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制度_对政治学中制度研究范式的再思考_兼论新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差异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约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 宁
在政治学中,制度是一个主要研究对象。

对于制度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三百多年的古希腊时期。

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制度的研究,首开制度研究的先河。

从那以后,政治制度一直是政治学家研究的对象,早期如柏拉图对“理想国”、莫尔对“乌托邦”、安德里亚对“基督城”社会制度的研究,近代如圣西门的“实业制度”、洛克的政府制度、卢梭的直接民主制度、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制度、联邦党人的联邦制度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政治学家关于制度研究的智慧。

制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分析政治制度与政治价值之间的关系,即如何通过建立和完善某种政治制度来实现某种政治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几乎所有的政治学研究都是制度研究。

但是,在政治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论之中,却有新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划分。

自亚里士多德开创对制度 (城邦政治制度) 研究以来,一直到20世纪中期行为主义兴起
理解制度:对政治学中制度研究范式的再思考
——兼论新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差异
□李永洪1 2毛玉楠3
(1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2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所,四川 南充637002;
3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所,四川 南充637002)
【内容摘要】制度是政治学的一个主要研究对象。

但是制度研究范式在政治学
的不同发展时期却有着不同的境遇。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特别注重对宏观静态
制度的研究,坚持“制度决定论”;而行为主义政治学却抛弃了制度,把政治主
体的政治行为作为了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对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和行为主义
政治学的研究范式进行合理扬弃之后形成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又将制度研
究重新纳入了自己的研究视野,开创了制度研究的新范式。

【关 键 词】 制度;旧制度主义政治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范式;异同。

【作者简介】 李永洪,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华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制度理论研究。

毛玉楠,西华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政治
发展理论研究。

31
以前这段漫长的时期内,以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政治学学说、主张或分析途径,一般统称为旧制度主义政治学[1]。

自从詹姆士·马奇和约翰·奥尔森教授于1984年在 《美国政治科学评论》 杂志上发表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 以来,“新制度主义”一词在政治科学领域中出现的频率已经越来越高。

随着新制度学派的研究领域和分析途径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到这一行列之中,越来越多的问题开始纳入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视野。

新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分别是如何理解或看待制度的?新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各自有怎样的内在特点?二者有何相同和区别?弄清这些问题,对于我们今天的政治制度创新、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旧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
制度研究范式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政治学逐渐摆脱了道德哲学,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形成。

一直到20世纪中期行为主义兴起以前,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从来都是对制度的分析和思考,这种分析主要由对不同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正式的政治结构和政治制度的研究构成,国家或国家制度居于研究的中心地位。

人们一般将这一阶段的政治学发展过程称为制度主义时期。

相对以后出现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制度主义时期的政治学在理论流派划分上就被称为旧制度主义政治学。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学者们主要采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聚焦于法律及其他正式制度,一方面他们倾向于把政治机构特别是国家作为一种独立的变量来看待,非常重视它们在理解和组织集体生活中所起的作用。

另一方面他们将法律、制度和结构看作政治领域的最重要的独立变量,将人性视为常量,认为政治制度是决定、指导或修正个人行为动机的因素,认为政治制度是支配和影响人类行为的根本性和决定性因素,而非人类行为影响政治制度。

他们设想在宪法与法律等正式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政治机构、官员的权利及特权与他们在岗位上的实际行动方式有着紧密的联系。

因而旧制度主义政治学者的研究领域涉及相互关联的四个基本方面,即:立法者、立法过程及法律规范;国家主权和地方行政权的性质;民族与社会及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逻辑和规范框架的政治哲学。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者朝内向和外向两个方向发展。

这样一来,随着制度结构的日趋复杂,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学者们一方面认为有必要从内部对制度作更周密的审视,以便更深刻地把握合适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的运作。

另一方面,他们重视比较方法的运用,进行国与国之间的比较和制度与制度之间的比较。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是哲理性、抽象性、定性化、描述性的。

比如,彼得斯把旧制度主义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尊重主义、结构主义、整体主义、历史相对论、规范分析等等[2]。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作为19世纪末20
32
理解制度:对政治学中制度研究范式的再思考
世纪前期现代政治学形成时期的主流学派,为政治学的发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旧制度主义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

