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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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性的思考

-------读《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摘要:

康德从道德性出发来探讨人性。文章通过从人性的内在矛盾、人是目的和自由三个方面的论述凸显人性的尊贵以及捍卫人的尊严。

关键词:

人性理性感性目的自由

康德在1793年致卡尔·弗里德利希·司徒林的信中这样写道:“很久以来,在纯粹哲学的领域里,我给自己提出的研究计划,就是要解决以下3个问题:1,我能够知道什么?(形而上学);2,我应该做什么?(道德);3,我可以希望什么?(宗教);接着是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人是什么?”1这位年近古稀的老人仍执着于对人性的思考。康德在他的道德哲学中,毫无遮掩地展现人性,捍卫人的尊严,不亚于柏拉图给予理念以无限崇高的地位和坚定的信仰。

一、人性的矛盾

相似于柏拉图对世界的二重划分,康德也提供了一个感官世界和知性世界的区分。在感官世界中,人是一个感性存在者,服从自然法则;在知性世界中,人是一个理性存在者,服从非经验性的、纯粹的理性法则。在康德看来,处于自然世界之中的人们,有为善或者为恶的可能性。人们的行为准则会受到所意欲的对象或偏好的影响,使人们有趋恶的倾向。在幸福的名义下,人们就可能大张旗鼓地阔步于享乐的街道上,受到本能的驱使,可能会沦为无道德的状态,也就无异于飞禽走兽了。因为道德对于动物而言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康德对人的要求很高,是不允许仅是把人沦为动物一般。因此,他认为人还存在于另外一个世界----知性世界。在此世界中,偏好或欲求根本没有立足之地,剔除了一切偶然和经验,人们只作为理性存在者遵从理性所颁布的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亦即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就是一个绝对善的意志,它是无条件的、纯粹的、先天的。即善的意志是先于经验的、无需证明的、预设的存在。然而,在康德看来,人又只具有有限理性,不可能逾越神的界限。

也就是说,以善的意志的存在为前提,人作为有限理性的存在者,能够意识到理性自然禀赋的实践法则,但由于理性在实践中必定与行为主体和主体意志相联结,因而意志表现到人身上就具有了一种外来强制的形式,即表现为义务。2义

1李秋零编译。康德书信百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200。

2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有过这样的表述,“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李秋玲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07。)笔者认为,康德

务概念的提出,就已经把人们推到了两种力量共同作用和相互抗衡的场域中:一方面是可以归入幸福名下的感性需要与偏好的力量,也可以说是抵制所有义务的力量。另一方面是遵从由理性以绝对命令的形式颁布的道德法则的力量,也可以说是善的意志通过理性而表现出来的力量。这两种力量在人性中呈现出感性与理性的对抗,使人性处在感性与理性的张力之中。然而,康德对理性十分的偏爱,从两个世界的不平等地位就显而易见。康德赋予知性世界以优先的地位,认为“知性世界包含着感官世界的根据,从而也包含着感官世界的法则的根据”3对他来说知性世界的法则就是命令式,以此来抬高理性,进而挺拔人性。

二、人是目的

在康德看来,人不仅仅是某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是作为自身的目的而实存。如果目的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欲求的对象或者偏好的一切对象,那么它就必须借助和依据其他意志获得对象的价值,这是一种相对的价值或毫无价值。因为,如果偏好的需要不存在,那么对象也就没有价值。理性存在者的行为被看作是服务于其他对象的手段,也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这无疑是对人性污蔑。如果目的是纯然出于理性,那么它就是适合于一切有理性者的目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客观的目的。这个目的作为实践原则,抛开一切主观的、经验性的、偶然的目的,即抛开一切实质的目的,只保留纯形式的原则,因而构成意志的普遍必然的,客观的根据。这种以理性自身为目的的目的,具有绝对价值,自身就是目的,而不以其他任何对象为目的;它自身就具有价值,而不必借助于其他条件而具有价值,它是一切作为手段或工具的目的的价值根据。因此,它能够作为绝对命令或实践法则的根据。理性以自身为目的,而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就要以人自身为目的。在康德看来,人的行为无论是对自己的或是对他人的,总应该把人当作第一位的目的,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无所谓价值。人就其本性来说,是一个理性的存在,是具有绝对目的意义的存在。一切道德法则和义务要求之所以应该这样而不应该那样,不是基于其他任何目的,只是为了人本身,以人为“最高绝对目的”。世上的一切都可以作为工具,只有“人”才是目的本身,以每个人为代表的人类是最神圣的,道德意志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将人只作为工具,而应该总把人当作最后目的,这是否意味着仅仅是作为目的而存在呢?

