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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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省、市自主创新大会精神,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步伐,促进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加快形成,提高我市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或工业企业为主联合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建立的技术中心。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

第三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商品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第五条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国内外的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为企业重大问题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组织对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认证。

第六条围绕本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成果的综合运用能力。根据企业技术发展方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对企业各类工程技术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和职工开展技术培训。

第八条为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人才、信息、咨询、检测分析等服务,促进行业、区域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产业升级。

第三章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

第九条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1、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科技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中心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企业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2、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开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居前列。

3、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企业拥有工程技术人员数,轻纺行业不少于25人,其他行业不少于35人。从事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全厂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企业在引进、培养、激励人才方面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4、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经费有确实保证。财务应实行单独列帐(不自负盈亏),所需开发经费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计划。企

业每年用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支出不得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2%。

5、企业技术中心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必须的设备、检测仪器和场地,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6、企业重视“产学研”合作,已建立长期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7、近两年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或市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不少于2项。

8、企业依法纳税、近两年经营业绩较好、无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

第十条行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1、申报的机构必须具有明确的为区域特色经济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性质。同时,可兼有提供各种咨询、市场信息、质量检测、营销服务等一种或多种服务。

2、具备为区域特色经济的相关企业提供新产品设计开发,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与应用,协助企业与相关大专院校开展联合,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条件和能力。年协助实施技术性项目或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少于10项(次),其中经济效益显著(由该项目产生的当年销售收入总和200万元以上,或增加利润总和2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项目或对所服务的区域特色经济提升作用明显的项目不少于1项。

3、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或是受某一具有实力的经济实体支撑,但不为某单一企业服务的机构。

4、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技术攻关的能力。中心有固定的场所,有必要的开发手段。

5、原则上要与相关大专院校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6、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保证有持续足够的经费来源,年

技术性收入不少于10万元。

7、对已建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本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且符合本条2、4、5款条件的。

第四章技术中心的认定和年度评价

第十一条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1、申报认定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应填写《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评价自查表》及《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报告》,并附有关科技成果,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在同行水平等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由各地经贸局(经发局)初审合格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嘉兴市经贸委。同时须报送电子文档一份。

2、市经贸委根据申报单位填写的《评价自查表》按市级中心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资格要求的提交市级中心认定专家组。

3、由从事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工作的相关专家组成市级中心认定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查阅申报材料后形成考察意见。

4、市政府组织召开由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认定组会议。市级中心认定专家组向评审认定组汇报考察意见。评审组成员根据专家组考察意见,对照认定办法及要求各自提出评审意见。

5、由市经贸委对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同意票数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拟通过认定为市级技术中心,报市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

6、经核实后,若有提供虚假的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材料的情况,取消本次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从认定年度起,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连续评价二次。上年度评价为不合格的技术中心第二年起连续评价二次。

1、参加评价的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每年3月中旬前将评价材料(《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评价自查表》、《嘉兴市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当地经贸局(经发局)。不属本年度评价范围的技术中心也须报送评价材料的电子文档,但不作出评价结果。

2、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对企业填写的评价材料(含不属本年度评价范围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电子文档)进行审核后于4月底前报我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

3、市经贸委将选择部分中心进行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结合自查表与工作总结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4、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调整和撤消

1、因企业变更、更名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更名的,由企业提出更名申请,附工商登记或更名相关材料,经各经贸局(经发局)审核后报嘉兴市经贸委,市经贸委核实无误后同意其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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