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黔商发[2013]227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227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 184 号)精神,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权限已下放(委托)各地,为确保下放后的审批和备案工作顺利推进,省商务厅制定了《拍卖企业设立审批流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切实做好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工作。
各地要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合理设置企业(市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恶性竞争,促进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等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要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行业发展规划设置要求,认真审核申请设立的企业,严把准入关。
要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地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年审,及时报告年审情况。
要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勒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及丧失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注销,畅通退出关。
省商务厅对各地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情况。
全国各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概述
2017年各省份发布的关于交易场所管理规范性文件概述据作者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26日,全国共有18个省份已出台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个省份草案代拟稿已发布。
总体来讲,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督管理指引》三个层级,《管理办法》系对交易场所总体、全面的一个规范;《实施细则》一般针对申请设立开业、交易所运营、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细化;《监督管理指引》则是针对交易场所具体某一个业务领域或实际问题。
下面本文重点分析2017年出台的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各省份交易场所管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表从上表可以看出,2017年贵州、新疆、河南3省份已出台关于交易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已发布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草案代拟稿(现处于征求意见阶段),2016年共8个省份出台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二、贵州、新疆、河南、四川四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对比分析2017年共4省份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征求意见稿),均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管理、监督管理这几部分,新疆、四川、贵州三省是将权益类交易平台及商品现货交易(或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一个管理办法中统一规范,河南省是将权益类交易和商品现货交易平台分为两个管理办法分别予以规范。
下面简单对比分析贵州、新疆、河南、四川四省关于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依据所有省份均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贵州省还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新疆省还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由上表可以看出,四省禁止性规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02•【字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办理纳税登记;(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要深化平台整合共享,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六条加快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交易事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拟定,经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上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对与《目录》范围内交易内容重复并正在建设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令停止建设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九条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开展以下工作:(一)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二)负责项目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出具进场交易证明书、立卷归档、档案查询等服务;(三)负责见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和维护现场秩序;(四)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监管通道,记录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五)承担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
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贵阳市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规定(贵阳市政府令第14号,2012年12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7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等19件规章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的场所及其附属的储存区域。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实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建设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56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1〕10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12月21日贵州省用水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水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保障用水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目录(2020年修订)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用水权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水权交易应当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公正有序的原则。
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得挤占城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合理用水。
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
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一、概述交易场所是指为了促进交易和交流而设立的地方或组织,在这里买卖双方可以进行产品、服务或资产的交易。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安全和有序进行,交易场所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围绕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内容包括交易场所的定位、组织结构、管理职责、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二、交易场所的定位交易场所的定位是指明确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确定交易规则和行为标准。
交易场所需要根据不同的交易需求和市场环境来制定适合自身的定位策略,以便更好地满足交易市场的需求。
1. 功能定位交易场所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交易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进行产品、服务或资产的买卖交易。
此外,交易场所还需要提供信息服务、风险管理服务、投资咨询等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2. 服务对象交易场所的服务对象包括各类投资者、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需要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交易规则交易场所需要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费用标准等,以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三、组织结构交易场所的组织结构是指交易场所内部的管理机构和部门设置,包括交易部门、风控部门、信息披露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等。
组织结构的合理设置可以提高交易场所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1. 交易部门交易部门是交易场所的核心部门,负责交易市场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包括交易监管、成交确认、交割结算等工作。
2. 风控部门风控部门负责监测交易市场的风险情况,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并化解各类风险。
3. 信息披露部门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市场主体提供相关信息披露服务,包括市场数据、信息披露规定、市场公告等,保障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4. 技术支持部门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交易场所的信息技术建设和维护,保障交易系统的稳定运行和安全性。
四、管理职责交易场所需要建立明确的管理职责,规范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实现管理层级的有效分工和协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毕府办通〔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1日毕节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加强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贵州省关于研究部署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2〕4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从规范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落实清理整顿要求,既要推进改革创新,又要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持续健康发展。
(一)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对按照先行先试政策和改革创新要求建立的创新型交易场所,要充分发挥其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的引领作用,加强监管,督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对不符合要求、不合规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交易场所,要坚决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整改,维护市场秩序。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
清理整顿工作要充分体现支持和鼓励各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遏制和杜绝脱离实体经济倾向,促进各类交易场所牢固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全面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三)坚持清理整顿与规范发展相结合。
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各类交易场所的长期规范发展。
对保留发展的交易场所,要在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
要建立健全交易场所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推动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农业农村厅代章)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
第四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
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3]2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4
【实施日期】2013.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4日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组建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2〕67号)精神,组建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交易进场登记、评审专家抽取、平台资源安排、秩序管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二)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交易进展、场地设施等信息咨询服务。
(三)协助有关部门核验公共资。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黔财采〔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采〔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直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和创新发展,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规范化、透明化、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23日附件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人管理第三章供应商及商品管理第四章交易规则和流程第五章履约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指全省财政部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多频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当事人是指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第五条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政府主管、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管办分离、统一进场、集中服务、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及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能为:(一)负责土地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发布;负责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管理和见证,对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交易各方主体及有关监督部门提供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督平台;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等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开标、评标现场影音资料的存储和归档。
(三)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进行通报曝光;协助做好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中介组织、评标专家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从业诚信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对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
禁止以任何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从事建筑业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建设工程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州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依法设立的,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机会,有序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易平台,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交易,是指通过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以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以实物商品、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及其他依法规定的交易对象为标的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经依法设立或者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交易标的物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活动。
