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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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

试析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
司法实践

试析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
单子 洪
( 1 . 1 0 0 0 8 8 中国政法 大学 北京
董பைடு நூலகம் 醒
2 . 1 1 0 0 5 4 沈 阳师范大学 辽宁 沈 阳 )
摘 要 :证 据裁 判 原 则 是 现代 法 治 国家 刑 事诉 讼 中认 定 犯 二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罪 事 实 时 必须 遵 循 的原 则 。证 据 裁 判 原则 要 求 以 口供 以外 的 证 四中全会 的《 决定 》 提出了要求 “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据作 为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主要根 据。 证据 必须 具有 客观 性 、 关联 性、 对 此 ,最 高人 民法 院院 长周 强 就 如何 全 面 贯 彻证 据 裁 判原 则 作 可 采性 。 出 了解 读 ,他 指 出 : “ 所 有 办 案 机关 和诉 讼 参 与人 ,坚持 依 法 关键 词 :证 据裁 判原 则 ;证人 出庭 ;证 明标 准 收 集 、 固定 、保 存 、审查 和运 用 证 据 ,坚 持 用证 据说 话 ,用 证 作 为现 代 法 治 国 家 证据 制 度 基 石 的证 据 裁 判原 则 ,是 指诉 讼 中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必须 以证据为依据。我 国 《 刑事诉 讼 法》、 《 民事 诉 讼 法 》和 《 行 政 诉 讼 法 》都 体 现 了证 据裁 判 原则 的基 本精 神 。 2 0 1 4年 1 O 月 ,中共 中央 十八 届 四中全 会在 京 召开 ,并 通过 了 《 中共 中央关 于全 面 推 进依 法 治 国若 干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 该《 决定 》 首 次 提出 了 “ 严 格 司法 ”的要 求 ,并用 专条 加 以规定 。 其 中, “ 推进 严 格 司 法 ”指 出要 “ 推 进 以审 判 为 中心 的 诉 讼 制 度改 革 ,全 面贯彻 证据 裁 判规 则” 。 证 据 裁 判 原 则 的历 史 发 展 与 现 状 任 何一 项 先 进 、科 学 、合 理 的司 法 原 则或 制 度 都 要 经 过历 史 的 检 验 和筛 选 ,最 终 沉 淀 下来 为 人 们所 用 ,证据 裁 判 原 则也 不 例 外 。在 人 类 社会 的早 期 ,案 件 裁 判 的 活动 以 “ 神 明裁 判 ” 作 为认 定 事 实 的 手段 。