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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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甲在课间休 息时与被告黄乙嬉闹,造成左肘部摔伤致 残,原因是黄甲先打黄乙,引起黄乙追打 黄甲,追跑过程中,黄乙跳下台阶身体失 去平衡摔倒,对于黄甲的损害后果,黄甲 和黄乙均有过错,应负同等责任。 被告中学对此损害后果,事先无法预 料,也没有过错,因而不承担责任。


(三)教育机构的补充赔偿责任(适用于第三人 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 除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教育机 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该教 育机构向未成年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 行使追偿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
幼儿园 学校




3、适用范围 (1)事故范围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 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 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发生的,造成在 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事故期间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 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学校和教 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3)事故区域 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他到教育机构后, 教育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 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 保护的责任。

(二)教育、医疗单位的赔偿责任关系
若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幼儿园 等场合,就会产生教育、医疗单位与监护人的赔 偿责任关系。 这是监护制度的难点,由于现行司法解释的 不尽合理与相互冲突,与人们的日常认知有所距 离,无形中增加了理解的难度。 这里我们先分析两个条文的意思,再看二者 的适用关系。


【例2】 设例1中,魏某一文不名,或 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破案,不知谁人所为。 本案又将如何处理? 【答案】 同学们可以请求学校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例3】 设例2中学校承担了2万元后, 魏某又被抓获或被发现有新的财产,学校 对魏某有何权利请求? 【答案】 可以向魏某主张追偿
观看视频:女生寝室熄灯后

补充责任



与上述第二点不同的是,如果出现在学校有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 构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性赔偿责任,而不再是终 局性责任。这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2 款新增的重要内容。 这里,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的教育、管 理、保护义务类似于第6条所规定的社会活动安全 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责任原理亦基本 相同。 其要点包括: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中学是否应承 担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归责原则的适用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 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 的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 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学校在这种损害赔偿案件 中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主观上有 故意或过失时,学校才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 或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 任。
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18条和第133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180—184条 (三)《人身损害赔解释》第7条 (四) 《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






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在幼儿 园、学校及精神病院生活、学习、治疗的 “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 的,依下列原则处理: 1.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 “适当”赔偿; 2.致人伤害的,被监护人仍然承担赔 偿责任。
幼儿园 学校 精神病院
过错责任
注意


此处教育、医疗单位承担的是过错责 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这一立法原则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1款所继续 坚持。 更需注意的是该条文与《民法通则意 见》第160条相比有3处不同。
监护人
无过错责任
单项选择




【例】 精神病人甲在妻子乙的陪同下外出散步, 顽童丙上来挑逗甲,并激怒了甲,甲上前追打丙, 乙竭力劝阻无效,结果甲还是赶上去打伤了 丙.致丙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问该医疗费如何 承担?( ) A.全部由乙承担 B.全部由丙的父母承担 c.乙承担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D.丙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答案】 c(考察知识点:监护人尽了监护 责任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 )


【例1】 某天晚上,由于某寄宿制中学门口 的保安离岗,社会闲杂人员魏某怀揣一把尖刀顺 利进入校园男生宿舍进行抢劫活动。抢劫惊动了 同学们,在混乱中魏某连扎伤了三名同学仓皇出 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魏某名下有丰厚 的财产。问;各位同学们的医疗费等损失共3万元 应如何处理? 【答案】魏某一人承担。本案中学校虽有过 错,但作为侵权人的魏某才是侵权责任人,且魏 某有承担能力,故由其一人承担。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所为的行为。
这一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致害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致害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3、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自己独立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他人利用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实施侵权 行为。

4.与第三人侵权介入的关系 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 的,学校有过错的,负补充赔偿责任。这 一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 请看下例:
新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责任(第38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 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第3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 害的责任(第40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小英的身体损伤是其本人意志主导下造成的,属 自伤。小英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后,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其选择自伤的方式抗争,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给他 人及社会带来损失,因此,小英的自伤行为有重大过错, 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7名女生在自己钱款失窃后,采用逼问方式对待 小英,是对他人人格利益的侵害,属违法行为,由此造成 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小英的跳楼自伤超出了他 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且并非他们所追求的结果,故 分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这一因素。 (三)此外,校方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如校方能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可能避免侵害行为以及 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1、适用对象 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的公民,此 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外延不完全相同。



