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014年年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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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规定,兹定于2014年4月23日至6月15日期间,对我区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
凡2013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我委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
二、年度核验时间安排
网上填报日期:2014年4月23日至6月15日。
现场审核日期:2014年4月28日至6月15日。
三、年度核验内容
(一)检查发行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13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四)为了扶持实体书店的发展,海淀区已出台《海淀区扶持书店行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我委将开展对实体书店的调查评估,请各实体书店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调查问卷,以便纳入我区实体书店扶持体系。
四、核验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2014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五、年度核验程序
(一)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www.137********.com),点击“行政服务大厅”或者“快捷通道--出版物发行企业年度核验”,凭许可证号(全称)登录“出版物发行管理系统”,
(初始密码:123456)在网上填写提交《年度核验表》,待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出纸质报表。
(二)核验单位根据“年度核验内容”要求,写出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将《年度核验表》和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个体户加盖个人名章)后,会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四)经审核,确认年度核验单位网上填报内容与现场提交材料一致,经审核合格,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年度核验戳记。
六、年度核验处理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年度核验戳记,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4.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审批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审批部门注销登记。
七、注意事项
(一)《年度核验表》的填报内容须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内容一致。
(二)在年度核验期间,需做经营项目变更的单位,须在该单位通过本次年度核验之后办理。
(三)各发行单位需做好统计年报工作。
各发行单位需按时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137********.com),填报发行单位相关信息。填报数据需真实有效。
(四)各实体书店须按要求填报附1:实体书店调查问卷及附2:北京阅读季调查问卷,并提供相关材料。
八、要求
按照本通知要求,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材料,准确填写数据。确保年度核验期间填报数据真实可靠,不虚报、瞒报、漏报企业相关信息。
网址www.13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