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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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1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分散采购及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自行实施政府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如下: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二)工程类: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