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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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
股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纳税:
(1)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纳税:
上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
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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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纳税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纳税问题

浅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纳税问题为了满足连续计算业绩的条件,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绝大多数有限公司走向资本市场的第一步。

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的规定,整体变更的通常做法是以有限公司截至基准日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改制基准日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包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两个会计科目)、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四部分,改制后这四部分将转化为两部分: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一、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一)一般处理原则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收入额*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所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税部分,应当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本文首先对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及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该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目前实务中通常的几种理解做出评价,并提出结论。

标签: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留存收益分配实务中,大部分股份公司均由原存续的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下简称整体变更)而来,关于整体变更公司法第九条有所涉及,视同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

整体变更成立股份公司时,往往伴随着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因此,当有限公司原股东存在自然人时,此环节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成为关注的话题。

一、整体变更中的折股根据变更前有限公司净资产的构成,用以折股的净资产除原有实收资本外,一般包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系直接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系公司经营收益的留存形式,可称为留存收益。

资本公积大体分为两类,资本溢价及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系公司股东投入形成,其他资本公积非直接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如会计制度下的政府补助和新准则下的直接计入所有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等。

从来源看,只有计入会计科目“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系股东直接投入。

系“投入”或是“产出”,这是首先要区分的。

二、主要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整体变更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85号。

第二条明确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应税所得,第三条明确税率为20%。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整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财务与法律问题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财务与法律问题

实务中,股份公司作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除少量系新设外,大部分均系由原来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

在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过程中,实务中出现了一系列工商登记、财务处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等财务与法律问题。

一、整体变更是新设一个股份公司吗?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因此,整体变更很显然是一个变更公司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新设股份公司。

但在具体实务中,整体变更中的当事人(公司、工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相关方)似乎更倾向于将其作为一个新设股份公司来处理。

这主要表现在:1.各方当事人把整体变更理解为新设一个股份公司。

工商部门不区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资本是否发生了变化,视同新设处理,均要求企业提交验资证明。

企业把整体变更理解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净资产出资设立一个新的股份公司。

在变更公司类型的过程中,有时资本并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种变更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如在变更公司类型的过程中,资本也发生了变化,则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资本的验资证明。

我所碰到的实际情况是,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申请的注册资本仍为6,000万元,这种情况下,股东投入的资本未发生变化,按规定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但工商部门仍要求提供。

2.验资证明缺乏规范性,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混淆不清。

目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并未明确变更公司类型同时变更资本情况下如何出具验资证明,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是作为新设股份公司进行设立验资,有些是审验范围是变更验资,但审验结果还是写成了新设验资。

因此,我们建议,在工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层面、企业行政申请层面均把整体变更规范为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变更资本可能更为妥当,亦应区分变更公司类型的同时是否发生了资本的变化。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摘要】: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有歧义,实务操作中税收征管混乱。

本文从立法、案例、理论三个角度,从资本公积本质、税收规范和税收公平三个方面,提出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细化操作流程,并给出合理的论证,以保证制度的顺利执行。

一、问题的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和上市,通常会采用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股权结构,称之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会将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的一项或多项转增股本,公司股东会面临转增股本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本文中的资本公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我国《公司法》及税收法律法规没有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但是其适用情形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明晰,易混淆、误解,各级税务机关、证券中介机构和企业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理解产生巨大的分歧,其实务处理方式各异。

本文从现行立法、实务及案例、理论分析三个角度就本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1.现行法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涉税疑难阐释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涉税疑难阐释

作者: 范锰杰
作者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江苏扬州225007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64-66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8期
主题词: 整体变更 资本公积 个人所得税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于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无定论。

本文结合案例,从科目原理、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以及纳税必要资金能力进行分析,认为这种情况不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由于可能缺乏纳税必要资金能力,提出引入分期缴税的政策建议。

同时认为,现行对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涉税规定,尚有改进的空间。

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汇总

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汇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汇总资料整理人:陈炼孟温州金润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方式: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上市顾问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备注股东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人数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可以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即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不同出资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不同出资比例和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发起设立,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没有期限不同组织机构设置股东会,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限公司有些不设权转让方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不同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基本相同临时会议的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要交税吗

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要交税吗

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要交税吗?甲公司成立于2012年,原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6位自然人,其中1人持股50%,投资额(计税成本)500万元,另5人每人持股10%,每人投资(计税成本)100万元。

2020年5月,甲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股东仍为原有股东且持股比例不变。

改制前甲公司账面实收资本1000万元,留存收益3000万元,资本公积(非资本溢价)1000万元。

改制后账面股本3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000万元。

假设改制前后甲公司其他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延续。

一、增值税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法人主体是不变的,即改制前后属于同一法人的自然延续,在改制过程中不产生新的法人主体。

因此,甲公司的资产权属在改制前后未发生转移,不存在增值税问题。

二、土地增值税财税〔57号文件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从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对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有条件的,即“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可以理解为改制前后股东不能增加,不能减少,但持股比例可以改变(原有股东可以相互交易,但不能与新股东交易,不能增加新股东)。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改制行为显然是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