这 种 在 日耳 曼 宗教 和基 督教 结 合 的背 景 下 产生 的证 据制 度借 助 “ 水 审 ”、 “ 火审 ”、 “ 面 向神 明宣誓 ”、 “ 司法决 斗 ”等蒙 昧 的非理 性方 式来 发挥 司法 的定 纷止 争 的作用 , 这 主要 是 受 当时社 会 的经 济 基础 和 人 们低 下 的认识 能力 限 制 的 结 果 。 而随 着 生 产力 不 断 的 发展 和人 类认 识 能 力 的 提 高 ,理 性 的证 明 方式 的 出现 逐 渐取 代 了 “ 神 明裁 判 ”证 据 制 度 ,这 就 是 证 据 裁 判原 则 。 然而 ,证 据法 学 界 却 对理 性 裁 判方 式 何 时 替 代 非 理 性 裁判 方 式 ,即证 据 裁 判原 则 何 时发 端 的问题 存 在 争 议 证 据裁判原则 的真正发端应当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1 8 0 8 年 《 法 国治 罪 法 》第 3 4 2条 关 于 自由心 证 原 则 的规 定 ,包 含 了证 据裁 判 原则 的 内涵 ,是确 认该 原则 的典 证 。 笔 者 以为 ,要 想 解 答证 据 裁 判 原 则真 正 的 产 生 时 间这 一 问 题, 就必须 要 清晰 理解法 定 证据 制度 的本 质 。 所谓 法定 证 据制度 , 就 是 法 律提 前 预 设各 种 证 据 的 证 明力 ,法 官要 根 据各 个 证 据 证 明力 的 加权 对 案 件事 实进 行 认定 ,而 不 能 自由的 对证 据 进 行 评 断和取舍。不难看出,在法定证据制度的证 明模式下,对于证 明力的判断是 由立法所确定的而并不是由法官依据内心确信对 其 进 行 评价 ,换 言 之 ,法 定 证据 制 度 的本 质就 是 “ 立 法 裁 判 主 义 ”。从 现代 的视 角来 看 ,案 件事 实 的认定 ,证 据 的审查 判断 , 是 司 法 裁判 者 的工 作 , “ 立 法裁 判 ”僭 越 了本 属 于 司法 者 的 权 限 明 显 是不 符 合 司 法规 律 的 ,这 样 的做 法 怎可 视 为 理性 ? 而 自 由心证原则要求司法裁判者认定事实必须依靠经证据调查程序 核实的证据 ,认 定事实 的主体是司法者 ,手段是 内心确信 ,这 表 明 自由心 证 否定 了 “ 立法裁 判 主义 ”, 保 障 了司法者 认定 事 实 , 作 出裁 判 的主体 地位 , 这不仅 符 合司 法规 律 , 更符 合 “ 证 据裁判 ” 的 内涵 。笔 者 认 为 ,人 们 对 “ 裁 判 的 依据 ”这 一 问题 经 历 了 从 “ 神 明信 仰 ”到 “ 立法 崇拜 ” ,最 终走 向了 “ 诉诸 司法 ” ,因此 , 应 当说 证 据 裁 判 原则 应 当 发 端 于 明确 规定 司法 者 进行 裁 断 的 自 由心证 制度 而 并 非 法定 证 据 制 度 。另 外 ,在 法 定 证 据制 度 中 , 法 官 作 出裁 判 的主 要依 据 就 是 口供证 据 。 为 了获 得 口供 ,使 事 实 得 以认 定 ,刑讯 逼 供 也 就 成 为 了那 一 时期 常 态 的 取证 手 段 。 我 国古 代也 曾奉 行 “ 口供裁 判 主义 ”, 如唐 律规 定 : 拷 讯被 告人 , “ 拷 满 不承 ,取保 放 之 。 ”而 且 要 反 拷告 诉 人 ;清 律 同条 夹住 也指出: “ 必 据 犯 者招 草 以 定其 罪 。 ”[ 4 ] 这些 关 于 口供 裁 判 的 明 文规 定 , 自然 也 不 能 视 为 我 国古 代 的 司法 制 度 已 经进 入 “ 理 性 阶段 ” ,已经 产生 了证 据裁 判原 则 。

