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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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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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劳动法中用来调整劳动关 系的合同形式。然而,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1)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单个的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集体合同是劳动者集体与 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故又称为团体协约或团体合 同。 (2)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 了建立劳动关系;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在劳动关 系已经建立的基础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标准 和劳动待遇。

2.分厂厂长提出的如果要同原有职工一样有20分 钟的工间操休息时间,就应当同原职工一样确定 为月工资8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35条规定的精神,集体合同具 有确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最低标准的效力,职 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 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劳动合同关于 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高于集体合同的 标准。且850元的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 方协商的结果,在没有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用 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双方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
第七章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 制度。

本章着重阐述了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 同制度的历史沿革、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 意义、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的签订 和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决等问题,以使同 学们掌握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知识。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议,它是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之间就各项具体劳 动标准协商谈判而缔结的协议。



【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 一、企业是否有义务和劳动者组织进行集体谈判? 我国《集体合同规定》之第32条规定:“集体协 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 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 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 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 协商。” 根据此规定,如果企业工会按照《集体合同规定》 的要求,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用人单位无正当 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因此在无正当理由 的情况下,在企业工会提出要求后,用人单位有 与工会进行谈判的法定义务。

三、集体合同的历史沿革
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是工人阶级斗争的产物。

四、集体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33条第1款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本企业的劳动报酬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工资 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工资调整办法,工资、奖 金等的发放办法,工资发放时间,各个岗位的劳动 定额等。 2.规定本企业的工时制度。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 加点制度、倒班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 定额标准的规定等。 3.规定本企业的休息、休假办法。包括本企业有关 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病假、 事假、探亲假及相应的报酬的规定等。 4.规定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包括安全 卫生的具体规程、操作制度、工作服与劳保用品的 发放,为改进劳动条件和卫生状况所提出的各种举 措等。





5.规定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福利问题。包括保险金各项待遇 的发放办法,为改善职工住宅、生活条件,发展文化、体育活 动,子弟学校、幼儿园、育婴室、浴室的修建和各项保健设施 计划的实施,以及亲属福利制度等。 ∶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 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 登记制度。 7.规定本企业职工培训问题。明确职工培训的形式、计划、基 金来源和对培训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培训目标,培训后安臵与 使用等。 8.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等。 9.规定劳动纪律问题。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奖惩范围和 程序,使职工遵纪守法。 10,裁员问题。包括裁员方案、裁员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 补偿标准。 1 1.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针对本企业的特点、职工 最关心的一些问题,经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

1999年8月1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从人才市场上 招聘了一批女工,以充实新建立的一个纺织分厂。 1999年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 同。其内容包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1999年8 月5日至2000年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 时,每天8个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 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850元的工资制度。当 1999年8月1日招聘的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 很多,连续工作8小时头昏脑涨,便向分厂领导提 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 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 了的,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其中一个工人顾某提 出在纺织公司工会与公司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 了,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有20分钟休息时
案例一 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
【案情介绍】 1999年3月5日,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全 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 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 为公休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 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 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 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 资报酬不低于每月8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 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 合同的有效期为自1999年4月1日至2001年4月1日。 此合同于1999年4月20日被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4)由于发生破产等使原企业法人不复存 在的事件,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5)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集体合同部 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当事人一 方违反集体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认为继续 全面或部分履行集体合同已成为不必要, 在这两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允许对集 体合同作某些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2.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 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等共性外,它还具有 一些自身特征: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不是工会组织(或职 工代表)与企业之间达成的民事协议,它以劳动关 系为存在的基础,本质是提升劳动条件,是规定全 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 一种协议。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特定的 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和事业单 位.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即全体劳动者。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 序。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就有关内 容达成集体合同文本,并将文本提交劳动行政主管 部门审核通过。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果企业拒绝和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应该如何 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 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 《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会法》 第35条第1款规定,违反工会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 进行平等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 法处理。因此,如果企业工会提出的进行集体协商的 要求被拒绝,工会一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 情况,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的处理结果: 用人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 1个月内将职工的社会保险金交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案例二 集体协商权问题及争议解决 途径
Ι案情介绍: 某地一外资公司在1981年建立,有员工数百人。该企业投产后, 开发区政府部门曾多次敦促其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交 纳社会保险金。在企业工会成立后,工会代表劳动者多次要求 和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该企业以种种借口, 多次拖延时间,使签订集体合同遥遥无期,且以效益不好为由 迟迟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全,企业职工对此不满。员工们要 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落空,终于在2005年6月中下旬发生 集体劳动争议,工人手执《劳动法》集体罢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企业是否有义务和劳动者组织进行集体谈判? 2.如果企业拒绝和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集体合同的约束力。 2.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

【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 此案件涉及两个主要的问题: 一是集体合同对新招用的职工是否适用; 二是分厂厂长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下面对这 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新建立的分厂中新招用的职工是否应当适用以 前已经签订,且仍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 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 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 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纺织分厂是纺织 公司的下属单位,公司工会与公司订立的集体合 同当然适用于分厂。

间之内有一次20分钟的工间操,这个规定对全体职工都 应当生效。分厂厂长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报酬为 每月300元,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 而在公司与此批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 850元,作为提高工资的代价,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 息。如果要求⒛分钟的休息时间,就把工资降低到800 元。顾某等10名工人看到问题不能解决,就向公司所在 地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纺织分 厂按集体合同给予每个工人工间操20分钟的休息时间。 同时不减少每月850元的工资。

五、集体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劳动法33条第2款规定: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 企业签订。”



(二)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劳动法》第33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 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 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 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 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 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 案方获通过。



(3)合同的内容不同。单个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是 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 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 者全体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内容是全 体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 等。 (4)合同的形式不同。按照要求,劳动合同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劳动关系也加以保护;而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否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5)合同的生效方式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后,劳动 合同即成立;而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集体合 同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才能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 和程序。 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是: (1)当事人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可以变更或 解除集体合同; (2)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解除 集体合同; (3)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外因,可以变更或解除 集体合同;





六、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 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 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修改。 集体合同的解除,则是指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 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主客 观条件发生了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 不必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终 止原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 表签字。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 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 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 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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