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安全航速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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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安全航速的重要性
作者:叶强林中英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年第03期
[摘要]近年来,船舶逐步向大型化、快速化发展,使运输更加方便、快捷,同时也给船舶避让带来困难。航速高,惯性冲程大,加快了船舶接近的速度、缩短了两船接近的时间,若避让不及或采取的措施不当,极易导致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和浪损事故。文章对安全航速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表明安全航速是个变量,在实践中应依据具体条件灵活应用,以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关键词]船舶;安全航速;影响因素;运用
[作者简介]叶强,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理实验师,研究方向:航海技术,广东广州,510800;林中英,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广州,510800
[中图分类号] U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0)03-0066-0003
一、对安全航速的理解
由于各种船舶(队)操纵性能各异,所处的航区水域情况也不同,而且其水域条件随水位变化而变化;所处的天气或能见度情况、通航密度以及雷达性能和技术水平等因素也不一样。因此,对船舶安全航速难以作出定量的规定。安全航速是由多个“自变量”共同决定的“因变量”,并非定值,而且无法建立它们之间的数学模型。对安全航速难以作出定量规定,但根据每一船舶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情况至少可以作出定性规定,否则就无法从真正意义上掌握安全航速的大小。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六条规定,每一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又有效的避让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以下简称《内规》)第七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船舶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
从《规则》可以看出,驾驶员在断定存在碰撞危险或正在形成紧迫局面时,能够应用《内规》第九条“避让原则”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手段和方法。在避让操纵中,最直接常用的方法是改变航向和改变航速,甚至紧急抛锚制动,必要时下行船紧急掉头等让。船舶在航行中所采用的速度是否安全是以能否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发生碰撞为前提的,而在某种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采取何种安全航速,则没有定量的要求。这就需要船舶驾驶员在航行中正确地分析所处环境,准确地判断周围船舶的动态,及时调整航速,确保航行安全。
在船舶事故中,安全航速是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很多事故都与船舶未遵守安全航速的规定有关,有时它还是主导因素。举例来说,印度尼西亚的河道急弯处常有碰撞事故发生,原因是河道的大曲度使得船舶在很近的距离上才能相见,等到发现来船时由于未使用安全航速而无法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再如日本内海一些窄航道,弯处水流急,如果船舶航速过慢,
就有可能失去舵效或出现舵效迟缓,以至于无法控制船舶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行动,此时这个慢速度也不属安全航速。因此,作为驾驶员应根据船舶自身的性能,综合考虑船舶所处的周围环境,及时调整航速使之始终处于安全航速状态。总之,“当快则快,当慢则慢”, 这便是对安全航速正确的辩证理解。
二、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
船舶安全行驶的航速,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包括船舶操纵性、能见度、船舶密度、风浪流,等等。
(一)船舶的操纵性能
船舶的操纵性能主要指船舶保持或改变原来运动状态的性能,它包括船舶惯性性能、旋回性能、航向稳定性能等。当船舶的航速不同时,其操纵性能的有关要素也会发生变化。例如,船舶速度快,其航向稳定性好,但船舶的惯性滑行距离大,这在要求船舶尽快降低航速进行避让操纵时,显然是不利的;而船速过慢,其航向性稳定性差,舵效缓慢,在进行转向避让时使船舶旋回所用的时间变长,不利于船舶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因此,作为驾驶员应充分掌握船舶在各种航速下的操纵性能,正确选择与所处环境相适应的航速,以达到能够及时有效采取避让行动的目的。
(二)能见度因素的影响
