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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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不用读)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请坐。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王令军,男,194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商丘夏邑县王家村审: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 我叫李玉东,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刘明,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王民选,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商丘夏邑县王家村
审: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王思林,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2:我叫屈满,被告王民选之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河南商丘初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令军与被告王民选合同纠纷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xx担任审判长,xx担任审判员,xx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明确
审: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明确
审: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基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系原告三子。
1999年4月20日,原、被告经火店司法所签订“宅基协议书”一份。
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调换履行。
“东地刘店门口”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老家一处宅基”也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在2009年初,将旧房扒掉,盖上新房。
2009年4月份,被告让他人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发纠纷,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审判长: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要求确认1999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的宅基转让调换协议无效。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答辩人因原告王令军诉王民选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
这里突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事实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发挥村民自主调剂居住环境,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原告作为被告生父,对被告本应关心照顾,却不顾父子情份,起诉被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主要有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一是原被告宅基地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双方调换的标的物刘店门口的一处原告王令军居住,调整的时间是4月20日至5月5日期间,但双方并未调换;二是照片一组用以证明从99年4月20日后被告用于调换的房屋又被其本人扒掉,并重新盖了其他房子三是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调整办法》用以证明
原告诉讼代理人2:我们第一份证据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在之前我们已经上交法庭我们以此来证明双方协议条换的房屋是刘店门口的一处原告王令军居住,调整时间是4月20日至5月5日期间,但是双方并未调换,所以此份协议是无效的。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方:我们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
对原告证明观点有异议,认为该协议是有效协议,协议只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才是无效的,我们认为本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经村及乡政府同意的,也签订十多年了,因此我们认为此协议是有效的。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原告代理人2:下面我们出示一组照片,以证明从99年4月20日后被告用于调换的房屋又被其本人扒掉,并重新盖了其他房子,而原告的一处也是一直由原告居住并做生意用了,这既是说双方已经默认不交换房屋,所以说之前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接下来,我们将出示国土资源部的土地调整办法,补充证明此协议是无效的。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项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我们主要由组证据一,证人证言 1、2009年5月24日陈XX、李XX对王XX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在今年4月份,当时有我、王XX、王XX三人去找王令军,通知叫他把东西15日内搬走,王令军不同意搬走。
2、2009年5月24日陈XX、李XX对王XX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在今年4月份,王民选叫我去找王令军,当时有王XX、王XX三个人,通知王令军15天内把所有东西搬走,王令军说,我死都不搬走。
这就说明我方当事人并未默认双方不再履行签订的协议,而是原告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
原告及其代理人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我们对证据本身本无异议,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但是被告提供的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不符合证据规定要求,请求法院认定证据不可信。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人民法院报案例一篇,内容为:“三十年前互换地今天欲反悔被驳回。
”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互换宅基地的行为应为有效,从稳定方面考虑,维持现状会更有利于稳定。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代理人:记下来是一组调查笔录1、2010年2月17日被告代理人对王XX调查笔录一份,以此证明10年前双方纠纷是经乡政府调解的,协议不损害村集体利益。
2、2010年2月17日被告代理人对陈XX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观点同上。
审判长:原告及其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王XX、陈XX说调解好了,互相矛盾,
审判长:被告请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被告代理人:下面出示照片二张,以此证明原告有房居住。
审判长: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与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此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方:有异议。
我们认为该照片与本案件无关,我们案件审查的是协议效力问题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双方对宅基地互换协议本身无异议,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不能证明被告
方观点成立,被告所举案例发生在1979年,当时土地管理法并未颁布实施,不适合本案。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将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辩论,第一,双方虽签订协议,但未实际履行,且双方都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之前制定的协议应视为无效。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和强制性行政法规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将宅基地非法转让,因此此协议是无效的。
原告代理人2:我国法律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十三条六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王令军对六点口出的房屋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更谈不上处分,去转让,因此此协议是无效的。
被告代理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
这里突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事实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发挥村民自主调剂居住环境,是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原告作为被告生父,对被告本应关心照顾,却不顾父子情份,起诉被告,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请对方想想,是被告王民选将我方当事人强行赶出,抢占房屋,是王民选不顾父子情分,所以,法院应该支持我方的请求。
原告代理人:当初制定该协议的初衷是为了让起彼此之间能够有更好的生活,但是其被告一方将原方子翻新。
其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不能继续履行协议,这以使签订本协议的根本出发相悖,构成实际上的违约、被告代理人:并非我方事先将房子翻新,而是由于原告一方一直居住房子并以此经营,我方认为此种行为实际已经有不履行此协议的意思表示,但是我方依然是以履行合同为宗旨,为原告一方由更好的生活环境,才进行了房子的翻新
原告代理人:被告方对房子进行翻新,其实际上意义并不是想换房子,其将原告赶走的行为更加表明其翻新房子的行为并不是真正为了给他父亲一个更好的生活,由此可见,我方认为其翻新房子是对协议的一种根本的违约,违反协议的主要义务,因此我方要求协议无效。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其他辩护意见
被告代理人:其次我方并不是将原告强行赶走,而是事先委托他人于原告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始终并没有达成协议,为了确保协议的正常履行,才采取强制措施。
原告代理人:被告方在翻新房后,与我协商的真正的目的是霸占我房屋,于是才不愿搬出,而被告采取强行措施,实属不合法行为。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其他补充意见?
