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已颁布多年,但在司法领域内没有真正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常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诉讼程序的研究未能深入。
实践中往往忽略了程序法的独立性、优先性。
程序法仅仅作为实体法的工具而存在。
人们评判某一诉讼结果正义的标准一般是按实体正义的规定来确定,很少关注程序正义这一重要问题。
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也常以实现实体正义为最高目标,疏不知实体正义尚需程序正义作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表明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事实上,程序法与实体法就象两棵生长在一起的大树,枝叶交叉,根茎相连,却又彼此独立。
首先,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产生来看,有社会就有纠纷,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来解决纠纷就尤为必要,出于保持社会安定的本能,倾向于对一定种类的纠纷采取大致相同的解决方法,社会的组成人员对此也加以承认并形成特定的期待。
长期演化的结果是: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当权者反而逐渐要受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约束。
正是经过这样的过程,实体法才得以形成。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源——英国法与罗马法中,私法实体法上的重要法则,全部是经过现实的诉讼而形成的。
依当时的社会习惯,通常是解决纠纷的实践程序在前,而总结法官的判例和逐渐形成的实体法在后。
由此可见,程序法具有实体法形成的母体作用。
其次,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发展来看,诉讼程序的发展推动了实体法的进程。
无论是对习惯的确认,还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事态而有新的诉讼形式、诉权被追加进来,都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肯定。
当然,实体法的发展也带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如刑法关于一些高科技、高智商犯罪的规定明确后,刑事诉讼法对这些新型犯罪的证据的理论研究又深入了一层。
可以说,实体法的发展又推动了程序法的发展,并确立了一些新的诉讼程序原则,使得程序法能够适应变化了的实体法。
程序法的独立性表现为程序正义。
实体法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但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不可能形成完美无缺的实体法,法官审判的正义性不仅仅是实体正义,还应有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辩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公正、公平的对待。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程序正义具有独立性,即程序正义相对实体正义具有的独立价值而言的诉讼程序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特点。
第二,程序正义具有稳定性。
程序正义往往表现于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
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
其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
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
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
一方面,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不同的。
首先,从价值取向来看。
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在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得到公正,也就是追求的是一种过程中的公正,即是否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是否符遵守相应的条件、方式,履行相应的手续和按相应的步骤办理。
实体正义所追求的是一种法律结果上的正义,即结果体现出公平、公正。
其次,从法律理论范围来看,程序正义是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正义,它的评价标准与执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而实体正义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也就是立法中的正义,而实体正义的评价标准与立法的评价标准相吻合。
再次,从正义与主体利益关系来看。
程序正义所关注的是从事法律行为做出的某种决定过程、方式能够公正、公平对待。
以及当这些原则与规则被违反的时候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处置。
实体正义关注的是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能按照良法所创制的模式得到充分的分配,以及分配的好坏,是否实现最终的公正。
最后,从与道德关系来看。
实体正义往往有具体明显的道德属性,相反,程序正义没有明显的道德属性。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
• 腰缠万贯的辛普森用重金聘请了“梦幻律师 队”,辛普森律师团队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经过反复筛选,确定了此案的陪审团,九名黑 人,两名白人,一名西班牙裔。辩方找出证据 证明,此案的主要取证警官是一名严重的种族 主义者,并有多次造伪证和虐待黑人的前科, 在警方提供的录像中,辩方律师发现一警探使 用了41次黑鬼这个词 。
• 就整个案件而言,上至判案的法官下至 关注此案的普通民众都清楚,辛普森其 实就是杀人凶手。 • 思考为什么最终的判决会是无罪?
分析
• 警方的取证已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也就 没有了所谓的结果正义,甚至可以说,一个不 公正的司法程序必然导致不公正的司法结果。 • 警方的搜查录像带也没有使控方占得辩方什么 先机,它反而表现了警方工作程序的失误,也 就给了辩方可乘之机。而优秀的辩方律师正是 利用警方工作程序的失误和大部分黑人陪审团 的种族主义情感赢得了陪审团的好感 ,最后 获胜。
实体正义VS程序正义
• 谁更重要?
• 为什么? • 我认为程序正义更重要!