能见度是决定安全航速诸因素最重要的因素。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碰撞率极高,是能见度良好时的1倍以上。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以高速行驶非常危险。当发现问题时,在时间和距离上已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也就是无法在安全距离内把船停住。能见度受限制,船舶控制航速也随之受到限制。所以《内规》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项规定:“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应当以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加强瞭望,并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除已判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雾号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当将航速减到维持其航向操纵的最低速度。”能见度是指船舶能够看到周围环境中船舶或物标的最大水平距离。它是决定安全航速若干因素中重要的因素。当能见度不良时,由于瞭望受到限制,驾驶员只能依赖雷达、VHF通信以及雾号的收听,对周围环境进行判断。这种判断因为无法达到通过视觉瞭望所具有的迅速直观效果,影响了驾驶员对周围环境掌握的准确性。因此,在能见度不良时,驾驶员应以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除了已经判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雾号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当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操纵的最低限度。
(三)船舶密度的影响
船舶密度是指某一水域单位面积的船舶数目。船舶密度的大小对选择航速的快慢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当船舶所处水域船舶密度大时,船舶可航行的水域宽度就变窄,船舶在避让操纵中的回旋余地变小,船舶间各种会遇格局都可能出现,发生船舶间碰撞的几率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
下,必须控制船舶的速度,以便必要时及时将船停住。因此,船舶在港口、锚地、渔区等船舶密度大的水域航行时,一定要控制航速,保持安全航速行驶。
(四)风、浪、流的影响
船舶在有风、有浪、有流的水域航行时,船舶的航速、航向、冲程等要素由于受到外力的影响都会发生变化。当顺风、顺浪或顺流航行时,船舶的实际航速增大,船舶的停车、倒车冲程也随之增大;当顶风、顶浪或顶流航行时,情况正好相反;当船舶遇到横风、横流或斜顶浪时,会使船舶产生横移、纵横倾及左右摇摆,这时如果船速过慢就会难以控制船舶的航向和船位,给存在碰撞危险时采取适当的避让行动带来一定的困难。船舶航行于内河时由于受内河水域情况和他船防浪能力或措施限制的影响,在内河控制安全航速,不仅仅是为了船舶避碰,而且机动船控制安全航速还应充分考虑到减速与避免浪损事故的关系。航行船舶经过城镇、码头、重载船舶、抗浪能力差的船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航速,防止浪损。因此,当船舶在有风、有浪、有流的水域航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其所带来的影响,尤其在航道情况复杂,船舶密度大,风、浪、流影响显著的水域,更应高度警惕,确保以安全航速行驶。
(五)航道情况带来的影响
航道情况主要包括航道弯曲度、航道水深、可航宽度、航道中危险物的分布以及航道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这些因素在船舶进行避让操纵时都会带来影响。通航密度越大,可能发生的碰撞的几率就越大,且可供航行水域变窄;船舶尺度大,相对通航密度也增大。所以,在通航密度大的水域行驶,相对地增加了采取避让行动的次数和碰撞危险。在港口、锚地通航密度大的水域是船舶碰撞的多发地带。进出港口、锚地的船舶较多,如不随时注意来船动态、加强联系、控制航速,就极易发生碰撞。如船舶在浅水区航行,“浅水效应”将使舵效变差,旋回直径增大;当航道的可航宽度较窄,而航道中又存在浅滩、暗礁、沉船等危险物时,不仅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带来威胁,同时又极大地限制了船舶在避让时措施的使用。因此,作为驾驶员应及时掌握船舶航行中所处水域的航道情况及周围环境,对航行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及避让时带来的困难作出充分的估计,保持安全航速行驶。
三、驾驶员对安全航速的运用
航速既与时间有关,同时又与距离有关。换言之,所采取的有效的避让行动,要在时间和距离上留有充分的余地,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在一定航速下,距离足够,避让时间才充分;在一定的距离内,航速越大,避让时间越仓促。如绝大多数驾驶员在碰撞之前,采取了减速、停车甚至倒车措施,但仍然发生了碰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初速超过了当时环境和情况所允许的安全航速,当出现紧迫局面时,不能够在安全距离内把船停住。采取避让行动,使其达到预期效果,就需要一定时间,而时间又与航速有关,当航速太大或太小,就可能不利于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让行动。若航速太大,船舶在能见度不良下航行,或正在夜航,或正驶近弯曲航段、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时,突然发现与他船存在碰撞危险或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就可能在时间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