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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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采购验收

1、兽药采购,对兽药供应商或兽药生产企业应事先进行合法性评审。选择具有法定资格、证照齐全、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好,信誉高且稳定的合法的兽药生产企业。

2、对评审合格的,要向兽药供应单位索取有关证照、GMP认证、兽药批准文号批件等复印件及兽药产品说明书、标签等,并归档备案。

3、选购通过GMP认证生产的,有产品批准文号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兽药产品。进口兽药为国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依法委托国内销售机构销售的,并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产品。

4、采购兽药时,必须与供应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具有确保兽药质量的条款。采购合同必须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单价、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有关信息。

5、采购的兽药不超越本经营单位《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不采购假兽药、劣兽药、禁用兽药和人用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不采购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产品。

6、对购入的兽药到达后必须按购销合同内容逐项检查核对,同时查核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合格证、批号、有效期和内外包装等内容。

7、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产品同批号的产品检验报告书。

8、建立真实、完整采购验收入库记录档案,保存采购合同、发货凭证或发货清单、承运人运输凭证等原始单据、验收记录等。

兽药储存养护

1、进购的兽药经检查验收核对无误后,根据兽药产品对存储环境条件要求不同分类入库。凡与货单不符、包装破损、标志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情况拒收入库。

2、入库兽药按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等分区存放。合格区按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不同类别与品种、不同生产企业、批号与有效期限等分开堆码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并设置明显标志。

3、按照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堆垛,无倒置现象。怕压兽药产品要控制堆放高度和定期翻垛。

4、兽药堆码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等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

5、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实行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

6、建立兽药进库和出库记录档案,登记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有无合格证等信息,仓管员确认签字。

7、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观测仓储环境的温湿度,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储存安全。

8、坚持定期对在库药品的养护与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负责人,对有问题的产品设置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与销售。

9保持仓库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废弃的兽药包装等杂物。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

防鼠等措施。

10、兽药出库遵循先入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发放销售。

兽药销售服务

1、兽药经营门市的兽药要分类别陈列,摆放整齐,设置明显标志,处方药专柜陈列。

2、认真核对销售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等,检查兽药质量正常情况。

3、做好兽药销售记录,记录应有购买者名称、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数量等信息,销售员签字等。

4、向兽药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正确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购买和使用兽药。详细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和休药期等事项,不虚假夸大和误导购药者及询问者。

5、销售兽用处方药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凭有资质兽医出具的处方销售。

6、不销售有质量问题、过期、标签破损和模糊不清等情况的兽药。

7、不销售本单位《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兽药,以及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严禁销售假劣兽药和人用药品等。

8、保持兽药营业场所整洁卫生,及时清理废弃的兽药包装等杂物。严禁在兽药经营场所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饲养家畜、家禽和宠物,不得有污染源。

9、不张贴未依法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报等资料。

10、销售兽药应当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记录相符,销售票据按照规定保存。

11、企业有关人员离开营业场所流动推销兽药必须以文字合同实现购销关系,不直接进行现货购销活动。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

1、定期或不定期随机向兽药购买使用者访问兽药使用情况,收集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信息。

2、收集到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信息或接到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报告后,本县(市、区)辖区内的在12小时以内、辖区外的在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

3、现场调查结果怀疑为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立即报告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在现场作出补救措施。

4、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报告后,立即向所在地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通报兽药生产单位或兽药供应商。并采取暂停相关兽药的采购和销售,召回已售出的相关兽药,并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5、兽药不良反应确认以兽药行政管理部门官方调查结论为准。

不合格与退回兽药管理

1、对经营过程中发现假兽药、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药,质量可疑兽药,以及售后退回追回的兽药,按规定封存到不合格区、退货区,并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自行决定做出退货、换货和销毁处理。

2、做好质量可疑兽药、不合格兽药与退回追回兽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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