第三条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行业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具体行使以下职责:(一)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审查和批准商品现货市场的设立、交易场所的管理制度和章程;(三)监督和管理全省商品现货市场的交易行为;(四)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单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进行日常监管,切实做好统计分析、风险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二○一○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含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金阳新区城市建设用地)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商务、工商、农业、城乡规划、城管(城市综合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物价、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商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金阳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经市商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大全五篇]》
《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大全五篇]》第一篇: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xx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xx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一)影剧院、影视录像厅(室)、歌舞厅、卡拉ok厅、游戏室、游乐场、夜总会、文化宫(馆、站)、俱乐部等文化娱乐场所;(二)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溜冰场,营业性的射击场、健身院(室)、武术馆等体育娱乐活动场所;(三)桑拿浴室(豪华浴室)、咖啡馆、酒吧、餐馆、酒店、美容美发厅(室)、茶馆(室)、大中型商场等服务场所;(四)公园、湖泊、风景游览区、开放寺庙、客运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五)有固定设施规模较大的集贸市场、交易市场、专业市场和临时举办大型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六)其他供群众集聚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指导制定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安全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安全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三)检查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隐患或者其他治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四)及时调解处理治安纠纷,依法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交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管理公共场所。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9•【字号】黔国资产权[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国资产权[2006]34号)省有关部门,贵阳市国资委,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各监管企业: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贵州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重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各市、州、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市、州、地经贸委(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市、州、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黔府发〔1990〕8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1990.12.14【实施日期】1990.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1990]85号1990年1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精神产品和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服务活动,属于文化市场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一)各类营业性演出、展览、表演、比赛活动;(二)电影和音像制品发行、放映、销售、租赁活动;(三)图书、报刊和字画经营活动。
(四)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五)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活动;(六)国家鉴定出售的文物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文化市场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文化市场管理要贯彻“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和“健康有益的要支持,无害的要允许,低级庸俗的要抵制,反动淫秽的要取缔”的方针。
第六条全省文化市场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邮政、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和职能分工,共同搞好文化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文化经营活动的规则第七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或个人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向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许可证由省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统一制发。
第八条文化娱乐、音像放映等经营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条件。
较大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场所,必须按规定办理治安管理登记和领证;并建立安全保卫组织或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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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职责。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行业风险处置职责。
第四条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鼓励各类交易场所加入交易场所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一节设立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的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七条新设交易场所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新设交易场所的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的注册资本及货币资本均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二)股东经营管理规范,连续经营满三年,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2家以上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4,且不超过1/2。
第一大股东原则上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备交易场所业务相关的经济、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且拥有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五)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业务制度健全,交易规则、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完善;(六)交易场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应保持一致;(七)交易系统须符合安全、稳定、合规标准,并提交第三方出具的业务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和系统检测报告;(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资本、交易品种、经营范围和可行性报告等事项;(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五)公司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交易系统规划等;(六)经营场所证明;(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由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审查后,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
省管企业(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可由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有关监管部门报书面申请。
省有关监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论证辅导工作。
申请设立含“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必须在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建工作。
申请未获批准的,由省有关监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未经批准,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
第九条交易场所获批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筹建时限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最长续延时间为6个月。
交易场所获批筹建的,申请人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完成筹建工作拟开业的交易场所,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
由省有关监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省有关监管部门下达同意开业决定书。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可重新按上述程序申请开业,整改6个月后仍未达到开业标准的,由省有关监管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设立。
第十条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报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变更第十一条交易场所下列事项,须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有关监管部门同意:(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范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二)新增交易品种;(三)变更交易模式;(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五)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交易场所合并或分立;(七)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的地址变更;(八)其他可能对交易场所运营及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下列事项,须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有关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一)修改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二)中止、取消交易品种;(三)重大对外投资;(四)资金监管协议;(五)应急处置预案;(六)其他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三节终止第十三条交易场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并按规定在媒体公告。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经出资人(股东会)同意后,报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
清算结束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四条交易场所终止经营但仍存续的,应办理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交易场所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产品,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产品;(二)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
以上金融产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三)不得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挂牌交易,不得将权益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同一发行人基于不同的资金用途、基础资产而发行的多期产品,每期产品投资人累计持有人数控制在200以内的不视为变相拆分;(四)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五)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六)现货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开展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交易;(七)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八)不得挪用或变相挪用投资者资金;(九)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误导;(十)交易场所名称与上线品种要名实相符,不得随意变更;(十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依法合规的交易规则,应对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交易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向贵州省人民政府申请设立。
第十八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第十九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向省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一)可能影响产品到期兑付的重大风险事件;(二)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三)交易场所重大财务支出或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经营风险的;(四)涉及重大诉讼,对交易场所正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纠纷。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要求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
交易场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通过省登记结算机构逐步实现投资者统一登记、资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交易系统及管理制度应符合透明、公开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利益,或为侵害投资者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开展经营活动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管理,防范其发生代客交易、诱骗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开展经营活动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发生上述行为的,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上报省有关监管部门。
交易场所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交易场所应当保证交易系统运行的安全、合规、稳定和高效,保证投资者信息、交易信息及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满足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并能够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提供数据信息。
交易场所不得委托有不良记录的系统开发商开发交易系统。
第二十五条交易场所对登记、交易、结算、交割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六条交易场所应根据业务规模以自有资金提取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用于处置风险,补偿由于交易场所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