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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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四条进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路水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注:1、本文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内容,以免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2、本文档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指《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2)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及物质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事件。
(3)处分: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4)刑事责任:指依法承担由法律规定的刑罚。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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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建设市场,保障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水运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开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遵循原则】水运建设市场活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管理分工】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规定,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对本系统水运建设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律要求】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六条【信息化】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不断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协同监管。
第二章市场主体条件第七条【项目单位管理能力】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具有与拟建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时,可选择项目代建制或总承包等模式。
项目建设管理能力主要包括:(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并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项目工程、技术、计划等部门、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担任过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及项目建设管理经验。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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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是为了确保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定。
下面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责1.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负责监督水运工程质量的行政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2. 监督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和重要节点,进行工程现场检查和抽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公众。
二、监督范围和对象1.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包括港口、航道、船闸、船坞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
2. 监督对象包括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内容和要求1.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质量控制计划、施工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2.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各个关键节点的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3.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数据进行验收和审核,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4. 监督机构应当对水运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确保水运工程项目的全面质量安全。
四、监督措施和处理办法1.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核和抽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2. 对于严重影响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停工整顿、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直至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3. 对于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落实,需要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和广大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严格监督和科学管理,才能保证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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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215c3c4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4.png)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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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
2. 组织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3. 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负有以下责任: 1. 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编制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明确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2.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3. 确保施工设备和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
5. 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6.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具体内容包括: 1. 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安全岗位资质。
2. 施工现场是否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施工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施工人员对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熟悉。
4. 是否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备和机械,保证其安全性能。
5. 是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和设备。
六、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对于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799ae27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77.png)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各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办:《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3月24日江西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三章建设市场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第七章试运行期维护工程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水运工程行政管理职责,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3号令)、《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5号令)、《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军事、渔业港口和长江岸线航道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建设项目、航道工程、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省重点水运工程及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手册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3ad48c0a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ef.png)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手册第一条为了促进交通运输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改、扩)建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和建设市场行为。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财务、廉政等监督管理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执行省厅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的监督管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机构负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协调和保障工作。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是指自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之前主要是指前期项目论证至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四条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国家对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前期工作的行业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公路过江通道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项目,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除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航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有关部门审批。
全国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将出台
![全国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将出台](https://img.taocdn.com/s3/m/263da83c6294dd88d1d26bc0.png)
全国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将出台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了《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予公布,确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五章42条,分别是:总则、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办法》全面规定了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及责任,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有较严重违规行为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单位或从业单位规定了约谈制度,对信用管理机制作了较全面规定,细化明确了违法处罚措施。
该办法的实施将大力改善此前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管规定散见于各相关规章造成的规章之间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等问题,有利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运建设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绿色航站楼标准民航局1月3日发布了《绿色航站楼标准》MH/T 5033-2021,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标准》旨在强化对航站楼绿色规划、设计、运行的引导和控制,从航站楼构型、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人性化服务以及运行管理等方面对航站楼绿色建设和运行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适用于指导航站楼新建、改扩建、既有航站楼设施设备系统改造,以及航站楼运行管理。
该《标准》是在对我国航站楼设计和运行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升,其发布实施将填报行业标准空白,推进建设“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满足适用、高效、便捷、人性化要求”的绿色航站楼,促进机场可持续发展。
全国性法律法规将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21年11月30日,国务院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4条,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明确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b2196fe7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45.png)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5.04.2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水运行业有关企业,部海事局、救助打捞局:
为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建设市场,保障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水运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部水运局组织制定了《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栏目中下载),现征求你单位意见。
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15年5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报部水运局。
联系人:邹永超,电话:************,
传真:************;邮箱:**************.cn。
附件:《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994a00fdd36a32d7375815c.png)
内蒙古自治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提高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内蒙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运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监局)受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区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管理工作。
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盟市质监站)受盟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本辖区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受自治区质监局业务指导。
自治区质监局和盟市质监站以下称为质监机构。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实行政府监督下的“法人管理、监理抽检、企业自控”的质量保障体系。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水运质量管理责任,主动接受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职责第五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
自治区质监局是国家、自治区投资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牵头单位,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盟市质监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水运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监督和现场跟踪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治区质监局进行巡回监督,盟市质监站进行现场跟踪监督。
第三章质量监督程序及内容第七条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三十日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质监局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抄送项目所在盟市质监站,同时必须履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法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联系方式等);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资格的审批文件;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4.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合同文件;5.工程项目从业单位资质证书及主要人员资格证书;6.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备案表;7.从业单位、人员及设备的证明材料和经项目法人初审后的“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8.从业单位人员实行岗位备案登记制,项目法人将从业单位人员信息录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评价系统》。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3b39e1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34.png)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甘交办〔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水运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于6月19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30日甘肃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确保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纳入甘肃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航道、港口、支持保障系统和其他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大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航道项目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