案例
• 1994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发生的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 • 你们觉得这个案子的判决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及其 男友被利刃割喉致死,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两被害人 及辛普森的血迹,也发现了辛普森的头发和一只血手 套,在辛普森的住宅发现了另一只与案发现场属于同 一副的血手套和一双血袜子,在其汽车上也发现了被 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辛普森在此案发生后不久,开 着豪华白色轿车带着孩子和大笔现金急速的离开洛杉 矶,遭到警方逮捕,电视台对其追捕过程进行了现场 直播报道。辛普森被抓捕后,被当作重大嫌疑人予以 起诉。
• 程序好比过程,实体好比结果,没有过 程,哪来结果?过程不正义,结果还会 正义么?似乎不太可能!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理解正义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涉及到对道德、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在法律领域,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含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和重要性。
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行为或状况本身而言的公正与平等。
它关注的是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是否符合道义与公平,即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福祉和利益。
在实体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强调公平的程序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它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透明,避免滥权和不当执法的出现。
在程序正义的理念下,法律的执行过程应当遵循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和公平的对待。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和重要性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使公平与正义得到实现。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通过程序正义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保障。
如果只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可能会导致优势群体滥用权力和不公平的决策。
例如,法官不遵循公正的审判程序,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偏袒某一方的判决。
这种情况下,虽然结果可能符合某些人的利益,但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公正性都将受到质疑。
反之,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失去了解决实际问题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程序可能公正而繁琐,却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真正需求。
因此,在法律的运行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实体正义是法律的价值目标,而程序正义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方式和保障。
只有在实现了公正的过程和公正的结果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实体正义关注行为本身的公正与平等,而程序正义关注的是保障个体在法律程序中的权利和利益。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案例引言在当今社会,科技的迅速发展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与改变。
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程序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程序的普及和应用,一些在程序中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在程序的背后存在着一种”程序正义”的追求,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的要求。
本文将以”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为主题,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冲突。
程序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程序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紧急事态时采取适当的决策,以保护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程序正义追求在道路规则冲突时合理分配责任,确保公平与公正。
•程序正义要求在处理道路交通状况时,尽量减少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2. 社交媒体算法•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算法在推荐内容时,尊重用户的个人偏好和兴趣。
•程序正义追求将信息尽早传达给用户,提高信息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程序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在对待活跃用户和非活跃用户时不偏袒,保证信息的公开和平等。
实体正义的案例分析1. 自动驾驶汽车•实体正义强调在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对于受害者的赔偿和道歉的及时处理,以满足个人被伤害者的情感需求。
•实体正义追求在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和研发过程中,考虑到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的道路环境和文化习惯,以适应多元化的道路需求。
•实体正义要求在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中,保护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滥用和泄露。
2. 社交媒体算法•实体正义强调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和侵犯。
•实体正义追求社交媒体平台在管理网络暴力和仇恨言论时的有效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实体正义要求社交媒体平台对于用户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情况进行关怀和帮助。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关联和影响的。
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考虑实体正义的要求来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程序正义1、概述“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矫正的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effect)的正当性。
而不是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
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只要游戏规则公正,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如分蛋糕理论(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
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事例1,程序正义先于实际正义,常常有人覺得程序正義雖然重要,但總不如實質正義重要。
把案子弄個水落石出、真相大白,比程序正義重要得多,不是嗎?不是。
比如說,現在有個病患被送到醫院裡來,需要開刀。
他可能會被救活,也可能回天乏術。
醫師該做的事是先去刷手消毒,然後盡力救治。
他再怎麼經驗豐富,都不可以預下判斷:「唉呀,這人必死無疑啦!」然後用充滿病菌的手,在病患肚子裡撥撥弄弄。
如果他這樣做的話,他很可能就是害死這個病患的劊子手,而我們永遠也無法確知,那病患到底是本來就會死,還是因為醫師的不當處置而死。
程序正義就是這個「刷手消毒」的動作。
程序一旦不正義,真相就被污染了,永遠沒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真相,要到了審判終了才能明白。
在那之前,警察、檢察官、被告律師,都僅能依著正當。
程序,做自己該做的事。
程序正義的意思就是:在真相面前,保持一定程度的謙卑。
執法人員必須平靜地承認,我們是人,所知有限,然而我們所做的工作,卻需要神一般的全知全能。
所以我們只能後退一步,一切按規矩來。