原告代理人说:原告王立军虽然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情此协议非法法律规定,但是法律尊重的是客观事实,更不能因为他不知法而认定期协议有效,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转让。
被告代理人:法律设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服务人民,自然人之间在相互转让住所,有利于人民的生产生活。
有利于弘扬主权在民,村民自治的作风。
房屋调换协议有效。
原告代理人:协议中及约定了房屋调换,有约定了宅基地条换,宅基地条换无效已在前面作了说明,在这不再赘述,退一步讲,如果被告主张房屋调换有效的话那么被告把原有的房屋扒光有盖新房,这明显是对合同的不履行,构成违约,因此协议无效。
被告代理人:此外合同履行时间是1999年4月20日到5月5号,根据法律规定很明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计算应该是自行为人知道或因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而本案原告于5月5日仍未履行协议义务,因此应该从5月5号起开始计算诉讼时间,本应于2001年的5月5日之前进行起诉,而未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丧失了胜诉权。
原告代理人:居前所述,本协议本身就是一种无效协议,何来诉讼时效直说,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转让。
被告代理人:前边举证我们已经提到过,人民法院报案例一篇,内容为:“三十年前互换地今天欲反悔被驳回。
”这也因该证明此协议有效,法院应该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请被告方注意,你们说的法院报上的三十年换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调整办法实际调整20年的应为有效,而本案只有10年,且为实际调换,不适应该规定及案例。
被告代理人:我们现在请求实际履行,但是原告方不履行,所以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请求。
原告代理人:不履行的一方不仅仅使我们,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协,更甚者,将用于条换的房屋扒掉,盖上新房,这分明是不想履行协议。
此外结合法律规定,宅基地禁止转让这一法律规定,我方坚持认为,本协议无效。
请法院予以采纳。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重复的不用再说。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请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坐定后):坐下。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系原告三子。
1999年4月20日,原、被告经火店司法所签订“宅基协议书”一份。
内容为:“一、东地刘店门口住处(原告现住处)有小儿民选(指被告)居住,我同意给小儿民选,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老家一处有王令军(原告)居住,到百年之后,有三个儿子分配,属于关宅子。
三、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变动同意调换 4月20号到5月5号调换双方当事人王令军(指印)王民选(指印)夏邑县火店司法所(印章) 99年4月20号。
”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调换履行。
“东地刘店门口”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老家一处宅基”也一直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在2009年初,将旧房扒掉,盖上新房。
2009年4月份,被告让他人通知原告,要求原告搬出,引发纠纷。
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原、被告双方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宅基互换协议,但双方一直未按协议内容履行换房行为,原、被告的宅基互换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故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的宅基地互换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判决如下:
1、原告王令军与被告王民选于1999年4月20日订立的“宅基协议书”无效。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东红审判员郭登科人民陪审员李月华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书记员
审判长:坐下。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08年5月12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审判长:原告王令军诉被告王民选合同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