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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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强化,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断增强,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逐渐得到改善,然而,野生动物伤人、袭击家畜、损毁农作物的事件频繁发生,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受害者往往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法律需要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避免它们伤害人类之间,找到一个"平
衡点",即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在提倡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对因野生动物的侵袭而遭受损害者给予必要的补偿。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
The Thesis of Compensation of Wild Animals' Virulence
GAO Chun -yan
(Law School of 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unming Yunnan 650224)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wild animals in our country, the consciousness of man protecting wild animals has increasingly been becoming stronger and the survival environment of wild animals has been improving better, however, many bad things also frequently happened, such as wild animals hurting humans, attacking domestic animals and destroying crops. The virulence often can not obtain corresponding compensation because of the blankness of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law should find a balance between protecting wild animals and avoiding wild animals injuring human, that is to say ,to establish compensation system of wild animals' virulence.When we protect wild animals, we should give necessary compensation to the injury who is attacked by wild animals.
Key words: wild animals; virulence; compensation
近年来,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强化,人们保护野生动物意识的不断增强,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逐渐得到改善,然而,野生动物伤人、袭击家畜、损毁农作物的事件频繁发生。野生动物伤人、毁物事件从表面上来看是人和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是人和野生动物在资源占用、空间享有等方面的利益冲突,是野生动物与人类对生存空间的争夺。"[1]由于人类的乱砍滥伐、修路架桥侵占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人类疯狂的捕杀便野生动物走到了灭绝的边缘,因此,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人类的责任;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同样需要保护,法律需要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避免它们伤害人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即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在提倡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必须对因野生动物的侵袭而遭受损害者给予必要的补偿,这是生态补偿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一、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现状
美丽的西双版纳,是野生亚洲象的家园,随着野象数量的不断增加,野象损毁庄稼,伤害人畜事件时有发生。2003年7月10日,西双版纳州大渡岗茶场关坪5队白忠祥到自家玉米地看玉米,结果遇到野象,被一头野象踩到胸部致死。2007年9月1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一名割胶工被黑熊攻击,下巴和脖颈上的皮肉从嘴角一直撕到喉结处。"据西双版纳州林业局介绍,2005年全州累计有578个村寨的12037户的粮食、甘蔗、林木因遭到以野象为主的野生动物踩食而损毁,20人遭野生动物袭击而伤亡,其中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174万元。"[2]"据云南省林业厅统计,2006年,野生动物在全省范围内造成5人死亡、27人受伤,4千余头牲畜受到伤害,大量粮食和经济林木受损,因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
财产损失高达2693万元。"[3] 2000年5月20日,一头羚牛窜至陕西洋县四郎乡刘建民家,刘建民之父被羚牛用犄角当场顶死,刘母被羚牛撞伤并被困在屋内。"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伤。"[4]"自1995年以来,陕西汉中市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23起,死亡5人,重伤12人,造成财产损失达20多万元。近10年来,陕西秦岭地区共有150多人受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有8人死亡。"[5]
这些惨痛的事件说明,在我国保护野生动物和防止野生动物伤害这一矛盾日显突出,野生动物致害的主要原因是:其一,野生动物种群快速恢复和增长,食物缺乏。近年来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加强,保护和爱护野生动物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使局部地区的野生动物数量不断上。野生动物数量的增加,使大自然为其提供的食物供给不足,为野生动物伤人毁物留下了隐患。其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恶化。由于人口的增长、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野生动物栖息地丧失或环境恶化,另一方面人类活动范围的延伸扩展,野生动物栖息地与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区发生交叉的面积在不断扩大,一些野生动物在饥不择食或与人类狭路相逢时,野生动物在其攻击性本能的驱使下,便会向人类发起进攻,使人类遭受越来越多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建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弥补人们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遭受的损害,以调动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二、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含义
学界一般认为,野生动物是指,"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已经经过短期驯养的、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它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处于天然状况的野生动物。"[6]本文中所谈的野生动物特指处于天然状况下的野生动物,关于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的致害问题,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不适用本文中所谈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制度是指,由于野生动物的活动直接或间接的造成社会公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由政府对其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野生动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既是大自然赐于人类的一种自然资源,又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一种自然资源,野生动物具有经济价值,作为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野生动物具生态价值。因此,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从本质上来说,是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的补偿。
三、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法律现状
关于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此做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定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这就使得现实中补偿的义务主体模糊不清、补偿程序不明、补偿资金短缺等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缺乏,现实中受害人往往得不到相应救助。
我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有,其一,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野生动物伤人、毁物后,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当地政府"到底指的是省、市、县哪一级政府,却没有明确说明。其二,大多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没有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授权,制订适合本地的补偿办法。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制定有具体补偿办法的,只有云南、吉林和陕西三省,致使我国大多数地区的补偿工作实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三,《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只是针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所造成的损害补偿,而对于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之外的其他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