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部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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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史
1.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
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2.盗徙封罪: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人的土地所
有权。
3.左道罪:汉代的罪名,即凡以邪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以死刑。
4.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
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作《新律》18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5.圣库制度:《天朝田亩制度》根据"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保暖
"的原则,规定了国库制度(又称为圣库制度)。凡参加起义的人必须把个人的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归公。每个人的社会资料则由圣库供给。从天王到士兵都不领俸银。米、盐、油、衣等均有定量。
6.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并非商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溯他们的祖先
而以汤来命名。其内容已不可考。
7.著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
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8.具五刑: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
"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9.辟举: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
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10.大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活
动。
11.小三法司会审:明清时期遇有重大案件,由御史台、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
活动。
1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13.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
法"为"律"。
14.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
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的法规。从秦商鞅"改法为律",直到唐律,历代法典无不称律,它的出现是法典编纂上的一个变化。
1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
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石头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16.定杀: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7.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18.《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主要内容①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
团结边区各阶级、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抗战。严厉镇压汉奸及反共分子。
②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
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团结边区各抗日阶级、工人、农民、地主、资本家。主要措施是调节各阶级的关系,地主减租息,农民交租息;改善工作生活,资本家有利可图;一致对外,共同抗日。
③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
一是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二是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是“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四是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的人权、财权及各项自由;五是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任何违法的公务人员;六是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保护其特殊利益;七是反对民族歧视,实行民族平等、自治、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④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
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总方针出发,发展农、林、牧业、手工业和工业,奖励扶助私人企业,保障经营自由。实施外贸统治。贯彻统筹统支的财政制度。征收统一累进税,维护法币,巩固边币。
⑤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举办各类学校,普及免费的义务教育;尊重知识分子,提高边区人民政治文化水平。
19.《中国土地法大纲》(2008.1问答)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共计16条。
(1)主要内容
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②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2)历史意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便根据大纲精神,进一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0.“五四指示”
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随着内战的开始,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决定实施新的土地政策,即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因其发布日期为5月4日,所以又称作“五四指示”。“五四指示”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21. 刺配之法:宋太祖统治后期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此法,即赦免犯死罪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此法的施行,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22. 《大明会典》:明朝仿照《大唐六典》体例编制的,它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是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23. 三重选官法。“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24. 《钦定宪法大纲》: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25. 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26. 明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答:《大明律》规定:
(1)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且刑罚残酷,如有"剥皮实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