刑事诉讼法原则案例

刑事诉讼法原则案例

刑事诉讼法原则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在一个小县城里,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

小李被指控偷了邻居老张的名贵手表。

这事儿啊,可就闹到了法院。

二、无罪推定原则。

1. 一开始,小李坐在被告席上,那是一脸的委屈。

按照刑事诉讼法里的无罪推定原则呢,在法院还没有判定小李有罪之前,他就应该被看作是无罪的。

就好比在比赛还没开始宣布结果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选手,不能一开始就把小李当成小偷对待。

2. 检察官虽然拿出了一些证据,像有个路人说看到一个身形很像小李的人在老张丢表的那个时间段出现在老张家门口。

但是小李的律师就指出,这只能说明有这么一个疑似的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小李就是偷表的人。

这就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主要在检察官那边,不能因为一点嫌疑就给小李定罪。

三、证据裁判原则。

1.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可不能光听老张在那喊:“我觉得就是小李偷的,我相信我的直觉!”那可不行。

得靠证据说话。

老张说他的表是在上午10点到11点不见的,检察官又找来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可是这录像呢,有点模糊,只能看到一个模模糊糊的影子在老张家门口晃悠了一下,根本看不清脸。

2. 律师就反驳说,这个证据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证明那个影子就是小李。

而老张说他之前和小李有过矛盾,小李有动机偷表。

律师又说,动机不能等同于犯罪行为,没有实实在在能证明小李偷表的证据,比如在小李身上找到表或者小李有卖表的记录之类的,就不能判定小李有罪。

这就是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一切判决得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

四、控辩平等原则。

1. 在法庭上,检察官那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感觉很有气势。

但是小李的律师也不含糊。

检察官提出一个论点,说根据那个模糊的监控和路人的证言,小李有重大嫌疑。

律师马上站起来反驳,指出这些证据的漏洞,比如说路人可能看错了,监控画面不清晰不能作为有力证据。

2. 法官呢,也得平等对待检察官和律师的发言。

不能因为检察官是官方的就偏袒,也不能因为小李是被告就歧视。

刑事诉讼最佳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最佳证据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最佳证据规则是什么?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2、最佳证据规则;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4、口供补强规则;5、证人作证规则;6、认证规则。

证人以及证据在任何的诉讼中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证人、证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着很多的影响,因此在法院打官司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律师都对证据非常重视,因此在法院诉讼收集证据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以及刑事诉讼最佳证据规则。

一、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刑事案件,也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重要考验。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本文将结合聂树斌案,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探讨。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法定证据为基础,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聂树斌被控强奸谋杀一案,关键证据是一个DNA鉴定报告。

然而,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直备受争议。

有关方面指出,聂树斌案中的DNA鉴定存在多项技术缺陷,且鉴定过程中存在伪造和篡改的可能。

这一情况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质疑了证据的可信度和法官的裁判是否合法。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即只有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有关方面质疑DNA鉴定报告的合法性。

他们认为,警方在收集聂树斌的DNA样本时并未遵循合法程序,且样本的真实性也存在问题。

这一情况再次引发了对证据的质疑和对法官裁判的合法性的质疑。

证据裁判原则还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并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

然而,在聂树斌案中,有关方面指出,DNA鉴定报告是由一家没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的,且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存在问题。

这使得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备受质疑。

聂树斌案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重要考验。

该案中的DNA鉴定报告存在多项技术缺陷,鉴定过程中存在伪造和篡改的可能,引发了广泛争议。

同时,警方在收集DNA样本时未遵循合法程序,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备受质疑。

此外,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和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裁判的质疑。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讨论和反思,也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确保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

刑诉法七十七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七十七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七十七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当代社会,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是非常的重要的,这一点大家都非常的了解,刑事诉讼法全文涉及到的条文是比较广泛的,对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文大家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刑诉法七十七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刑诉法七十七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主要是关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按键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关于证据法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证据裁判原则。

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奉行的基本原则,要求将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刑诉法将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不仅是文字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观念的变革,在证据概念上已经由“事实说”改为“材料说”。

(二)程序法定原则。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这是程序法定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证据部分的具体化。

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裁判规则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的形成必须以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中国刑事诉讼法体现了证据裁判的精神。

但是,长期以来,中国证据法理论对证据裁判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在立法方面,与该原则相关的证据能力、待证事实、证明方式等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原则释义在实行职权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证据裁判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在强调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同时,一般都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调查程序,一方面要求裁判必须依靠证据,同时严格规范法官调查证据的程序,以规范法官权力的行使,并最终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要求。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大都明文规定了证据裁判原则。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27条明确规定,在轻罪的审判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罪行可通过各种证据予以确定,法官根据其内心确信判决案件。

法官只能以提交审理并经双方辩论的证据为依据作出判决”;第536条规定,对违警罪案件中证据的处理,同样适用第427条的规定;第537条规定,违警罪或由笔录或报告证明,或在无报告和笔录时由证人证明,或由其他事实证明。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照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对裁判有意义的所有事实和证据。

