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中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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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中风险规避
一、我国风险投资的风险表现
(一)管理方面的风险
1.投资者素质
一个出色的管理者应是既有工程技术基础又懂企业管理并兼具金融投
资实践的高素质风险投资家,是既了解国外情况又熟悉中国国情并能够
设计出卓有成效的实施方案的研究专家。能够说,高质量的管理是风险
投资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一刻也离不开优秀的风险投
资家。但当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极度匮乏。
2.组织结构的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具有投入大,见效快的特点,有时高新技术企业的增长速
度可达到300%—500%。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要求组织结构的即时调整。但是高新技术产品创新活动大多以新建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小企业
为基础,而这些企业的最大问题就是组织结构松散、管理体制不够健全。正是因为我国这些企业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很容易造成创新的失败,这
是我国风险投资在管理方面面临的又一大风险。
(二)经验不足的风险
所谓经验不足的风险是指因为大多风险资本经营者缺乏投资经验而最
终造成绝绝大多数风险投资公司的亏损和倒闭。
1.项目选择
如果一位从事风险投资的项目经理没有基本的科学技术和工程知识,
任何一个项目在技术方面均需要依赖专家来实行判断,那么项目的初选
工作将是既费钱又费时的,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决策的效率低下和失误。当前我国在这方面的风险相对于国外也要高一些,因为我国技术创新的
力度低于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更低于美国、日本等技术创新和应用较为
完善的国家,所以,在选择项目上更需要审慎的调查和分析。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项目选择更需要考虑技术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是我国初具雏形的风险投资行业将要面对的新挑战。
2.时机把握
从风险投资业现状看,遇到好的投资项目时,如果投资决策缓慢,往往
就会错过投资机会。一个公司如果面面俱到地选择一个项目,那么选择到的未必是好项目。因为在漫长的投资决策过程中一直无法找到投资者,那么这个项目可能就不是好项目。当前因为受我国风险投资环境的影响,加上配套的服务措施无法满足投资分析的需要,所以在风险投资
时机的把握上很难十分准确。
(三)投资主客体面临的风险
就我国当前的风险投资业来看,无论是投资的主体还是客体都面临着
风险。
1.投资主体单一
风险投资主体是指从事风险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即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主体是风险投资的主动参与者,在整个风险投资系统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风险资本的筹资与运营主要由风险投资的主体来负责。我国当前风险投资主体单一,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基金来源中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80%,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民营资本、外资资本还未成为未来风险投资资金的一部分,民
间资金不能有效地参与到其中来,这不但增加了政府部门的负担,也对
风险投资的良好发展起到了很大的防碍作用。
2.投资客体不完善
风险投资的客体是高科技企业及其项目。高科技企业及其项目市场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的基础,只有在一个成熟的高科技企业及其项目市场的基础上,风险投资机构才能够实行投资,而我国当前还缺乏这样一个
能满足风险投资需要的完善的市场。很多高科技成果不能通过规范的
商业计划将信息传递给风险投资机构,而风险投资机构也不能通过规范的项目选择程序对项目实行选择。
(四)退出通道不畅的风险
金融市场是风险投资形成、投入、运作、退出的最重要的渠道,风险资本无论是通过私募方式退出还是从支持风险企业公开上市的“二板市场”退出都离不开运作有序、结构合理、有效监管的金融市场。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尚不够规范。现有的金融结构和金融市场体系缺乏对风险投资金融运作体系的支持。风险投资要正常运作,要求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的投资项目中的风险资本都应找到适合的退出渠道。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国际上一些通用的风险资金退出渠道都没有做到良好的借鉴,它们要么尚未形成,要么尚待完善。譬如,本应是风险资金最基本的退出口的“二板市场”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我国当前的产权交易市场运作不畅。所以,要让它们来作为风险资金的出口,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五)投资环境的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当资金投向一项高新技术产品的创新活动中时因为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政策、法律环境变化或因为意外灾害发生而造成创新失败的可能性。
1.风险资本供给不足
当前,我国的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科技拨款、减免税收和银行科技开发大贷款,因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民间资本极为有限。当前我国研究和开发的资金投入不到GDP的1.5%,以致于我国风险资本增长较慢,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另外,现有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实力薄弱,只能支持一些短平快、投资少、风险低的项目,风险投资的真正意义无法得到体现。
2.相关法律滞后
对于风险投资这个新生事物,我国的相关法律显得比较滞后。虽然我
国政府已做了大量工作,如1999年年底修改了《公司法》,允许高新技
术企业在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科技板块上市等一系列的工作。
但相对风险投资发展的现状来说,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无法保证为风
险投资这个新鲜事物即时注入新的血液。随着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已过时的不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法律,不能得到即时的加以修正与完善。
二、风险投资的风险规避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内在的规律,风险投资也同样具有其普遍的规律。但事物在不同环境的发展,必然会受到所在环境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在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同时不防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同时结合
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我国
风险投资的自身发展以及政府给予的环境支持等方面提出一些规避措施,以供参考。
(一)风险投资自身应有的防范措施
1.风险分担套有效的分担机制,值得我国借鉴。在企业的法律形式上,
风险投资公司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这类合伙制公司中的合伙人
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主要的风险资本提供者,
提供给风险投资公司99%左右的资金;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公司的管
理者,出资比例极少,一般只占1%左右。因为风险投资的成败取决于基
本合伙者,风险投资公司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了向其倾斜的做法,如果风
险投资获得成功,基本合伙者获得的收益将大大超过其股份比例的收益,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对于基本合伙者产生了极大的利益激励,对他们积极
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有很大的促动作用。另外,还能够采取风险转移、风
险分散等类似的措施规避风险。所谓的风险分散是指风险投资者通过
科学的投资组合使整体风险得到分散,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达到减少
整体风险损失的目的。
2.建立风险投资业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