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价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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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配价语法论略
周国光
一
配价语法的基点是“动词核心论”,即一个句子以动词为核心关联其他成分而构成。这种关联要服从层次原则,动词是句子中的支配者,句中的其他成分则是动词的从属成分。
早在1942年,吕叔湘先生就根据汉语语言实际指出:汉语的叙事句的中心是一个动词,“句子的重心就在那个动词上,此外凡动作之所由起,所于止,以及所关涉的各方面,都是补充这个动词把句子的意义说明白,都可称为‘补词’。”(见《中国文法要略》53页,商务1982年再版本。)观察分析汉语事实可以看到,不仅动词谓语句里存在着成分之间的关联和层次问题,在形容词谓语句、名词谓语句以及其他句法结构中也同样存在着关联和层次问题。除此之外,汉语句子中的主宾语有较强的相对性,例如:
头上缠着绷带。
绷带缠在头上。
十个人吃一锅饭。
一锅饭吃十个人。
这一现象启发我们,用配价语法来分析汉语,处理汉语句法中的有关问题,似乎更为合适。当然,配价语法应该根据汉语的语言实际和特点加以修改补充,以形成适合汉语语法分析的汉语配价语法。
建构汉语配价语法,涉及到各个方面。本文试图以汉语中的动词及相关的构句问题为主要对象来讨论汉语配价语法的有关问题。关于形容词的配价、名词的配价等问题,限于篇幅,本文暂不涉及。
二
关于配价,诸说不一。我们对配价的看法是这样的:词语的配价指的是一定的词语以其语义为基础,在构句过程中要求一定数目的、具有一定特性的成分与之组配结合。词语的配价能力也就是指词语这种能关联一定数目、一定性质的成分的能力。
词语的配价是以词语的语义为基础的,换言之,词语的语义决定词语的配价能力。这里所说的语义,指的是词语的词汇意义。我们把动词的词汇意义作为确定动词配价的基础是基于以下几点:
1.动词的词汇意义是从动词的动态使用情况中概括出来的,动词的词汇意义在其抽象概括过程中,舍弃了与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变化没有必然联系的语义成分(如时间、地点等语义成分),而只保留了与动作行为变化关系最密切的成分。因此,根据动词的词汇意义来确定动词的配价,既可稳妥地确定动词的价量,也能够确定具体的价质。
2.动词的配价是静态的,而不是动态的。动词在动态的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句法、语用的各种动态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价膨胀和价缩小情况,因而我们无法据此来确定动词的配价。而动词在静态状况下,其词汇意义是稳定的。动词根据其词汇意义所联系的相关成分也是稳定的。
3.动词的配价是相对具体的。不仅因具体的动词不同而有不同的价量和价质,也因具体的义项不同而有不同的价量和价质。因此概括的词类意义(包括次范畴意义)并不能决定具体的动词的配价状况。
动词的词汇意义决定了动词的配价能力。动词的配价能力具体体现为价质和价量。价质指的是一定的动词能够关联什么性质的成分的能力。根据价质来看,动词的价质可分为体词价,谓
词价,复合价。体词价要求指称性的体词成分与之组配。体词价又可分为施事价(关联施事
成分)、受事价
、工具价、质料价、结果价、目的价等等。谓词价要求陈述性的谓词成分与之组配。谓词价又可分为行为价
、事件价、现象价、意愿价等等。复合价是体词价和谓词价的结合,即一定的动词可以同时关联体词性成分
和谓词性成分。如:“你通知他下午开会。”句中“通知”的价即为复合价,同时关联两个体词性成分和一
个谓词性成分。
价量指一定的动词能够关联多少成分的能力。根据价量来分,动词的价量可分为一价、二价、三价、四
价等等。例如:
他醉了。(“醉”为一价。)
我吃饭。(“吃”为二价。)