第261条规定:“对证据调查的结果,由法庭根据在审理的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内心确信而决定。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7条规定:“认定事实应当根据证据。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立法上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经典表述。

在英美法系国家,其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决定了法官在诉讼中相对消极的诉讼地位,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更加强调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主动作用,法官一般不会主动调查证据,也就无需关于约束法官调查证据的规定。

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诉讼理论中没有直接明确证据裁判原则,但其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的规范证据关联性、可采性的规则以及刑事程序中关于证据出示、认定等规定,都与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有相通之处。

论述证据裁判原则

论述证据裁判原则

论述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裁判员根据审理案件过程中获得的证据材料,依法判断事实和认定责任的原则。

它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重要保障。

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是以证据为依据来裁判案件,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可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院提供判决的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采集、审查和评估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有证据依据。

也就是说,裁判员作出的判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在刑事案件中,裁判员必须从各种证据中寻找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审查和评估。

只有当证据足以确凿、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或无罪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员在使用证据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对于证据的采集、固定、保存和审查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裁判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例如,在采集物证时,必须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采集证人证言时,必须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使用鉴定意见时,必须确保鉴定机构的合法性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只有按照法律规定采集、使用证据,才能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裁判员在裁判案件时必须全面、客观地评估证据。

这就要求裁判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注意证据的数量和质量,还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相互印证性。

裁判员应当将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作出准确的判决。

在评估证据时,裁判员还应当注意证据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要进行审查和辨别,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证据裁判原则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裁判员应当严格依法采集、审查、评估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范文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范文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证据裁判原则,又称为证据决定原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案件的裁决应以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依赖可靠的证据对案件作出裁判。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司法的公正、公正与公信力。

本文将详细研究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以及其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的体现证据裁判原则是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即强调司法权的运行应当符合法治的普遍精神。

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结合,而且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证据中心主义证据中心主义是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思想。

它强调在司法活动中,所有认定的事实都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无证据则无事实。

这有助于避免司法权力滥用和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实践应用1. 审判过程中的应用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认定事实。

没有确凿的证据,法官不能作出对案件的裁决。

此外,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证明标准等要求。

2. 不同法律领域的应用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法律领域中均有广泛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这一原则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也需要以证据为依据。

四、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1. 面临的挑战(1)证据收集与保全的困难:在某些情况下,证据可能难以收集或保全,导致无法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电子数据的认定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3)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其可靠性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证人的记忆、表达能力等。

2. 未来发展(1)加强证据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加强电子数据的取证和审查规范、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等。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检察机关所采集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价,以确定是否能够成为法院确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依据。

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落实,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三个方面探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包括从立案侦查开始,到审查起诉结束,全过程的活动。

而对于证据的收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严格证据链条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严格的证据链条原则,确保证据的清晰和完整,以免造成证据的破坏和篡改。

3. 保护证据原始状态原则对于一旦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尽可能地保存原始状态,避免证据的被篡改或者丢失,以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证据收集的合作原则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积极与相关单位和个人合作,确保所有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以上原则的贯彻落实,可确保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全过程得到合法合理、科学规范的处理。

二、证据的审查刑事诉讼中,对于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进行证据审查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排除非法证据原则对于非法证据应当进行排除,以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不当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严格审查践行权利保护原则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被告人的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3. 保护证人权益原则在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中,应当尊重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证人的安全和隐私。

4. 真实性和可靠性原则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尽力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判断其能否成为犯罪事实的依据。

以上原则的贯彻落实,可以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对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科学严谨的审查和评价。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法院对案件进行裁决时,应当依据证据的真实、合法和充分来作出判断。

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本文将就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进行阐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应当真实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应当审查案件中提供的各种证据,验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院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来收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法院应当注重证据的来源,查验证据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或捏造的情况,确保所收集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

