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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一、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重处罚;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三、爆炸罪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盗窃罪论处;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讲、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 ..\资料库\今日说法-杭州保时捷撞人 案.f4v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是公私财 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 因此,本罪主要适用于公路和水上交通肇事,但 也不排除铁路和空中交通肇事. (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本罪的司法认定
1 、罪与非罪 本章大多数是危险犯,只要实施
了法律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构 成犯罪,并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1)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的区分 2)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 的区分.
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罪名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1 、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本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二)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交通肇事与一般交通事故的区
分;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交通肇事 罪必须是致人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 交通肇事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的区分 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 必要分清造成事故的原因,以正确定罪量刑. ..\资料库\[今日说法]郑州奥迪车碾轧事件解 密(2010-10-31)路一鸣主持.f4v
财产的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 否造成严重后果) →作为、不作为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论课件(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
[案情]1998年4月25日晚,韩某酒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去 王某家,路经本市中山大道与建设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处,韩 某因神智不太清醒,且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对面散步的 张某撞倒,韩某吓呆了,没有下车即匆忙逃离现场.事有凑巧, 几分钟后,孙某骑摩托车路经此处.孙某晚上也喝了不少酒, 且光线较暗,车速较快,孙某未发现躺在路边的张某,从张某 身上辗过.孙某觉察到有些不对劲,下车察看,发现地上躺着 一个人,用手一摸,张某已气绝身亡.孙某惊恐万分,将张某的 尸体拖入路边草丛后骑车回家.但孙某思前想后,最终投案 自首.交警队经勘验鉴定,发现在孙某之前,张某已被撞过,但 由于间隔时间短等原因,不能辨认究竟是谁将张某撞死. [问题] 韩某和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四、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概念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Hale Waihona Puke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7.
[案情]1999年7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刘某为逃避交纳过桥费, 驾驶解放牌卡车绕道而行,遇见交通局路政大队执勤人员示 意其停车,刘驾车强行冲过,执勤人员陈某等三人遂乘一辆 三轮摩托车追赶.刘某沿路曲线行驶,占道逼车,致使摩托车 翻下路基熄火,刘某驾车逃跑.后面有一辆张某驾驶的路政 大队的面包车赶到,继续追赶,追至前方十米路口时,张某继 续鸣号并打左转向灯,示意超车.当面包车与大卡车车厢前 部齐平时,刘某又左打方向盘占道逼车,致张某驾驶的面包 车与路旁树木相撞,张某当场死亡,车上二人受轻伤,面包车 严重损坏. [问题] 刘某驾车故意挤占车道阻止追赶车辆,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讲义(45页)

危害公共安全罪讲义(45页)
•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内 容,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多数”难以 用具体的数字表述,但行为应当使较多的 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 到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 2.客观方面:(1)行为。大多数是作 为,也有不作为;(2)结果。包括危 险犯和结果犯两种形态,即足以危害 公共安全和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 后果两种情况。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 致人死亡罪
•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 亡罪
• 2008年真题(多项选择题):甲曾向乙借款 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 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 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 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 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 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犯罪; • (5)出于盗窃目的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构成这三种犯罪或者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6)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同。
• 2006年真题(单项选择题):甲盗割正在 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 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B.破坏交通设施罪 •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
• 3.犯罪主体有的是一般主体,有的是 特殊主体。
• (1)第128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非法出租、 出借枪支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这两类人员构成犯罪的条 件不一样;
• (2)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 枪的人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危险方法的含义。

危险方法是指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进行行为,例如,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实施破坏、纵火、放毒等行为,或者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危害的对象正是这些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一旦发生此类罪行,其社会危害性是非常严重的,需要依法予以严惩。

在我国刑法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我国对这类行为是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是非常严重的。