2、责任性质 中小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 系,不是基于民法的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 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 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就是学校依法取得的 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学校 未尽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责任属过错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受害人受有损害。 (三)损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 系。
有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
构 成 要 件
损害事实
受害人举证
因果关系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承担


(一)基本原则
1、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 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其责任。 2、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 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担任监护人时, 单位不承担。

上海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学校担责 30%赔偿7.27万余元,7名同学共同担责20% 赔偿4.85万余元;同时由学校赔偿小英精神 损害抚慰金6000元,由7名同学共同赔偿小 英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案例分析
这起校园人身损害案学校 是否应承担责任

案情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原告黄甲 被告黄乙 被告抚州某中学

黄甲要求黄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予 以支持。 原告黄甲以被告中学管理不严要求承担一定 的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中 学从人道主义出发,同意给予黄甲 4000元的经济 补偿,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黄甲用去医疗费2607.58元、鉴定费400 元、应得护理费50元、营养费100元、残疾补偿金 19660.24元,合计人民币22817.82元,除去某中 学补偿的4000元,尚有18817.82元,由黄甲和黄 乙各负担一半即9408.91.由于黄乙系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黄丙承担赔偿责任。



(1)它扩大了行为人的适用范围,即由 “无行为能力人”扩展到“未成年人”; (2)它又缩小了主体的范围,即由“教 育机构与精神病院”缩小到“教育机构”; (3)教育单位有过错的,其赔偿责任范 围由“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到“相应的” 承担赔偿责任。二者的区别请看下例。

【例1】 某幼儿园一群小朋友在冬天围着火炉烤火, 阿姨甲外出打电话。其间,小朋友乙(5岁)将一个火炭拔 到小朋友丙(4岁半)的屁股底下,火炭燃着了丙的棉裤, 并灼伤了屁股。问:丙的受伤应如何处理? 【答案】 本例中甲有过错,甲作为幼儿园的职员,甲之 过错即为幼儿园的过错。有过错的幼儿园对丙的受伤,依 《民法通则意见》160条,只须负“适当”(次要的)的赔 偿责任即可,主要责任仍应由乙之父母承担。但依《人身 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幼儿园不一定限于次要的责任, 而是要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能是次要责任, 也可能是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总之要依具体情形而 定)。而且,幼儿园的责任为终局性责任,后不得向乙的 监护人追偿。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监护人承担此项责任并不因其尽了监 护责任而免责,而仅仅是“可以适当减轻” 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 为的行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 害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 己独立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受有责任能力人 的故意教唆、指使、操纵所为,应由教唆、指使、操纵人 直接承担侵权的责任。 (四)受害人受有损害。 (五)损害行为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例2】 甲的儿子小新是某校初一学生(11 岁),一天,小新在学校课间休息时间将同班同 学阿元打伤,花去医疗费1000元。问:本案如何 处理? 【答案】 甲对阿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过 错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题若依《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的规定, 赔偿责任与学校无关。 但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的规定,有 过错的学校难逃相应赔偿责任的承担。因为小新 虽非无行为能力人,但仍属未成年人的范畴。并 且,学校的责任也是就其过错而承担的终局性责 任,后不得向甲追偿。


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均系被告抚州某中学初一(5) 班的学生,2004年6月10日,上午第二节课后,被告黄乙 来到操场上准备排队做课间操,这时原告黄甲在黄乙背上 打了一下就跑,黄乙便追上黄甲把其推到树上,然后返回 操场,黄甲却又跑过来打了黄乙二下就跑,黄乙又追赶黄 甲,黄甲跑到学校大门便欲跳下一高约53公分的台阶,黄 乙抓到黄甲一点衣服但未抓住,黄甲跳下台阶时,身体失 去平衡摔倒在地。 后黄甲感觉左手疼痛就医治疗。同年12月 14日经司 法鉴定为,左肱骨骨折,经治疗遗留左肘关节功能不全, 评定为七级伤残。原告黄甲共用去医疗费26070.58元,鉴 定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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