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认定标准
山东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认定标准一、认定原则星级单位认定以《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为标准。
实行打分制,满分为一千分。
以企业填报的政府统计报表质量、统计报表数据采集来源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为核心,其中统计报表分值330分,占总分值的33%;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分值270分,占总分值的27%;其他项目分值400分,占总分值的40%。
二、赋分标准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120分)(1)有厂(公司)级领导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15分)。
没有的不得分。
(2)设臵统计机构(25分)。
或者虽然没有设臵统计机构,但指定了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20分)。
既没有设臵统计机构,又没有指定负责统计工作部门的,本项不得分。
(3)指定单位统计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并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10分)。
没有指定统计负责人的本项不得分。
(4)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统计人员(30分)。
每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得10分,每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得5分。
本项最高限为30分。
(5)统计人员需持有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20分)。
每一名统计人员持有上岗证的得10分,没有持证上岗的本项不得分。
本项最高限为20分。
(6)企业内部统计组织体系健全(20分)。
各不同专业企业内部统计组织体系参见《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组织体系健全的满分,缺少一环扣5分,没有建立内部统计组织体系的不得分。
2.统计工作软硬件设施(140分)(1)统计机构或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具备单独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30分)。
不具备的不得分。
(2)配备计算机等数据处理设备(30分)。
每配备1台计算机10分。
本项最高限为30分。
(3)具备网上直报条件(50分)。
不具备的不得分。
(4)建立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人员管理制度(30)。
包括综合统计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内部报表的制定、变更和废除制度;数据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检查、控制制度;统计资料归档及保密制度;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企业各级专兼职统计、记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统字〔2019〕24号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统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经研究决定,制定《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2019年3月4日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维护统计部门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各市统计局二、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一次,评价起止时间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
三、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满分100分,分为六项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18分)1.重视行风建设工作,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专题研究部署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对行风建设工作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
建立统计行风建设责任制,每年及时制定统计行风建设工作计划,与县(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签订《统计行风建设责任书》,督促履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
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行风建设工作档案。
(8分)2.将行风建设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5分)3.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收集、采编、报送有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统计行风建设工作材料。
(5分)(二)营造敬业风尚,开展行风建设教育(16分)1.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理想信念、统计法制、廉洁从政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鲁统办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山东省统计局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已经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2018年1月9日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细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范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二)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范围(以下简称“五公开”),细化公开内容;(三)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二、工作内容(一)局办公室负责明确政务公开新要求、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内容,牵头组织各处室、中心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公开属性;(二)分管局领导负责对扩展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三)各处室、中心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负责。
各处室、中心要对政务公开新要求、重点内容理解透彻,认真自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动态扩展;(二)及时部署,快速上传。
办公室要及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准确传达新要求、新内容,各处室、中心迅速加载政务公开内容;(三)加强审查,确保安全。
公开政府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鲁统字〔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部门统计工作,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省统计局制定了《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2018年2月24日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行为,发挥部门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驻鲁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责任体系,完善统计调查网络,强化统计能力建设,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部门应当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科学、责任明确、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开展全行业统计。
第二章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六条部门应当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综合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情况的报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情况的报告近日,省统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评估。
目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
一是《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统字〔2019〕84号),该基准自2019年10月27日施行以来,作为省统计局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为统计违法行为裁量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是《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鲁统字〔2018〕36号),该办法对部门统计机构、人员、调查项目、资料管理、信息化等多个方面设置了条件和要求,为推动我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三是《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鲁统字〔2016〕40号),该规范对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夯实企业统计工作基础,提高企业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该规范将于2021年6月30日失效,目前,省统计局正在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其修改完善。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
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号】鲁统字〔2019〕56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山东省统计局
关于公布《山东省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省统计局全面梳理了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责任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完成了《山东省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实现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
现予以公布,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工作职责调整等情况对清单通用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山东省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xls
山东省统计局
2019年6月20日。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鲁统办字〔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20〕35号),为做好我省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年度审核(一)审核时间2020年调查单位年度审核工作分两批次进行。
1.第一批年度审核。
2020年11月15日前,各市统计局在10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完成第一批拟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
9月30日前已经达规的单位必须在第一批年度审核中完成申请。
2.第二批年度审核。