由于其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
重大损害,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而且,这类行为往往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其危害性更是不可小觑。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严惩此类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的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它严重影响社会秩
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21章:危害公共安全罪8.29
3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b、从实施犯罪的环境条件看,其危 害结果是否能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c、犯罪对象的具体状况、行为主体 的动机 2.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 安全的行为 (过失)结果犯、(故意)危险犯
3. 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4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刑罚 最高法定刑:死刑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21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 危险犯、作为与不作为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例:甲为杀害乙,将砒霜投放到单 位食堂的饭菜内,甲的行为(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故意杀人罪 C.不构成犯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杀人罪
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 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比较
30
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甲家一只箱子和若干财物被盗,箱子 在附近的公共垃圾桶中被找到,里面的东 西原封未动。甲认为是窃贼所藏,日后必 来取。遂产生报复窃贼的念头。把箱中物 品取出,装入一拉发的爆炸雷管,放于原 处。后一清洁工清除垃圾时发现箱子,打 开时爆炸,人死。甲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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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学 — 分 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9-1款)
(一)概念和构成(危险犯)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燃料的 犯罪 特征:对象范围 重点罪名: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刑法各论PPT 第二编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各论PPT 第二编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五、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 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 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 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 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 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身 体动作的心理态度。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置放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 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 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 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七、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三、主观要件 本章罪的主观要件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有些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是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以危险方法。

所谓危险方法,是指那些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破坏电力、气体、石油、化学、核设施,破坏水利设施、公共设施等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爆炸、火灾、水灾等严重后果,因此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之一。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企图阶段。

这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爆炸、火灾、水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从而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还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必须是以实施危险行为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依然置公共安全于不顾,这种行为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容忍。

只有加大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惩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的实际危害后果、明显的主观恶意。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容忍。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破坏、破坏或阻碍公共设施、交通工具、重要建筑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公众的安全和利益,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危害。

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罪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风险。

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水电站等是社会运转的重要支撑,如果这些设施被人为破坏,会导致交通瘫痪、停电、停水等严重后果。

这不仅会导致公众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还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比如,破坏交通设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破坏水库可能导致洪水爆发,破坏火车轨道可能导致列车脱轨等,这些都会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

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的影响。

公共设施的破坏不仅给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还会对社会的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挑战。

比如,破坏交通设施会导致交通拥堵,影响人们的出行和物流运输;破坏能源设施会导致能源供应不足,影响工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破坏重要建筑物会给政府的正常运作和社会的稳定带来风险。

这些后果将导致社会不安定,经济受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再次,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对社会规则和法治的严重挑战。

构成这一罪行的行为,通常都是故意的,具有破坏和危害的动机。

这种行为丧失了人们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尊重和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这不仅触犯了道德底线,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社会的发展不能离开法治,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法治的挑战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挑战,对社会和谐的挑战。

最后,危害公共安全罪给犯罪者自身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这将给犯罪者的生活和前途带来严重影响,甚至是无法挽回的结果。

