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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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四、企业网上银行专用委托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五、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总行将适时调整委托贷款业务指导费率并另行发布。

六、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分级备案中,备案材料包括:委贷总协议、委贷单项协议、借款凭证和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各省直分行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新发生业务的备案材料以邮寄方式寄出。情况紧急,并经总行同意的,以传真方式进行备案。

七、原会计核算规定中的“委托贷款保证金户”更名为“委托已发放户”。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

交通银行办公室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银行公司客户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委托贷款业务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对省直分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授权管理,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管理全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运行情况。

第八条省分行、直属分行公司业务部是分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分行及省辖行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的规范性负责。各省直分行公司部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细则,负责对分行及省辖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管理,对日常委贷业务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按总行要求上报业务信息。

第九条客户经理是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受理委托人、借款人的业务申请,撰写调查报告及业务的上报审查;负责对委托贷款进行贷后管理;负责对发生逾期、欠息的委托贷款进行催收;负责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档案。

第十条客户经理所在经营单位(部门)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

(二)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还款能力;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三)委托贷款如需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项目应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建立委托关系。委托人向本行提交有关其主体资格的文件资料,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经本行审查同意后,与本行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

第十六条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委托人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并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该户。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须向本行提交经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本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经有权审批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文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有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经调查,对同意受理的,由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连同其他借款申请资料,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同意的,提交分行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和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报审业务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委托人的委托意向。

(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文本资料的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明确提出贷款与否及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手续费率和担保方式等的书面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签署《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单项协议》(以下简称“单项协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本行与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单项协议。

行凭委托人签署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5)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委托贷款的,应于到期日前向委托人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交《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见附件6)。本行凭委托人核准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展期申请书》,与借款人、委托人共同签署《展期合同》后,给予办理委托贷款展期手续。如为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须由担保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并经委托人认可,本行方给予办理展期手续。

到期未归还又未办理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自负。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贷后管理。委托贷款发放期间,本行按下列要求开展贷后管理:

(一)委托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客户经理对借款人的具体用款情况进行检查,包括支款用途、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填写《交通银行委托贷款检查报告表》(见附件7),交所在经营单位(部门)审批。

求采取相应措施。

(三)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的,本行参照自营贷款项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非诉讼催收方式的相关规定,每季度向借款人、担保人(如有)发送一次《交通银行委托贷款逾期、欠息催收通知书》(见附件10、11、12),该催收通知书须经被通知人签收并在本行作相应留存。

(四)委托人书面通知本行,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权利的,在其预付费用后,

本行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

第四章基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委托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确定,也可由委托人授权本行根据借款人的用途和偿还能力予以确定。展期期限按《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展期的规定执行。

议填制《交通银行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见附件13),并在该通知书记载的执行日期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本行,本行方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借款人清偿委托贷款本息前,委托人应向本行支付手续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率视每笔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成本、期限、金额以及综合效益等因素与委托方商定,一般掌握在月费率0.1‰以上。各省直行根据实际情况并参考该指导价制定手续费收取标准,省辖行执行省分行制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三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单笔委托贷款的手续费收取方式在如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定期收取方式,指委托贷款存续期间,手续费按月或按季定期收取。该方式下,手续费的收取周期必须与委托贷款利息的结息周期一致,均按月或按季收取。每次应收委托贷款手续费为:委托贷款余额×该余额对应的占用天数×手续费月费率/30(其中,月费率=日费率×30,月费率=年费率/12)。计算时,委托贷款余额发生变化的,根据变化情况分段计算。手

第三十九条总协议和单项协议必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客户经理须核准委托方、借款方签字人身份,在确认其合法签约资格的前提下,亲自见证并取得其所签协议。

(二)本行有权签字人为分管行长或授权代表。

第四十条在担保方式的委托贷款业务项下,本行作为担保权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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