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核医学科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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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核医学科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遵守《放射性污染防止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指导。
(二)按规定履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以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改变辐射工作内容或终止辐射工作时,必须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配备辐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处理方案。
(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储存场所设置防护措施。口处设置辐射性标志和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制定并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规程操作。
(五)设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存以及放射性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文字说明,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处设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六)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七)对受检者和患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进行诊断、治疗、检查时,严格控制受照剂量,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八)辐射工作场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储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泄露等措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九)工作人员参加当地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每2年参加复训。
(十)工作期间佩戴个人剂量仪,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监测记录存档。
(十一)每年参加体检,检查结果存入健康档案。发现任何健康问题,立即送有资质医院救治。
(十二)定期对射线装置和检测仪表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十三)委托有资质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
(十四)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放射性排出物应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即启动,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当地环保、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