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和检察官应当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排除一切虚假、不实和不能证实的证据。

在举证责任上,控辩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以便法院能够根据证据裁判原则作出公正的判断。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程序的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守合法程序,不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在取证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比如刑讯逼供、非法窃听、非法侵入等手段。

在证人证言的收集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传唤并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证人实施欺诈、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

法院应当对所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进行审查,验证其来源和合法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

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法院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审查和裁判。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应当足以证明事实的存在和证明相应的法律关系。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是法院审判的重要标准,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来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并用以作出合理的裁判。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法院应当重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应当进行充分的审查和核实,确保证据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一、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确立的证据原则(一)刑事诉讼证据和证据规则概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

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

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相关性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已经发生并且待证的刑事案件有关联,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主体、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证据的形式和采信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是运用证据资料按照思维逻辑判断事实真相的过程。

为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必须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就体现为诉讼证据规则。

因此可以说,规定证据收集、证据运用和证据判断的法律准则即为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确定案件真实,公正处理诉讼,保障公正司法。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规则是通过立法预先设立司法诉讼活动的行为框架和衡量标准,通过明确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结果的正当性。

诉讼程序中再现事实的过程主要是借助证据规则来体现的,因此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程度直接关系案件原始事实状态的确切程度,并最终影响审判的结果。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指的是依法审查全部证据,认真负责地进行事实查明和证据使用的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审判的重要保障。

首先,证据裁判原则体现了司法公正、审判公正和判决公正。

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对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和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法官必须审查全部证据,不能忽视或者任意选择证据。

其次,证据裁判原则重视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的严格执行。

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依法进行证据收集、审查、使用等各个环节,不得有违法行为。

在相同的情况下,证据裁判原则也要求法官一致对待指控人和被害人。

再次,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审判。

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有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判决和定罪都有重要的作用。

法官必须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原则来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对证据不同的质量给予不同的权重。

最后,证据裁判原则也包含了尊重当事人权利和保护人权的内容,要求法官在处理证据相关问题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证人权益、被告人权益等权益。

法官应该保证在证据收集、审查和使用环节中,保护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利,如保留沉默权、辩护权等。

在实践中,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方法,如现场勘查、采集物证、图像和声音录像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证据存在不足、瑕疵或者矛盾时,法官需要对其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利弊,对证据进行排除、认定或者补充,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

在证据的收集中,也要注意保护关键证人的安全,控制证据的泄露率,以保证案件的效力。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作者:莫雅雯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7期【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引入刑事证据裁判原则,《刑事诉讼法》中体现了刑事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但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证据裁判原则。

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规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的现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无论是修正后的还是修正前的在对证据规则的规定这方面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突破。

证据规则的规定缺乏体系性,散见于訴讼法和法条解释的规定之中。

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在一些条文中体现了证据裁判的精神。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分地体现证据裁判的基本精神,认可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在司法解释层面,已经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

例如:2010年五机关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条均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

”这是对证据裁判原则最为明确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中强调证据裁判的重要意义的最为充分的体现。

二、我国证据裁判原则的存在问题(一)刑事诉讼法缺少对证据裁判原则的明确确立。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证据立法,对各项证据法律制度和全部证据法律规范起统帅作用,是证据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证据调查收集、审查和运用等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证据法体系中,证据法基本原则起着统领与核心作用。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和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都对此也并未涉及。

证据裁判原则是证据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原则,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中已经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精神,认可了证据裁判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价值,但这一原则并没有在部门法中明确确立。

(二)证据规则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条文涉及到了证据规则,但并未形成系统的证据规则体系,这些证据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

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

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

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一、引言证据是司法审判中的核心要素,对于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这一过程中,证据裁判原则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意义及其功能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定义与意义1.定义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司法审判中,裁判者应当依据合法、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而非主观臆断或者依据推测作出裁判的基本原则。