港口项目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的码头、渡口及其配套设施。
支持保障系统项目是指为提升水运管理和服务水平配套的信息化设施、安保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其他项目是指救助船、公务执法船和渡船等船舶建造工程、污染防治设施、修造船水工建筑物以及其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工程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4dbeeb1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a6.png)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6年12月6日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第八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38c99d3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08.png)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同时,提高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项法规。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字数不多,但会尽力详细说明。
首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该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各类施工单位,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隧道建设、码头建设等各类项目。
它明确了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人员培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机构和责任主体。
该办法明确了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对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管职责,包括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评估等。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各类施工单位对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包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预案和应急措施等。
第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了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
该办法明确要求各类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研究,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在施工中,要按照预防优先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的施工方法,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在施工后,要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评估,确保工程能够正常运营和使用。
最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刑事、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范围。
对于发生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的施工单位,要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损失或经济损失的,要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明确监督管理的范围和对象、规定监督机构和责任主体、强调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以及明确违法行为的责任和追究,能够有效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61ea3c4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39.png)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舟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舟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5f960734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ac.png)
舟山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
部、省审批项目根据相应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为宗旨。
第四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贝O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1.辖区内所有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2.省高网新(改)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工作;3.普通国省道新(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许可、施工许可、竣(交)工验收等工作;4.所有陆岛交通码头新(改)建项目的施工图许可、竣工验收以及IOOO总吨级及以上的陆岛交通码头项目的交工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技术评审专家库,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小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小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5cbef13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56.png)
明确职责权限: 对项目进行全面 监督,确保质量 安全
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监督人员的 专业素质和监督 能力
建立奖惩机制: 对表现优秀的监 督人员进行表彰 奖励,对失职人 员进行惩处
制定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明确监督目标:确保小型公路水运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制定监督计划: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包括监督内容、 时间、人员等
建立完善的施工档案管理制度,确 保施工过程可追溯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智能图形项正文,文字是您思 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
内容2:确保施工规范 示例如下: 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规范 示例如下:
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规范
施工规范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 相关法规标准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智能图形项正文,文字是您为小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标准,有助于推 动工程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程的整体水平。
添加标题
保障公众利益:小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出行安全和生活质量,有效的 质量安全监督能够保障公众的利益,减少因工程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
添加标题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实施小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办法,有助于推动公路水运 工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形象。
建立技术档案, 加强技术资料管 理
加强人才培养,提供人才保障
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优秀人才,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定期组织培训、交流活动,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监督人员积极探索、创新,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
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
促进工程顺利实施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f545654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d4.png)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保障人身及财富安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然出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打点条例、浙江省安然出产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打点,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元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分和其所属的安然出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查抄,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处所交通底子建设方案的公路、水运根底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
本方法所称从业单元,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查验检测、安然评价等工作的单元。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对峙“安然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打点、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那么。
第六条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厅委托,承担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克不及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的工作内容为:-1-〔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尺度,参与草拟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然出产监督相关法规、规章、技术尺度;〔二〕成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应急打点机制,制定重大出产安然变乱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监督打点工作,按期阐发和预测安然出产形势,研究解决安然出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组织对全省高速公路、大型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监督查抄;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然出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查询拜访、处置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出产安然变乱;〔六〕参与施工企业安然出产许可证发放前安然出产条件的审查;〔七〕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然出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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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并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建设活动及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是指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水运建设市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律,完善内部管理,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水运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创新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第八条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建设标准,诚实守信。
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包括水运建设项目单位、从业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提供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单位。
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管理经验,至少在2个类似的水运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计划等关键岗位担任过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二)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该项目管理需要。
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三)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项目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第十二条鼓励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水运建设管理单位及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开展代建工作。
代建单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依据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全面负责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水运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六条水运建设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
选择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经项目单位同意,分包合同应当送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经项目单位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
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单位备案。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转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水运建设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条水运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工期组织项目实施,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无故延长工期,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项目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其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时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按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三)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合同工期,做到文明施工;(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约定履行监理服务,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有效监理;(五)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试验检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数据、资料;(六)提供水运建设咨询、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受托事务,所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或者应当真实、准确;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与委托人的潜在合同当事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专款专用。
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相关市场主体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管理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
其他市场主体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与水运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以及主要设备,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变更。
项目单位同意变更前款规定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能力及设备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约定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水运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业。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对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并将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文件建档保存。
项目单位和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项目建设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规定,建立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台账,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投标、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动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水运建设市场管理相关信息。
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
交通运输部应当对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主要包括:(一)要求建立的水运建设相关制度的建立情况;(二)水运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三)水运建设市场监管情况;(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五)对上级主管部门水运建设市场检查的整改落实情况;(六)其他水运建设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
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二)招标投标行为;(三)工程管理、合同履行、廉政建设、信用管理及人员履职等情况;(四)质量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五)设计变更的管理情况;(六)其他应当纳入监督管理的从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工地现场对工程和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二)向从业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与水运建设管理相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扰,不得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意见反馈给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组织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组织检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