为了更加坚实对理性的确信,康德对人们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亦即建立目的王国。所谓王国,就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通过将自己的意志成为普遍立法的准则视为共同法则而结成的系统。这个目的王国能够成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应当决不把自己和其他一切理性存在者当作手段;二是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在任何时候把自己和其他一切理性存在者当作目的的自身来对待,这也是其成员无条件服从的法则。但是,如果作为王国的成员,不仅是普遍立法者,自己也要服从这些法则;有一个人除外,就是作为王国元首的理性存在者不必服从其他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如果一个理性存在者没有在这种关系中强制自己任何时候都视为立法者,那么该原则就不能把它们设想为目的自身。这样做的原因并不是为了任何其他实践动因或者任何利益,而是出自一个理性存在者

通过德性来凸显人性。对道德法则的纯粹敬重,摒除一切偏好,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然而,人是有限理性存在者,无法触及上帝的绝对善的意志,但又不可以任其本能驱使而妄为。所以康德提出义务的概念,用义务来保证人们只是出于纯然的法则本身排除意志的其他对象以法则为根据的意志来行为的真正的道德价值。

3李秋玲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四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62。

只为自己立法之外而不服从其他任何法则的尊严的信念。4

三、理性与自由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理性的这个理念就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的概念。5自由的概念强调的是就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角度来说,人的意志独立于外来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时的那种属性。康德认为,不仅必须把自由预设为人类的意志的属性,而且必须把它预设为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的属性。它的“客观实在性不能以任何方式按照自然法则来阐明,从而也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被阐明”。“它只是被视为理性在一个理性存在者里面的必要预设”。“它的概念是说明意志自律的关键。”然而,理性的本性是一种人为的本性、自为的本性,它不断地驱使我们去反思自己的自由意志,我们在自由的意志中意欲实践,不断地追求那个自在之物。因此,自由意志作为一种我们所预设的理性理念,始终是我们不可知却必须预设的实践上的无条件的自由理念。在这里,我们在不断地实现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已经反思到了普遍的理性目的。从根本上说,普遍的理性法则是从普遍的理性目的中推导出来的。当人出自普遍的理性法则行事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人们已经在任何时候都同时把自己的和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了。人被提升为最高的目的,获得了绝对的价值。

在这个意义上,人类对于自由的追求和向往,是要实现人格意义上的平等,这种平等不再是一个无法改变的客观的经验事实,而是一个可以通过我们自身理性超越获得实现的普遍的理性事实,这个唯一的纯粹理性的事实就是每一个体所追求的理性目的,也是整个人类要实现的理性目的。

综上所述,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一部以人的价值为核心理念的哲学。他向我们展示了处于感性与理性的张力之中的人性的尊贵,人只有通过德性,才能摒除一切偏好,异于禽兽;人只有通过德性,才能体现人以自身为目的以及人的尊严;人只有通过德性,才能无限接近绝对的自由和获得绝对的价值。人是道德的造物。在这个前提下,人类原则上具有足够的自由和理性去制定以自身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的可以被视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并去服从。道德的进步体现了康德对理性的确信和推崇,更加是对幸福的追求。康德对人类解放事业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4康德认为,在目的王国里,尊严是一种内在价值,超越一切价格、从而不容许有等价物的东西。然而能够有资格拥有它的就只有道德和能够具有道德的人性。在此可以看出,康德在字里行间中渗透着对理性的确信和对人性的赞许。

5对自由的说明中,康德提出两种意义的自由,一种是消极的一种是积极的。康德自由完全不同于自由主义中所说的消极自己和积极自由。在康德看来,消极意义的自由概念,即某种别的东西规定作用因而导致的因果性,是意志他律;而积极意义的自由,在文中所论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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