2.意义证据裁判原则具有以下意义:(1)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裁判,有助于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避免错案发生。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功能1.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证据裁判原则强调依据确凿证据认定事实,有助于防止主观臆断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

3.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证据裁判原则强调合法、充分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证据裁判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1.我国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

2.证据裁判原则在各类案件中的应用案例: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证据裁判原则得到良好应用的案例,如聂树斌案、陈满案等。

3.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证据裁判原则在立法与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问题和挑战。

五、完善证据裁判原则的建议1.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的立法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确切性和权威性对于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可信性,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的证据裁判原则,以确保证据的获取、审查和运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围绕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内容1. 证据合法性原则证据合法性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是合法获得的。

这意味着在证据获取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只有在合法的程序和方法下获取的证据才能成为合法证据,才能被法院接受和应用。

证据客观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不能夹杂主观偏见和个人情绪。

在证据审查和运用过程中,法院必须坚持客观的立场和态度,对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判,不能擅自扭曲证据的真实意义和含义,更不能违背事实真相。

证据权威性原则要求证据必须来源权威可信的渠道,不能是无根据、无依据的猜测和揣测。

证据的权威性源于其来源的合法性和专业性,只有在法定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提供的证据才能具有权威性,才能被法院采信和应用。

证据全面性原则要求在证据审查和运用过程中,必须充分、完整地考虑和评估所有的相关证据,不能因为片面的、不完整的证据而偏颇地作出裁判。

法院必须全面收集和审查各方提供的证据,全面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和细节,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1. 证据收集和审核证据收集和审核是证据裁判原则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最重要的一环。

在证据收集阶段,必须根据法定程序和程序严格进行,不能违法乱纪,否则获得的证据将丧失合法性。

在证据审核阶段,法院必须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必须采用专业、客观的态度和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评估和验证。

2. 证据审查和证据运用证据审查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查,从而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运用是指将合法、客观、权威的证据运用到案件的审判中,并根据证据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

刑事证据裁判理念

刑事证据裁判理念

刑事证据裁判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是确定被告人罪责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事实认定客观化、证据裁判合理化、审判中心实质化、程序正义优先化、控辩双方平衡化、量刑建议精准化以及心证公开透明化等方面,探讨刑事证据裁判的理念与实践。

1.事实认定客观化事实认定是指对案件中的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和解释。

在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目的是确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达到准确、客观的结果。

为此,裁判者需要通过证据的审查和评估,排除合理怀疑,从而作出正确的认定。

2.证据裁判合理化证据裁判是指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

裁判者在进行证据裁判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确保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具体而言,裁判者应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进行审查,同时结合经验法则和科学方法,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内心的确信。

3.审判中心实质化审判中心是指审判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核心地位。

在审判中心实质化的情况下,裁判者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形成独立的判断,并据此作出裁决。

同时,审判中心实质化也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专家辅助人制度等科学证据的应用,以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4.程序正义优先化程序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应优先于实体的惩罚。

程序正义优先化要求裁判者在证据裁判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质证权等基本权利,同时强调对侦查、起诉等环节的制约和监督,以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

5.控辩双方平衡化控辩双方平衡化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裁判者在证据裁判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尊重并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平等、中立的审查和判断,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6.量刑建议精准化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的罪责提出的具体刑罚建议。

量刑建议精准化要求检察机关在充分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科学、合理、具体的量刑建议。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

浅析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强调在审判过程中,只有通过证据的认定和裁判,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权利的一个重要保障。

其主要内容包括证据的收集、鉴定、审查和认定等环节,下面就对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浅析。

一、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审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收集证据的过程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有收集到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规定,并且证据收集的方式和方法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该注意保护证人隐私的权利,确保证人不被迫陈述,避免任何不合法的压力和威胁行为。

二、证据鉴定证据鉴定是判断证据是否真实的过程。

在鉴定证据时,应该确保操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证据鉴定过程中,证人的陈述,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物证和文件等都应该被纳入证据范围,裁判人员应该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三、证据审查证据审查是裁判员综合对案件材料的分析,研究证据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过程,这决定了案件是否有证据支持。

