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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A1-1建设程序A1-1-0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8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0条A1-1-02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1-0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A1-1-0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1-05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建设工程质量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管理条例》第11条A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法》第7条《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招投标法》第49条A1-2招标发包方式规避招标的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第5项A1-2-03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5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16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3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招标投标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投标法》第22条《招标投标法》第52条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露标底的22条52条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4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5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投标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6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招标投标法》第37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A1-2-17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7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8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招标投标法》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9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投标法》第57条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42条《招标投标法》第57条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法》第43条《招标投标法》第55条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管理办法》第45条A1-2-2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法》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投标法》第59条A1-2-26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A1-2-27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A1-2-31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A1-2-32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A1-3-0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3质量安全A1-3-02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3-03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7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5条A1-3-0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A1-3-0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建筑法》第4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A1-3-06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第16条第58条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2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63条A1-4拖欠工程款A1-4-0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合同法》第第286条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B1-1 资质B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B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B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B1-2承揽业务B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B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B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条 法》第52条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B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招标投标法》第60条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B1-3质量安全B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4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条B1-3-03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4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9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6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C1-1资质C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21条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管理条例》第35条C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C1-2承揽业务C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C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 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C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C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招标投标法》第60条C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C1-2-07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 C1-3质量安全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C1-3-02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03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5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 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D1-1资质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D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13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D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D1-1-0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1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6条D1-1-0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2条、第35条D1-1-0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筑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3.不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平安整改要求的;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躲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6.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9.将工程工程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工程设计的总体协调的;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供给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的;23.发生一般以上平安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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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施工单位)————————————————————————————————作者:————————————————————————————————日期: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年9号)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A1-1建设程序A1-1-0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8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0条A1-1-02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1-0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A1-1-0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1-05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A1-1-0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A1-1-07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法》第7条《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A1-1-08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质量管理条例》第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例》第49条 56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A1-1-0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A1-2招标发包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招投标法》第49条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第5项 A1-2-03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2条A1-2-04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法》第16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6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A1-2-07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08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3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招标投标法》第5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3条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招标投标法》第22条《招标投标法》第52条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招标投标法》第22条《招标投标法》第52条A1-2-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招标投标法》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4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投标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6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招标投标法》第37《评标专家和评标专专家的条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A1-2-17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7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招标投标法》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40条《招标投标法》第57条A1-2-2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法》第42条《招标投标法》第57条A1-2-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投标法》第43条《招标投标法》第55条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招投标法》47条,《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法》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5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投标法》第59条A1-2-26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3条A1-2-27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8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9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位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A1-3质量安全A1-3-01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3-02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4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A1-3-03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7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25条A1-3-0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A1-3-05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建筑法》第4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A1-3-06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A1-3-07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程验收A1-3-08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27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63条 