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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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福,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立业村二组,身份证号码(略),电话: (略)。
被告:阳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街道中路xx号,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被告:骆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原程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依法判决被告阳某某协助原告程某某将xx县xx镇街道中路xx、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过户到
原告程某某名下。
3、依法判决被告骆某某返还原告程某某的剩余购房款12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
4、判决二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月7日,被告骆某某代理原告程某某同被告阳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阳某某位于xx县xx镇街道中路56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证号为:竹权村字第xx 号和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x国用(九五)字第xxx号。原告于2014年1月2日下午在自己的楼下将现金2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元)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定金(将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原告又于同年1月5日上午在xx县农业银行取出现金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当天上午原告又在xx县工商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转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原告又于同年1月26日上午在xx县城将现金1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元)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总共交给骆某某人民币共计28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根据合同约定的xx镇街道中路56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总房款为159000元整。因此被告骆某某应当退还给原告程某某剩余房款12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骆某某要求过户,
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几次更换其手机号码,导致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又多次联系被告阳某某,被告阳某某每次均予以否认此事。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物权权利。二位被告的上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