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该注意事实的客观性,不偏袒任何一方,避免个人主观主义行为。

证据认定是在证据收集、鉴定、审查基础上,确定案件的事实的过程。

证据认定必须是客观的,不能有偏见或者主观臆断,必须有法律依据和证据证明。

同时,要注意避免由于证据认定不到位、缺乏关键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而判决错误。

总之,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它强调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程序收集证据并在程序规定下进行鉴定,审查和认定,保证案件的公正与合法。

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实施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也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关键所在。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范文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范文

《证据裁判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司法体系中的基石,它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公正的裁决。

本文将全面探讨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历史发展、适用场景及其重要性,并对相关的案例和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旨在全面理解和认识这一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与历史发展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有的判决都必须基于确凿的证据。

该原则体现了公正、透明和可靠的司法原则,它要求在裁决过程中,所有事实的认定都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无证据不能定罪。

该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就有“证据为王”的观念。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证据裁判原则主要是在近现代的法律体系中得到确立和发展的。

例如,英国的《大宪章》和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场景证据裁判原则广泛应用于各类司法程序中,尤其在刑事诉讼中,这一原则被严格遵守。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判程序:在审判过程中,所有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应以证据为依据。

没有确凿的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2. 公诉与辩护:在公诉过程中,公诉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在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来反驳公诉人的指控。

3. 刑事侦查与取证:在刑事侦查和取证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收集到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证据裁判原则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决的重要保障。

具体来说,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防止误判: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这有效地防止了因主观臆断或偏见导致的误判。

2. 保护人权:证据裁判原则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了无端定罪和不当惩罚。

3. 增强司法公信力:证据裁判原则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

五、案例分析以某刑事案件为例,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

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报告、目击证人证言、DNA鉴定结果等确凿的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依据这些确凿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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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

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

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

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

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

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

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

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

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

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

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

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

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陆法系的诉审同一仅指事实同一,不包括罪名同一,因此,大陆法系不实行诉因制度,对控方提出指控时所认定的罪名,法官有改变的权利,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5条(调查范围)规定:“(一)法院的调查与裁判,只能延伸到起诉书中写明的行为和以诉讼指控的人员。

(二)在此界限范围内,法院有权和有义务自主行动,尤其是在刑法的适用上,法院不受提出的申请之约束”。

但是,为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在法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之前,法院应将罪名的变更等事项通知被告人,给予被告人防御的机会,否则,法院不能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5条(法律观点变更)第一项规定:“如果先前未曾特别对被告人告知法律观点已经变更,并且给予他辩护的机会的,对被告人不允许根据不同于法院准予的起诉所依据的刑法作判决”。

综上,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裁判事实的内容是不同的,因此,两种诉讼模式对于证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

二、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采用对抗式诉讼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要求十分严格。

首先,基于诉因制度,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

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中,相关性包括实质性和证明性,实质性是指某一证据所证明的问题对于解决案件而言是否具有实质的意义;证明性则指某一证据所具有的使争议问题可能更为真实或者更为不真实的一种倾向性。

其中,证据必须具有实质性即为诉因制度对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所进行的限制,因为,证据的实质性实际上并非对证据本身所提的要求,而是对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即该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是控方所提指控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即争议事实)的一部分。

因此,如果裁判者认为指控的罪名不正确,只能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为,此时如果裁判者即使变更了指控罪名,也没有相应的证据(控方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控方所指控的罪名)为依据,那么裁判者就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做出的是对被告人无根据的定罪。

其次,英美证据法还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即该证据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只有通过米兰达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有关证据可采性规则检验的证据才能被裁判者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否则,被告有权利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再次,英美证据法要求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予以提出、质证和辩论,传闻证据不能被采纳作为裁判的根据。