在破坏公共安全的背后隐藏着对人类基本道德的丧失,这将导致犯罪者在道义和社会伦理上受到社会的排斥和唾弃。

总结起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公众生活、社会稳定、社会规则和犯罪者自身都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要加强对这一类罪行的打击和预防,加强公共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第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2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区 别
过失爆炸罪
过 失
引起严重后果
已满16周岁 已满16周岁 16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爆 炸 袭 警 案
讨论案例:2000年 讨论案例:2000年6月,行走在吉林省吉林市黄松甸子镇一乡间公路上 的村民丁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当他顺着声音来到山脚时, 的村民丁某突然听到一声巨响,当他顺着声音来到山脚时,发现了躺在地 上的本镇派出所民警许斌和治安员刘洪斌,两人被严重炸伤, 上的本镇派出所民警许斌和治安员刘洪斌,两人被严重炸伤,许斌的神志 还清醒,对丁某说: 丁大哥快去报警,到医院找人给我们治伤。 那么, 还清醒,对丁某说:“丁大哥快去报警,到医院找人给我们治伤。”那么, 爆炸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正在镇派出所值班的许斌和刘洪斌接到电话, 爆炸是如何发生的呢?原来,正在镇派出所值班的许斌和刘洪斌接到电话, 一个自称陈文利的人说在南顶子四社的一个小卖部, 一个自称陈文利的人说在南顶子四社的一个小卖部,被两个买货不给钱的 人韟了, 不在所枠, 人韟了, 民警出现 。接到电话 , 警 不在所枠,许斌 刘洪 南顶子村出警。 斌 一柍 , 南顶子村出警。爆炸案发生的公路是枻接镇派出 路。 所 南顶子村的 路。到了南顶子村 , 发现 何 , 案, 的路上, 响了……吉林市公安 枱 人报了 案, 在两人 的路上,炸 响了 吉林市公安 发现了6 警枵 现 :在爆炸现 一 发现了6个炸 , , 枈 在 “ ”炸 还发现了 , 着 ,找到了 爆 的地 , 枠 到黄松甸子来的 , 到南顶子 来的 , 爆 和 的 , 爆的时间和地 。在 现 ,还找到了 爆 的一 和两 自 的 枈炸 。 , 案 如何 ?
第 二 节

什么情况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什么情况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什么情况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十三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二、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侵犯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这样的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少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本罪犯罪客体的突出表现。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的危害不限于特定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广泛性和严重性往往是人们难以预料和控制的。

这是由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

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害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是危险犯,即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只要行为造成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既遂,如果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就构成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院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罪过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具体而言,有些罪只能是由故意构成,有些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故意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等行为。

客体问题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也是本类罪的核心问题。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意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无法控制。

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或侵犯目标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是否产生实际的严重后果为依据,而是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即看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来具体认定。

刑法分则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事发时开宝马车的少年是李双江与梦鸽的儿子。而在网上,有人 曝出这辆车原本是梦鸽的白色宝马,后花费27万元改装而成。 • 同时,有网友称,牌照为“晋O00888”的奥迪车系山西省国税局 所有,司机系山西一公司老总之子。 • 除了备受质疑的奥迪车3年违章36次未处理外,网友还曝出,这 辆宝马车自今年1月至今,也有32起违章未接受处罚。记者从有 关渠道证实,在北京市交通违法查询网上,1996年出生、车主 “李天一”的名下确有32起违章未处理。 • 由于事件中的打人者态度嚣张,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针 对铺天盖地的网络传言,山西省国税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声 明称:“晋O00888车牌在2004年8月前为山西省国税局机关使 用;2004年8月,该车牌已上交山西省交警部门,山西省国税局 不再使用,此事件与我局无关。” • 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表示,此车牌虽属该局所有,但挂该 牌的车辆是一辆吉普车,并且一直停在该局院内。奥迪可能为套 牌车。 • 李双江始终不接电话 • 今天早上,记者拨打李双江和他妻子梦鸽的电话,连续几次李双 江的电话都无人接听,发去短信也久久没有回音。 • 拨打梦鸽的电话先是被挂断,紧接着再次拨打,梦鸽终于接听了, 听到是记者并没马上挂电话,显然有心理准备,但仍然拒绝采访, 只是说自己现在在香港,不方便谈这个事情,谢谢关心。
• 思考:整个事件当然是引发了众怒,但 是,这个未成年的行凶者能不能承担责 任?
• 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二、构成要件 • (一)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指航空、 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 •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 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 (二)客观方面 • 1、有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思 考
某甲见村庄附近的灌溉专用线路暂未使用, 便于某日晚偷割该输电线500米(价值1000 元),次日卖给非法收购者,得款500多元。 某甲的行为不应该以( )处理。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D、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ACD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六、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理解本罪注意的问题: 1、电力设备:指水力发电设备、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 设备、核能发电设备等供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包括上述设 备必需的建筑物。 2、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包括(1)处于运行、应急等使 用中的电力设备;(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 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3)已经交付使 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1)尚未安装完毕的电 力设备;(2)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 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课后思考