对他们的批评主要有:只注意静态制度层面的政治机构和法律条文,而不太关注实际的政治过程,具有形式主义的倾向;忽视了对政治活动主体的政治心理、动机、情感等非理性因素的研究;没有关注社会这个环境因素,不能抽象出支配政治局部运行的普遍原理,也不能判断局部决定整体的程度,因此对政治的理解不完善;脱离经济因素,并带有民族中心主义色彩;忽略国家以外的政治活动,如政党或利益团体对政治的影响;较少对非西方社会的政治制度或政府类型进行比较研究;对政治实际问题的研究重视不够。

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
制度研究范式
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学研究内容发生了重大转向,加之受社会科学领域里行为科学和文化领域两大思潮 (科学主义思潮和反理性思潮) 的共同影响,传统制度主义政治学开始向现代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转变。

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西方政治学发生了一次重大的研究范式转换——行为主义革命逐步兴起,行为主义研究范式的兴起。

这个时期的政治学家们由于受到自然科学的影响,已经不再满足于政治学中的宏观、静态、规范、描述式的研究方式,在批判传统制度研究范式主要从逻辑上推演并建构政治制度,在语言符号上充满了价
值描述和评估,忽略了个体在制度建构中
的作用的基础上,他们决心将政治学建构
为可验证、可量化、动态性的科学。

因此,
行为主义猛烈地批判政治学中静态的制度
分析,决心从政治活动的主体——人的政
治心理、政治行为出发去研究政治学,于是
大量的政治心理研究、政治行为研究、结构——功能分析究、模拟研究、实验研究、案
例研究、沟通研究、系统研究等取代了制度
研究。

行为主义的核心就是“根据被观察到
的和能观察到的人类行为来说明所有的政
治现象”[3]。

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行为主
义逐渐成为政治学主流理论,制度被排除到
主流政治学研究的视域之外,旧制度主义政
治学逐渐被人们“遗忘”和“冷漠”了。

历史常有惊人的相似现象出现。

流行
几十年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在20世纪70
年代末期,也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批评
者认为行为主义者过分注重政治形式,揭
示政治实质不够;过分注重方法论,忽视
实际问题研究;过分推崇自然科学的技术
与方法而排斥历史与哲学的方法;试图排
除价值成分,保持价值中立;只求解释现
实,不求改造现实;经验理论带有很大的
主观因素等等。

行为主义政治学中具有重
大影响的人物大卫·伊斯顿,在1969年的
美国政治学年会上以“政治学的新革命”
为题的发言宣告了行为主义走向衰落的
命运。

行为主义的衰落客观上引发了替代
范式的出现,这种范式必须要结合传统制
度研究范式与行为主义的优点,而要抛弃
各自的缺点。

历史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
33
由于行为主义革命在几十年中仍无法实现最初宏伟的学术“抱负”,其在政治学研究中的主流地位受到了挑战。

与此同时,在经济学界,由于凯恩斯主义失灵、新古典经济学面临着困境、新古典综合派也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一批著名的济学家开始专门分析制度因素对经济的作用,被称为新制度主义。

受经济学界同行对制度研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鼓舞,政治学家们开始重新把制度纳入当代主流政治学理论视野。

人们开始重新重视制度在政治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制度分析方法开始了回归。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是当代西方政治学的一种新流派,其再次把政治制度当作政治分析的基点,把制度影响下的政治行为当作政治分析的核心。

具体说来,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是在20世纪70年代产生、80年代形成,是政治科学在古典意义上的制度研究和近代对制度研究扩展后经历了行为主义政治学时代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政治学流派。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是在批判继承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研究范式和理性反思行为主义政治学之不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把制度因素重新纳入政治学的核心范畴,重视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当然,我们应该注意到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流派阵营的壮大却并没有带来理论、方法和观点的完全内在统一,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并不是一个完全统一的派别,一般认为它主要由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等三个派别组成[4],各个派别对于制度的概念、制度的来源、制度的变迁、个人与制度的互动、何为好制度等都有不同观点。

与旧制度主义相比,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强调制度重要性的同时,加入了对个体偏好和行为的分析,即从旧制度主义的“制度→宏观政治结果”发展为“制度→个体的偏好和行为→宏观政治结果”,这无疑使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研究更具解释力。

