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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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一、规划概况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是根据三峡工程初期运用以来的河道演变情况、演变趋势、来水来沙情况,充分考虑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与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研究提出规划期长江中下游干流河段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规划,年度采砂总量控制及禁采期。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范围为长江中下游干流宜昌至河口长约1893km的河段。
(1)禁采区规划
禁采区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区域,是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环境保护、拟建、在建或已建工程以及一些重要设施有直接影响的河段或水域。
在禁采区内除防洪抢险、堤防加固、填塘固基等特殊情况外严禁各种采砂活动。
(2)可采区规划
推荐的规划方案为:规划46个可采区,其中湖北省13个可采区,江西省4个可采区,安徽省18个可采区,江苏省7个可采区,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规划采区4个。
其中大石坝特殊可采区位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成德州特殊可采区和新沟特殊可采区分别位于安徽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缓冲区范围。
(3)采砂作业方式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开采方式主要以大型吸沙船为主,规划典型采砂船的功率为1000KW。
对于离主航道较远,对航运影响较小的一般采区,大致按每800m长度布置一艘采砂船;对于离主航道较近,或位于船舶锚地附近水域,或离珍稀水生动物保护区较近和处于鱼类洄游通道附近的采区,应适当减少采砂船的数量。
(4)禁采期
长江洪水峰高量大,6~9月是长江防汛的关键时期,江阴以上禁采期为主汛期7~8月及超警戒水位期,江阴以下河段禁采期则为主汛期7~8月及潮位大于警戒潮位的情况。
另外,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内4~6月是四大家鱼的主要产卵期,为尽量减小对四大家鱼产卵繁殖的影响。
对处于长江中游四大家鱼产卵场范围的各采区4~6月禁止采砂。
二、环境现状
(1)水环境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河段共划分96个一级区,其中保护区15个,保留区36个,开发利用区36个,缓冲区9个。
根据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对长江中下游干流主要站点的监测结果编制的《长江水资源质量公报》,长江中下游干流的武汉、九江、马鞍山、南京、上海等大城市江段的水质较差,多数达不到水功能区规定的水质类别要求,特别是汛期,超标项目主要是粪大肠菌群、石油类、铅等;其它江段水质较好,有的能稳定在Ⅱ~Ⅲ类水,近年来水质状况无明显变化。
目前,长江中下游干流的水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城市河段的近岸水域水质污染与饮用水源水质污染。
城镇江段的取水口与排污口分布犬牙交错,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江段,已对取水口水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污废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多沉积在城镇江段的底泥中。
(2)水生态
在长江中游干流,以及清江、洞庭湖水系、汉江、鄱阳湖水系等水体中栖息的鱼类有25科217种,属国家一级保护的有白鱀豚、白鲟和中华鲟,二级保护的有江豚和胭脂鱼。
规划范围内分布有一定规模的“四大家鱼”产卵场有大小11处,有4处省级自然保护区和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环境影响评价
(1)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本规划符合《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及流域其它规划在规划河段的规划目标与任务要求;在规划中充分考虑了水环境与水生态要求,与河段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较好的协调性;同时,适当开采江砂满足沿江地方经济发展对江砂资源的需求,对沿江经济建设具有促进作用,与沿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相协调。
(2)对水环境的影响
采砂作业将引起采砂江段局部水体的悬浮物浓度增加,影响水体的感观性状;同时,江砂在开采过程中由于泥沙中吸附的重金属解吸,也可能造成重金属的二次污染;另外,采砂船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也将造成采砂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水质污染。
本规划中的采砂对水环境的影响应重点注意采砂船只的石油类污染,其它如悬浮物增高等影响基本不降低采砂江段的水功能区类别。
但应注意采砂活动对采砂点下游1km范围内有取水要求的江段水质产生的不利影响。
另外,有少数规划采区位于城区江段,可能对上述城市饮用水取水口
水质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对水生态的影响
1)对水生生境的影响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的46个可采区中有23个在洲滩附近,多为主河道迎冲部位以及江心洲滩。
