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工业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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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保护 的主要对象。发明是 指对产品、方法或其 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 术方案。其中包括产 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 种。
• 产品发明
• 特点:具有标的物。“标的物”是指技术 方案涵盖的对象是具体的,看的见的有形 产品。但技术方案并不因此等于标的物。 • 种类: (1)制造品的发明:生产设备、生活用品 (2)材料发明─┐化学物质:油漆 涂料 │合成物:水泥 玻璃
(二)专利法的作用
1、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 2、有利于打破技术封锁,促进发明创造的 推广应用。 3、有利于加强科研管理和规划。 4、有利于引进外国先进技术。
二、专利法律关系
专利法律关系是指由专利法确认和调整 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一)专利法律关系主体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专利法的 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包 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审批工作 人员、专利受让人和接受专利许可的人以 及专利侵权行为人,等等。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 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 应用的新设计。
• 保护的客体:是某一类产品的具体外观,亦具有概
括性
• 外观设计保护的特点
(1)既保护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内容 (2)排除单纯色彩的保护,除非色彩形成了 图案 (3)必须具有美感效果 (4)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5)保护的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 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所谓职务发明是指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在本职工作中 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 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离休或 调动工作一年以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 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谓“利用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 资金、设备、仪器、原材料以及不向外公开的技 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十章 工业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概念
• 一切因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 • 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
1、发明 ┌─工业产权的外延: 2、实用新型 │ 3、外观设计 │ 4、商标权 知识产权 5、服务标记 (准物权) 6、厂商名称 │ 7、地理标志权 8、禁止不正当竞争 └─ 版权(含邻接权及软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 植物新品种 未公开信息(商业及技术秘密) 发现权
• 新颖性的三种立法体例 1、全世界标准(美国、日本等) 2、本国新颖性标准 3、混合新颖性标准: 在公开发表上是全 世界标准,在公开使用或者其他方法公知 上是本国标准。我国即采此标准。
宽限期(例外)
条件
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如下情况: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上首次展出; 2、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 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 4、在国外展会上的出版物首次展出。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 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主要不同
(1)创造性要求不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和进步)
(2)保护的范围不同:方法、用途、部分产品
不保护
(3)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 (4)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不同(要提交检索
报告)
(5)保护的期限不同
发明的几种形式:
1、组合发明:汽车 (组合之和大于简单相加)带 有电子表的元珠笔(等于要素简单相加) 2、选择发明:(常见化学领域) 3、转用发明:(将降落伞转用于坑道) 4、用途发明:(治疗心脏病的药用于高血压) 5、要素变更的发明: (关系改变:剪草机刀片的角度) (要素替代:手表面由玻璃改为蓝宝石) (要素省略:产品发明省略了零部件,仍保有原功 能)
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专利法发布: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通过。1993年1月1 日起施行。 •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通过。2001年7月1日 起实施 细则有三次修改:2003年2月1日
三、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 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 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 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 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 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 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 利申请文件中。
方法发明
特点:具有过程或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时间的要素 种类:
1、制造产品的方法:机械方法: 如制造机电产品 化学方法: 制药 化工原料 生物方法: 如微生物方法制造的 药品 2、使用产品的方法:操作机器或设备的方法 测量、通讯方法 • 用途发明,指在发现物质的固有性质后,专门利用这种 性质而形成的发明。DDT 65年后才发现并利用其杀 虫。
狭义的专利仅指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 授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 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的特点:
1、政府授予(含登记) 2、无形(区别于无体财产) 3、时间性 4、地域性 5、排它性(独占性) 6、可复制性(实施专利具有重复再现性) 7、公告性(只有通过政府公告其保护范围才生效)
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申请、取得和利用发 明创造专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凡发明创造专利的归属关系、专 利的申请和审批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专 利实施和利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等,都 属于专利法的调整范围。
01年2月1日
01年8月1日
02年2月1日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 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商品(或 者服务)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内 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 WTO《知识产权协议》包括著作权、工业产权、 其他知识产权。 • 著作权包括著作权(作品创作者权)、邻接权 (作品传播者权) •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 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品种
3、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在我国没有经常 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 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 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我国专 利法的规定办理。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经常居所——有居留权 营业所——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 所属国——包括“国籍国”和“居住国” 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 (2)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 (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和TRIPS协议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 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专利时,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办理。
在所有的主体中,专利权人是主要的主 体。专利权人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获 得专利权的人。根据专利法规定,我国的 公民、组织及有关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均 可以成为专利权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 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贡献的人。发明人或 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我国专利法规定,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 明人或设计人。
1、背景:1883年创设、1884年生效,我国于1984年3月19日 加入。 2、巴黎公约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专利独立原则 临时保护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 2、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工业产权)
– – – – – 专利、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 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四、专利申请的原则
• (一)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项发明创造作出 贡献,则为共同发明人,取得的专利权为 共同所有。如果对同一项发明创造有两人 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分别提出申请,专利权 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先权的含义
申请人在某个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 又就相同主题向其他成员国申请的,其申请具有优先地 位。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为6个月。
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以后, 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 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 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约定办 理。
•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发明创造: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 材料、保密的技术资料 • 1、无合同约定——职务发明 • 2、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
2、创造性。又称先进性,是指同申请日以 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 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 特点和进步。 可以概括为:非显而易见性 日本:发明:“轻易(easily)得出发明 时没有 创造性” 实用新型:“非常轻易(very easily) 得出设计时没有创造性”
用高碳钢制作的自行车架
申请日
1、面交的,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 请日; 2、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邮戳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交证明的外, 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 4、电子申请—到达日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 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 广播或者电视等能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 方式。 形式:口头,报告,广播,展览等。
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专利申请人和商标注 册人在申请、取得、使用、转让专利权和 商标权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第一节
一、专利法的概念及作用
专利法
(一)专利法的概念
广义的专利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从法 律意义上讲,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 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即专利权;第二,从技 术发明来说,专利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 造。即具有独占性的专利技术;第三,从 其保护的内容上讲,专利是指记载着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之说明书及其摘要、权 利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 公开的文献。
4、下列各项不属于专利法的保 护对象,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
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除外)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 利益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 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二)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 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的 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 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近似,并不得与他人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见,外观 设计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只有一个,即 必须具备新颖性。
•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 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作出贡献 的人) •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 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 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当某项发明创造为职务性发明创造时, 其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主体为发明人、 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4、合法受让人 即依转让、继承方式取得专利申请权或 专利权的人,包括合作开发中的合作方, 委托开发中的委托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的继承人等。
• 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1、有协议,依协议办 2、无协议,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 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专利法律关系客体
专利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专利法应予确认 和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能够获得专利的发 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应该受 到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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