A1-4 拖欠工程款 A1-4-0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合同法》第第286条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B1-1资质B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B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B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B1-2承揽业务 B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不正当手段承揽的B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B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 《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B1-2-0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B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招标投标法》第48条 《招标投标法》第60条B1-2-06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B1-3质量安全B1-3-0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B1-3-02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4条条B1-3-03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 B1-3-04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9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6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C1-1资质 C1-1-0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C1-2承揽业务C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C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C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C1-2-0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C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48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C1-2-06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C1-2-07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3 C1-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安全 《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C1-3-02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0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筑法》第5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7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D1-1 资质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D1-1-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筑法》第13条,《质《质量管理条例》第的 量管理条例》第25条 60条D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筑法》第26条、《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D1-1-0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1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6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6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2条、第35条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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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行为代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类别码《房地产开发企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A1-1-01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 条、第20 营的第3 条、第18 条条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法》第10 条,《工法》第73条,《工A1-1-02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程建设项目货物程建设项目货物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招标投标办法》第招标投标办法》第A1-1的8 条55条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城乡规划法》第《城乡规划法》第A1-1-03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40 条、第43 条64条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A1-1-04 管理条例》第12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条《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A1-1-05 管理条例》第13条量监督手续条A1-1-0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建设工程质量1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管理条例》第11条《建筑法》第64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条,《建设工程质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量管理条例》第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57条,《建筑工A1-1-07 《建筑法》第7 条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程施工许可证管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理办法》第10 条、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第11 条、第12 的条、第13 条《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56 条,《房屋15 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和市政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建设工程质量基础设施工程竣A1-1-08 管理条例》第49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工验收备案管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条暂行办法》第9 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条、第10 条、第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11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条例》A1-1-09 管理条例》第17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第59 条档案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招标投标法》第《招投标法》第A1-2-01 标的;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3 条,第4 条49条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2方式规避招标的A1-2《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勘察设计招标投勘察设计招标投发包标办法》第9 条,标办法》第50 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 条,《工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招标投标办法》第8 条55条第5 项《房屋建筑和市《房屋建筑和市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基础设施工程A1-2-03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施工招标投标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 条理办法》第52 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 条,标办法》第10 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A1-2-04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法》第11 条,《工屋建筑和市政基程建设项目货物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招标投标管理办11 条法》第51条,《工3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 条,《工程建设项目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招标投标法》第A1-2-05施工招标投标办告16 条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勘察设计招标投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标办法》第12 条,标办法》第50 条,A1-2-06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止,少于五个工作日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法》第73 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勘察设计招标投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标办法》第20 条,标办法》第50 条,A1-2-07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 条,《工法》第72条,《工4程建设项目货物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招标投标办法》第14 条55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18 条、第31 条,51条,《工程建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A1-2-08《工程建设项目设项目勘察设计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勘察设计招标投招标投标办法》第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标办法》第14 条53条间竞争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 条,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工程建设项目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投标法》第A1-2-09施工招标投标办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18 条法》第79条,《工争的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A1-2-10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22 条52条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5露标底的22 条5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 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工程建设项目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招标投标法》第A1-2-12施工招标投标办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24 条法》第73条,《工于二十日的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投标法》第法》第73条,《工A1-2-13接收投标文件的程建设项目货物28 条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招标投标法》第法》第73条,《工A1-2-14不重新招标的程建设项目货物28 