采砂除直接破坏栖息的生态环境外,还由于短时间内江砂得不到补给,造成采砂范围附近水流和河床底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也将给鱼类等水生生物的栖息和繁衍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2)对珍稀水生动物的影响
长江中下游干流分布的珍稀水生动物主要有白鱀豚、江豚、白鲟、中华鲟和胭脂鱼。
除大石坝、成德洲和新沟3个特殊可采区在保护区内,其采砂作业将对栖息在保护区范围的白鱀豚、江豚、中华鲟、胭脂鱼等产生一定的噪声干扰、油污染及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影响外,其它规划可采区主要对上述珍稀水生动物的索饵、繁殖等洄游活动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与规划范围内的经常性经济活动(如航运)没有本质区别,通过对采砂活动加强监管措施,可减轻其不利影响。
3)对鱼类资源的影响
规划可采区对鱼类资源的影响主要是因为采砂对鱼类的产卵繁殖产生影响而导致鱼类资源量的下降,规划的水陆洲采区、曾家洲采区、巴河口采区、燕矶采区、黄颡口采区等5个采区均位于“四大家鱼”产卵场范围。
由于规划可采区的开采在时间上避开了“四大家鱼”产卵的主要时期4至6月,因此,在上述5处可采区采砂对“四大家鱼”产卵繁殖活动基本没有影响。
但采砂作业将破坏经长期形成的鱼类产卵环境,造成鱼类产卵场破坏或产卵规模萎缩,对鱼类资源的补充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4)对洄游性鱼类的影响
长江中下游洄游性鱼类主要有中华鲟、鳗鲡、鲥鱼、凤尾鲚、银鱼、长颌鲚、暗纹东方魨、弓斑东方魨和松江鲈鱼等。
除上述洄游性鱼类外,还有中华绒螯蟹、白虾等洄游性水生动物。
规划可采区对洄游性鱼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规划可采区采砂使采区附近江段河道和水文条件发生变化,产生紊乱的水流,可能使洄游性鱼类迷失洄游方向;(2)采砂船和采砂作业系统在洄游通道作业影响洄游鱼类的正常洄游,甚至可能直接伤害洄游的水生动物。
根据规划可采区的分布,南通以下的河口区没有规划可采区,因此对主要在河口区洄游的凤尾鲚、银鱼、长颌鲚、暗纹东方魨、弓斑东方魨和松江鲈鱼等洄游性鱼类及中华绒螯蟹、白虾等洄游性水生动物,基本不受规划可采区的影响。
规划对洄游性鱼类鲥鱼和中华鲟的影响也不大。
四、环境保护措施
1、在编制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区实施方案时,应对采区江段进行详细的水环境和水生态现状调查,并根据采砂的方式、时间和采量等进一步分析论证其采砂对水环境和水生态的影响。
经调查确定该江段不是重要水生动物的栖息繁殖场所,附近没有取水口等敏感设施,并经论证采砂不会对水环境和水生态产生不良影响时,方可确定其可采。
2、对有珍稀洄游水生动物经过的可采区,在开采中应加强对洄游性珍稀水生动物的观察和保护。
3、采砂船应按规定将废油、含油污水、生活垃圾、船舶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各采砂船应配备油水分离器和其它防污设备、器材,防污设施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4、对位于城市江段的可采区,采砂单位在开采前应与城市市政部门协商确定是否可采。
五、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1)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主要包括采砂位置及采砂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水质监测和珍稀保护鱼类监测。
(2)跟踪评价
在规划期内,每个年度采砂方案实施后,根据对采砂活动进行的环境监测结果,结合规划区现有调查与监测成果,对采砂方案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评价内容主要为:采砂对水环境的影响(包括对水功能区影响、对取水口水质影响)、采砂对水生态的影响(包括对自然保护区影响、对鱼类资源与渔业的影响、对珍稀水生动物的影响等)、采砂对沿江基础设施的影响、采砂对防洪的影响、采砂对航道与通航的影响以及采砂对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六、结论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区分布有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白鱀豚、江豚、白鲟、中华鲟和胭脂鱼等珍稀保护水生动物,特别是白鱀豚、江豚、和中华鲟,由于其种群的脆弱性和繁殖环境的易受干扰,受到国内外众多专家的广泛关注。
从规划可采区对涉及区水资源、水环境及水生态的影响分析结果来看,只要采砂控制在规划的可采区和采量范围内,严格按照有关环保要求进行作业,由采
砂活动带来的水资源、水环境及水生态影响并不大。
1、本规划中的采砂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是采砂船只的石油类污染,通过配备油水分离器和加强管理可以减免其不利影响,基本不降低采砂江段规划的水功能区类别。
有少数规划采区的采点位于城区江段,应注意其采砂活动对城区取水口水质及取排水设施的影响。
2、本规划中大石坝、成德洲和新沟3个特殊可采区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其采砂作业将可能对栖息在保护区范围的白鱀豚、江豚、中华鲟、胭脂鱼等产生一定的噪声干扰、油污染及机械伤害等方面的影响,基本不影响保护区的功能和生态完整性。
其它规划可采区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珍稀水生动物等水生态的影响较小。
七、建议
1、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特殊可采区,因特殊原因需进行采砂时,其采砂活动应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同意,其采砂活动应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对位于城市江段的可采区,采砂单位在开采前应与城市市政部门协商确定是否可采。
八、附图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可采区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