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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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资源的保护,防治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内从事生产、开发建设等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能自行治理的,按照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随生产、建设进度按比例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督使用;不能自行治理的,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五条造成水土流失,有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自行治理的,按批准方案确定的数额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按下列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一)破坏地貌植被,按采挖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3至0.4元。
(二)弃土、弃渣按实际堆放量每立方米一次性缴纳2至3元。
(三)无法或不便计算破坏面积和废弃固体物实际堆放量的,按照产品产量或产值的一定比例缴纳:
1、井下采煤每吨0.5元;露天采煤每吨1元;
2、生产水泥、石膏每吨1元;
3、烧制砖瓦每千块1元;
4、生产硫磺每吨10至15元;
5、生产石墨每吨40至50元;
6、淘金、采石、采砂产值的5%至10%。
第六条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从建设资金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自治区、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领取收费许可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实行分级管理。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留80%,上交自治区、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10%。
第九条水土流失防治费的使用范围:
(一)生产建设活动所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和所在流域综合治理;
(二)水土保持勘测、规划、设计和水土流失的监测;
(三)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仪器设备的购置;
(四)水土保持工作的宣传、奖励和人员培训。
水土流失防治费的85%必须直接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十条盟市、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水土流失防治费,应编制年度预算,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应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缴纳防治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挪用、侵占、私分水土流失防治费的,责令限期归还,并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破坏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应缴纳补偿费。破坏水土保持生物措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破坏塘坝、护坝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补偿费用于该水土保持设施的恢复。
第十四条违反《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按照《实施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法》实施后,造成的水土流失现在仍未治理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我区水土流失治理速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土流失防治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对所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和为了改善、保护所在地生态环境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及其它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水土流失补偿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中,毁坏、占用原有的水土保持设施(包括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农业耕作措施
等),改变或破坏原来的地形地貌,从而降低或削弱原水土保持设施及原地形地貌所具有的保持水土的功能,必须进行重建设、恢复和异地进行补偿性治理,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实现水土保持面积总量不减少,标准不降低和水土流失总量不增加。
第四条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第5号令),委托持有相应级别《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按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防治任务和投资,自行治理或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其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划设计费参照《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收费定额》(试行)执行。
第五条有能力自行治理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中,落实“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原则,按照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年度计划交纳保证金并认真组织实施,经水保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退回保证金)。
不能自行治理是指由于技术或其它原因不能按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自行组织治理的;由于地形地貌条件及其它因素限制,不便单独进行治理;尚未编制、上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不按照审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督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为了便于操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小型以下开发建设项目和个体开发经营项目、小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可视为不便自行治理。
第六条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三第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于不便自行治理,也无法或不便计算破坏面积和废弃固体物实际排放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没有明确产品项目的,应按产品的实际产量和破坏植被面积、废弃固体物的实际排放量参照第五条第三款折算相应的收费标准。各盟(市)也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对收费标准做具体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