案例:被告人陈某、张某系某纺纱厂职工。某日晚, 两人携包去偷车间里的棉纱。陈某翻窗进入车间, 张某在外接应。陈某向外递出8筒棉纱后告诉张某 说没有了,张某就让陈某再找找,并递给陈某一盒 火柴。陈某划着火柴贴近地面寻找棉纱,不小心燃 着了地上的棉絮,陈某便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一 些火星,这时张某在窗外催促陈某说来人了,快点 走。陈某慌忙爬窗逃走。结果,陈某没踩灭的火星 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 失达一百多万元。 问: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 理由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提示与讨论]
火势蔓延,若不及时扑救必然殃及西邻,宋某 对此明知其必然而不顾,足见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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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放火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⑷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 罪处罚。
3、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 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 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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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坏特殊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⑴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①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 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于自信的失火罪 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常难 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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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 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 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 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损失6000 余万元。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故意违反护林防火规定, 点火烧稻茬,引起火灾,应定放火罪。第二种意 见认为,张某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是 故意的,但他故意烧的是稻田里的稻茬,对于引 起火灾、烧毁山林,他当时是没有预见的(或虽已 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他所不 希望的,所以应定失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破坏交通 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 坏危险的行为。 所谓“足以”,是指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际上 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结果,只要对交通工具 的破坏达到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状 态,即使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构成本罪的 既遂。因此,这里的危险状况是需要经过法官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判断的具体的危害公共 安全的危险。 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主要从两 个方面入手: 一是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二是看破 坏的方法和部位。
中国刑法学 (各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 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 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 征: (一) 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 刑法通说认为是不特定或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注意:对于出于故意的来说,必须注意,有的故 意的内容就是危害公共安全,即直接故意的犯 罪,有些故意的内容是指向特定的对象,但是, 是足以危害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时,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 罪认定,并不是客观归罪,因为该种情况下行 为人的行为虽然是指向特定的对象,是直接故 意,但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后果则是持有 放任的故意,这一后果是在其认识之中的,属 于间接故意,所以,不要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 意与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作为同一内容,更不 能认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观上必须具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
少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即使指 向特定的对象,但同时也对公共安全构 成巨大的威胁,如盗窃、抢夺、抢劫枪 支、弹药、爆炸物,虽然是以枪支、弹 药、爆炸物为对象,但枪支、弹药、爆 炸物一但流散在社会上,就对公共安全 构成威胁,也即构成侵犯不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课堂笔记:2012年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1、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下页)2、客观方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3、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公共安全不特定: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范围无法预料多数人:相对于少数人而言,没有一个准确数字,并不是3个以上就是多数。

判断标准:行为的危险范围是否涉及“公众”(三)种类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5、重大安全事故犯罪重点掌握一、罪名放火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枪支犯罪二、理论危险犯竞合关系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构成要件(一)客体公共安全;放火烧毁自己或者家庭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二)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放火罪与失火罪的转化(三)主体注意:14周岁-16周岁(四)主观方面故意。

动机不影响犯罪。

客观阻却问题燃烧自己的财物或者自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被害人承诺燃烧自己的财物,行为人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放火罪的认定(一)着手开始点火时(二)既遂放火罪的既遂:“独立燃烧说”目的物燃烧且能够独立燃烧,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成立既遂。

为何是独立燃烧:我国与日本的房屋结构(二)与故意杀人罪1、以放火方法杀特定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1)没有危及:故意杀人罪(2)危及: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犯思考:应当如何处理?2、为了危害公共安全放火定放火罪决水罪(一)客观方面:作为:破坏水闸、堵塞水道、决溃堤坝等不作为:不开闸放洪等(二)主体一般主体爆炸罪犯罪构成(一)客观方面爆炸装置场所:人或者物集中的公众场所、交通路线、财物堆放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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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会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

,顾名思义,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那么,究竟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又有哪些呢?下面,请您随我们来看看具体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

