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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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及其启示
周成泓[摘要]我国有着悠久的判例法传统,其产生原因有三,即经验哲学、贵族精神以及实用主义。

由于我国盲目地引进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制度,造成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失落。

其解决方法就是实现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的重新统一,引进判例法。

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及其发展历史
(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
长期以来,人们,包括许多法学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是一个崇尚制定法的国家,而对古代中国的判例法却不甚了解。

然而,历史告诉我们,古代中国除了有发达的成文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古代,人们心目中的“法”远远不限于国家认可和审判活动确认的行为规范,那些在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客观行为准则也被纳入“法”的范畴,甚至成为最具权威的“法”。

正因如此,能够表述“法”这一社会现象或行为规范的文字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法、刑、礼、律、范、辟、则、彝、度、制、典、事,等等[] 混合法”时代[]。

⋅家本位⋅判例法”时代,而将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称为“国⋅。

一言以蔽之,中国古代有着“混合法”的传统,即“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具体说来,“混合法”包括两层意思:在立法方面,历朝历代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正规程序制定和颁布成文法,而在无现成的成文法可依,或虽有成文法但却明显不合时宜的特定情况下,则通过司法渠道以创制判例法的形式实行局部立法;在司法方面,适用成文法与使用判例相结合,在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把判例吸收进成文法中。

对此,曾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部长多年的居正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在民法颁布之前,“支配人民生活的,几乎全赖判例”,“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律之权威”,“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争辩”[]。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方面用力甚勤并颇有建树的武树臣先生,则将从西周到春秋的时期称为“家本位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的发展历史
从判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以前是简单援引阶段,由汉迄唐是判例法的成熟阶段,至明清是判例法的发展阶段,其后是其衰落阶段。

以下对其作一简要介绍。

从舜时的“皋陶造律”的传说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起源于司法实践,律生于例,律是例的固定和升华。

春秋时期,晋国叔向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中的“制”即指沿袭已久的习俗、故事或成例。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封建社会取代了奴隶社会,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们纷纷颁行了成文法,判例法从主要法律渊源退居次要地位,但它仍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大司寇》载:“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

“决事比”与秦朝的“廷行事”相类似。

不过,其种类更多,应用更广。

汉朝的比分为决事比、死罪决事比和辞讼比三类。

据史书记载,汉代可以作比附的案例十分繁多。

⋅秋官⋅秦朝司吏断狱时,除律以外,可以适用“廷行事”,即以判案成例作为判案依据。

汉承秦制,规定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

《周礼
晋“改旧律为刑名法例”。

自此,例与法联系起来。

北齐“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篇首”,称为名例律。

唐朝是我国封建法制成熟与定型时期,法制比较完备,在司法实践中,虽允许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断案,但控制较严,并且注意以成文法规范判例法,以免引例破敕、以例害律。

宋初颇重律、敕。

神宗即位以后,实行变法图强,法律形式也发生变化,不仅编敕地位提高,而且例也得到发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宋代的例有两种,一为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另一为指挥,即尚书省及各部等官署下达的指令。

高宗南渡以后,由于刑典的散佚,例的地位更趋重要。

宋代各朝皇帝都有编例之举,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绍兴刑民疑难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开禧刑民断例》等。

至于指挥,就更是浩繁,仅是南宋宁宗年间就达数万件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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