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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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一、代位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3条《合同法解释(二)》11-20条【考点总结】1.行使条件①两个债权都合法②两个债权都到期③债务人怠于行使——专指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专属于自身的(不能代位行使的):①基于特定家庭身份关系之债:扶养、抚养、赡养、继承;②基于特定社会身份关系之债: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③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④基于人身伤害赔偿及人寿保险。

2.代位权的行使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被告: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无独三)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诉讼时效:2年次债务人诉讼中对债权人的抗辩:①援用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②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③援用民诉法中被告对与原告的诸程序抗辩权。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费用承担诉讼费用:次债务人承担(最终由债务人承担)4.代位权成立后的履行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非向债务人履行。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

二、撤销权【相关法条】《合同法》74、75条,《合同法解释(二)》19-26条【考点总结】1、1.行使条件:(1)债务人有下列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

①放弃债权(到期或未到期都构成)②放弃债权担保③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④无偿转让财产⑤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市价70%以下)○6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被转让人明知(超市价30%)(2)损害了债权人债权2.撤销权的行使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1年和5年都是除斥期间)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2)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课程资料:第17讲_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课程资料:第17讲_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

第2单元合同的履行考点8:债权人代位权(★★)(P86)1.基本法条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合法。

(2)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债务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构成懈怠。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1】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提示2】“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例如,甲欠乙钱,乙欠丙钱,丙向甲主张债权人代位权,要求乙对甲的债权应当非专属于乙自身,而不需要考虑丙对乙的债权是否专属于丙自身。

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提示】代位权应当通过诉讼实现,不能提起仲裁,或者直接通知次债务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相关链接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八九讲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PPT课件

八九讲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PPT课件
第八、九讲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的保全
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 允许债权人采取的维护自己债权的行为。包括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 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 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保障的方式比较
保障方式
具体法律制度
•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 (四)债务人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
都具有恶意 •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 (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否则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诉讼
债权1
债权2
债权位权取得:构成要件
•1所 2(的、、不债 债一债问权 务权);人 人债债与 对权务债 次关人务 债系与人务债之人间享务的有人债的之权债间产权必生亦须的应存原 合因 法在在 ;合法 【3、例“】合某法动”物显园而出易见售的一合只法死,老是虎法给院受家理庭起条件 诉较时为的拮判据断,的并单非身经汉审某判甲程,序所要做价的1万定性元。。某甲
• (四)债务人之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 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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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合同双⽅的权益,合同保全制度则为保障合同的⾏使和实现⽽⽣,合同保全制度⼗分重要,对于合同保全制度您了解多少呢?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合同保全制度有哪些合同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成⽴条件(1)债权⼈对债务⼈享有合法的债权。

这是⾏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对债务⼈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债务关系不成⽴、或者被宣告⽆效、被撤消、已过诉讼时效等,代位权则⽆从谈起。

同样,债务⼈对第三⼈(即次债务⼈)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

(2)债务⼈怠于⾏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危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所谓“怠于⾏使”是指债务⼈不履⾏其对债权⼈的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或者仲裁⽅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若债务⼈客观上不能⾏使,则债权⼈也不得代位⾏使。

例如,债务⼈已受破产宣告,其对次债务⼈的权利有清算⼈⾏使,债权⼈不得代位⾏使。

(3)债务⼈已陷于迟延。

包括两个⽅⾯,⼀是债权⼈对主债务⼈的债权已到履⾏期,⼆是债务⼈对次债务⼈的债权也已到期,这两个债权中任何⼀个未界履⾏期,代位权都不的⾏使。

(4)债务⼈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劳动关系等产⽣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的退休⾦、养⽼⾦、抚恤⾦、安置费、⼈寿保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这些权利是与债务⼈的⼈⾝权相关的权利,不是代位权⾏使的对象。

2、代位权的⾏使我国代位权的⾏使⽅式是债权⼈以⾃⼰的名义并以诉讼⽅式为之。

因此,代位权的⾏使集中表现在代位权诉讼上。

(1)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为债权⼈(诉讼中的原告)次债务⼈(诉讼中的被告)债务⼈(诉讼中的第三⼈)。

(2)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由被告(即次债务⼈)住所地法院管辖。

(3)代位权请求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为限,诉讼的标的仅以⾦钱为限。

撤销权与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

一、撤销权属合同履行保全措施之一。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这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合同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对此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作为履行合同保全措施之一的还有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于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在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的债权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之权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立法宗旨是同一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前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后者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二者设立的目的均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在此基础上二者被统称为债的保全措施。

二、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为什么要在《合同法》中设立撤销权?就是因为实践中严重存在着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资产或者与第三人通谋而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讨债难”的现象,这就是撤销权的立法基础。