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二、犯罪构成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

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

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凡达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律师关于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解答,从上面内容可知,想要细致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除了要妥善把握该罪的概念外,还要牢牢把握好该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一个概括性罪名,确定该罪行为还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什么是物理安全什么是物理安全物理安全主要是指通过物理隔离实现网络安全新世纪的第一缕曙光,开启了信息化时代人类文明的新纪元。

Internet正在越来越多地融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一方面,网络应用越来越深地渗透到政府、金融、国防等关键领域;另一方面,网络用户成分越来越多样化,出于各种目的的网络入侵和攻击越来越频繁。

安全保障能力是新世纪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经济竞争实力和生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夸张地说,它在下个世纪里完全可以与核武器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相提并论。

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全方位地危及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国家处于信息战和高度经济风险的威胁之中。

网络面临的安全威胁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对网络数据的威胁; 二是对网络设备的威胁。

这些威胁可能来源于各种因素:外部和内?a href='/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钡亩褚夤セ鳎堑缱由涛瘛⒄贤こ痰人忱⒄沟淖畲笳习?我国的安全官员认为:没有与网络连接,网络安全威胁便受到限制。

国家保密局2000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二章保密制度第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许多机构要求有效地保障机密数据,防止通过内部环境与外界敌对环境之间的物理联系而遭受网络侵袭。

物理安全包括哪些内容物理安全涉及在物理层面上保护企业资源和敏感信息所遭遇的威胁、所可能存在的缺陷和所采取的相应对策。

企业资源包括员工及其赖以工作的设施、数据、设备、支持系统、介质等掌握这部分知识需要了解有关选择、设计和配置工作场所应该注意的事项;保护设施免遭非法入侵的方法;保护设备和信息免遭盗窃的方法;保护员工、设施及其资源免遭环境和意外伤害的手段。

物理安全分类物理安全一般分为三类: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介质安全。

环境安全1 .机房与设施安全要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必须保证系统实体有一个安全的环境条件。

这个安全环境就是指机房及其设施,它是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基本环境,包括机房环境条件、机房安全等级、机房场地的环境选择、机房的建造、机房的装修和计算机的安全防护等。

对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如区域保护和灾难保护等在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A/T390-200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通用技术要求》、GB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等标准中有详细的描述。

2.环境与人员安全环境与人员安全通常是指防火、防水、防震、防振动冲击、防电源掉电、防温度湿度冲击、防盗以及防物理、化学和生物灾害等,是针对环境的物理灾害和人为蓄意破环而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策。

3.防其他自然灾害防其他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湿度、洁净度、腐蚀、虫害、振动与冲击、噪音、电气干扰、地震、雷击等。

通常,当相对湿度低于40%时,被认为是干燥的;当相对湿度高于80%时,则被认为是潮湿的。

过高或过低的相对湿度,对计算机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均有不利影响;洁净度主要是指空气中灰尘量和有害气体含量,它也是影响计算机可靠性和安全性的一个重要因素;计算机中的金属部分,如集成电路引脚、适配器以及各种电缆连接器、插头、接头等都会因受到腐蚀作用而损坏,包括化学物质的直接腐蚀或氧化、空气腐蚀或氧化、电解液腐蚀等。

鼠虫害也是造成设备故障的因素之一,窜入机房内的鼠虫会咬坏电缆,严重的会引起电源短路。

据日本IECC对国内2000个用户的调查,在计算机事故中,有10%是鼠虫害造成的;振动、冲击也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干扰是由非预料之中的、不需要的或随机的电场、磁场、无线电信号或声音信号等造成的影响。

干扰的来源有三个方面:噪音干扰、电气干扰和电磁干扰。

大多数地震对计算机设施造成的损失是房屋倒塌和设备损坏,除此之外,还有人身安全威胁,应建立防灾组织和规章制度,保证地震发生后能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雷电损坏计算机设备也相当普遍,据报道,1983年美国很多计算机和通信设备遭到雷击损害,1985年一次雷电竟使美国一栋大楼15层内的计算机全部损坏。

