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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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防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交通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车辆的安全管理
三. 编制依据
3.1.《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四. 职责
1、为了加强交通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工程项目生产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加强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明确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各单位要根据车辆状况、驾驶员素质,制定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措施。
3、工程用车牌照、行驶证、凭证复印件连同《机动车辆登记表》都应上报项目部登记建档,并分别按购进日期、车型号码、使用单位(或使用人)等项目进行登记注册,由办公室建立好档案,确定最低使用年限。使用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车辆技术档案,并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卡。
4、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车容,每月由项目部组织一次车辆定期技术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车辆的状况,特别是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转向、制动和转动部位;二是查违章操作、违章行车,特别是工程作业车辆(吊车、高空作业车)的违章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三是查安全工作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有无安全管理目标,措施是否落实,事故处理、该报废的车辆是否报
废的检查。
5、工程所有车辆必须纳入安全管理网进行管理,落实车辆“五定”(即定人、定车、定停放地点、定管理、定调度),未经本工程项目经理批准,驾驶员不能随意调换车辆驾驶,驾驶员要树立车辆的公有意识,严禁公车私用。
6、休息时间和节假日,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如需动用车辆,事先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长途出车在外住宿,车辆必须停放在正规停车场,并索取票据,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7、驾驶员必须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搞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检查工作,即行车“三检制”。凡是在“三检”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必须坚持修好才能出车。行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采取了安全可靠的应急措施后方能行驶。不准安排带病车出勤。车辆维修尽量定点修理,并应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安全、节约费用”的原则,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况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
8、驾驶员必须坚持学习交通法规、事故简报、安全操作规程等,严禁酒后开车,酒后驾车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严禁驾驶员开英雄车、霸王车,要吸取十次肇事九次快的教训,行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十”字路口行车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坚决杜绝无证驾驶。
9、凡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停止该车的使用,同时办理注销该车户籍、养路费、运输管理费等有关手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卖、拆卸待报废车辆。
10、各类车辆在施工区域必须服从项目部指挥。项目部对各单位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业务指导提供有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