2020年12月27日前,各市统计局在11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补充上报“四下升四上”及新开业的年报调查单位。
第二批年度审核仅受理9月30日以后达规单位。
(二)审核范围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鲁统字〔2018〕153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8〕175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的重要意义实施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加强宏观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促进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具体行动,是提高政府统计制度的权威性、实现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规范化,增强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和调查对象统计工作负担的有效手段。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
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查(一)清查范围本次清查的部门范围主要为省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驻鲁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二)清查对象和内容清查对象是2018年本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以调查表格、问卷等形式,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通过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或调查对象自行填报(包括纸质、电子邮件、程序登录)等方式,开展的搜集统计调查资料的各种统计调查项目。
不包括国家统计局和国家部委正式下达的统计调查项目。
清查内容,包括调查项目名称、组织实施单位、调查方法、填报对象、调查频率、批准文号、统计指标个数等。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鲁统字〔2020〕89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日山东省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基层单位从事统计类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层统计高级职称分为基层正高级统计师和基层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基层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基层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方可取得基层高级统计师职称。
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参加测试合格并通过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方可取得基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五条基层统计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坚持以用为本、突出实绩,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实绩、创新成果。
实施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科研成果、论文、著作作品质量,淡化数量要求。
山东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二届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人选的通知-鲁统字〔2021〕1号
山东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二届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人选的通知正文:---------------------------------------------------------------------------------------------------------------------------------------------------- 关于公布山东省第二届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人选的通知各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统字〔2018〕86号)和《关于开展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选拔工作的通知》(鲁统字〔2020〕51号),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核、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等程序,确定云玉香等100名同志入选山东省第二届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
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云玉香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办事处孙丽琴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运营管理部李建潞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淑芬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红济南市市中区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张桂苓济南市平阴县孔村镇人民政府陈小宁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徐晓璐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办事处崔萍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办事处王艳青岛平度市仁兆镇人民政府孙秀辉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李宁青岛市市北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杨富红青岛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吴安妮青岛莱西市南墅镇人民政府宋海峰青岛市李沧区李村街道办事处张云红青岛市市南区八大峡街道办事处邵明政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街道办事处郝宇飞青岛市市南区金湖路街道办事处岳迎新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人民政府孟繁芳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赵立波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人民政府徐军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人民政府唐效山淄博市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蒋霞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丁彩平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王玉腾枣庄滕州市西岗镇政府朱晋玲枣庄市峄城区底阁镇政府李官双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新玉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人民政府刘少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清洋街道办事处刘守环烟台市蓬莱区紫荆山街道办事处刘晓平烟台招远市人民政府泉山街道办事处李艳波烟台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柳贝贝烟台聚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殷伟妮烟台龙口经济开发区经发部企业服务二处郭小利烟台莱州市金城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王岩洁潍坊市峡山区岞山街道办事处刘玉霞潍坊市临朐县寺头镇人民政府刘江波潍坊诸城市辛兴镇人民政府江华潍坊安丘市景芝镇统计办公室张淑娟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胡秀荣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魏琪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街道办事处冯洁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庄维荣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仙营街道办事处刘丽济宁市鱼台县经济运行监测中心谷亭街道分中心刘相云济宁市梁山县统计局水泊街道季丙灯济宁邹城市大束镇人民政府徐涛济宁市兖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黄青济宁市微山县西平镇人民政府崔宗尧济宁市金乡县统计局鱼山街道尹艳菊泰安市徂汶景区天宝镇人民政府朱颖肥城矿业集团集控部刘书光泰安市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刘艳泰安新泰市果都镇人民政府梁爱芳泰安肥城市安驾庄镇人民政府王成晶威海乳山市育黎镇人民政府刘世敏威海荣成市人和镇人民政府吴高霞威海市三角集团有限公司XXX川威海市高新区田和街道办事处王贤强日照市五莲县松柏镇人民政府庄茂慧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董衍成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人民政府王亚萍临沂市临沭县大兴镇政府刘秀丽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政府刘彬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李娟临沂市费县朱田镇政府姜玲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徐英梅临沂市沂水县杨庄镇政府高培玲临沂市沂南县张庄镇政府梁甲强临沂市兰陵县神山镇政府薛蕾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马利忠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XXX原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办事处王秀梅德州禹城市安仁镇人民政府阮园园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张海英德州市庆云县常家镇人民政府陈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谭传友德州市平原县前曹镇人民政府马国信聊城市冠县辛集镇人民政府付晓跃新凤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静静聊城临清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江华聊城市东昌府区统计局派驻新区街道办事处李庆杰聊城市冠县万善乡人民政府陈捷聊城临清市先锋路街道办事处郝庆花聊城市莘县统计局派驻燕塔街道办事处王灵芝滨州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田兆坤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办事处李洪芝滨州市无棣县海丰街道办事处张雷滨州市阳信县劳店镇人民政府张鸿旭滨州邹平市长山镇人民政府丁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王艳梅菏泽市巨野县龙固镇政人民府苏祥磊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人民政府张林渠菏泽市郓城县黄安镇人民政府张爱芹菏泽市牡丹区南城街道办事处周庆铭菏泽市成武县大田集镇人民政府赵凤英菏泽市东明县沙窝镇人民政府聂元奎菏泽市曹县王集镇人民政府葛长成菏泽市单县莱河镇人民政府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2021年1月5日——结束——。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统字〔2018〕22号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统计局:《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已经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2018年2月6日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统计管理方式,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全国人口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在省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处(室、中心)配合。
