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笔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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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1982年宪法通过后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个别条文或部分内容以修正案的形式作过四次修改。四个修正案分别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现行《宪法》138条,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构成。
关于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有三方面特征:
一是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解决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最重要的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内容涉及整个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一般性的、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二是从效力上看,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其相抵触。三是从作用上看,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行为准则。
第一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一)定义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二)本质特征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
(三)必须坚持做到:
1,依法治国
2,执法为民
3,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
5,党的领导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实践为基础.
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守法的必要保证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科学指导
第二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
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一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
二要特别注重维护宪法权威,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三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四要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三)严格依法办事
一是职权由法定
二是有权必有责
三是用权受监督
四是违法受追究
三,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法律素养
(二)坚持严格执法
(三)模范遵守法律
1、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5、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7、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