撤销权是要想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要件,对于无偿行为,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成立撤销权,而对于有偿行为,撤销权的成立除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 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
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
,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 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 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 ,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 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 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 重新拍卖。那么:
•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 费用应由谁承担?
•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 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 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 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
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 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 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 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
•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

债权⼈代位权⾏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债权⼈的代位权和债权⼈的撤销权是两种类型的,他们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那他们有那些相同和不同之处呢?⼜有何种不同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债权⼈代位权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债权⼈代位权⾏使需要哪些条件债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为了保全债权⽽不受损害,以⾃⼰的名义代⼈⾏使权利的权利。

当债务⼈享有对第三⼈的权利⽽怠于⾏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可以代位⾏使属于债务⼈的权利,以增加债务⼈的财产,从⽽使债权⼈的权利得以实现。

代位权并⾮⾃合同的关系发⽣之时就为债权⼈所享有,换⾔之就是并⾮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

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

代位权的发⽣,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与债务⼈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怠于⾏使权利,对债权⼈造成损害;3、债权已届履⾏期;4、债务⼈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的权利。

⼆、债权⼈代位权⾏使具有哪些法律效果1、对债务⼈的效⼒虽然债权⼈是以⾃⼰的名义⾏使债务⼈的权利,但权利⾏使的结果仍归属于债务⼈,即债权⼈对第三⼈的请求权或有关权利归于消灭,所获得的利益应归债务⼈。

代位权并⾮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怠于受领时,债权⼈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之预备。

此外,债务⼈还有请求债权⼈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

2、对第三⼈(即债务⼈的债务⼈)的效⼒对于第三⼈即次债务⼈来讲,⽆论权利是由债务⼈还是由债权⼈代位⾏使,对第三⼈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影响。

因此,凡是第三⼈对抗债务⼈的⼀切抗辩均可⽤以对抗债权⼈,如同时履⾏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不得以其与债权⼈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的义务,⽽必须应债权⼈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作出履⾏。

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代位权的⾏使构成妨害,⽽且因其到期不履⾏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别阐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效力和实践操作等问题,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取代债权人,成为债权的新权利人。

其核心是代位权人获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债权的收益权。

二、种类按照实现方式可以分为诉讼代位和非诉讼代位两种。

1、诉讼代位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参加诉讼并享有对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但对诉讼风险承担有限,即仅有债权人所拥有的权益。

2、非诉讼代位非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无权参与诉讼,但可以行使债权人权利,进行债权的收取。

这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满足清偿条件,但不想自己亲自实现债权的情况。

三、适用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债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

2、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必须允许转让。

3、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4、代位权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效力1、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同。

2、债务人不得拒绝承认代位权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代位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代位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专业公司进行实现。

同时,代位权人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

2、代位权人需要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真实存在。

3、代位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4、代位权人应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当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但却恶意避债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对其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国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由债务人员担。

”这条规定的要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债权。

该债权必须是现时存在的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的第三人的债权无效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

第二个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已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已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应当行使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履行期限,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过行使期限,若债务人不及时行使债权,其债权就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消灭或者会有其他财产上的不利。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债权怠于行使债权,说明债务人对自己的权利状态是清楚的,因此,对于债务人来说,只能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或特殊诉讼时效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能够行使债权。

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无任何障碍,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或代理人行使债权。

债务人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债务人没有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对该债权处于消极的、不行使的状态。

如果债务人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则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应行使代位权,而非撤销权。

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④债务人对次债务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真题研习】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

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

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

”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6年·卷三·51题)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答案】CD(二)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代位权与撤销权在法律的规定中有相同的地⽅,但是同样存在这不⼀样之处。

不过都是为了防⽌债务⼈的财产责任,才能防⽌债权⼈在这⽅⾯受到经济的损失。

那么,这两个权利之间的异同点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五条【债权⼈代位权】因债务⼈怠于⾏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向⼈民法院请求以⾃⼰的名义代位⾏使债务⼈对相对⼈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的除外。

代位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相对⼈对债务⼈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主张。

⼀、相同点(⼀)债务⼈的⾏为(作为或不作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债权⼈需要以⾃⼰的名义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债权⼈⾏使权利时须以其债权为限;(四)债权⼈⾏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须由债务⼈负担。

⼆、不同点(⼀)⽬的不同。

代位权的⾏使是为了防⽌以消极⾏为不增加其应有债权;⽽撤销权的⾏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以积极⾏为减少责任财产。

(⼆)构成要件不同客观要件: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与债务⼈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且要求债务⼈与他的债务⼈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与债务⼈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与第三⼈之间有⽆到期债权存在则不影响其⾏使(但债权必须先于债务⼈处分其财产之前)。

主观要件:代位权中的“怠于⾏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主观上有⽆过错则不影响代位权的⾏使;⽽撤销权成⽴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与他⼈⾏为时具有恶意,明知⾃⼰的⾏为有害于债权⼈的债权⽽仍为之。