条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招标投标法》第《工程建设项目A1-2-15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招标投37 条6标办法》第54 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评标专家和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招标投标法》第A1-2-16标专家库管理暂中抽取专家的37 条行办法》第17 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招标投标法》第标办法》第54 条,37 条,《评标专家《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A1-2-17和评标专家库管施工招标投标办员的人参与评标的理暂行办法》第12法》第79条,《工条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招标投标法》第A1-2-18 标办法》第54 条,标标准和方法的40 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7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A1-2-19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40 条57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A1-2-20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42 条57条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A1-2-21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43 条55条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工程建设项目定》第40 条,《工施工招标投标办程建设项目施工法》第81条,《工A1-2-22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投标办法》第程建设项目货物56 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第项目货物招标投58条标办法》第47 条《招投标法》47《房屋建筑和市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条,《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A1-2-23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基础设施工施工招标投标管的程施工招标投标理办法》第54 条8管理办法》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招标投标法》第法》第81条、《工A1-2-24结果的程建设项目货物45 条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A1-2-25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46 条59条容的其他协议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A1-2-26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要求中标人垫资的法》第62条法》第83 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招标投标法》第A1-2-27招标投标办法》第合同的46 条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9《招标投标法》第《工程建设项目46 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项目施工招标投法》第81条、《工A1-2-28 标办法》第59 条,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程建设项目货物性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货物招标投标办58条法》第49条《建筑法》第17 《建筑法》第68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条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A1-2-30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第7 条、第12 条第54 条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A1-2-31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11 条55条《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A1-2-32检测管理办法》第检测管理办法》第机构进行检测的12 条31条《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A1-2-33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第7 条第55 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A1-3-01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第10 条第56 条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0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A1-3 A1-3-02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第14 条第56 条质量件和设备的安全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民用建筑节能《民用建筑节能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A1-3-03 管理规定》第17 管理规定》第25 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条条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A1-3-04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7 条55条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建筑法》第49 《建筑法》第70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条条、《建设工程质A1-3-05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质量管理条例》量管理条例》第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第15 条69条《建设工程质量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检测办法》第13《建设工程质量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条,《建设工程质A1-3-06 检测办法》第31 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量检测办法》第15条样的条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11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第16 条第58 条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A1-3-08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工措施费用的8 条、27条54条、63 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A1-4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拖欠《合同法》第第A1-4-01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工程286 条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款用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行为行为代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类别码《建筑法》第13条、第26 条,《建《建筑法》第65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设工程勘察设计管条,《质量管理B1-1-01B1-1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理条例》第8 条、条例》第60 条,承揽业务的21条,《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资质条例》第18 条设计管理条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建筑法》第13 第35 条B1-1-02揽业务的条、第26 条,《建12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 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质量管理条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质量管理条第18 条,《建设工B1-1-03位名义承揽业务的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61 条例》第8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建设工程勘察B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计管理条例》第8设计企业资质管条理规定》第37 条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建筑法》第17 《建筑法》第68 B1-2-01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条条的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B1-2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承揽B1-2-02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32条第53 条业务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33条,《工程建设第54 条,《工程B1-2-03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项目勘察、设计招建设项目勘察、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设计招标投标办标投标办法》第2913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条法》第52 条骗取中标的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工程建设项目勘《工程建设项目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B1-2-04察设计招标投标办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法》第27 条标办法》第51 条同一个标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B1-2-05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48条第60 条《建筑法》第67《建筑法》第28条《建设工程勘条,《质量管理条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察设计管理条B1-2-06 例》第18 条,《建分包的例》第39 条,《质设工程勘察设计管量管理条例》第理条例》第20 条62 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勘察设设计管理条例》计管理条例》第25第40 条,《质量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质量管理条B1-3-01 管理条例》第63B1-3进行勘察的例》第19 条,《建条,《建设工程设工程安全生产管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条例》第12 条安全例》第56 条《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B1-3-02 第20 条、《建设工质量管理办法》料的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第24 条14例》第26 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 条、第24 条、第25 条《建设工程勘察质《建设工程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B1-3-03 量管理办法》第14质量管理办法》者记录不完整的条第25 条《建设工程勘察质《建设工程勘察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B1-3-04 量管理办法》第13者签字不全的质量管理办法》条第25 条《建设工程勘察质《建设工程勘察B1-3-05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量管理办法》第9质量管理办法》条第25 条《建设工程勘察质《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B1-3-06 量管理办法》第17质量管理办法》档保存的条第25 条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行为行为代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类别码《建筑法》第13 《建筑法》第65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C1-1条、第26 条,《建条,《质量管理条C1-1-01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设工程勘察设计例》第60条,《建资质承揽业务的管理条例》第8条、设工程勘察设计1521 条条,《质量管管理条例》第35理条例》第18 条条《建筑法》第13 《建筑法》第65条、第26 条,《建条,《质量管理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设工程勘察设计例》第60条,《建C1-1-02揽业务的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 条,《质量管理管理条例》第35条例》第18条条《质量管理条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质量管理条例》第18 条,《建设C1-1-03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第61 条理条例》第8 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勘察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设计管理条例》第设计企业资质管8 条理规定》第37 条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建筑法》第17 《建筑法》第68 C1-2-01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条条C1-2的承揽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业务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C1-2-02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32 条53条段谋取中标的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16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33 