我国某气象中心从日本引进的M-170、160大型机两次受到雷击。

1986年7月19日,太原某厂PDP-11/73计算机被雷击损坏。

铁道部成都铁路局引进的V AX-11机,1985年7月因雷击损坏了主机1台、终端5台。

沈阳铁路局1986年4月9日因雷击损坏微机3台。

在国内外,类似事件已发生多起,因此为保障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避免遭到来自雷电的袭击,计算机安全机房应设置避雷针,并应以深埋地下且与大地良好相通的金属板作为接地点,避雷针的引线则应采用粗大的紫铜条,或者使整个建筑的钢筋自地基以下焊接连成钢筋网作为大地,与避雷针相连。

设备安全设备安全主要包括计算机设备的防盗、防毁、防电磁泄漏发射、抗电磁干扰及电源保护等。

1. 防盗和防毁当计算机系统或设备被盗、被毁时,除了设备本身丢失或毁损带来的损失外,更多的损失则是失去了有价值的程序和数据。

因此,防盗、防毁是计算机防护的一个重要内容。

通常采取的防盗、防毁措施主要有:设置报警器在机房周围空间放置侵入报警器,侵入报警的形式主要有光电、微波、红外线和超声波;锁定装置在计算机设备中,特别是在个人计算机中设置锁定装置,以防犯罪盗窃;计算机保险在计算机系统受到侵犯后,可以得到损失的经济补偿,但是无法补偿失去的程序和数据,为此应设置一定的保险装置;列出清单或绘出位置图最基本的防盗安全措施是列出设备的详细清单,并绘出其位置图。

2.防止电磁泄漏发射抑制计算机中信息泄漏的技术途径有两种:一是电子隐蔽技术,二是物理抑制技术。

电子隐蔽技术主要是用干扰、调频等技术来掩饰计算机的工作状态和保护信息;物理抑制技术则是抑制一切有用信息的外泄。

物理抑制技术可分为包容法和抑源法。

包容法主要是对辐射源进行屏蔽,以阻止电磁波的外泄传播。

抑源法就是从线路和元器件入手,从根本上阻止计算机系统向外辐射电磁波,消除产生较强电磁波的根源。

3. 防电磁干扰电磁干扰是指当电子设备辐射出的能量超过一定程度时,就会干扰设备本身以及周围的其他电子设备的现象。

计算机与各种电子设备和广播、电视、雷达等无线设备及电子仪器等都会发出电磁干扰信号,计算机要在这样复杂的电磁干扰环境中工作,其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实际使用中需要了解和考虑计算机的抗电磁干扰问题,即电磁兼容性问题。

介质安全介质安全包括媒体本身的安全及媒体数据的安全。

对媒体本身的安全保护指防盗、防毁、防霉等,对媒体数据的安全保护是指防止记录的信息不被非法窃取、篡改、破坏或使用。

1.介质的分类对介质进行分类,是为了对那些必须保护的记录提供足够的保护,而对那些不重要的记录不提供过保护。

计算机系统的记录按其重要性和机密程度,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一类记录关键性记录这类记录对设备的功能来说是最重要的、不可替换的,是火灾或其他灾害后立即需要,但又不能再复制的那些记录,如关键性程序、主记录、设备分配图表及加密算法和密钥等密级很高的记录。

(2)二类记录重要记录这类记录对设备的功能来说很重要,可以在不影响系统最主要功能的情况下进行复制,但比较困难和昂贵,如某些程序、存储及输入、输出数据等均属于此类。

(3)三类记录有用记录这类记录的丢失可能引起极大不便,但可以很快复制,已留有拷贝的程序就属于此类。

(4)四类记录不重要记录这类记录在系统调试和维护中很少应用。

各类记录应加以明显的分类标志,可以在封装上以鲜艳的颜色编码表示,也可以作磁记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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