、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
第四编 破产法
一、破产的原因 二、破产的申请主体及管辖 三、破产的程序 四、债权人会议 五、重整与和解 六、破产财产的范围 七、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的原因
(一)概念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 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 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 (二)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 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 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 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法考点归纳

破产法考点归纳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法期末总结

破产法期末总结

破产法期末总结第一章:破产法的概述破产法是指针对经济主体因债务问题无力偿还债务而进行清算和重整的专门法律制度。

破产法的目的是通过对经济主体进行清算或重整,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主体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平衡。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优先原则和实效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破产程序中的各方当事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偏袒任何一方。

优先原则要求有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该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

实效原则要求破产程序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产生实效,以达到债权人的共同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二章:破产程序的特点破产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

清算程序是指将破产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变为现金,以偿还债务的程序。

重整程序是指通过协商或法院的介入,对破产企业进行整合和重建的程序。

破产程序的特点包括强制性、巨大性和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破产程序是被法律强制实施的,经济主体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申请破产。

破产程序的实施会对经济主体及其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产生巨大影响,因此需要高度敏感和慎重对待。

破产程序也要求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以避免对其造成过大的损害。

第三章:破产权利的产生和确定破产权利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而要求破产程序实施的一种权利。

破产权利的产生和确定通常包括债权人主动申请和法院裁定两种方式。

破产权利的产生和确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等。

债券人在申请破产程序时,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并经过法院审理才能确定是否可实施破产程序。

第四章:破产程序的流程和实施破产程序的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和判决、清算或重整和结束等环节。

其中,申请环节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过程;审查和判决环节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理和作出决定的过程;清算或重整环节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或重整的过程;结束环节是指破产程序的最终结束,破产企业根据裁定进行清算或重整的结果。

经济法破产法

经济法破产法

破产费用是法院受理后发生的下述费用: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法院受理后发生的下述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0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出席会议的同一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重整计划通过。
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则重整计划生效。
特殊情况下,也可不需经全部债权组通过,而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按债权性质分组,各组均应表决。
重整计划
二、和解
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请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普通破产债权
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补偿金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人脱离破产困境
财产不够分配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终结发生于以下三种情形:
第四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所欠的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清算程序。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A
E
B
D
C
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新《破产法》重点知识点讲解(一)

新《破产法》重点知识点讲解(一)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适用范围比较旧破产法,此次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统一了适用的法律依据。

旧破产法中,《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民诉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非全民之企业法人。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2)新破产法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特别规定①;(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②。

①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②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二节破产原因一、旧破产法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旧破产法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规定了不同的破产原因。

1、《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原因,仅限于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就是说,如果不是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是因其他原因如政策性亏损等,即使亏损已非常严重,早已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限,也不能被宣告破产①。

破产法修改

破产法修改

破产法修改
近年来,破产事件频繁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
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破产法规。

近日,我国破产法进行了修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故意逃避偿付债务、隐藏
财产等欺诈行为,将予以更加严厉的处罚。

同时,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连续多次失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限制。

二、增加了破产清算程序的灵活度。

在破产清算中,将优先考虑
债务人协商债务重组、通过出售或转让资产进行清偿等非破产清算方式,降低对债务人的冲击。

三、强化了破产程序的公开透明度。

在破产程序中,将加强债权
人的利益保护,提高债务人的透明度,将相关信息公开化,增加财务
监管,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公信。

四、完善了破产保护制度。

在破产程序中,会给予创业者和小微
企业更多的破产保护,提高其反应能力和生存能力,同时也要求债务
人在破产前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

以上是我国近期破产法的主要修改内容,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
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2023年新破产法司法解释重点知识点详

2023年新破产法司法解释重点知识点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旳制定和同意第三节重整计划旳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布第二节变价和分派第三节破产程序旳终止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旳,根据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也许旳,可以根据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旳,合用民事诉讼法旳有关规定。

第五条根据本法开始旳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旳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旳发生法律效力旳破产案件旳判决、裁定,波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旳财产,申请或者祈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旳,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旳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旳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旳合法权益旳,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旳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旳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旳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旳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旳,依法负有清算责任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论现行破产法的修改

论现行破产法的修改

一、问题的提出及目前状况众所周知,摆在我们面前的现行企业破产法,是中国大陆几十年立法史上空前激烈辩论的产物,它充分反映了当时立法机关所能达到的认识水平。

换句话说,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未能采用,而实践证明是应当采用的某些提法,也就是那时在认识上的历史局限性。

例如,在1986年6月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国务院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为所有企业。

人大常委会对此不能接受,最后改为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结果使经常发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破产案件无法可依,各地反应强烈。

面对经济生活的呼声,199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专设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企业法人。

但是民事诉讼法这一章总共只有8条,不足800字,不可能对企业破产问题作出应有的较为详细的规定。

从法学原理上来说,破产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

这样两部分内容很难仅仅用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来包容。

要使非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有法可依,就非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不可。

类似这样的问题,不一而足。

此外,国务院草案11000字,而经人大修改后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有4800字,砍了一大半。

其中有的条文显得太简单、太笼统,不便于执法。

当然,国务院草案也非十全十美。

有些问题,在付诸实践之前,无论国务院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不可能全部考虑到。

而只有经过若干年大面积的实施,才能暴露出破产法的许多不完善之处。

1994年11月17—19日,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联合发起的全国产权流动与破产实务研讨会在北京21世纪饭店举行。