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自以為可以憑肉眼辨忠奸、明善惡、斷是非。
執法人員最不該做的,就是用程序不正義去對付他「覺得」的壞人。
醫生必須把病患當成活人來醫,不能一開始就把他當成死人。
有的人真的會死,但醫生不能因為這樣,就加速他的死亡。
除非他死了,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活人,這是為了保障活人,不是為了保障死人。
所謂「無罪推定」,也是這意思。
除非證明他有罪,不然的話,一定要把他當成無辜的人。
這是為了保障好人,不是為了保障壞人。
電影《魔戒》裡,遠征軍除了強大的敵人之外,還有「惘惘的威脅」,是一隻妖怪「咕嚕」,老是跟蹤他們,不懷好意。
主角佛雷多惱了,抱怨道:「當年叔叔本來有機會殺死他的,都怪他一時心軟,如果當年叔叔殺了他,不就好了嗎!」睿智的老巫師甘道夫說:「謹慎哪。
這世界上,許多人應該要死卻逃過一劫,也有的人命不該絕卻意外身亡。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案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法治社会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但是它们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和应用场景。
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分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下面以《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为例。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然后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
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这些证据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并认为应该排除这些证据。
最终,该案件因缺乏足够证据而被撤销。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警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嫌疑人A手机上的短信记录,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坚持遵循“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程序正义。
二、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结果的公平和合理性,即在司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达到社会公正。
下面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善意原则”为例。
案例: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并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但是,在货物到达后,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这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并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法院遵循“善意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障了乙公司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实现了实体正义。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而存在的,它们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程序正义为实体正义提供了保障,而实体正义则是程序正义的落脚点。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只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实体正义,就会出现“形式主义”的问题,即只看重法律程序是否规范,而忽略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辩证案例一、引言正义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价值观之一,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公正的程序和规则,而实体正义则强调的是对于特定个体或群体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例,探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市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决定拆迁一片老旧小区,以建设新型住宅区。
在此过程中,该市政府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有部分居民因为房屋补偿问题未得到满意解决而提出了抗议,并组织了多次示威活动。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矛盾1.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则,其目标是保障所有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在本案例中,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2. 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强调的是对于特定个体或群体的权益保障,其目标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部分居民因为房屋补偿问题未得到满意解决而提出了抗议,并组织了多次示威活动。
这反映了实体正义的要求。
3. 矛盾和冲突在本案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
虽然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部分居民因为房屋补偿问题未得到满意解决而提出了抗议,并组织了多次示威活动。
这说明程序正义并不能完全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到实体正义的要求。
四、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方法1. 加强沟通与协商在本案例中,市政府虽然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多次协商,但仍有部分居民未得到满意解决。
因此,加强沟通与协商是解决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方法。
政府应该更加注重听取居民的声音,及时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
2. 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在本案例中,部分居民对于房屋补偿问题的不满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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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哪个更重要以李庄案为例正义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它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构建合法社会制度以及道德体系以其为理论基础。
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究竟何者为先,这是程序价值论中的一个基本的论题。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
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而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
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的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二、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
其次,实体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
程序正义相对于实体正义又具有独立性。
第一,程序正义有自己独立的评判标准。
第二,程序正义的实现不依赖于实体正义。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能发生价值冲突。
从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实体正义是法律的最终目的,而程序正义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和方式。
说到底,程序的正义始终是服务于实体的正义的。
如果我们将最终的结果看作是程序中的一个阶段,那么整个裁判过程是服务于最终的结果的。
在辛普森案中,因警方在某一证据的收集程序上存在漏洞与瑕疵,使其他确凿的证据也变得苍白无力,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此案在美国掀开轩然大波,但人们还是认为辛普森事实上有罪的同时,也承认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
