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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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答题要点:
第一,经济法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是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键。
第二,如从国家调节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所负担的历史使命来看,则国家调节实际上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是现代国家在履行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调节职能。由是观之,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实质乃是一种社会性法,是关于社会调节之法。
2.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㈠经济法原则有各种类型:基本原则与局部原则;普遍原则与特有原则。
㈡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
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和确立依据:⑴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①、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②、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③、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
④、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
⑤、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和模式;⑥、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和某些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⑵经济法原则的确立依据(法的调整原则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⑴、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经济法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①、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②、开发利用资源,应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控制其规模和速度;③、关注与经济相关的其他社会效益(环境影响)。⑵、兼顾各方经济利益。①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②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
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虽然各有具体要求,但二者是密切联系的。二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各国国情不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有各自的一些特殊性。但各国的特有原则只是普遍性原则在各国的具体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仍然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其特殊性在于:要特别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
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
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
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
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
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
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4. 试述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一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
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
调节
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
三国家的能动反应
(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
5、试述企业法、公司法的法律属性。
6、试述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答:㈠⑴定义: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
段之一。(2)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①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是国家经济管
理职能转变的需要。
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及作用:(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3)
宏观控制的地位:是国家间接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高层次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愈发达的国家愈加重视宏观控制法,并使之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4)宏观控制法的作用:具体包括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具体目标为:经济增长,
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
㈢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内容的构成。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
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①宏观调控关系是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管理,金融管理,产业政
策管理,计划,社会分配,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等为宏观调控关
系的主要内容.②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特定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实施规制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因处理不完全竞争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自然垄断而形
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信息偏在而形成的规制关系.(3)经济
法调整的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最终反映
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同
质和密不可分性.。⑷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是经济法实施的内容。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等领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
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㈣只有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使之正确地运用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
调控国民经济整体,实现产业,区域,阶层利益与发展的平衡,协调.通过引导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趋于理性,直接使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得以最大限度实现. 经济法才能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
所以说,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
7、试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
构成要件.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
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
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
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
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
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着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
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
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
8、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⑴,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⑵,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