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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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认证咨询机构于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且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壹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年度方案,年度方案包括上年度本机构所咨询的组织名录、于本机构执业的专、兼职认证咨询人员的咨询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情况、本机构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方案,且办理关联变更事宜: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仍应当取得其所于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第八条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程序:
(壹)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于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提交关联证明材料;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三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壹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办其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以国家认监委的名义,且于委托权限内实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审批。

认证、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苏科政(1997)448号第一条为加速培育高素质的咨询专家队伍,规范咨询专门人才的管理,推动我省咨询业向职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以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咨询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97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咨询”是指:具有法律认定的某种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一方,在采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系统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体系、科学方法、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思维方式,按照市场机制,对客户委托的特定问题或项目,提供智力服务的活动。

其业务内容分为:决策咨询、工程咨询(包括工程项目评估、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等)、技术咨询、管理咨询和其它专业咨询(包括:法律、金融、投资、财会、税务、审计、评估、信息、医疗保健、心理咨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咨询专家”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咨询行业协会,对全省从事上述咨询专业工作的、富有经验的优秀咨询人才,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其职业技能和信誉进行考评与认定后,授予的职业身份和职业信誉称号。

第四条注册咨询专家认证的主要内容是职业道德、学识水平、专业能力、服务业绩和履行职责的效果。

第五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于各类咨询企业、咨询研究机构和从事咨询业务的社会团体的专职、兼职咨询业务人员(含离退休后受聘于上述单位直接从事咨询业务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申请注册认证。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全省注册咨询专家资格认证工作,委托省科技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

协会成立省注册咨询专家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深造诣的咨询专家、咨询企业家组成。

协会秘书处为省认证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委托各省辖市、常熟市科委和省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各单位或本系统在宁各单位的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

第七条凡申请注册咨询专家认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从业于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各咨询单位,并直接从事相关咨询业务;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咨询工作经历,咨询业绩显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3、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业务内容范围内一项或多项咨询业务工作,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问题的能力;4、在咨询业务活动中取得良好的业绩。

CCAA考试-认证通用基础易错知识点

CCAA考试-认证通用基础易错知识点

CCAA考试-认证通用基础易错知识点1.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和合格评定技术1.标准分类;按照内容:技术、管理、工作;按照约束:强制、推荐、指导;按照使用范围:国际、国内、区域、行业;2.检验方法的分类:感官、理化;3.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记录评审、正反面反馈、面谈、观察、测试、审核后评审;4.合格评定工具箱——CASCO,ISO下的合格评定委员会;5.标准对应关系:27067—产品认证;27053—利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指南;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27021—审核认证机构要求;27001—公正性;27002—保密性;27003—投诉申诉;27004—信息公开;27005—使用原则和要求;27007—文件编写指南;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7065—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

6.符合性表示方法:符合性标志和符合性证书;7.误用符合性标志——考虑严重程度及产品是否有危害;8.合格评定报告包括:1.被评审项目名称:2评审依据或要求:3.所进行的确定活动的详细描述,只需要验证时能以相同方式重复活动:4.使用资源的详细描述,以提供结果的可溯源性; 5.对活动结果的详细描述,以使未参与人员验证符合性;9. 认证活动的可能风险:1合格评定的目的:2合格评定中选取,过程中抽样;3合格评定的公正性:4设计的法律法规及利益相关方的其责任问题:被评价的获证组织及其运行环境:6合格评定对客户及其活动的影响:7合格评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8获证客户做出误导性声明:9标志不当使用:10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及期望。

2.合格评定的简述1.供方合格证明是第一方组织自己对自己的证明;2.按照规定要求形成的准则,是明示的需求或期望;3.取样:按照程序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样品的活动;4.复核是针对合格评定对象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喜爱,对合格评定活动的选取与确认活动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5.认证也叫注册;6.承认:对另一人员和机构合格评定结果有效性的认同;7.制度:规则、程序、管理而规定是要求;8.合格评定足够的灵活性,广泛应用;9.证明范围:对象的范围或特性,一般选两个ok;10.我国合格评定机制:统一管理、共同实施、联席会议、年度会议;3.合格评定——认可1.认可机构对合格评定机构的流程:认可申请-资源评估-评审准备-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办公室现场评审和合格评定现场见证评审-评审发现的分析和评审报告-认可的决定和授予-复评和监督-实验空能力验证和其他比对等。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特急国认可联[2002]21号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厅、局):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要求,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已经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2年7月31日之前重新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二○○二年四月二日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认证审核员、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等与认证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相关的咨询服务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国际准则的要求,保证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经营性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3.20•【文号】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施行日期】2001.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3月20日质技监局认发〔20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1995年印发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五年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备案150余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对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起到了一定作用。

随着质量认证的发展,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也迅猛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技监认函〔1995〕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附件: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质量认证咨询市场,维护质量认证咨询活动中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备案登记及其监督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是指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者健全管理体系的机构。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含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具备必要的从事咨询活动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备案登记。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认可联[2002]33号【发布日期】2002-05-29【生效日期】2002-05-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进行重新确认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联[200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有关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落实《办法》中关于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重新登记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凡在2002年5月1日前已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按《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2年7月31日前重新确认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对2002年5月1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重新确认工作中,原则上对注册资本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持股比例的规定不作要求,对目前暂不能达到国家认监委《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26号)(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人员和技术条件,但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予以确认并限期在2003年4月30日前达到《解释》中规定的条件。

对特殊情况,由国家认监委(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外经贸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一)申请重新确认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须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书;2.原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3.验资报告;4.其他与经营范围相关的材料。