二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大大扩展了对“制度”的定义,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结构,还包括非正式的结构、惯例和观念,使研究的范围、内容丰富了很多。

三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方法论上不是普遍以整体主义为主。

与旧制度主义政治学普遍忽视理论发展和方法论问题不同,尽管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发展研究的可传递性、可重复性、量化等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但是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分支无疑都在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而且有的分支,如社会学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已经发展出了形式化的研究方法。

四是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则在关注制度对个体偏好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的影响的同时,认为制度本身是特定社会中人的行为的结果。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注重研究在特定的历史时空之中的“政治主体的有限理性、制度的路径依赖趋势和观念的重要作用”这三者的出场顺序和组合情况[5]。

总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当代的兴起,不仅表现在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包括制度的含义、构成、起源、变迁,行为与制度的关系、制度与文化的关系等主题) ,而且还把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运用到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分
34
析、比较政治、国际关系,以及欧洲一体化研究中。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基本特点是,既关注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又吸收行为主义的动态、过程、定量化的研究方法。

三、新旧制度主义政治学中
制度研究范式的差异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一方面已认识到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立足现实政治生活,在承继和扬弃旧制度主义政治学、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研究范式的基础上,逐步得以发展成熟。

但更重要的另一方面则是在于我们应该明晰作为制度研究范式的两大集中体现的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究竟有何差异?
在讨论新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差异之前,我们有必要简述二者的相同之处。

就二者的相同之处而言,我们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二者都将正式的政治制度作为自己重要的研究对象之一,都将制度作为核心概念,都把制度分析方法作为理论的基石和逻辑的起点。

第二,二者在研究方法上有一些相同点。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继承了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对制度研究的某些方法,比如整体主义、历史主义、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内容,同时还补充并发展了传统的制度研究。

第三,二者都坚持认为对政治现象和政治事务的研究存在价值取向问题,并不主张所谓的“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并不主张政治学只研究事实问题,而不研究价值问题。

第四,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于旧制度主义
政治学在基本理论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
性和承继性关系。

这正如詹姆士·马奇和约翰·奥尔森在 《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
组织因素》 一文“关于制度主义视角介绍”
部分中所说的那样:“制度主义的观点并不
是全新的……新制度主义是把旧制度主义
的一些因素和最近政治学所奉行的一些非
制度主义的理论模式的结合。


在简要探讨了新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相
同的基础之上,我们应更进一步地分析二
者的差异,进而真正弄清楚新制度主义政
治学“新”在何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究竟“新”在哪里?我们认为新旧制度主义政治
学的区别、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新”主要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二者对制度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不
尽相同。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制度主要
是指法律、组织等为核心的正式政治制度,
而不包括习俗、惯例等符号系统和认知规
范等非正式制度。

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者
则认为,制度不仅包括法律、组织等正式制
度,而且还包括在人类活动中长期形成的
习俗、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甚至被社会学制
度主义流派解读为文化的东西,也应该纳
入制度的范畴,因为这些非正式制度有时
可以强化 (甚至可能支配) 正式制度[6]。


句话,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者主张制度在外
延上不仅包括正式制度,还包括非正式制
度。

这样一来,就大大拓展、深化了对政治
制度的理解。

(2) 二者在认识论尚有所不同。

旧制
度主义政治学者们主要致力于政府的正
式制度和与此相关的宪法文件或法律研
理解制度:对政治学中制度研究范式的再思考
35
究,并运用历史比较方法、描述归纳方法与形式法律方法来讨论国家、主权、宪政体制与联邦制度等。

他们不仅把制度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甚至是唯一的对象,而且制度研究也是倾向于对整个制度系统进行研究,具有整体性的特征,无论是对本国还是对他国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都是力求对制度的完整和全面的把握。

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者们一方面希望政治学研究朝着与政治理论紧密结合的方向发展,但他们并不主张回到历史学的历史描述与法律学的法制研究的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传统中去。

另一方面他们又转而借鉴了经济学、社会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来理解或解释中观层次的组织现象以及微观层次的个体行为等。

他们十分重视镶嵌在各种政治经济体系中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从而打破了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整体主义观。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者无论是对宏观制度,还是对中观乃至微观制度,都特别注重对制度的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相结合理解 (甚至对制度作分散化的理解) 。