条,《工程建设54条,《工程建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项目勘察、设计招设项目勘察、设计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招标投标办法》第标投标办法》第29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条52条骗取中标的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C1-2-04勘察设计招标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办法》第27 条标办法》第51 条同一个标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C1-2-05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48 条60条《建筑法》第28《建筑法》第67条,《质量管理条条《建设工程勘察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例》第18 条,《建C1-2-06设计管理条例》第分包的设工程勘察设计39条,《质量管管理条例》第20理条例》第62 条条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勘察C1-2-07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设计管理条例》第设计管理条例》第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20 条,35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勘察C1-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管理条例》第设计管理条例》第C1-3-01质量进行设计的25 条,《质量管理40条,《质量管安全条例》第19条,理条例》第63 条,17《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12 条56条《建设工程勘察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设计管理条例》第《质量管理条例》C1-3-02程设计的40 条、《质量管理第63 条条例》第21条《建筑法》第57条,《建设工程勘《建设工程勘察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察设计管理条例》设计管理条例》第C1-3-03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27 条,《质量40条,《质量管管理条例》第22 理条例》第63 条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C1-3-04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13 条56条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18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行为代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类别码《建筑法》第13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建筑法》第65条、第26条D1-1-01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条,《质量管理条《质量管理条例》承揽工程的例》第60 条第25 条《建筑法》第1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质量管理条例》D1-1-02条,《质量管理条揽工程的第60 条例》第25条《建筑法》第26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质量管理条例》D1-1-03条、《质量管理条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第61 条D1-1 例》第25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建筑业企业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D1-1-04 质管理规定》第31更手续的质管理规定》第条36条《建筑业企业资《建筑业企业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D1-1-05 质管理规定》第16筑企业资质证书》质管理规定》第条32条、第35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建筑业企业资《建筑业企业资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D1-1-06 质管理规定》第14质管理规定》第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条38条岗,情节严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46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9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A1-2-05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行为类别
代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A1-1
建设
程序
A1-1-0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A1-1-02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六十三条
A1-2-09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行为行为代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类别《房地产开发企A1-1 建设程序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A1-1-01A1-1-02A1-1-03A1-1-04A1-1-05A1-1-06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4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建设工程质量第19条、第2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城乡规划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管理条例》第11条《建筑法》第6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条,《建设工程质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量管理条例》第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57条,《建筑工A1-1-07 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建筑法》第7条程施工许可证管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理办法》第10条、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第11条、第12条、第13条《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56条,《房屋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和市政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建设工程质量基础设施工程竣A1-1-08 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管理条例》第49工验收备案管理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暂行办法》第9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条、第10条、第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11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条例》A1-1-09 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17第59条档案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招标投标法》第《招投标法》第A1-2-01 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3条,第4条49条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A1-2招标发包方式规避招标的A1-2-02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标办法》第50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工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55条第5项《房屋建筑和市《房屋建筑和市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基础设施工程A1-2-03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施工招标投标管施工招标投标管A1-2-04理办法》第11条理办法》第52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工A1-2-05 A1-2-06 A1-2-07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招标投标法》第16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2条,《工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 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 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A1-2-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 18条、第31条,51条,《工程建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A1-2-08《工程建设项目设项目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招标投 招标投标办法》第间竞争的标办法》第14条53条《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A1-2-09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招标投标法》第施工招标投标办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 18条法》第79条,《工争的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A1-2-10 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22条52条露标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A1-2-12 A1-2-13 A1-2-14 A1-2-15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施工招标投标办24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28条《招标投标法》第37条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行办法》第17条 《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招标投标法》第标办法》第54条, 《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第79条,《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评标专家和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A1-2-16 标专家库管理暂中抽取专家的37条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 《招标投标法》第A1-2-18标办法》第54条,标标准和方法的40条《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招标投标法》第 标办法》第54条,37条,《评标专家《工程建设项目 A1-2-17和评标专家库管施工招标投标办员的人参与评标的理暂行办法》第12 法》第79条,《工管理办法》第45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招标投标法》第法》第81条、《工A1-2-24结果的45条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招标投标法》第《招标投标法》第A1-2-25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46条59条容的其他协议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A1-2-26 施工招标投标办施工招标投标办要求中标人垫资的法》第62条法》第83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招标投标法》第A1-2-27 招标投标办法》第合同的46条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安全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2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B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B1-1-0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B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17条《建筑法》第68条B1-2-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2条《招标投标法》第53条B1-2-03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招标投标法》第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招标投标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B1-2承揽业务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的B1-2-04 B1-2-05 B1-2-06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法》第52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建筑法》第28条,《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管理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B1-3 质量安全B1-3-01 进行勘察的例》第19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质量管理条例》B1-3-02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建设工程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第20条、《建设工质量管理办法》料的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第24条例》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第24条、第25条B1-3-03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B1-3-04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建设工程勘察质《建设工程勘察B1-3-05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量管理办法》第9质量管理办法》条第25条B1-3-06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7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C1-1资质C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21条条,《质里官 