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不征税发票财税处理【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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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种不征税发票财税处理【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资料】

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有以下12种情形: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账务处理原则: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账务处理原则:预付账款,后再取得有税率的发票计入固定资产等科目。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账务处理原则:按照其业务实质处理,可以计入资产原值、成本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4.代收印花税(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账务处理原则:计入“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代收车船使用税

账务处理原则:计入“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车船使用税”科目,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承租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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