(3)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注重静态的、独立的制度实体,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关注政治制度的静态性、独立性特点之时,更注重其动态性、嵌入性特点,更加注重动态、嵌入的制度实体。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认为结构决定行为,人们只要能够辨别出政治结构的特征就能预测政治系统的行为,其对制度的研究是静态的、独立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者眼里,制度不仅仅是一个不变的“东西”,而且更多地表现为一个动态的“东西”。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主张,制度不再是完全独立的实体,而是“嵌入”特定的环境中。

历史制度主义流派的路径依赖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流派的制度互动观以及社会学制度主义流派的文化嵌入观点等[7],就是其具体体现。

(4)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坚持结构主义的“制度决定论”,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坚持制度主义的“制度攸关论”,这也是二者的一大差异。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倾向于关注政治体系中宪法或者其他正式制度在结构上的“决定论”意义,他们把制度当作决定政治现象的唯一因素来对待。

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则认为,是“制度建构了个人选择方式以及对行为的有效塑造”[8]。

也就是说,在解释、描述或预测政治行为及其后果时,是“制度攸关”而不再仅仅强调结构的重要性,制度只是影响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单靠制度并不足以决定人的行为。

制度之所以攸关,是因为政治行为是“镶嵌”(或“嵌入”) 在制度之中,受制度制约或受益于制度所提供的便利。

这些制约或便利主要体现在制度界定了行动者的权力行使、利益偏好、资源获取等方面。

(5) 二者对政治行为主体的认识不同。

在此点上,旧制度主义政治学体现的是对政治行为主体的偏好漠视,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体现的是对政治行为主体的偏好重视。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在诠释制度与行为关系时,政治行动者的偏好基本上都是被漠视的,不会将其作为一个中间分析变量,政治行为主体与制度之间不存在互动关系,只是制度限定个人行为,而不
36
会有个人行为影响制度运行。

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诠释制度与行为关系时,政治行动者的偏好始终被不同流派作为一个重要的中间分析变量。

比如,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各分支流派中,观念、制度与利益三者的结构性关系一直是历史制度主义流派的关怀核心。

对于制度变迁的研究,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认为,要么是因为价值观念的改变,要么是制度与观念之间的冲突。

其坚持政治主体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制度限定或影响个人行为,而个人行为也影响制度运行。

(6) 二者在研究分析手段和方法上的不同。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注重制度的政治层面分析和比较分析方法,其研究方法主要是哲理性、抽象性、定性化、描述性、归纳性和静态性的。

而新制度主义则在对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做了合理扬弃的前提下,又借鉴了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方法,并在批判行为主义缺陷的同时,又摄取了其动态、过程、定量化的手段,而且还使用以关于制度运行方式的理论命题为起点的演绎推理方法,使政治学顺应了社会科学研究手段科学化的现代发展趋势,从而对政治现象和制度现象进行多角度的分析。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研究不再满足于规范描述,而是把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政治学相关理论的解释力。

(7) 二者在理论的来源与理论的构
成上也不尽相同。

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
论主要来源于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古典政
治学 (或传统政治学) 的相关理论,而缺
少对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等社会科学
和自然科学的理论借鉴;其理论构成也相
对简单。

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理论除了
来源于古典政治学的相关理论之外,还有
不少理论是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经济学的
相关学说 (主要是理性选择理论,包括公
地悲剧模型,囚徒困境模型、搭便车假说
等假说模型) 、博弈论 (又称为策略论) 、
系统论和结构——功能主义学说等等,其
理论构成也相对丰富多样。

注释:
[1]此处仅仅从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相区别的角度,将
传统政治制度研究理论称之为“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

[2]B.Guy, Peters.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 London and New York:Wellington House,1999,pp.6-11.
[3]薛晓源、陈家刚:《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 第106页,[北
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4]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其内部流派
众多。

现代大多数政治学家都认为对其做出的“历史制度主义”“理
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等三分法较为合理。

[5]何俊志等:《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序言) 第1
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6]James March, Johan Olsen.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78,No.3,1984.
[7]David Marsh, Gerry Sloker.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2,pp.97-101.
[8]石 凯、胡 伟:《新制度主义“新”在哪里?》 ,载 《教学
与研究》 2006年第5期。

理解制度:对政治学中制度研究范式的再思考
3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