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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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货运提单的风险现状分析

1理论概述

1.1提单的概念

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1.2 提单的属性

提单的本质属性为: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已装船和保证据以交付货物。提单的这些本质属性决定了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从票据法的意义上讲,提单作为一种“单证”,具有有价证券、流通证券和要式证券等性质。

1.3提单的功能

概括的讲提单主要有以下三种作用:

1.3.1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发给托运人的一张货物收据。

1.3.2提单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1.3.3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风险

提单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从总体上看,提单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提单在签发时的风险

2.1.1预借和倒签提单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在这种付款方式的情形下,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证行申请开具的信用证对卖方将货物交付装运的期限、交单的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等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卖方只有完全按照该规定向议付银行提交所需要单证后,方能顺利结汇。其中,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完毕的已装船提单,否则议付银行不会接受,卖方便不能顺利结汇。但实际中承运人和托运人由于其中某一方或双方的主观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经常会遇见下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期或有效期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议付银行则会以单证

不符为由拒绝卖方结汇。另一种情况是当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时,该日期已经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期,如果承运人以该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议付银行同样会以上述理由拒绝结汇。

2.1.2凭保函签发提单

从承运人处获取清洁提单,是托运人据以结汇的首要条件。所谓清洁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4条的规定,是指货物单据上并无明显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件或批注者。同时该条还规定,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外,当拒绝接受。这就要求托运人所提交装运的货物在装船时必须在品名、标志、包装、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等方面做到清楚、准确,不存在任何瑕疵,而且适合于海上运输。但在不少情况下,托运人难以满足上述要求,从而导致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据此向银行结汇。所以,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到的损失。

2.1.3伪造提单

在依靠海上运输所实现的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是一份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文件和单证。对于卖方来说,它是据以结汇、收取货款的首要凭证,而且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吻合;对承运人来说,它是据以收取运费和其他费用,并行使运输合同中各项权利的主要依据;对收货人来说,它是据以提取船载货物的唯一凭证,除记名提单外,船方交货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正因为提单具有如此重要性,所以利用伪造提单进行欺诈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伪造提单的情况分以下两种:第一种情况,买卖合同的卖方伪造提单,骗取货款。第二种情况是租船人伪造提单,骗取运费或租金。

2.2 提单在流转时的风险

2.2.1提单流转中提单持有人所承担的风险

现代国际贸易大多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因此,提单签发后进人流转程序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托运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要求,向议付行提交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证,供银行审核,以确定能否结汇。银行在收到提单后,仅有义务合理谨慎地审核,以确定提单在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尽管表面上看来极为严格,但在实质上还是比较容易满足的。因此,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提单时,一方面承担着因提单与信用证不符而被银行拒收的风险,另一方面又因该提单存在着银行无法识别的漏洞而最终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其中后一种风险较前一种风险更为严

重。

2.2.2提单流转中银行所承担的风险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银行因代付货款而促使提单得以流转,并从中获得利润但同时也招来了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有:(1)开证行在支付货款或已承担此项义务后,买方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只得直接处分提单,而这并非开证行的本意。在此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存在另外的风险。 (2)开证行在承担支付货款义务后,买方已取单提货,但到了买方该向开证行偿还货款时,买方已无此能力。(3)开证行在支付货款或已承担此项义务后,仅留下一式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两份,而将另一份交与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将该份提单进一步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凭单提货。此后,开证申请人丧失偿付能力,而银行自以为有提单在手,可以主张货物所有权,殊不知银行手中的两份提单已随第三人凭第三份提单提取货物后自动失效。

2.3提单在交货时的风险

2.3.1提货落空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基本属性,即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国际贸易的实践,却存在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的情况,这便是有单无货,提货落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常见有如下三种:一是发货人伪造提单等装运单据,骗取货款(前文已述);二是发货人履行了发货义务,承运人也将货物运抵了目的港,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将货物交付给非正式提单持有人,造成正式提单持有人提货落空;三是发货人将货物交付装运后,承运船舶在航途中将货物盗卖。

2.3.2无单放货

提单作为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船载货物的凭证是提单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现代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坚持“货随单走”,将货物交付提单持有人。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提单是正本提单,如果货物不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由此便产生单货分离,造成无单放货的风险。

2.3.3 单货不符

单货不符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数量短少导致单货不符,另一种是货物质量变异导致单货不符。在通常情况下,货物的数量、质量等是提单正面必须记载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内容对托运人来说,是承运人已按所记载的数量和质量收受货物的初步证据,并须得到在装货港所产生的装箱单、商检证书、商业发票乃至原产地证书等的映证,方可一同作为承运人在装货港已按该数量和质量收受货物的直接证据。但在出具保函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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