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
当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1.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是指什么1、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2、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又称“实质正义”,它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适应。
扩展资料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是打压。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
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程序正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实体正义2.怎么理解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作为一种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普通法之中,其理论渊源是英国古典的自然正义,自然正义是英国法治的核心概念,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的基本程序原则。
这一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①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陈述因此,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英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中讲到:“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
浅议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刑事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法律程序之一,旨在通过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均衡来确保犯罪行为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本文将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探讨其价值均衡的重要性。
实体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应负的实际责任进行公正的认定和惩处。
实体正义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和公众信任的建立。
在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尊重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等。
同时,司法机关在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中,必须依据证据,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不能盲目地追求结果,否则就会误判案件,造成对被告人的不公正惩处。
实体正义的实现也需要借助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必须实质和适当,才能保证案件公正和合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并且程序正义又需要通过实体正义的实现来维系自身的价值。
程序正义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是被告人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实质性和必要手段。
只有在程序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实现,从而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交错互补、借助和制约关系,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均衡表现。
这种均衡表现既体现在判决程序上,又体现在量刑程序上。
在判决程序中,法官需要依据证据进行裁决,而证据就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在量刑程序中,法官需要考虑罪犯的社会风险和刑罚的合理性,这种考虑就是实体正义的体现。
因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刑事诉讼的目标和价值。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相互依存,互为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这样就能使判决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同时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可信度。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不少问题和困难,例如司法失误、滥用权力、证据不足等,这些问题会导致刑事诉讼中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均衡不达标。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两种衡量一个社会正义程度的框架,它们都以
追求平等和公正为目标。
前者是指一个社会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的度量,它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的结果和最终达到的社会公正的状态;后者则是衡量
一个社会正义程序是否公正和公平的指标。
实体正义是指一个社会中的实体结构、基本的社会与经济制度、权力
分配、以及社会结构的正义性。
这意味着社会各种各样的人,如社会最弱
势的群体,都有权在社会中受到平等尊重,并享有基本的权利和机会。
实
体正义建立在一个公平、公正和均衡的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其中每个人都
享有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尊重多元文化,全面发展,平等投票,获得合理的报酬,公平地分配财富,以及尊重人权等。
程序正义是一个更加基础性的概念,是指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序。
程序
正义是强调诸如法律、公正的诉讼程序、程序公正的审判、重视每个人权
利的程序和执法政策,这些程序是建立在清晰、统一、公正的法律框架上的。
只有社会的程序正义足够公正、公平和客观,才能确保社会的实体正
义得到实现。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
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重要_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我见一个与定罪量刑有关,一个与定罪量刑中的细节有关。
古语有云,细节决定成败,但在实践中往往会时不时地忽略细节,这就导致程序脱离了实体,实体正义缺少了程序正义的支撑,其结果不道自明,而法律的正义正是通过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表现出来的,当实体正义脱离了程序正义,法律正义又如何体现呢?一、立法目的要想深入地了解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关系;要想知道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给打击刑事犯罪带来的影响;要想更好地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为打防刑事犯罪服务,那么就要熟悉刑法和刑诉法的立法目的。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下面我们就细说实体与程序的立法目的。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大家将上面的两个立法目的拿来对比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刑诉法的立法目的中有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一点,由此可知刑诉法是因刑法的存在为基础的。
刑法的存在是为了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但刑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国家专属机关中的人通过刑法的运用达到惩罚犯罪以及保护人民的目的,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因要达到惩罚与保护的目的而滥用职权,最终背离立法初衷,因此必须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其适用对象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刑诉法保证了刑法的正确适当。
由此可知,刑法与刑诉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离开了刑法的刑诉法毫无用处,而失去了刑诉法的刑法必将变成历史。
