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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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1、产品的定义: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包括工业、手工业品、工艺品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

2、产品质量的定义:通常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在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有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之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现状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主要由产品质量基本法、基本法的配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构成。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具体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商品检验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质量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规章、制度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最终目的是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切实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主要指客体上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职权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具体的记过设置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指对食品卫生和药品的质量监督,应分别按《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要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法的实施。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根据企业申请,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按照规

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等保证产品质量的诸因素进行全面的评审,对符合认证要求,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规定,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应当“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国家标准组织颁布了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为开展国际间的质量体系认证提供了统一的依据。我国于1988年正式发布等效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的国家标准。(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所谓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并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实施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只咯监督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应以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进行抽查。应避免重复抽查和加重企业负担。

(四)社会监督制度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述,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生产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产品的质量合法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产品无缺陷。即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产品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保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准确、合法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可能危及认识6、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

(三)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运输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四)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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