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案一审辩护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窝藏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黄晓娟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黄晓娟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希望法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1、首先从案件的起因来看,2010年5月29日凌晨,因为被害人钱坤辱骂成为被告人黄晓娟,导致被告人黄晓娟的男朋友即被告人朱红波等人与被害人钱坤发生冲突,致使被害人钱坤的死亡。但被告人黄晓娟却在整个案件事发前一直在尽量阻止被告人朱红波防止事态的扩大,但其毕竟是女人且人微言轻,依然无法制止而已。

2、主观上来讲,被告人黄晓娟对被害人钱坤的死亡事实也不是很确定,也是事后的自己的主观判断而已。被告人黄晓娟仅看见其男友朱红波等人携带凶器冲进华佳利(丝绸有限公司)厂内,因此仅能确定打架斗殴而已。而该事件过后尽管也是与被告人朱红波一同离开,但被告人朱红波对事件造成的结果并未告诉被告人黄晓娟。之后,被告人朱红波和黄晓娟一同离开至云庭宾馆与被告人胡青锐电话联系后会合,之后安排被告人黄晓娟去休息了。而被告人朱红波等人去医院大厅被害人钱坤受伤情况,才

知道其已经死亡了。但被告人黄晓娟对被害人死亡的事情并不了解。而且被告人朱红波等人的谈话均是家乡话,被告人黄晓娟也听不懂。

3、从客观上来讲,5月29日晚上(9点)被告人黄晓娟在上班时接到被告人朱洪波的电话到新丰村来,由被告人朱红波找好车并已支付车费,之后一同去了被告人黄晓娟母亲滨江的住处,在这之前,被告人黄小娟的妹妹黄晓燕要生产需要照顾,曾经多次要求被告人黄晓娟去帮忙。所以被告人黄晓娟去母亲处接女儿一同去福建妹妹处。因为其男友即被告人朱红波毕竟打伤别人,防止对方的报复也就认同了其男友的意见最终去了其妹妹处。因此,总体来说,被告人黄晓娟并没有积极地帮助被告人朱红波逃避法律的制裁,仅仅是一种亲情为纽带而不忍心其孤孤单单的离开。而迫不得已的跟随而已。

4、从人性和亲情来讲,我国古代就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亲亲得相首匿"自古就被确定为刑法原则,即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父母窝藏子女,子女包庇父母的案例屡见不鲜。因为亲情使得他们可以包容,可以谅解,也是人之常情。自然的情感应该得到尊重。贝卡里亚说过,"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而法律就是道德的底线,所以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否则就扭曲了人性。也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底线。

本案中被告人朱红波即使被告人黄晓娟名义的丈夫,又是孩子的父亲。

5、从提供的住所和财物来讲,双方毕竟是名义的夫妻,被告人朱红波还是孩子的父亲。既然一同离开不管花费谁的钱财但均算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本身就无可争议。而且被告人黄晓娟还是跟随一同离开的,本身起自己去其妹妹处也需要花钱的。最重要的是被告人黄晓娟并没有积极主动帮助寻找藏匿场所,均是按照被告人朱洪波的意见,听从被告朱洪波的安排。

6、从罪名上来讲,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刑法条文里的"犯罪的人"的立法本义应当理解为: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最终证明确实是罪犯。即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的"犯罪的人"即罪犯亦称已决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而本案中被告人朱红波仅仅是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犯罪的人,所以被告人黄晓娟对构成窝藏罪就已经非常勉强了。因为被告人黄晓娟仅仅知道被告人朱红波打架斗殴,对被害人乾坤的死亡也是基于一种猜测而已。

二、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该说被告人黄晓娟是对自己行为认可,虽然其知道被告人朱红波打架斗殴的行为而造成的后果是违法的,但是否构成犯罪是被确定的,毕竟其不是学习法律的。但即使这样其依然认罪,这不能不说被告人黄晓娟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能态度端正、积极供述案件的事实,属于坦白。

3、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平时表现较好,被告有一定文化素养,对父母一直以孝顺,而且其一直遵纪守法。其次,被告人家里上有二老需要照顾,尤其还有一个1岁的女儿,需要被告人的抚育。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挽救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王福平

2010年12月 1 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