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律师代理申诉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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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律师代理申诉的角色定位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这一决定旨在发挥律师的独特优势,增强控告申诉人的诉讼能力,依法维护控告申诉人的权益;实现律师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矛盾的依法公正处理,增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题的公信力。

然而,一项制度的创设、推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实践积累、经验提炼、不断完善直至成熟规范,进而成为工作常态的过程。

同样,律师代理申诉的推行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

有必要选取合适的案件范围先行推动该项制度运行,以点带面,逐步引导控告申诉人形成主动委托律师代理的自觉,进而促使该项制度真正落地生根,营造依法、理性控告申诉的良好氛围。

律师代理申诉的方式。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于解决申诉难、乱申诉和无理缠诉缠访,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增强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信访法治化的必要路径和必然趋势。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实行以自愿代理为原则,以强制代理为例外的探索,即在规定情形范围内要求强制代理申诉。

具体来说,可以探索按照申诉的层级和次数来要求采取律师代理。比如,在申诉中,当司法机关告知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并愿意为其委托律师提供相关帮助而申诉人拒绝时,司法机关对该申诉仍应依法受理、依法办理。

当司法机关作出决定而申诉人不服,继续向上级机关申诉或就同一问题向原办案机关重复申诉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

代理申诉律师的角色定位。代理申诉律师的角色定位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代理申诉律师的立场、职责以及权利。

第一,代理申诉律师的立场。实践中,常有部分申诉人在当司法人员告知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并愿意为其委托律师提供相关帮助时仍然予以拒绝,因为其往往认为司法机关帮其提供的代理律师是为司法机关说话的。如果代理申诉律师是站在司法机关的立场,那么这个制度将失去其应有的效用。

根据律师法第28条、第30条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且律师在此期间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代理申诉律师的立场并非司法机关立场而是申诉人立场,应竭尽全力为申诉人寻求法律救济,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当然,代理申诉律师为申诉人权利救济的基本前提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代理申诉律师的职责。根据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精神,代理申诉律师的职责应该包括准确了解申诉人的诉求、代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提出处理意见、与案件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积极沟通、参与公开听证、对生活困难且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帮助申请司法救助、做好申诉人的释法劝导工作等。通过上述职责的履行,客观上既能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能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真正化解矛盾纠纷。

为确保代理申诉律师所提处理意见的严肃性、规范性,对于律师代理申诉的,律师就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实行集体研究制,其出具的代理意见或建议应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出。

第三,代理申诉律师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代理申诉律师的权利应包括知情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发表意见权、人身安全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司法机关应充分尊重和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上述权利,并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调查取证等提供保障,为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同时,对于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应依法受理、依法办理。

律师代理申诉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因法律事实发生而导致的法律结果。从规范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必备要素之一,是法的效力体现。当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之后,应具有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是关系到该项制度效能发挥的重要因素,是推行该项制度必须关注的问题。

律师代理申诉的法律后果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从控告申诉人的申诉权而言,经过律师对案件申诉代理的全程参与,充分穷尽法律救济渠道之后,案件经法定程序归于终结。

第二,从控告申诉人的后续行为而言,经过律师对案件申诉代理的全程参与,充分穷尽法律救济渠道,案件终结之后,控告申诉人有违法闹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应当严格依法打击,依照法律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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