在债务⼈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要⾏使撤销权要求受益⼈受益时知道债务⼈的⾏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也要有恶意。

(三)债权⼈债权的内容不同。

我国代位权制度要求到期债权仅以⾦钱给付为内容的;⽽撤销权制度要求债权⼈到期债权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不限于⾦钱。

债权人撤销权之探讨

债权人撤销权之探讨

债权⼈撤销权之探讨⼀、撤销权概述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实施危害债权实现的⾏为,债权⼈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实施的⾏为。

如债务⼈与第三⼈订⽴合同,将其财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使债务⼈的财产减少且危及债权⼈的利益时,债权⼈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与第三⼈之间订⽴的合同,从⽽恢复债务⼈的财产,增加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的物质基础。

撤销权制度设⽴的⽬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合同债权。

作为合同保全制度,撤销权是保障合同债务的履⾏,保护债权⼈利益的重要措施。

⽽债务⼈的切实履⾏和债权的实现乃是市场经济有序化的表现。

只有充分保障债权⼈的利益,督促债务⼈切实履⾏义务,才能逐渐形成良好的信⽤制度和商业道德,并使合同关系产⽣应有的拘束⼒,交易的秩序才能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中不存在债和合同的保全制度。

从实践来看,由于缺乏债的撤销权制度,导致在债务⼈随意处分财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况下,债权⼈也不能通过⾏使撤销权⽽保全其债权,这对债权⼈是极为不利的。

我国在1999年10⽉1⽇起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强化对债权⼈的保护,⾸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从⽽填补了长期以来在债的保全制度规定⽅⾯的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偿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并且受让⼈知道该情节的,债权⼈可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合同法》规定的不⾜及改进措施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撤销权的规定,从制度上完善了债的保全制度,弥补了现⾏民事⽴法的不⾜,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这些规定虽然确⽴了撤销权制度,但仍有⼀些不⾜之处。

1、债权⼈的撤销权与债权⼈的代位权制度的调整范围的划分不合理。

债权⼈代位权与债权⼈的撤销权同属于债的保全,都是为了保全或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

第⼀、对象不同。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浅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1. 引言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民事法律中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它们都与委托关系密切相关。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范围、行使条件和效力等方面来比较和分析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2. 代位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代位权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当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解除委托关系时,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

代位权适用于合同法、权利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委托关系。

3. 撤销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撤销权是指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决定权可以随时收回或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适用于合同法、权利法和其他有关委托关系的法律。

4. 行使条件比较4.1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代位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或解除委托关系;•第三人同意接受代位权;•委托人对第三人的选择应当合理。

4.2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撤销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委托人仍然具有决定权;•委托人决定收回或撤销委托事项;•撤销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对他人造成损害。

5. 效力比较5.1 代位权的效力代位权的效力体现在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具有与委托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经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会受到影响。

5.2 撤销权的效力撤销权的效力体现在委托人可以随时收回或撤销委托事项的决定。

一旦委托人行使撤销权,委托关系将立即终止,并且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将随之终止。

6. 异同总结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与委托关系密切相关,但代位权更多用于委托人无法行使权利时的情况,而撤销权则强调委托人收回或撤销委托决定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第三人的同意,而撤销权的行使则只需要委托人自行决定收回或撤销;•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影响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委托关系和合同关系立即终止。

7. 结论代位权和撤销权作为民事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在委托关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效力。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诉讼和撤销权诉讼,分别是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从保全责任财产的角度,财产保全属于一般担保的手段。

保全责任财产,最终目的是使债权得以保障。

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

虽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

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

每年必考的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考点一、命题规律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

从历年考查情况来看,考生应从以下方面重点掌握: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成立。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代位权与撤销权各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情形,这是法考历来的高频考点。

2.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考生应熟记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部分每年必考,必须掌握。

二、代位权(一)含义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二)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例外: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若债权人确有“保存”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可行使代位权(《民法典》第536条)。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三)代位权的行使原告胜诉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司考必备——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下)

司考必备——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下)

司考必备——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下)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注意】无须到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成立于债务人处分行为之前;债权人对享有提供劳务之债权,则债权人无撤销权。

2、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如下列行为之一:•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无偿转让财产,赠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注意】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使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经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1)行使方式: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无独三:可以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三;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行使期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4)范围:债权人依照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5)合并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三)法律效果1、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入库规则),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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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异同?
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
限。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6、费用的负担: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
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
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
适当分担。


7.原告:债权人
不同点:
1、目的不同代位: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
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代位;只需具备客观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1) 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须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⑶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①被告:次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撤销:①被告: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③《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代位: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撤销: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诉讼费用的负担:代位:《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撤销: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和《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在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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