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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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消防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仓库防火管理规则》。

2、库房物资按不同性能分类、分库、分区、分堆存放,按规定保留和间距。(顶距、灯距、墙距、柱距、堆距。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堆间距)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3、库房内严禁吸烟、动火,库房作业动火,必须报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在指定地点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制订灭火预案后,方可进行。

4、仓库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维护检修,装换药粉,认真管理,合理布局和使用。

5、非本库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进库者不得带任何引火物品。

6、在库外要悬挂和张贴各类禁令警示标志。

7、易燃易爆物品(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甲、乙、丙类)必须单设库房,明确责任人进行日常管理,并制定严格的防火措施和领退料管理制度。

8、库房内各种电源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特殊情况接电源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

9、保持库房内外道路畅通,严禁在库房通道、门口堆放物品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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