QMS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审核知识多选题汇编含答案

QMS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审核知识多选题汇编含答案

QMS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多选题汇编1.为确保组织提供的产品能满足产品的要求,组织应(ad)a.提供为实现产品的符合性所需要的基础设施b.建立办公和生产的自动化系统c.每年更换一部分生产设备d.维修和保养为实现产品的符合性所需要的基础设施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包括(abcd)a.预期的使用性能b.交货期c.售后服务d.产品的安全性3.根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以下是错误的:(bd)a.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b.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可以在2个或2个以上的论证机构或认证培训机构或认证咨询机构执业c.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d.认证人员可以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从事有关的咨询活动4.根据<产品质量法>,以下是错误的:(bc)a.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b.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强制实行所有产品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c.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可以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可以另行重复抽查d.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5.组织应确认的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是(cd)a.关键过程b.经常出现差错的过程c.在产品使用或服务交付后问题才显示的过程d.形成的产品或服务的特性不能由过程结束时的测量、检验来验证是否达到了输出要求6.根据《标准化法》以下是正确的:(bcd)a.《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标准b.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c.《标准化法》明确了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d.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7.根据《计量法》以下是正确的:(abd)a.《计量法》适用于在我中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b.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可以自行检查d.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8.处置不合格品应采用的方式包括(acd)a.返工b.让步使用,无需任何人批准c.报废d.降级使用9.世界遗产公约规定,世界遗产所在地国家必须保证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制度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61号)《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壹条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壹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和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和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关联活动。

国家认可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认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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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志的集中体现 Relevant laws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颁布、2002年修订)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promulgated 1989, amended2002 )
7、《饲料认证管理办法》 Rules for Feed Certification
8、《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Rules for Laboratory Auditors
11
(四)国家立法:体系建设扩展 New laws: Expansion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Inspection Bo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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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文件:体系建设补充 Normative Documents: supplement
22件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22 normative documents, including:
1、《国家认可机构管理办法》 Rules for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颁 布)
Regulations on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i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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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项基本制度的确立 Established systems
1、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管制度the unified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doc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doc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更新时间: [ 2010-01-28 ] 国认可联[2002]21号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经贸委(厅、局):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1号)要求,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已经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2年7月31日之前重新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二○○二年四月二日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认证审核员、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等与认证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称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与认证相关的咨询服务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国际准则的要求,保证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经营性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0•【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

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

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

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

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二、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扩项和分支机构备案问题1.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此前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有效期在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和须经审批扩大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认证咨询机构,按《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CCAA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笔试试卷(基础知识)21

CCAA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笔试试卷(基础知识)21

CCAA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笔试试卷(基础知识)一、单项选择题(从下面各题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并将相应字母填在相应括号内,每题1分,共40分)1、GB/T19001-2008标准中“设计和开发”术语可包括()的设计和开发。

A)产品 B)过程 C)体系 D)以上全部2、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是GB/T19001-2008标准的()。

A)附加条件 B)理论基础 C)中心要求 D)核心内容3、根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一个具备国家注册高级审核员和培训教师资格的人员()。

A)只能受聘于一个认证机构 B)只能受聘于一个认证培训机构 C)只能受聘于一个认证咨询机构D)可以同时被一个认证机构和一个认证培训机构聘用4、组织应按GB/T19001-2008标准中的4.2.3要求进行控制的文件范围是()。

A)组织制订的所有文件 B)组织需用的所有外来文件 C)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 D)组织需要遵照执行的文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包括()。

A)企业中用于检验产品 B)供气锅炉上的压力表 C)用于测量仓库温湿度监测的计量器具D)以上都属强制检定范围6、GB/T19001-2008标准7.2.2条款的要求针对的是()。

A)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 B)供方的评审 C)合同规定要求的评审 D)设计评审7、GB/T2828.1-2003中规定了()三种抽样方案类型。

A)一次、二次、三次 B)一次、二次、四次 C)一次、二次、五次 D)一次、三次、五次8、GB/T19001-2008标准7.5.2要求的“为过程评审和批准规定的准则”可以是()。

A)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作业指导书 B)产品接收准则 C)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程序文件 D)工艺试验规范9、按检验特性值的属性可以分为计量抽样检验和()抽样检验。

A)随机 B)顺序 C)计数 D)序贯10、略11、GB/T19001-2008标准关注的是()。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认证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加强对认证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证人员定义】本办法所称认证人员,是指从事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认证审核、检查、审查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认证培训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认证培训机构,是指从事认证人员知识和能力培训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审核、检查、审查活动,以及对认证人员的培训、考试、注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确认制度、认证人员统一考试制度、认证人员国家注册(认证)制度;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从事认证审核、检查、审查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获得认证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六条【管理职责】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确认制度、认证人员统一考试制度、认证人员国家注册(认证)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人员执业行为以及认证人员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国家认监委的授权,统一实施认证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确认制度、认证人员统一考试制度、认证人员国家注册(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并对其认证执业行为负责。

第二章认证人员培训、考试与注册第七条【认证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确认】协会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认证培训机构培训课程进行确认。

认证人员参加经确认的认证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经培训合格的,协会对其培训经历予以承认。

第八条【执业资格注册】协会按照国家认监委授权授予的认证人员注册资格作为认证人员执业资格。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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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年第61号)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
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的能力评定及使用管理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 ?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

专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有关业务管理活动作为本职工作,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

第八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

在认证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九条? 认证培训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

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培训人员,具备相关认证或认证咨询人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培训机构与认证机构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机构或者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或者认证咨询活动。

第十条? 认证咨询人员应当在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咨询机构执业。

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咨询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咨询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一条? 特殊领域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时,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并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决定聘用执业人员时,应当查验所聘用的执业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归档留存。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聘用关系解除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务合同。

第十三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二)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
(四)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
(五)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
(六)接受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七)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八)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与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九)对所在执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
(十)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人员;
(十一)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及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询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及其执业的机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九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2万元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对被停止执业、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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