我给他钱。(“给”为三价。)
价质和价量结合起来,就体现了动词的配价能力。例如:
a.你告诉他这件事。
b.你告诉他情况很好。
从上面两例可以看出,动词“告诉”是个三价词,其配价情况两种:三体价(如a句);二体一谓价(如
b句)。
动词根据其配价能力所能关联的成分我们称之为配价成分。配价成分一般分为两大类,即体词性配价成
分和谓词性配价成分。这两类成分下面根据其和动词组配的语义关系还可以再分为若干小类。
三
动词的配价能力要进入一定的句法结构才能显现出来。显现动词的配价能力的句法结构我们称之为配价
结构。如N+V,V+N,V+N+N,把+N+V等都是配价结构。
动词进入一定的配价结构,同一定的配价成分关联起来,就构成了一定的化合物,亦即一定的句法形式
,我们称之为配价形式。
根据动词的配价能力在配价形式中显现的情况,配价形式可分为饱和形式和不饱和形式。在饱和配价形
式中,动词的配价能力全部显现出来,即关联它所能关联的所有的配价成分。在不饱和配价形式中,动词的
配价能力部分地显现出来,即关联它所能关联的配价成分中的一部分。
例如,动词“切”的词汇意义为“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现代汉语词典》)。根据“切”的
词汇意义分析,“切”所关联的成分有:工具(刀),受事(物品),结果(切成的部分),此外还有施事
(操刀者)。这样分析起来,动词“切”可以关联四种配价成分:施事、受事、工具、结果,“切”为四价
动词。“切”的配价形式从0价到四价具有多种情况:
切
切肉/肉切了/把肉切了
切肉丝/肉丝切了/把肉丝切了
刀切肉/肉用刀切
我切肉/肉我切/我把肉切了
我切肉丝/肉丝我切/我把肉丝切了
我用刀切肉/肉我用刀切/我用刀把肉切了/这把刀我切肉
我用刀切肉丝/肉丝我用刀切/我用刀把肉丝切了/这把刀我切肉丝/我把肉切了肉丝/肉我切了肉丝
我用刀把肉切成肉丝/肉我用刀切成肉丝
令“切”的基本配价形式为:
N施N受
+v+
N工N结
则上式中的V分别关联式中各成分后再展开为线性形式,可得如下各式:
V+N〔,受〕(切肉)(1)
V〔,施〕+V+N〔,受〕(我切肉)(2)
N〔,施〕+V+N〔,结〕(我切肉丝)(3)
N〔,工〕+V+N〔,受〕(刀切肉)(4)
N〔,工〕+V+N〔,结〕(刀切肉丝)(5)
N〔,受〕+V+N〔,结〕(肉切了肉丝)(6)
N〔,施〕+N〔,工〕+V+N〔,受〕(我用刀切肉)(7)
N〔,施〕+N〔,工〕+V+N〔,结〕(我用刀切肉丝)(8)
N〔,施〕+N〔,工〕+N〔,受〕+V+N〔,结〕(我用刀把肉切了肉丝)(9)在上式(1)-(9)中,式(9)为饱和配价形式,式(1)-(8)为不饱和配价形式。
综合以上举例和以上诸式,我们可以看出,饱和配价形式有变式,其间的区别是配价成分的序位不同;
不饱和配价形式也有变式,其间的区别除配价成分的序位不同以外,还有配价成分多少的区别。饱和配价形
式和不饱和配价形式的变式及其中配价成分的序位变化应该是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关于动词的价的确定是一个争论颇多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国内大致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可以朱德
熙先生为代表,他以动词的“能联系的成分”来确定动词的价(向)。一种看法可以张斌先生为代表,他以
“强制性成分”来确定动词的价(向)。例如,朱德熙先生认为,“我切肉”里的动词“切”是双向(二价
)动词,在“这把刀我切肉”里,“切”分别跟“刀”“我”“肉”三个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应该看成是
三向(三价)动词。张斌先生则认为,在“我明天要在砧板上用这把刀替她切肉”这个句子里,只有“我”
和“肉”是不可缺少的,“我切肉”是合语法的紧简配价形式,动词“切”要求两个必有成分,因而“切”
是个双向(二价)动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