正如美国学者戴维斯教授所言:“……,我们认为,对于解决裁判事实的争议,其公平的程序要求给每一方一次遭遇机会;此遭遇机会是指在得到法庭注意的适当场合内遭遇的机会,以及在适当场合内为了对包括反驳证据、交叉询问在内的有争议的裁判事实予以会谈的遭遇机会;其中这种会谈通常是对抗与争论(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兼而有之)。

公正审理的关键在于提供一种机会,即使用这些合适的矛(反驳证据、交叉盘问及争论)去对付引起法庭注意的不利材料的机会。

”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起初没有任何规定,其主要原因是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使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从法律角度规定证据十分反感,但是二战之后,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要求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一般都要求加以排除,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

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不采诉因制度,因此也没有相关性规则,有关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完全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三、证据裁判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但却强调了证据在判处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可以说我国也是认可证据裁判这一原则的。

但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证据裁判与国外相比,无论在作为证据裁判对象的事实上,还是对裁判证据的要求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即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国内与国外的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中,裁判者认定的事实应当是客观的案件事实,这体现在法律上,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第128、141、162条规定的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实体标准则均是“案件(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因此,在我国,裁判者认定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即均应当是客观的案件事实。

这种对事实的理解忽略了诉讼中事实应当具有的法律性:无论是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还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实际上都不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而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诉讼中并不存在纯粹的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

传统诉讼法学理论对事实的理解存在两方面的危险性:一方面,客观事实是不依赖证据而客观存在的,无论有无证据,客观事实都实际上发生过,因此,没有证据也有客观事实。

如果我们将公、检、法机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所认定的事实都界定为客观的案件事实,那么极容易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主观地认为自己的认识(这种认识可能是建立在凭一些蛛丝马迹进行推测的基础上)所达到的就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本身,并以此为出发点,去寻找证据来印证自己的认识,于是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错位:证据裁判要求事实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但实际上公安司法人员却在根据“事实”去找证据,然后再用“找到”的证据来印证自己预先形成的认识,这会导致两种不公正的后果:一是公安司法人员凭自己认定的事实去挑选证据,选择那些能够支持自己的认识的证据,舍弃那些不能支持或者否定自己认识的证据,这必然会导致不公正的预断;二是公安司法人员为获得支持自己认识的证据而采取诸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不正当的手段,从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传统诉讼法学对事实的理解还容易导致控审关系的错位。

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诉讼调整控审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法官裁判的事实必须限定在控方指控的事实范围之内,而不能超出指控范围。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传统观念,法官裁判的事实与控方指控的事实均应是客观案件事实,因此,只要不超出该事实范围,法官的裁判事实就不算是超出指控范围。

这种理解方法导致了我国实际中广泛存在的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问题。

举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199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纂江“虹桥”垮塌案进行审理,控诉方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赵祥忠犯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指控,但其提供的证据证明的却是被告人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里的玩忽职守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指被告人实施的同一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该些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看,该证据当然不具有相关性。

因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同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既然控诉方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被告,则本案争议的事实为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

因此,证明被告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证据超出了控方指控的事实范围,因此不具有相关性。

但同样的问题由我国的学者或执法者来回答,答案十之八九是认为该证据具有相关性。

因为,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无论被告人是犯玩忽职守罪还是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其行为只有一个,只要证据对这一行为具有证明作用,该证据就具有相关性。

而本案法院最终也遵循了“客观事实”的原则,直接变更了指控罪名,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赵祥忠有期徒刑五年。

笔者认为,法官改变指控罪名的行为实际上已经破坏了控审分离原则,即法官通过改变指控罪名承担了一部分追诉职能,从而恶化被告方在诉讼中的地位,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传统诉讼法学对裁判事实的理解,我国对裁判证据的要求有两个:其一是客观真实性,如《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二是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具有第4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形式,必须由第43条规定的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同时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基于裁判事实应当是客观案件事实的认识,我国没有对证据的相关性问题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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