第四条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
检查对象所在地的统计执法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检查工作。
第六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一)被媒体曝光或者被投诉举报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二)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三)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五)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六)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七)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八)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鲁统字〔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统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统计工作,夯实企业统计工作基础,推动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省统计局对《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企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企业统计的基本任务:(一)完成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达到标准规模后及时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申报入库纳统;(三)组织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统计工作及与统计数据有关的各项制度制定和执行;(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五)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鲁统办字〔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经第2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第一条为确保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省统计局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负责办理征求意见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在山东统计信息内、外网上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二)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座谈会或论证会;(三)收集、整理反馈的意见、建议;(四)在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需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第六条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本部门、本系统及相关部门意见;(二)听取有关熟悉相关业务人员或专家的意见;(三)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征求意见的方式。
(一)在山东省统计局内、外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二)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三)其他能够充分反映群众意见的方式。
第八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座谈会、论证会参加人员必须是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起草单位要做好会议记录和意见整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政办字〔2019〕21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系统(山东)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由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协同监管门户构成。
第三条公示系统(山东)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共享。
第四条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省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山东)的运行管理,牵头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鲁政办字〔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8日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二)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审核;(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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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山东统计信息网篇一: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201X-07-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企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企业统计的基本任务:(一)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二)监督与企业统计数据有关的各项计量、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三)管理本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下同)和各类统计资料;(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五)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统计组织和统计人员第五条企业应有一名厂(公司)级领导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七条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必须取得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实行统计调查报表填报资格审核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实行统计调查报表填报资格审核制
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6.03.02
•【字号】鲁统字[2006]11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实行统计调查报表填报资格审核制度的通
知
(鲁统字〔2006〕11号)
各市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的规定,在政府统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山东省统计局决定在我省实行统计调查报表填报资格审核制度,即各种合法的政府统计调查表只能由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填报,统计人员要在统计调查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并注明自己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没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不能填报。
该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2008年1月1日起纳入统计执法检查内容。
违反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各市统计局、省直各部门认真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
作,如遇到有关问题要与省统计局及时联系,联系电话:0531-82599610,联系人:焦建顺。
山东省统计局
二OO六年三月二日。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位入库纳统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位入库纳统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鲁统办字〔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位入库纳统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各市统计局:为提高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质量,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及各专业入库纳统工作职责,规范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流程化,省统计局制定了《山东省单位入库纳统工作职责划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2020年1月10日山东省单位入库纳统工作职责划分为提高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质量,推动全省单位入库纳统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根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各层级统计机构及各专业单位入库纳统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级统计机构主要职责及其内部职责划分(一)主要职责通过本级搜集及上级下发的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及现场核查,发现和确认辖区内达到“四上”标准的单位;督促、指导符合纳统条件的未纳统单位进行纳统申报;搜集、整理、审核单位入库纳统申报资料,并向上级报送;发现和确认“四上”单位中不再符合“四上”标准的单位,及时提出申请予以退出;做好“四上”单位入库纳统的各项培训工作。
(二)内部职责划分1.普查中心(1)具体组织实施本县(市、区)范围内“四上”单位入库纳统工作。
(2)对本级统计机构内相关专业科室调查整理后提供的“四上”单位增减、变动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入库纳统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四上”单位审批平台上进行新增单位登记表的录入。
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的内容重点是单位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在名录库范围内、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单位界定(包括单位名称、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单位类型等)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跨专业单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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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1-07-04来源:设计管理处鲁统字〔2011〕52号各市统计局:2011年,国家统计局提出了加快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的“四大工程”建设目标。
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是“四大工程”建设的基础。