(二)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的影响在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在知道实体与程序相互依存关系后,这种现象会得到一定改善,下面我们就以证据为例看看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是怎么使铁案变得不铁的。
证据是每一起案件必须有的,是支撑案件的关键,证据本身是一种实体,而收集证据的过程则是程序,一起案件的定性完全是靠证据完成的,如你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你就要理解刑法中规定的挪用资金的概念,围绕挪用资金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如果你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但你就要给他安上这个罪名,那么就是实体失当,而如果你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如刑讯逼供的手段,则构成了程序违法,以上的两种情况出现都会使你做的其他工作成为无用功,即使犯罪嫌疑人真的构成了犯罪,也应实体失当或程序违法而放纵犯罪。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与选择
一、前言1994年,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甚至是全球最为轰动的刑事案件,也被称为是历史中疑罪从无的最典型案件。
舆论都说:“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使得辛普森无罪。
”大多数人认为该案结果不正义,但大部分人也认为该案程序正义所以选择接受该结果。
由此可见,正义似乎从来不存在着某种确定标准,往往随着时间、地点、人物等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内涵,正如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又随时可以呈现出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事实上,不存在适合一切场合的正义标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
在法理学领域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正义最为主要的两种分类,也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双重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冲突也不可避免并且愈演愈烈,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正义,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所产生的冲突进行理性分析与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内涵与联系(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内涵1.程序正义英国的自然正义和美国的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的两大基本渊源,自然正义即不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主要可以体现在对裁判过程的约束;正当程序即实体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和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其适用则扩充到了立法领域,相对于自然正义而言较为广泛。
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中,程序正义被人们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如法律谚语所说:“正义不仅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实质上就是指法律程序的正义与裁判过程的公平。
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其所著的《正义论》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在该文献中,其主要论述了纯粹的程序正义,这一观点认为:“程序正义之外没有独立的判断实体是否正义的标准,只要程序是公正的,就认为其结果肯定是公正的,也是可以接受的,程序正义可以决定实体正义,具有其独立的价值”[1]。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_百度文库
(二程序正义1、概述“分配的正义” (distributive justice 、“矫正的正义” (rectificatory justice , 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 , effect 的正当性。
而不是过程(process 的正当性。
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 . 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 +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 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 +间接成本 +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 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 只要游戏规则公正, 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如分蛋糕理论 (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
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 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 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 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 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 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 (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 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 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概念:所谓司法公正,即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现。
司法公正在法律实践中包含有两类,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所谓实体正义,是指司法活动对人们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确定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结果的正当合理性与道德性。
实体公正包括了标准公正和结果公正两方面:1、标准公正,即:评价事物的标准要公正。
2、结果公正。
程序正义,则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注重过程,要求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这一流水作业线上始终保持相关的正义性,包括在程序上的平等、独立、民主、公开、科学,审判人员的中立等。
从程序正义产生的理论渊源来看,程序正义有两个理论渊源,一个是英国的自然正义,一个是美国的正当程序,其中,美国的正当程序包括两个概念,其一是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立法过程的约束,其二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他强调的是对裁判过程的约束。
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程序的正义及公开性能使得整个过程更加清晰明朗,在当事人共同参与和社会的监督下,若这个判决是在一个正义的程序下产生的,当事人通常认为这个结果也是富有正义性的,这使得当事人在接受自己行为的结果上能更加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社会上普通人们也可借以通过判别此程序下产生结果的合理性从而来判别这个程序的正义性,这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尊严是有很大裨益的。
一、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实体公正是最终结果的公正,是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确认。
但任何一种结果的实现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经过公正、合理的程序就会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而经过不公正、不合理的程序则难以实现公正、合理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二者缺一不可。
三、实体不公正可以救济、可以纠正,而程序不公正许多情况是不能救济、不能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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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正义