但是假设甲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新增了股东,是否就应当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呢?《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有 限公 司变更 为股份公 司过程 中的 个 人所 得税 问题探讨
_ 梅 晓军 华东 师范大学金 融与统计学 院
成 部分 ,成 为市 场竞 争 的参与 者 ,在平 等 、公 开 、公正 的市 场竞 争 中求得 自身 的进 步。 为防 止 因会计 年 度高 度统 一使 得事 务所 业务 过 于集 中而 导致 注册 会计 师 的业务 质 量下 降 ,可考 虑 允许 一些 业务 受
务 中通 常的几种 理 解做 出评 价 ,并提 出结论 。 [ 关键 词 ]整体 变更 个人 所得 税 留存收 益 分配
实 务 中 ,大 部 分股 份 公 司 均 由原 存 续 的有 限 公 司整 体 变 更( 以 2规范 行业 监 管体 系 ,加 大社 会监 督 力度 ,加强 对事 务所 的管 下简 称 整体 变 更 ) . 而来 ,关 于 整体 变 更公 司法 第九 条 有所 涉 及 ,视
二 、主要 相关 法律 法规
现 行法 律 法规 中 ,对于 整体 变 更环 节 的个人 所得 税 问题 ,主要
有: 1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个人 所 得税 法 :主席 令 [0 7 第0 5 。第 . 20 1 8 号
计 师考 试 中加 强职业 道 德方 面 的 内容 ,也要 注重 对注 册会 计 师的 后 续教 育与培 养 ,确保 注 册会 计 师在执 业 的全 过程 中都 能得 到 必要 的
过 程 。另外 ,司 法机 关也 应该 加 大执 法力 度 ,对触 犯刑 律 的企 业和 公 司经 营 收 益 的 留 存 形式 ,可 称 为 留 存 收益 。资 本 公积 大体 分 为
3加强 对注 册会计 师个人 的职 业道 德教 育 .
( ) 强 注册 会计 师的职 业 道德 教 育 , 引导注 册会 计 师 树立 与 政 府 补 助 和 新 准 则 下 的直 接 计 入 所 有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项 等 。 从 来 1加 实 资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相 适应 的道 德观 和价 值观 ,把 职业 道 德要 求 变成 源 看 ,只 有 计 入 会计 科 目 “ 收 资 本 ” 和 “ 本 公 积— — 资 本溢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汇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汇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法律、财务、税务问题汇总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二、变更流程1、确定审计基准日,会计师进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资产评估师出具整体变更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与审计基准日一致;3、召开董事会,审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拟定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草案,确定股本;4、召开股东会,作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5、在律师协助下进行,起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6、全体股东签订《发起人协议》;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9、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10、召开首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11、召开首次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12、董事会向丽水市工商局报送申请材料,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三、法律问题1、公司整体变更的条件在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时候,必须遵守《公司法》第77条、第78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应当在2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限责任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人数2-200人)(2)原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验资后的净资产额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最低限额。

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06年5月18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前的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三篇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三篇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三篇篇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折股问题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这是目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依据。

1、股本问题:应当考虑股本规模、股权结构、盈利预测以及股票发行价格,进行综合确定。

注意:股本规模满足上市的要求,以及发行比例的要求。

误区:不是股本越大越好,发行股数不是越多越好。

第一,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本设计时,可以尽可能地将净资产折为股本,而不要强求过高的每股收益,从财富角度讲,对同一公司而言,高股本低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由于低价股的相对高估值,可能会高于小股本高每股收益情况下的市值。

由此带来三个资本运作的方法论:1/ 上市前可以将未分配利润尽可能多地转为老股东的股本。

2/ 改为股份公司时,可以尽可能折为较高的股本。

3/ 如果每股收益过高,老股东甚至可以以现金增资以取得更多的股本。

第二,个人直接持股比个人通过法人持股更有利,从财富变现的角度讲,可能要多四成左右。

第三,如果能够达到4亿股的发行后股本,尽可能去够,这表示拟上市公司仅需要让渡10%的股权即可以实现上市。

第四,对于控股权已经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如刚刚达到相对控股地位或绝对控股地位),大股东可以通过配股(增资)来实现控股权的提升。

第五,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好是自然人,而不要是历史沿革复杂的法人,最好不要包含国有法人。

2、转股涉及的税收问题A.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XX]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所得税征缴法

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所得税征缴法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所得税征缴法在以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中,经常会遇到改制过程中,原投资股权增值部分是否要缴纳所得税的问题。

该问题对拟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是一个巨大的困扰,也是必须在股份制改造之前考虑并设定解决方案的问题。

我们查阅、分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承办相关业务的经验,就此问题详述如下:一、所得税是否予以征缴问题的起源由于拟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一般来讲,经营情况、盈利状况都比较好,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原始投资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股权投资收益,从而出现股权增值。

股权增值的原因一般来讲系基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历年滚存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未予处理。

