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兽药管理法律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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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 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 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 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 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 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 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 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 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 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 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 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 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 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 的安全使用制度。
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 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 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如《兽药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 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不得 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 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 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 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 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 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 对象、时间和用量;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 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 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 •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 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 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 药和兽医器械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具有最 高的法律地位。 •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 • 现行宪法为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法律
•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制定并修改, 如刑法、婚姻法、合同法、畜牧法等。法律依据宪法而制定。
自治条例
• 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 •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部门规章
• 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 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
二、畜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 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 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兽药管理法律法规简介
主要内容
• 1.法的基础知识 • 2.畜牧业法律法规中与兽药有关内容简介
• 3.专门兽药法规及管理办法简介
法的基础知识
• 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的基础知识
法的体系
法wk.baidu.com体系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 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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