1、概述
“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矫正的正义”(rectificatory justice),实体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关注的是结果(result,effect)的正当性。
而不是过程(process)的正当性。
形式正义,“比较的正义”,还是关注结果。
程序工具主义:边沁认为,“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法”。
程序本位主义: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
经济效益主义:波斯纳提出,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其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错误成本综合主义:贝勒斯主张综合主义,提出刑事诉讼的成本收益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道德成本(德沃金提出:任何一个无辜者都有不被错误定罪的道德权利)
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有三种程序正义。
(1)纯粹的程序正义:
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足,只要游戏规则公正,且被严格守,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公正的。
如赌博。
(2)完全的程序正义:
存在结果正当与否的独立标准,并且合理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
如分蛋糕理论(3)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无论程序怎样设计,都可能出现不公正的结果。
如刑事诉讼。
首先,实体正义难以获得:是对过去的认识,具有回溯性,如同撰写历史,而时间、资源、主体、手段(证据)都受到限制。
其次,实体正义本身是模糊的,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案而宜,因人而宜。
最后实体正义只有少数人知道。
而程序正义易于获得,在所有案件中共有一套明确的标准,普通公民都可以判定,如刘涌案判决的不说理。
我们的任务是设计合理的程序,一方面使案件事实通过该程序进能尽可能地查明,另一方面即使事实难以查明,只要该程序本身公正且被严格遵守,控辩双方仍都可以接受。
案件事实查明(实体真实实现)之艰难,要求严格遵循合理之程序以消解败诉者的不满,同时使判决得到公众的接受,使法院获得信赖和权威。
这样,程序就具有了两方面的价值,一是外在价值,即功利价值,作为手段、工具的价值。
在形成某一良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有用或有效。
表现为通过程序惩罚犯罪、释放无辜。
一是内在价值,即程序本身是不是善的、理性的,是不是尊重了个体的基本人格尊严。
程序正义主要指的就是程序是内在价值。
2、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1)参与原则
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
基本要求是,在场(原则上反对缺席审判);应有充分的机会提出本方证据、发表本方观点,反驳对方证据和观点(某银行行长受贿案,辩方证人在法庭外都不让进;控方证人不出庭;法官不能将控方案后移交的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法官认真听审,湖南一法院法院在庭审中打瞌睡,看自己案卷或者打手机);裁判结论应建立在各程序参与者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之上。
当事人在场也要求)。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参与使得人的尊严得到尊重。
1723年本拉特诉剑桥大学案(神学学位)。
我国郑州两起大学生作弊案(行政诉讼,准行政行为)。
实体方面,两级法院都认为,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应有严格的校规校纪,但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允许其改正错误,处分要适当。
据了解,两名学生在学校期间一贯
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都是初次违反学校考试纪律,且事后认真作出书面检讨。
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应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应因一次错误就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
程序方面,法院认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同时学校应将处分结论报省教育部门备案。
但对这两名学生,学校都没有将勒令退学的处分给学生本人。
在诉状中,吕某称,学校处分之前,未给自己申辩的机会,在处分之后,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为此,法院认为,学校处理程序违法。
(2)中立原则
裁判者应在发生争端的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无偏袒的态度和地位,而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不能有先入为主的预断。
“正义根植于信赖”。
正义女神的蒙眼布,宝剑和天平。
回避制度和变更管辖制度,,各审级法院不告不理(上级法院不得全面审查),法院不得擅自改变罪名,禁止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3)对等原则。
程序参与者应在参与法庭审判过程方面拥有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裁判者应对各方的证据和观点给予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都考虑在内。
平等武装(Equality of Arms)。
“特权”,“天平倒向弱者”。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排除合理怀疑。
(4)理性原则。
审判程序的运转应符合理性的要求。
法庭审判必须有一个冷静的、从容不迫的环境,法官在制作裁判之前必须进行全面、审慎的评议,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证据为根据,法官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
刑讯逼供非理性,现在常见的突审,“经过两天三夜的突审,嫌疑人的防线终于被突破”。
(5)及时原则。
一方面要求审判活动不能过于急速地进行,否则程序参与者无法充分和富有意义的参与,法官也难以进行从容不迫的庭审和冷静细致的评议,另一方面要求审判活动不能过于缓慢地进行,否则会使案件当事人长期处于权利待定状态,使法律关系无法稳定,并因长期陷于讼累而带来各种不必要负担。
(6)终结原则。
刑事程序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终结。
如果一项刑事审判程序永远没有终结之时,或者它可以随时无限期地被法官重新启动,那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永远得不到确定,这种审判程序存在和运作也就失去了意义。
西方的程序正义理论有两个核心:一是英国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理论,(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一是美国宪法中强调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law process)。
消极正义理论(negative justice theory),“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
程序正义的价值。
在实体正义的实现上,一方面,充分参与、中立、对等有利于客观全面;说理防止乱来。
另一方面,禁止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有利于防止错判无辜,却可能放纵犯罪。
程序正义仍有独立之价值。
(1)尊严理论。
诉讼客体,诉讼奴隶变成诉讼主体,变成裁判者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可以通过参与裁判过程,使自己拥有一定的决定自己前途和命运的能力。
(2)司法公信力。
体现在:相对于不公正程序,公正程序得出的结论更容易被诉讼双方接受,能吸纳败诉者的不满,能使公众产生认同。
对抗和判定原理。
程序正义的限度。
(1)考虑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协商性司法”,被告人同意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
(2)不涉及当事人重要利益的诉讼,程序保障可以适当降低。
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程序性裁判。
可能的挑战。
(1)放纵犯罪说。
第一,实体法要实施,程序法同样要实施。
第二,程序正义的追求本身有限度,非法证据排除也不是一切都排除,二审也不是只要发现一审程序违法就发回重审。
(2)不利于被害人说。
第一,程序正义保护包括被害人在内的所有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人。
另外,在有些情况下,保护被告人不被错误追究也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因为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要求抓获真正的罪犯。
(3)本国国情说。
中国几乎所有的司法改革都是西方的舶来品,如无罪推定、罪行法定、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