理条例》第18条 管理条例》第35条C1-1-0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8条、 21条,《质量管理 条例》第18条 《建筑法》第65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第35 条C1-1-0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8条 《质量管理条例》 第61条 C1-1-0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资质管 理规定》第37条 C1-2-01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 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 的《建筑法》第17 条《建筑法》第68 条C1-2-0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 32条 《招标投标法》第53条C1-2-03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招标投标法》第 《招标投标法》第C1-2 承揽 业务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3条,《工程建设1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9 条]54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C1-2-0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C1-2-05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48条《招标投标法》第60条C1-2-06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28条,《质量官理条例》第18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 条《建筑法》第67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9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C1-2-07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疋,以低于国豕规疋的取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0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5条,C1-3-01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质量官理条例》第19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C1-3质量安全《建设工程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建设工程勘察条例》第21条 《建筑法》第57管理条例》第22理条例》第63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 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13条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C1-3-03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27条,《质量 40条,《质量管C1-3-04生产管理条例》第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C1-3-02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设计管理条例》第《质量管理条例》程设计的40条、《质量管理 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建设工程安全 56条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D1-1资质业务D1-3工程质量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 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的例》第31条'[例》第65条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 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 规定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39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8条D1-3-0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 行保修义务的《质量管理条例》 第41条《质量管理条例》 第66条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 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 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 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70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50条,第51条《安全生产法》第91条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44 条《建筑法》第71 条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 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23条、第26条 《安全生产法》第82条,《建设工 程安全牛产管理 条例》第62条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筑法》第46《安全生产法》第D1-4 工程 安全D1-4-05 D1-4-06 D1-4-07 D1-4-08D1-4-09 D1-4-1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条、《建设工程安82条,《建设工生产管理条例》程安全生产管理第36条、第37条, 条例》第62条第25条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建设工程安全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生产管理条例》第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28条、第31条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安全生产法》第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生产管理条例》第83条,《建设工3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安全生产管理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条例》第27条]条例》第64条D1-4-11D1-4-12 D1-4-13 D1-4-14 D1-4-15 D1-4-16 D1-4-17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D1-4-23 D1-4-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0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3条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5条、第2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1条、第19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6条、24D1-5拖欠《劳动法》第91工程《劳动法》第50D1-5-0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条,《劳动保障监款或察条例》第26条工人工资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F1-1-01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4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2条F1-1-02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9条、第1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3条F1-1-03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0格认定办法》第条21条F1-1-04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行为类别F1-1资格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E1-3-07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履行行为 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H1-1H1-1-0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建设工程质量检《建设工程质量检资质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测管理办法》第4条 测管理办法》26条企业管理办法》第17条G1-2承揽业务 G1-3合同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 G1-2-0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企业管理办法》第业务不备案的23条、第25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 G1-2-02 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G1-2-03企业管理办法》第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27条《工程造价咨询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G1-2-04G1-3-01企业管理办法》第27条《工程造价咨询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企业管理办法》第供虚假报告的企业管理办法》39《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40《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管理办法》4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0续的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
《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
《招投标法》第49条
A1-2-02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建筑工程管理]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

(建筑工程管理]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于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于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于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
D1-5-01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法》第九十壹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壹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D1-4-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最新整理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最新整理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123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复习要点1.企业信用档案包括其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其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场主体因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而分别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或执法监督机构的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记录。

3.《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5大类,即:(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不良行为公布期间,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对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工程技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技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2018年12月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2016年9月经修改后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也规定,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规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中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二、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市〔2007〕9号)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中,分别对施工单位等和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制定了具体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现场施工单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现场施工单位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现场施工单位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年9号)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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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重点看现场施工单位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年9号)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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