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是政府统计的源头。
没有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就没有政府统计数据的高质量。
因此,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快完善企业统计建设,实现企业统计规范化。
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制度齐全、机构健全、人员稳定、报表规范的企业统计网络,规范企业统计业务流程,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源头数据做到不重不漏。
督促企业配齐设备,开通网络,为网上直报奠定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省统计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并将依据该规范,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星级评定。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企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 第三条? 企业统计的基本任务:??? (一)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监督与企业统计数据有关的各项计量、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管理本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下同)和各类统计资料;???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五)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 第四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组织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有一名厂(公司)级领导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
???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 第七条? 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必须取得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排除干扰,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网上直报企业统计人员还应当参加有关计算机数据处理的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的网上直报技术。
??? 第九条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统计信息化水平。
??? 第十条?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应采用网上直报方式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拒绝参加网上直报、擅自退出网上直报的或不通过网络上报统计资料,经有关统计机构催报仍拒不报送的,均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 第十一条? 企业应保障本企业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由符合本规范第七条条件的人员接替,同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各类统计资料、统计制度、统计业务档案和书籍等。
??? 第十二条? 新上或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三条? 企业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设置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各类原始记录,做好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 (一)各类物质产品生产型企业的各种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消耗、价格等情况;能源、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出入库等情况;??? (二)商品流转企业的商品的品名、进销渠道、进销金额、进销数量、库存等情况;??? (三)运输企业的货物的运量、吞吐量等情况;??? (四)其他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数量、价格、收入等情况。
???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可以采用纸介质或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手段进行登记。
但必须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填报及时。
纸介质登记必须字迹工整、清晰,电子计算机登记的应打印留底,数据修改变动的应有说明并留底备查。
???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原始记录的设置、变更、废除手续。
企业内部自制的原始记录必须明确填写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格式规范,完整配套。
原始记录必须满足企业统计工作的需要。
大中型企业应绘制原始记录流程图。
??? 第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数据上报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账。
要将原始记录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积累、定期整理、汇总成表册。
??? 统计台账主要包括:记录企业内部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和综合管理的各类专业台账、进度台账、综合台账、历史台账等。
??? 第十七条?企业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一致,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
第四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下列三类统计报表制度:??? (一)政府统计报表制度。
指县级以上统计局依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包括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含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下同)和普查报表制度。
??? 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单位统计、工业统计、能源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业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住户调查统计、劳动统计、科技统计、文化产业统计、对外经济统计、园区统计、民营经济统计、价格统计、企业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专业的统计报表制度。
??? 普查报表制度主要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
??? (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指经县级以上统计局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 (三)企业内部报表制度。
指企业为适应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原始记录的汇总、加工、整理形成的各类内部报表。
??? 企业应建立内部报表的制定、变更和废除制度。
内部报表要实行统一编号。
???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
??? 第二十条? 企业有权拒绝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
对未依法出示由政府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证的调查者,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调查表,报出前必须经企业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准确,统计指标是否填报完整,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指标代码是否正确,是否填写制表人;数字如有异常变动,是否已附加文字说明等。
审核后需经企业领导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方能报出。
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签名、盖章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签。
???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或邮递、计算机传输、网上直报等方式上报统计调查表,因特殊情况用电话上报的,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报正式统计调查表。
网上直报企业应定期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报表。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报出3日内申请订正,订正后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加盖制表人及企业公章。
网上直报企业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数据订正书面说明。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统计台帐、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要按照统计信息化的要求,运用计算机处理企业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各级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评估检查制度,对数据质量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授表机关提出订正。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统一管理、统计负责人核定,企业领导批准。
???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
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报表保存5年以上。
??? (二)上报的月度、季度等进度统计调查表保存10年以上。
??? (三)企业的综合统计年报及企业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
???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统计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企业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范的企业,有权责令其改正。
??? 辖区内企业违反本规范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由辖区政府统计部门或上级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1.山东省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2.山东省批发零售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3.山东省住宿餐饮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4.山东省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5.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附件1:山东省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 一、组织建设??? 1、企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
要指定一名统计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并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 2、企业根据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