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法理学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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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法理学》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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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学习中心:—————————————————————————————

第一编法学导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3.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4.法

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等。

二、简答题

1. 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一般的社会规则;

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规范以域内效力;

3、判例法国家对判例中所蕴含的法理的分析与归纳;

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

2. 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1、规范性;

2、普遍性;

3、从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如效率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

3. 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法是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第二、法的强制具有潜在性的特征;

第三、法的强制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名词解释

1. 法系

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法律移植

指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3.大陆法系

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4. 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三编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

1. 权利规则

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 法律概念

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 法律原则

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4. 成文法

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5. 社会法

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

6.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7. 法律部门

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8. 公法

古罗马法学家将公法界定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则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

9. 法律体系

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法律渊源

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

11.法的溯及力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2.权利能力

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有关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3.权利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5.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16.违法行为

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17.法律行为

指由法律规定的或从法律中演绎出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8.积极行为

又称“作为”,是行为主体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活动,表现为做出一定的动作。

19.要式行为

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遵循特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通常,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与需要慎重决定的行为,法律会规定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做出。

20.过错责任

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1.法律责任

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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