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课件(村干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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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
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有: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 财产,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 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同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 果生产经营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 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 债务。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 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 一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二)继承法
1、遗产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 (2)遗嘱继承 (3)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农村常用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2020/4/16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 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 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 至70年。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 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 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 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 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 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缴纳耕地占用税。
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 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 民集体。
土地征收的特征:
(1)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 征收方只能是国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 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收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婚姻法第10条)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
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可撤销的婚姻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婚姻
第12条规定 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3、土地承包的原则:
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 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 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
例:全家迁到了别的城镇并转为非农户,原来所在 村的土地承包还能不能保留?
(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收回承包地是一项基本原则 承包方进镇落户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保留承包
经营权或依法进行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迁入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
二、农村社会生活法律制度
(一)农村婚姻法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 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
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 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 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 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 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此外, 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 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 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 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 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
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 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 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 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 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改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 止。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一是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 的收入来源;二是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三是 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 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例:妇女离婚了,她能要回原来在夫家分的承 包地吗?
妇女结婚:
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规定优先解决妇女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 家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丧偶:
(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 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 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 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 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 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 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和发包 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与出租的区别
转包: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 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
出租: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 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 1、一些地方将受让方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看成是出租与转包的基本区别。 2、出租更接近市场资源配置的方式,租金一般高于 转包费。 3、从流转期限看,转包的期限比较短,出租的期限 有长有短。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 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 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进行互换。
注意: 1、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
济组织可以建议或协调但不能强迫。 2、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
方当事人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 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 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 继承的遗产份额。
(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 的责任田、宅基地;
(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 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 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
承包收益和承包权的继承
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 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
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 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 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 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 (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 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 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入股的基本特征: 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
联合。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
而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动。 3、入股的方式是从事合作生产,不是其他企业
组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 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 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农村彩礼的问题:
一是依法、自愿、有偿 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用途 三是流转期限应当限制在承包期以内 四是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是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承包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 的相关问题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 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来自承包收益和承包权的继承
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 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的问题
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 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 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 行为。
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
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
(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 特殊情况下的个别调整必须依法进行: 一是只有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 二是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 三是只限于耕地和草地 四是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承包合同约定不调整的不得调整
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
(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 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
(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 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
(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 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 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 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 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 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 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 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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