基于此,就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是否应基于此等增值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应基于此等增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2000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系基于避免企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制定了该项规定,该项规定明确了这样一个原则:如果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所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原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时,股权投资收益需要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除此外,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不需要就折股增资行为补缴企业所得税。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改制过程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前提是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过程中涉及一些税收问题,本文就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关的税务处理意见,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所得税(一)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股本(股本)1.个人所得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有限公司改制股份公司中的税收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改制股份公司中的税收问题研究

有限公司改制股份公司中的税收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公司的过程,是注销原有限公司,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过程;因而,从逻辑上将,应该先进行清算、分配有限公司剩余财产,然后重新出资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其中的税收应该是比较清楚和明确的。

然后由于注销有限公司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因而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一些特别的规定和模糊状态,进而为企业改制中的税务问题增加了复杂性。

改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契税,现分别总结如下:1、增值税问题。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 号)。

2、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收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3、所得税问题。

对于个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所得税,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对于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不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改制时,将有关资产以无偿方式量化非配给个人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32号))对于应行使股权激励性质认购权证实际认购价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价,按工资薪酬所得计征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4、契税。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所得税实务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所得税实务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涉及的所得税实务问题一、问题的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往往以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或是以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剩余部分纳入资本公积。

对于在此过程中与股东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实践中对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多无异议,而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情况,业界并未形成统一认识,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处理方式的混乱状况。

从实务的角度考量,据统计,自2006年6月IPO重启以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100多家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仅有几家公司对自然人股东因整体折股而新取得股本收益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予以披露,如东方传动、大立科技等。

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惯常的处理方式是并未实际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而是取得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或控股股东做出“如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则以个人资金如实缴纳税款,与公司无关”等类似表述的承诺,如天龙光电、蓝色光标等。

更有一些公司采取比较大胆的做法,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就有限责任公司以净资产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股东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士兰微,天龙光电。

由此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及随之而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鉴于我国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并未有明晰的、系统的规定,实务处理较为混乱,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征收标准的不清晰必然给当事人逃税或恶意避税和政府部门权力寻租情况提供了契机,进一步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

本文拟从法律分析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厘清“内中玄机”,为实务处理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

二、净资产折股的实质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

根据我国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6条和27条之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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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使业绩能够连续计算,早日满足公司申报上市要求,通常会采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在整体变更过程,由于法律主体的变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纳税义务,本文就不同的税种进行分析,以供拟改制企业及中介机构参照。

一、各税种汇总情况二、各税种明细说明(一) 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会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增值税当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 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2.营业税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规定)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的规定,涉及投资业务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 契税企业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等一系列行为。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于企业改制重组时所涉及的契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即改建成立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三)印花税企业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重新登记资本账簿、权利证照重新登记、原有合同变更等等一系列行为。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涉及的印花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和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需要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不需要贴花。

(3)原有的合同主体变更不需要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法人股东的部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同于利润分配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1) 资本公积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

不同于个人股东,公司制企业进行分红时法人股东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与企业其他收入、成本及费用等科目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然就会存在重复交税;但如果法人股东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时,法人股东是需要补缴所得税差额部份。

但在实务操作中,因为股东只有税收流出,没有现金流入,通常情况下股东不愿意承担缴税。

如中能电气(300062)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适用法定税率为24%,内资法人股东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适用法定税率为33%。

根据上述规定,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福州科域公司、上海信前公司、福州华金盛公司尚未补缴上述企业所得税。

只是采用无条件承诺该涉税事项与中能电气无关方式解决。

如公司存在外资法人股东,则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五) 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1) 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第205 号)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比较谨慎的处理方式为除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外其他项目转资本相应属于个人股东部分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批复如下: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通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 由公司代扣代缴在实务操作中,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常的作法为公司在整体变更前以现金形式分配部分红利,个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整体变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在缴清个人所得税后取得税收缴款书和相关税务部门的完税情况说明。

(2) 缓缴个人所得税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出于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可能会出具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缓缴税证明。

如海得控制(002184)公司披露保荐人对历次送红股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结论如下:“经核查,上述4 次派送红股行为累计派送红股6,112.3704 万股,扣除发行人法人股东上海景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得305.7617 万股,剩余红股5,806.6087 万股系由自然人股东持有,历次送红股行为发行人均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了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文件和上海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审核通过的《缓缴个人所得税确认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发行人在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通知时,发行人足额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此外,上述纳税事项所涉及24 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承诺:若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所涉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纳税通知时,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红股所涉之个人所得税。

”(3) 免缴个人所得税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出于对企业上市的支持,可能会出具自然人股东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免缴税证明。

如士兰微(600460)公开披露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2000]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在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1条的规定“科技人员所获得的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杭政办[2000]8号《关于贯彻杭政[2000]1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免交因本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002年5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杭政办函[2002]80号《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对此进行确认。

如奥维通信(002231)公开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决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50 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本次由未分配利润形成的增资部分(整体变更)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2006 年2月20 日获得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的批准。

综合上述情况,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如遇到以往年度未缴纳税款,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缓缴、免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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