其间,专门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一位副主任作大会发言,介绍破产法的修改工作。

他的发言提供了许多重要信息,引人注目。

但是他反复强调的一个概念却引起了激烈的辩论。

这位官员郑重声明: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是重新起草破产法,而不是修改破产法,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有着原则区别,决不能混为一谈。

破产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3篇)

破产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案件。

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破产费用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体系入手,对破产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法应当公平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公正、公开、透明。

2. 救济原则:破产法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救济机会,使其能够重新开始,避免因破产而导致的资源浪费。

3. 优先原则: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优先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债权。

4. 限制原则:破产法应当限制破产债务人的行为,防止其滥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1. 地域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2. 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破产申请受理。

五、破产管理人的设立与职责1. 设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

2. 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5)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决定;(6)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六、破产财产的确定与处理1. 破产财产的确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2. 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财产的处理包括:(1)破产财产的变现;(2)破产财产的分配;(3)破产财产的追回。

破产法内容总结范文

破产法内容总结范文

破产法内容总结范文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或个人的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破产法的内容进行总结,以便于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制度。

首先,破产法主要内容包括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处置。

破产程序是破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企业或个人在破产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程序,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尽量实现破产债务的清偿。

在破产程序中,主要包括申请破产、破产负责人的任命、破产财产的查封和清算、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处置等程序。

这些程序的顺利进行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法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根据破产程序的要求,将破产企业或个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或转让的过程。

破产财产的处置旨在以最佳方式实现资产价值,尽量偿还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破产财产的处置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和经济的整体利益,合理利用和配置有限资源。

其次,破产法还规定了债务人的责任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和责任。

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破产财产,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破产程序中按照法定程序处理财产,以及尽量偿还债务等。

同时,破产法也规定了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和限制提供了保障。

破产法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也予以重视。

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因此破产法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维护。

同时,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破产法也规定了债权人的优先权和顺序等,确保债权人有序获得应得的权益。

最后,破产法还涉及到破产手续费用、破产律师和破产审判等内容。

破产手续费用是指发起和进行破产程序所需支付的费用。

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破产费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支付,并优先于债务的清偿。

破产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破产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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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又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 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 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破产原因”与“导致债务人破产的原因”不 同。破产原因是基于债务人“破产”的客观经济 状态而由破产法或其他特别法律规定的启动破产 程序的具体法定要件。
民事执行只有到期债权人取得生效司法 裁判或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后才可提起,破 产程序中,未到期和未取得生效裁判的债权 人同样可以公平受偿。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民事执行涉及的标的既包括对财产的执 行,也包括对行为义务的执行;破产程序的 执行对象仅限于财产,只能够表现为或折算 为货币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破产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和实质意 义上的破产法: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1)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专指破产法典。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立法中的调整破 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② 破产法的间接调整作用: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 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它可以进 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生劣汰的竞争机制,利 用破产的压力,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 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 品结构。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民事执行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和债权人主动 行使权力,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禁止破产程序中个 别债权人单独执行或违背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原则而对个别债权人自动履行。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2)民事执行是为保护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目的只为实现债的个别清偿;破产清算是为 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强调清偿在多数债 权人间的公平,实现的是共同执行优先的原 则。
破产法
张雪娥 天津科技大学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一、破产
1.什么是破产?
经济学上的破产,指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发生严
重亏损,财务上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已经到了事业 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
法律上的破产,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
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 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 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广义的破产法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
和解与重整制度的法律。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2.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调整作用 (1)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破产法》第1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如何确定债务人是否丧失清偿能力,达 到破产界限,在各国破产立法上,主要有两 种具体规定方式: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
列举主义:在法律中列举规定若干种表 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影响债务人清偿 能力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行为。凡实施 行为之一者便认定发生了破产原因。
①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 常运转的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最终有序、 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破产法是要做到的是,对全体债权人公 平有序地清偿。为债权人提供了免受多重诉 累、一体解决债务清偿纠纷的机会,并给予 那些诚信而不幸经营失败的债务人在符合法 定条件下,豁免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能偿 还的债务的途径。也为那些事业尚有挽救希 望的债务人提供了通过强制性和解或重整程 序避免破产、再振事业的机会。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在外国,“破产”一词源于意大利语 “bankurup”,意思是“砸破了的工作台”。
狭义的破产法律制度:指破产清算制度;
广义的破产法律制度:将清算以外的各 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 解制度也视为其组成部分。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 破产的法律特征
(1)从对债务的清偿角度看,破产属于概 括的或一般的执行程序。破产则是为全体债 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 行程序。破产执行属于司法程序,必须在法 院的管辖、审理下进行。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2)破产具有对其他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 优先适用效力,以保证能够实现立法之为全 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目的。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特殊程序说。也称特殊事件说。主张 破产程序所涉及的事项与民诉程序和非诉事 件均有不同,其性质应是一种特殊程序,即 在法院主持下,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特别清 算与执行程序。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二)破产法
1. 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
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 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 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3)破产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多数债权 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权而发生的冲突。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3. 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的区别
(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 但拒不履行义务,需要强制执行。破产程序中的债 务人无清偿能力,不可能对所有债权人履行全部义 务,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民事执行仅就债务人与执行标的相关的 财产进行,且执行范围以申请执行者的债权 范围为限;破产程序则是债务人既存的全部 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彻底的清算和执行。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章 破产和破产法
(4)破产案件中无原告、被告之说,债权人、 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的股东 也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4. 破产程序的法律性质 (1)诉讼事件说。主张破产属于诉讼事件。 (2)非诉讼事件说。主张破产是在法院的 主持、监督下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共同进 行的财产特别清算程序,其性质为非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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